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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时间:2017-04-12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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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一):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是在甲付清全部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二):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

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

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三):2016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书

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书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支持采纳。

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尊重当事人约定。本案当事人已经约定: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是净得##625000##元。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也是市场交易惯例。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房产有抵押,买方已经核实产权相关文件记载信息”,即原告理应知道抵押情况。

2、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原告不明知该套房产与其他两套房产共同抵押,不是事实,不符合常规常识。因该份合同第1.2条款明确写明:“专项用于购买城市主场公寓a座1411、2412、2413物业(期楼或现楼)。”第1.3条款写明:“贷款期限120个月。”而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9月19日,那么显然,该贷款期限应该到2016年止。应该说,原告不知道银行有这么霸道,竟然不同意只赎回其中一套房产,而只同意捆-绑赎楼。

3、根据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约定:“以上税、费,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其中第(1)---(24)项税、费,买方承担第/项税、费”,即本案双方已经约定一切税费均,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无需承担任何税费。其中第(20)项就是赎楼费,第(24)项是##其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之所以约定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就是预防没有想到的一些项目的收费情况。这也就是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条款。既然已经有明确约定,就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办理。

4、认为赎楼是买方的责任,其实是一个误区。无论赎楼是哪方的责任,但缴纳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明确约定,是原告的责任。

赎楼,就是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

赎楼费是按赎楼金额和担保方式来算的,赎楼有现金和担保两种,一般最多的是担保赎楼。担保赎楼收费是赎楼金额的1%,现金赎楼是2%以上。

赎楼所需资料:

卖方所需资料: ##

1、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有房产证才可赎楼)

3、抵押借款合同原件;【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4、卖方供楼存折原件加密码;(银行扣款时用)

5、银行欠款清单;(业主去银行打印时,同时向银行提出书面提前还款申请)

6、产权查档单;

7、买卖协议;

8、公证委托书。

【一个商品房卖给两人,先签订合同有效】 买方所需资料: ##

1、身份证复印件;

2、有资金监管的提供监管协议;

3、银行贷款承诺书。

显然,本案的赎楼绝对不是单方单方的责任也不是单方可以完成的。

二、根据合同约定,出现其他情况双方应该协商,而不应该解除合同。

此案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如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和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a种方式处理:a、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承担。”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应该协商处理,不应擅自单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在协商中,被告同意承担另两套房捆-绑按揭贷款的赎楼费用以及公证费,并已经通知中介公司中联地产的经办人蔡灿声;但原告又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被告拒绝后,原告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导致交易失败。

如果原告真心想成交,完全可以也应该选择更好的解决办法:先将合同上已经约定的赎楼费交了,如果你认为你不应该交这么多(三套房产捆-绑抵押贷款的赎楼费一共4000多元,一套只要交2000元左右),认为全部要你交,不合理不合法,你完全可以履行合同后,行使撤销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以多交的2000元左右为标的,向被告起诉,那该是多么简单而明了的事情。

本案目前的关键事实是:该套房产至今被告没有出卖,也同意重新与原告签订合同,继续将该房卖给原告;同时,被告已经代替原告交纳了三套房产的全部赎楼费,该房已经赎出。

三、本案合同已经被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被告方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请求,自然不能抗拒合同被解除的结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还对解除异议诉讼或仲裁的提出,作出了时间限制:“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后,又主张对被告适用违约定金罚则,违反法律,违背最高院 公报公布的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违背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悖法理、常情、常理####。

(一)解除合同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后果已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立法上没有给解除合同方适用定金罚则这种权利,合同上也没有这种权利,原告的这一诉请,不应支持。即使原告能证明其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同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方也只能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能承担违约定金责任。

解除合同,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按理论界的通说,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中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种形式,解除合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使得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丧失;二是双方的财产回复到订立合同时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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