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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工调查

时间:2016-11-24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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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工调查(一):关于大学生用工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用工问题的调查报告

江苏大学 法学院

一、导言:

2007年3月28日,广东省发生了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事件。近年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的明显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劳动工资偏低、劳动工作时间过长、劳动保险等不平等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致今尚未确定,勤工助学中学生用工性质界定不明已成为司法实践不可避免的问题。江苏大学法学院“大学生法律维权”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利用近二个月的时间以江苏省、上海市各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重点走访了南京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等高校。针对大学生用工以及相应法律维权问题进行了调研活动。

二、调查结果:

1、在校大学生参与工作现状:

(1)被调查的在校本科大学生中60%的在校生有过打工的经历,其中30%有一到两次的经历,22%有三次到五次经历,8%有五次以上的经历。根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参加工作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现已形成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出现在我国的劳动市场当中,并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

(2)被调查者的打工方式:32%家教,23%服务员(餐厅酒吧,商店),10%促销, 10%翻译,6%市场调查,另有16%选择打字、编程等。学生选择的工种很广泛,涉及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每个领域,教育、餐饮、销售等各领域都浮现出大学生的身影。这些工种具有浓厚的学生特点,且与大学生的身份能力切合。

(3)在选择工种原因方面,根据调查数据显示,32%的人看重的是工作的报酬, 29%的人希望可以自由的选择打工时间,有23%的人看重的是工作寻找的方便。大学生选择工作目的多为盈利,鲜明的体现出大学生群体已经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成为一种劳动资源存在于劳动市场之中。

(4)在招工渠道方面:37%是通过学校,29%是通过社会中介,15%为自己寻找,12%为朋友介绍,7%为亲戚帮助。招工渠道的多元化反应出社会对大学生这一劳动群体的需要和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的要求。

(5)社会及学校对在校大学生打工的态度: 调查结果:71%的社会公众和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打工。在校大学生中23%的学生接受过老师的帮助来找兼职。 从这里来看,大多数

人还是支持学生打工行为的,在校大学生打工已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6)大学生对自己勤工助学境遇的认识与看法:在调查的学生中,54%的人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26%的学生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间的地位存在严重不平等。在当前大学生用工中突出问题方面:53%认为无劳动法律保护,23%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工资过低,17%认为无劳动保障,7%认为无维权渠道。在认为无劳动法律保护的学生中89%的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5%认为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未明是导致在校大学生无劳动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78%认为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属于劳动者。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的界定不明直接影响到了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劳动境遇的恶劣已使学生苦不堪言,而无劳动法律的保护和维权渠道的帮助则更使学生雪上加霜。

综上调查,说明大学生实质上已经作为社会认同的劳动者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分析原因:在我国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教育经费的严重紧缺使国家开始寻求由国家完全承担大学生培养成本到建立成本分担机制,从1997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学费也从最初的几百元上涨到目前的5000~8000元不等学生在经济压力之下专注于学业已不现实,为解决学费和在校生活问题学生只有走出校门,迈向社会。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市场越来越需要具有高素质的劳动资源,而大学生正满足了这种社会需求。大学生具有劳动素质高,参与工作热情高,劳动力价格便宜等特点。这些特征正满足了教育、餐饮、销售等各领域很多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使得在校大学生打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2、大学生用工中的问题:

(1) 大学生用工地位: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劳动工资偏低、劳动工作时间过长、无劳动保险是现今大学生勤工助学中最为突出的不平等现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社会关系打造出强势的地位,致使利益的天平屡屡偏向用人单位。从而使得在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不平等。

(2)劳动境遇:调查报告显示大学生的劳动境遇十分恶劣。大学生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不成正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是劳动境遇恶劣的具体表现。某些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延长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时间,使其每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不予以延长工时补偿,

即加班工资与正常工时工资一样。其中餐饮行业中双休日加班加点不给予学生劳动补偿的现象尤为明显。大学生作为学生,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时间精力有限。劳动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势必会严重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3)维权途径方面:调查报告集中反映出了大学生维权困难的问题。无劳动法律保护造成了大学生劳动维权途径的狭窄,无维权渠道(维权途径狭窄)已成为大学生劳动维权的一块顽疾。调查显示只有少数学生会选择在权益受损时使用法律维权和寻求学校帮助,而绝大多数的同学则选择放弃维权。放弃维权的原因是维权费用太高和维权时间太长。参与打工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办法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如果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这样做,成本高、效益低、速度慢,对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划算,所以维权的大学生寥寥无几。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今天,在校大学生的用工依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无劳动法律保护、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工资过低、无劳动保障,无维权渠道已成为大学生用工问题中的最突出的方面,但面对这些问题选择法律维权的大学生却寥寥无几。费用太高和维权时间太长成为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分析原因:第一、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不明。由于我国劳动法的劳动者定义过于宽泛,加之又长期没有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致使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身份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成为劳动法的漏洞。用人单位利用此漏洞对没用劳动法律保护在校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进行侵害。2007年3月28日,发生在广东的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事件就是由此造成的。第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完善。用人单位有恃无恐的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进行侵害,正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我国对于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并没有与时俱进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发展来重新界定他们的劳动主体资格,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抱残守缺的使用1995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来鉴定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法律身份,将其排除在合法劳动者之外。致使勤工助学大学生被用人单位利用劳动法律漏洞对进行非法侵害,并且哭诉无门无法得到劳动保护。第三、大学生自生的经济原因与法律维权意识缺乏。大学生为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经济困难,怀有强烈的就业欲望,而我国劳动市场就业压力巨大,竞争激烈。加之我国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普遍缺乏。这就必然造成勤工助学大学生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茫然答应,致使其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劳动权益遭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参与打工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办法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如果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

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这样做,成本高、效益低、速度慢,对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划算。因其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担负起高成本的法律维权费用,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诉。

三、解决方法与途径:

1、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不平等的现象,应当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在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加入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法规。只有出台针对校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的劳动法律法规,才能避免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大学生打工与其他人打工没有本质区别,不应以身份来区分。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明显缺陷与弊端,以身份作为划分劳动者的标准,会将大量的劳动者从法律上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2007年由此造成的结果为: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就承认其为劳动者,不属于便不承认。这是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修改《劳动法》。目前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劳动法》显然滞后,应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的规范之中。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平等对待各类劳动者这是治本之法。

2、学校作为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应该对学生的勤工助学进行全面指导。可以为学生挑选单位。为了保证学生勤工俭学不出现拖欠工资、人身伤害等情况,学校可以设立了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配备专职老师,由学校负责给学生介绍家教等勤工助学职务。为学生挑选用人单位,并介绍合适的实践岗位;每学期给学生作若干次打工安全培训;审核用人单位的用人资格和该单位各种情况,防止学生受骗;审核前来找家教的家长的身份;代替学生签订合同,万一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况,学校会出面帮学生维权。在校内成立专门替勤工助学大学生维权的法律机构,一旦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由学校维权机构出面为其进行法律维权,降低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成本。

3、应当加大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帮助。通过新闻媒体的调查暗访等监督方式配合劳动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健全的劳动法律保护体系加上社会媒体的监督,便可使用人单位曝视在了法律监督和人民大众的视野之下,使其的不法行为无处藏身,使得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组织成立保护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的法律维权组织。虽然学校成立了维权机构,但面对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走向社会进行勤工助学,其服务能力势必不能满足受到不法侵害的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要求。社会法律维权组织的出现一来可以缓解学校维权机构的压力,再者可以为勤工助学大学生的维权提供更广阔的平台,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4、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根本就不懂得法律知识更懂得不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其次大学生由于经济因素的影响不愿采取采用上诉

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将远远超过纠纷本身的费用,并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些权利或许真的无法保障,例如大学生打工,有时的确会陷入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在大学生的维权过程中,法律途径被很多学生所放弃,或是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或是缺少拿起法律武器的勇气。所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已经远远不够了,在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的同时更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权利意识和实践勇气,学会“为权利而斗争”。即使有时维权道路很崎岖,但是要敢于直面,敢于运用法律。在接受的维权意识教育的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要依法维权,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所争取权利。并要为其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平台。

四、结语

维权的提醒: 在调查的学生中,只有2%的人会在选择职业的时候看重自己的权益。而在打工中有63%的人都多多少少有自己权益受到伤害的经历(劳动工资过低,劳动时间过长,老板刁难等等)。这说明了学生虽有法律意识,却无维权勇气。援引中国青年报报道: 维权率只有10%。打工的大学生被侵权后,大多只能有泪往肚里咽。李迎丰说,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部门在大学生打工方面仍然是“有心无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只要大学生通过自己的知识和体力提供了劳务,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作息时间、安全保障、工资待遇等。但大学生以教育实习名义到企业工作的情况除外。 由此,大学生们应该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大学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对自己的权益做出应有的维护。

五.感谢

本次调查要感谢广大调查参与者以及江苏大学法学院的支持与帮助。

六.附材料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例

材料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材料三:大学生用工问题情况调查问卷

材料四:座谈笔录

大学生找工调查(二):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前言„„„„„„„„„„„„„„„„„„„„„„„„„„„„„„„„2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及问题描述 „„„„„„„„„„„„„„„„„„„2 (一)2012年就业形势 „„„„„„„„„„„„„„„„„„„„„„„ 2

(二)毕业生问题描述及分析„„„„„„„„„„„„„„„„„„„„„3

二、大学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因素„„„„„„„„„„„„„„„„„„„„5

(一)社会因素„„„„„„„„„„„„„„„„„„„„„„„„„„„5

(二)学校因素„„„„„„„„„„„„„„„„„„„„„„„„„„„5

(三)自身因素„„„„„„„„„„„„„„„„„„„„„„„„„„„5

(四)政府因素„„„„„„„„„„„„„„„„„„„„„„„„„„„5

(五)企业因素„„„„„„„„„„„„„„„„„„„„„„„„„„„5

三、就业问题解决对策„„„„„„„„„„„„„„„„„„„„„„„„6

(一)有就业意识„„„„„„„„„„„„„„„„„„„„„„„„„„6

(二)确定职业目标„„„„„„„„„„„„„„„„„„„„„„„„„6

(三)发挥自身优势„„„„„„„„„„„„„„„„„„„„„„„„„6

(四)累计实践经验„„„„„„„„„„„„„„„„„„„„„„„„„6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附一 大学生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9

摘要

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并且呈上升发展的趋势。由于毕业生处于毕业――择业――就业的人生转折关头,其思想状态,精神面貌,心理变化均存在着较大的调查意义。有那么一群人,他们已大学毕业但至今未就业。当我们不断在讲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时候,他们在想什么?他们的家庭是什么感受?我国大学扩招后,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象,且有可能越来越难的趋势。一方面和中国经济结构体制和教育改革落后有关,更和当今大学生的就业观滞后有关。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是我国就业问题中带有战略性的核心问题。然而大学生“毕业就失业”,早已不是危言耸听,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当前我国一系列就业问题中一道特殊的难题。金秋十月,大学城中涌现出了这样一类人,他们西装革履,手提公文包,形色忡忡,步履焦急,他们就是在求职路上的大学生。大学生就业难这是一个老话题了,年年提,政府、社会、学校年年在努力,而大学生则年年撞的“头破血流”。如今的大学生找工作也似乎变的一年比一年更困难。

关键字

大学生就业 现状及描述 困难原因 解决对策

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

前言

调查显示:12届毕业生对就业形势表现不乐观,对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在接受调查的100位学生中,仅有20.08%的受调查毕业生表示"自信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而高达42.96%的毕业生表示"通过努力可以找到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毕业生对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的不自信;就业态度的变化,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市场上人才供给的情况。在当前,大学生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先就业再择业"的态度成了多数毕业生的首选,有44.21%的12届毕业生表示会先就业后择业。这一方面表示毕业生就业的心态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在引进大学毕业生后,如何吸引、保留人才成了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外企仍然是毕业生心目中最青睐的就业单位,高达29.85%的毕业生表示会把外企作为自己就业时的首选;其次为国企,有25.80%的毕业生把国企作为自己的就业时的首选单位;政府机关排名第三,所占比例为15.20%.选择前三类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比例接近70%.其他情况的占30%。调查显示,毕业生对自己一份工作的薪酬期望主要还是集中在1000-2000元及2000-3000元之间,所占比例分别为40.45%,37.52%。毕业生选择的就业地点仍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及其他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也是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而选择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比例则非常小,人才的地区供需矛盾十分严重。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及问题描述

(一)2012年就业形势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年初在京举行的“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平均规模将达到700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毕业生规模和迅猛的增长速度,将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增多对于高校乃至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这也仅仅是“就业难”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在影响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因素中,毕业生专业背景与岗位不

匹配、就业意愿与岗位不匹配、企业需求与毕业生素质不匹配、企业“招工难”而毕业生“就业难”等等问题都是困扰就业工作的难点。

(二)毕业生问题描述及分析(对象为12届毕业生,包括在校大三学生。)

1.毕业生对12年就业形势的看法:12年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表现不乐观

调查显示:12届毕业生对就业形势表现不乐观,对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仅有20.08%的受调查毕业生表示"自信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而高达42.96%的毕业生表示"通过努力可以找到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毕业生对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的不自信;有28.87%的毕业生明确表示"现在就业困难很大,对找到合适的工作信心不足",另外,有8.09%的毕业生表示"就业形势堪忧,担心找不到工作",对能否就业可能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担忧。详细情况如下表:

2.就业态度的变化,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市场上人才供给的情况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先就业再择业"的态度成了多数毕业生的首选,有44.21%的12届毕业生表示会先就业后择业。这一方面表示毕业生就业的心态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在引进大学毕业生后,如何吸引、保留人才成了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相关内容分析见报告其他部分。仍有13.11%的毕业生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就业心态,对就业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表示。而选择"先择业后就业"的毕业生比例仅为13.95%,可见在"先择业后就业"还是"先就业后择业"问题上,后者目前更受毕业生认可。但毕业生就业只是其职业生涯的开始,抱有"先就业后择业"的也的心态的毕业生可能会给以后的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详细情况如下图:

3.就业单位的选择

外企是毕业生最青睐的就业单位。调查显示:外企仍然是毕业生心目中最青睐的就业单位,高达29.85%的毕业生表示会把外企作为自己就业时的首选;其次为国企,有25.80%的毕业生把国企作为自己的就业时的首选单位;政府机关排名第三,所占比例为15.20%.选择前三类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比例接近70%.而作为容纳毕业生就业的很重要的民企、私企但来说,受到毕业生的相当冷落,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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