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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

时间:2017-12-19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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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一篇_退伍军人安置的报告

关于请求给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申请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本人李立军,1972年出生,汉族,入伍前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三家村,城镇户口。1989年3月10日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1416部队服役,上士军衔,1991年12月1日退役,至今未得到安置,也未领取到任何安置费用。

26年来,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民政部门以没有安置卡为由,至今未给解决。实际情况是,我入伍的1989年是实行安置卡的第一年,乡村闭塞,没有网络,我无从知道这个政策,而民政部门也未向我宣传和告知,就这样,我怀着一颗和别人一样的报国之心从军保家卫国,回来之后却未能和别人一样得到安置。

尤为重要的是,和我一样情况的人不止我一个,但是不知是何原因,他们中很多人确得到了妥善安置,这对于一个退役26年,对国家有过贡献而如今却衣食无着变成社会闲散人员的老兵是不公平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内民政办2016{30}号文件、内双拥组{2016}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2016}15号文件要求,特向喀喇沁旗民政局、信访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申请给与适当的安置。

作为一个参加过抗洪抢险、曾经把生死置之度外的老

兵,我时常想,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的时候,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我在部队严格要求自己,对上级的指示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军事技术过硬,两次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却不明白为什么就因为地方上一些部门的疏忽,忘了给我发一张小小的安置卡,成为了某些有关部门对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推诿塞责的理由?党和人民的利益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没说过半个不字,为什么我生活堪忧,需要安置的时候却听了26年的“不”?

我的第二个孩子就要出生,而我还是一名无业人员。恳请领导重视我的情况,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也算是对一个曾经怀着赤子之心保家卫国、把生死置之度外抗洪抢险,退役之后却遭到冷遇26年没有工作的老兵一个安慰吧。

一个退役士兵希望得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 特此申请。

申请人:李立军

2016年7月29日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二篇_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针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系待业青年、入伍时原系在职职工 、入伍时原系在校学生这三种情况,分别采用“归口安置”政策、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包干安置政策、“区别对待”政策。政府对城镇入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乡退伍军人。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将回乡务农。但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在思想、政策、资金和物质上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大胆启用退伍军人承担乡村基层组织和乡镇企业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安置资格的取消。在五种情况下,退役士兵将被取消安置资格:(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路途退伍的;(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为谋取安置资格办理假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

接收安置的程序。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籍簿、《城镇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领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接收地区县民政局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对符合有关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在安置条件的和入伍时为本边区农业户口,退伍后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自区县安置部门上报省市区安置部门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由区县安置部门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持申报户口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报手续。

【义务兵退伍安置】

对本边区在职入伍或入伍同时已发安置通知书的对象,由户口落户地区县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介绍回原单位报到工作。

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根据实际情况,退役士兵也可以异地安置。允许异地安置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三是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四是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心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其中,“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往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也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一种形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主要用于:(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二)对超额完成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补偿;(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价值规律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四)用于其他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三篇_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12.12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安置】

【义务兵退伍安置】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

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义务兵退伍安置】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

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四篇_退伍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共计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

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义务兵退伍安置】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五篇_2016义务兵退役申请书

退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党组织:

你们好!

我叫xx,现在在xx服役,x年x月我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怀着非常激动的心情步入了火热的军营,穿上了这身橄榄绿军装,实现了由一名地方青年向一名革命军人的转变,成为了一名光荣的战士。

入伍四年来,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和部队各级领导的教育、关怀下,在部队这个大家庭里,一步步成长了起来,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为我将来的人生旅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四年间,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工作,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作为党的儿女,我遗传了父母勤劳朴素的美德。工作中我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从不偷懒;生活中我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与同志们和睦相处,从未争执;学习上我知难而进,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

来xx工作以来,由于自己不能适应环境的改变,工作上没有做出什么成绩,平平淡淡。可单位领导对我却格外的关照,对于组织和领导的关爱,我铭记在心,在此以表谢意!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我越发感到自己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不足。而面对来自于家庭的和自身的实际困难,我感到自己已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役。

鉴于自己的实际情况,站在对部队高度负责的角度考虑问题,为顾全大局,不影响部队的整体建设,因此,我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退出现役,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如果组织能批准我的申请,我将争取做到退伍不褪色,永葆革命军人品质,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再立新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编辑:杰作)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六篇_2016自谋职业安置工作调查报告

区,原名,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县级市,由阜阳地区(市)代理管辖,2000年7月地级市组建后,更名为区,为地级市唯一一个市辖区,辖区面积98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48万人。近年来,区每年要接收退役士兵达550人左右,其中符合安排安置条件的一般在150人左右。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工作中的矛盾也十分尖锐突出。

为扎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定军心、安定民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下,于2001年开始对部分退役士兵进行了自谋职业安置的大胆尝试。经过周密部署,精心运作,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义务兵每人1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4万元(次年提高到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过三年的尝试和摸索,到2016年,区开始全面实行新型安置工作模式,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由退役士兵自己进行双项选择的安置新模式,这种做法使区的安置率由2001年的65%逐步提高到了100%,自谋职业率水平由2001年的58%逐步提高到2016年的99.14%,并创下了全省自谋职业率较高水平的记录。目前,区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导,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扶持就业为突破"的安置工作连续几年达到了安置率和自谋职业两个100%不动摇。

通过区近些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启示。

一、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对传统安置办法的重大改革,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用新思想取代旧观念。针对退役士兵中普遍存在的"当兵回来安排个好工作"、端个"铁饭碗"、当个"固定工"的陈旧观念和惰性思想,区安置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积极宣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和就业体制,自谋职业的意义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一些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例。

在开展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不断的调整创新安置工作思路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每年的8、9月份,区安置部门都要着手印制《致在役士官的一封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信发到在役士官的家中,并让他们将信寄给即将退役复转返乡的士官。通过这封信,详细说明目前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安置政策,讲清政策内容,并将"复员"与"转业"两种退役方式做详细的比对,让这些即将退役的士官找准自己的退役方式。通过这封信,大部分的在役中级士官(即三期、四期士官)了解清楚了地方的安置政策,选准自己的退役方式。每年的11月底,区安置部门还充分利用退伍军人从部队退出现役办理报到手续的机会,特别印制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资格审查(卷宗)》,及时地发放给他们,在《卷宗》中将退伍安置政策、具体报到内容、报到所需材料以及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和扶持就业的政策都归纳进去,使退伍军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地方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程序。针对一些对安置政策存在问题和抵触情绪的退伍兵,区安置部门汲取近些年的工作经验,采取召集部分退伍兵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面对面的交流谈心。

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认清了形势,了解了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安置的旧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的新思想,为安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转变好退役士兵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是搞好退伍安置工作改革、解决安置难问题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好资金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的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好,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较好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路,于每年4月中旬就召集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退伍安置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思路,确立了安置原则,指明了安置措施,为安置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也是区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财政实力、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尽管区经济发展并不富裕,财政压力十分困难,但区财政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地领取到自谋职业补助费,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是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要保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需要政府在资金上做好扶持,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优惠政策有时比补助资金更为重要。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9号),并责成相关的民政、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内容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龄,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税务征收、小额贷款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凡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关方面要优先申报、审批,能简化手续的要尽量简化等等。为使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能够及时地掌握,安置部门制发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手册》,做到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手一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优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是安置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赠人千金,不如授人一技。搞好扶持就业培训,让退役士兵掌握一些专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取得市场就业的"入门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业可从,是退役士兵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区专门成立了"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了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区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充分利用该校先进的微机计算机技术和雄厚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资,对退伍军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开设市场营销学、广告策划、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电脑微机实用操作、现代办公系统和现代公文写作等科目的学习,并认真组织考核,颁发《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此来增强退伍军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求职过程中,有的自己创办了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但也有的受就业环境和本人社会关系的局限,以及对市场用工形势了解甚少等原因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的困难,从多方面开展牵线、搭桥。区把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介绍工作始终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紧抓不放,尽最大努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各自特点,建立退伍军人信息资料库,汇总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并将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和单位简介张贴到宣传栏内,使退伍军人在开展报到工作的同时就能得到最新的就业信息并掌握好自己的就业方向。安置部门还着眼全省,放眼全国。紧紧盯住发达地区用工市场,并与区内外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人才市场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输送工作,做好第三产业的开发,充分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潜力。从2001年开始共计向各用人单位输送退伍军人256人,仅2016年一年,区为退役士兵介绍到杭州电信局工作的就达80人之多。尤其是2016年,区退役士兵"芜湖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如期在区民政局举行,有近400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应聘,招聘会现场十分火爆。2016年3月26日,区退役士兵"芜湖奇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在职业技术学院成功举办。通过这两场招聘会,有近200名退役士兵被两家大型企业成功聘用,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工作上写出了辉煌的篇章。

五、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跟踪服务是安置工作在今后的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填报《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走向社会后,部分退役士兵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和危机感,这时候最需要政府的关怀、帮助。如果政府对他们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不闻不问、撒手不管,势必对今后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人为阻力。区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理解发现,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定期走访制度是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跟踪调查,了解情况,排忧解难,提供服务。统一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建立了跟踪服务档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况、就业需求、经济收入、遇到的困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一方面及时了解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发展情况,能随时帮助他们扰忧解难;另一方面能发现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推广,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向他们学习,走自谋职业之路。跟踪服务作为自谋职业的最后一环,能够起到"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将会为自谋职业的改革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七篇_2015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2015年8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5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特对《通知》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1.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覆盖对象、计算办法等,并重点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及时转移接续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2.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伍安置】

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4.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5.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6.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7.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③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8.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机一并交给本人。

③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11.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联字〔2002〕3号)规定,还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同样不直接发给个人,而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假设一军官在军队服役15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其个人账户将记入补贴5000×15×0.3%×120=27000元。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八篇_2016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通过“机关作风整顿”的学习,为了使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彻底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特做以下承诺: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期间做到“四禁”。禁止上班期间玩乐,禁止中午饮酒,禁止参与赌博,禁止脱岗离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镇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4.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优质服务。

5.准确及时上报、查验灾情(24小时内),对灾民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救助及时,确保灾民不发生非正常问题。

6.落实好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及时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和伤残金,优抚资金实行“一折通”;认真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

7.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民政工作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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