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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
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
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一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节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
5.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6.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2.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6.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行为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偷盗试卷的;
3.请他人代考的;
4.代他人考试的;
5.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考试违纪】
第三节 多次考试违规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告除外)、再次有第五、六、七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五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第一节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节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
1.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向考试违规学生出具《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单》,同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2.《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
3.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5.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院调查小组或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成立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6.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7.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
1.学生违规事实核实清楚后,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2.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3.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教务处审核处理。
4.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考试违规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对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规者(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纪】
5.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办公会议纪要、学生本人的检讨、调查记录(如果有)、学生谈话记录、学生申辩材料(如果有)。
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8.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一份由学院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
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
江苏师范大学教务处
院教发〔2014〕22号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窃取考题的;
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缴违纪、作弊材料,保留相关证据,并告知考生被确认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首页和考场记录中作相应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作弊情节认定),然后中止其考试,并请出考场。
2.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到考生所在学院汇报情况,并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连同收缴的违纪、作弊材料等上交学院。对学生违纪、作弊的贵重物品暂时扣留,并给学生开出收条,待处理结束后,学生凭收条领回。
3.学院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认定监考人员作出的违纪、作弊结论,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4.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5.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4年12月24日
关于2015年医师考试违纪处分
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已近结束了。 2014年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会议指出,必须依法治考,出重拳打击非法助考团伙,加强对考试安全的认识和监管力度,健全考试诚信体系,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安全。目前,卫生计生部门正在协调公安、通信、工商管理、保密工作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以净化医师资格考试环境,保证考试安全。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也已于日前出台,新规明确界定违纪违规行为,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的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新规有哪些亮点?
高利害性促生“助考”市场
“医师资格考试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国家职业准入考试制度,严格按照医师最低岗位胜任力来进行考试设计,能否通过考试直接决定着一名考生能否从事医师职业。因此,医师资格考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风险大、高利害性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管理者表示,医师资格考试从1999年起实施至今已15年,报考人数从最初每年的20多万人增至目前的80万人左右。
该管理者指出,近几年,非法助考团伙活动日益猖獗,作弊手段更加隐蔽,考试违纪违规情况突出,考试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亟待出台行政效力更强的规定加以规范。
对违纪违规行为分类处罚
《规定》把考生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参与有组织作弊4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
按照《规定》,考生发生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如“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经发现后,当年该单元或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发生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如“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对于“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给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罚。
近年来,考生利用电子工具作弊的行为屡禁不止。此次《规定》明确将这类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相关人员指出,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如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无论该工具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都将处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如果在考试期间使用电子作弊工具,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答案的,将被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予以严惩。
参与有组织作弊将面临严惩
在所有违纪违规行为中,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是情节最为严重的一类,被发现后将被终身禁考。此次《规定》对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
案”等3类情况。
近年来,在我国医师资格考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替考的比例已大于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比例,成为最主要的作弊方式。为严肃考风考纪,《规定》对参与替考的考生做如下处理:第一,对“被替考生”的处理,由原来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调整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第二,在对“枪手”的处理中,“枪手”是在校医学生的,将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枪手”是医师的,则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且尚未注册的医师,将不予注册;另一种是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将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
有关管理者指出,之所以加大对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医师的惩处力度,是因为其品行素质与医师执业要求明显相悖,其行为已突破职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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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端正考试考风、考纪的若干规定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行为,培养良好的应试习惯,共同营造“树立诚信品格,展示真实自我”的考试氛围,形成严谨、求实、勤奋、进取的良好学风。我校对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特制定《鹰潭市田家炳中学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一.违纪认定标准
1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提前交卷后将涉及考试内容的信息通过打手机、发短信给考生者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将答题卷者带出考场者;
3. 考场或校园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4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作弊认定标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打手势者;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的;
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 .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8 .在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近邻位置完全雷同答卷的。
9.有违纪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教师者。
10.其他作弊作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定
1 . 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通报家长及通报批评及口头警告处分。
2 .作弊者单科成绩以零分计算;且由教务处举办作弊考生学习班,若是重点班(含立志班)学生则直接调到普通班学习,且不得重新进入重点班(立志班)
3.初高中学生凡作弊者,该生所在班级在年度班级评比中每人次扣除0.5分,作弊考生在“三好学生”、“优秀班干”荣誉评比中一票否决,在当年的操行结果中不得评优。
4.初中学生作弊一次在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中不得评A等级,作弊二次或二次以上者,不得评A、B等级。
5. 初高中学生凡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毕业后学校统一组织舞弊学科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停发毕业证书,第二年再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后,方能领取毕业证书。
6 . 首次作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大过一次;两次作弊者则留校察看;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鹰潭市田家炳中学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起立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MP3、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不得带入考场,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特殊科目经教师允许可以携带计算器。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第五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教务处留1份备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考试违纪】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立即给予警告:
1、不按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MP3、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计算器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3、未经允许借用钢笔、橡皮等工具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立即清出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因上述几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8、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9、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11、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者双方;
12、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3、携带手机、BP机、MP3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
1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5、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16、在教师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包括平时作业),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以上条款处理;
17、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 对舞弊学生的处罚:
1、取消舞弊学生的该科考试资格,本科成绩记为零分。
2、舞弊学生不享受本年度奖学金或助学金,已经享受的停发。
3、学生党团员有舞弊行为,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建议党、团组织部门予以党、团籍处分;
4、学生干部有舞弊行为,经教务处认定后转学生处,由学生处做出有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令该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并连同证物交教务处处理。
第十三条 由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系(部)核实违纪考生情况,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经系(部)核实后报系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主任审批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违纪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批,严重违纪(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教务处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形成文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予以通报,并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存档。通报后,党、学、团组织迅速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师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考场,做好考前考场安排工作,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应组织考生就座。
第十七条 考生坐好后,监考教师强调考场纪律,并引导学生将书包、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认真核对考生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第十八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熟悉学校的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准时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要当场清点试卷,避免漏收或学生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现象,试卷清点后,写明实考人数,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送到教务处。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认定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主讲教师、监考人、阅卷人、核分人,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
1、凡在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如命题人员、试卷打印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泄露试卷内容者;
2、试卷组成后至正式考试期间,其主讲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辅导者;
3、监考教师没有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考场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背对学生、翻阅报刊书籍、向学生做有关提示者、接打手机者;
5、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对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姑息迁就、隐瞒不报或说情者以及由于监考不严被巡考查处违纪学生者。
6、阅卷人员、核分人员有意给人情分、照顾分者;
7、工作人员未履行正常工作程序,擅自为学生查卷,更改成绩者;
8、故意涂改、伪造考生试卷、成绩单;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者;学生试卷及成绩单交到教务处后又到教务处修改成绩者。
9、对揭发、检举、查处考试作弊事件的人员进行威协、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经查证核实,将作为重大教学事故,并按以下处理:
1、对违纪人员、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任或辅导员和违纪人员所在系部主任在期末量化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违纪一次,违纪人员罚款50元,在期末量化考核中扣3分,班任或辅导员由学工处在班任量化考核中扣分,系部主任扣
0.5分。违纪二次加倍处罚。违纪者个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形式的先优评选;违纪学生班级由学工处在本年度文明班级评选中给予扣分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考试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臵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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