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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17-01-23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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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一):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3.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藉号登记造册,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 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5.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由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自治昙、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市内转出市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借读

6.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廷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须持乡在乡(镇、办事处)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都门批准,初中由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体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9.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中心校、初中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1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1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七、毕业

12.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

书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13.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1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民办,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二):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

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

(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转入学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

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

民办,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三):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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