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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侵权案例

时间:2018-03-06   来源:音乐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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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侵权案例 第一篇_2016年案例精选民事裁判规则8条

2016年案例精选民事裁判规则8条 【规则摘要】

1.匿名爆料人虽不出庭,报社亦不构成名誉侵权情形

——新闻媒体能证明匿名“爆料”消息提供者并非虚构且采访过程真实可信、合乎常理的,应认定其不构成名誉侵权。

2.淘宝买家给差评,只要不是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淘宝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给予差评,不能认定为侵犯商誉的行为。

3.购买“行货”无法享受专柜售后服务,属经营欺诈

——销售者购买“行货”商品而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

4.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安全标准并无必然联系

——是否无证生产食品应由有权行政机关认定。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

5.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处分村民小组土地,行为无效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而未法定程序进行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6.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死亡,其继承人诉请确认非亲子关系,另一方认可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7.溜坡车辆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

——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转变,应获得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

8.共同吸毒者未履行救助义务致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吸毒者因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其他共同吸食毒品人员死亡的,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详解】

1.匿名爆料人虽不出庭,报社亦不构成名誉侵权情形

——新闻媒体能证明匿名“爆料”消息提供者并非虚构且采访过程真实可信、合乎常理的,应认定其不构成名誉侵权。

标签:名誉权|报社|匿名消息|爆料

案情简介:2012年,报社刊登了一篇针对会展公司系“皮包公司”的批评文章,引用了来自化名人物“唐路”爆料的会展“使用的红酒品牌涉嫌假冒”“数据涉嫌网上搜集”“涉嫌雇佣日本咖啡店女老板冒充官方发布会的日方发言人”等内容。2013年,会展公司以名誉侵权起诉报社。

法院认为:①新闻媒体应审慎对待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对匿名消息来源应承担真实性审查义务,但使用匿名消息源本身不等于未尽真实性审查义务,亦不等于报道失实。新闻记者获取采访资料的手段有限,在匿名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情况下,记者须承担保密责任。在媒体拒绝披露消息提供者身份时,如媒体能证明其消息提供者并非虚构且采访过程真实可信、合乎常理,消息提供者不出庭不影响法官对采访过程和采访内容的判断,就不能仅以媒体拒绝披露消息来源真实身份或消息提供者未出庭作证为由对媒体作出不利推定。②名誉权侵权责任属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出名誉权侵权主张一方应证明报道失实,新闻媒体可提出具备合理可信赖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不侵权抗辩。③本案争议文章对会展公司及其网站组织性质、规模及在其他国家是否有代表机构等涉及会展公司“真实面目”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相关内容及评论真实有据,具有一定的批评监督意义和价值。对于“唐路”的爆料内容,报社提交的采访录音能证明记者对“唐路”的采访是真实可信的,录音内容足以使人相信“唐路”曾为会展公司员工,其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并实际参与了文章报道的相关活动。尽管“唐路”所爆料内容属单一爆料的负面信息,但涉及展会、新闻发布会等均系会展公司实际举办的活动,会展公司距离证据更近且具备举证能力,在此情况下,报道内容失实的举证责任仍应由会展公司承担。但从会展公司举证情况看,其并未就报道内容涉及的展品来源、官方发布会数据统计、发布会报告人聘请等相关内容提出直接证据,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报道失实。通过比较双方举证,难以认定涉案文章引用的“唐路”的爆料内容系虚假信息,难以认定涉案文章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会展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不宜简单地以媒体拒绝披露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或消息来源拒绝出庭作证为由对媒体作出不利推定。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13号“某会展公司诉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见《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北京三中院判决世奢会(北京)公司诉新京报社名誉权纠纷案》(李丹),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03:06)。

2.淘宝买家给差评,只要不是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淘宝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给予差评,不能认定为侵犯商誉的行为。

标签:名誉权|网络侵权|淘宝购物|差评

案情简介:2014年,王某在申某淘宝网店购买一条裤子后给了差评。申某起诉,要求王某撤销差评并道歉。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申某所主张其受损的网店商誉系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属于公民、法人所应享有的合法名誉权利。关于王某的差评行为及评论内容是否侵犯到申某网店的商誉,关键在于分析王某的主观目的是否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本案中,王某完全是凭借自身购物体验对商品作出的评价,并非主观上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故不属于侵权行为。②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固然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即便是评论内容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只要这种主观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卖家则无权予以干涉;且卖家作为商品信息的直接掌握者,在交易双方之间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可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通过良好的售后服务态度予以诚恳友好沟通,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至于王某所购买商品是否为正品,不影响王某作为买家的评论自由权利,判决驳回申某诉请。

实务要点:淘宝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给予差评,固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差评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申某与王某侵权纠纷案”,见《淘宝差评的侵权责任界定——上海二中院判决申某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岑华春、刘婷),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28:06)。

3.购买“行货”无法享受专柜售后服务,属经营欺诈

——销售者购买“行货”商品而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

标签: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行货|手表

案情简介:2012年9月1日,唐某通过商贸公司经营的网站支付12228元购买“正品行货”手表后,发现该手表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且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无法进行全球联保,仅能由商贸公司提供保修服务。 法院认为:①涉诉商品作为全球知名品牌手表,其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情况属重要商品信息,系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重要参考。商贸公司承诺该手表系“行货”,唐某据此相信涉诉手表系能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品牌、同款式手表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正品手表,该理解符合交易习惯,亦符合普通消费者认知。但实际上该手表不能享受专柜售后服务,仅由销售者商贸公司提供售后服务。②商贸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其明知上述情况,却仍将商品描述为“行货”,该描述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行为,故应认定

商贸公司行为构成欺诈。③唐某购买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1日,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判决唐某将涉诉手表退还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退还唐某涉诉手表货款12228元,并向唐某赔偿损失12228元。

实务要点: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终第03660号“唐某与某商贸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见《经营者将不能享受专柜保修服务的商品承诺为“行货”构成欺诈——北京三中院判决唐志忠诉世纪卓越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郑慧媛),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218:06)。

4.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安全标准并无必然联系

——是否无证生产食品应由有权行政机关认定。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

标签: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标准|无证生产食品

案情简介:2015年,徐某购买食品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若干后,以食品公司仅取得“糖果/糖醇片”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属无证生产为由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责任。诉讼中,质监局在公文复函及相关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中明确涉案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

法院认为:①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与其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有必然联系。食品安全标准无论制定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均属《标准化法》调整范围。而食品生产许可的属性为行政管理方式,与食品安全标准性质不同,故不应将二者等同视之,进行内涵的置换替代,亦不能放在同一语境下进行自然的绝对关联或作不适当的推衍。②食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的认定属有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非经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不得随意改变或认定无效。本案中,质监局在公文复函及相关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中对于涉案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的态度较为明确,在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定作为判断依据。食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不属于民事法官自由心证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民事法官确可在一定限度内采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但自由心证必须符合法律、逻辑、常识和良心,其中符合法律是前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等范围内的事项,民事法官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以自由心证逾越突破,判决驳回徐某诉请。

实务要点:无证生产食品行为的认定属有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三中民终114号“徐某与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见《有无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影响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认定——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某诉汤臣倍健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刘艳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24:06)。

5.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处分村民小组土地,行为无效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而未法定程序进行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标签:土地|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村委会主任徐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村小组

2.36亩土地承包给王某经营。2014年,村民小组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②案涉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该土地出租涉及全组村民利益,徐某与王某所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属无权发包。且该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着具体使用面积及四至说明不详、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金过低显失公平情形,损害了村民利益。判决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村民小组处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149号“某村民小组与王某等合同效力纠纷案”,见《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进行处分为无效——河南南阳中院判决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诉王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卢国伟、周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24:06)。

6.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死亡,其继承人诉请确认非亲子关系,另一方认可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标签:亲子鉴定|申请主体|继承人|非亲子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张某因事故死亡。2015年,张某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以刘某在离婚诉讼中自认张玉某非张某亲生子为由,以刘某及5岁的张玉某为被告,诉请确认非张某与张玉某非亲子关系。诉讼中,在张某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情形下,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2016侵权案例 第二篇_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述、银行汇款记录、诈骗机房账务报表、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参与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组织,四上诉人共同协作参与诈骗共同犯罪,各自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吴勇强父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相关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刑终39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及时向警方求助。

二、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

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鸿顺造纸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公司多次以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非法排放行为隐蔽,在环保机关查处后依然违法排放,过错程度严重。该公司连续三年被发现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查获的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多,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实际排放废水量远高于被查获的排放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基准,判决鸿顺造纸公司在该基准的三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系主张鸿顺造纸公司实际偷排废水为查获量的三至五倍。鸿顺造纸公司有能力对该公司废水实际排放量进行举证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主张成立。一审法院认定鸿顺造纸公司应当以实际查获偷排量2600吨的四倍计算侵权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民终13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本案在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于当庭作出宣判;庭审向社会公开并且在新浪网等网络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社会反响良好。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衔接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证据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初步探索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惩罚因素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审理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系江苏最大国有上市船企。自2014年起,因受航运与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加之企业管理不善,舜天船舶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面临退市风险。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作为债权人,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中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舜天船舶重整案。针对舜天船舶资产效能低、债务负担重、面临退市风险等多重困难,南京中院经充分研究论证并主持重整参与各方协商后,在江苏国信集团支持下,最终确定了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重整方案,通过剥离亏损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同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把握时机,高效挽救企业。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在各表决组均获得超过98%表决权的高票通过。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参考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南京中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舜天船舶重整程序。12月16日,舜天船舶完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审批工作。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债权人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票划转等有关事项均已完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开市起复牌,舜天船舶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2016侵权案例】

【典型意义】

舜天船舶在实施重整过程中同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先河,通过首创式同步操作,高效化解了企业危机,成为困境企业反转投资策略的最佳选择,其开拓性和创新性对未来上市国企脱困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通过同步实施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舜天船舶摆脱了退市危机,实现了去产能、调结构的目标,使企业重回健康发展轨道,近86亿元债务均得到100%清偿,创下历年上市公司重整最高债权清偿率。通过提升资产盈利能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全案近55.86亿元金融债权得到全额保护,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舜天船舶重整成功,有效维护了3.1万户股东利益,为国家挽回税款2亿元,维护了民生和地方发展。舜天船舶重整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采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有效解决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四、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务集团)制定的《供用水合同》中约定,用户逾期交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0.5%计算的违约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规定中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为此,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曾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该公司只是将违约金条款以留白的形式进行合同备案,并未按照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建议的示范条款进行整改。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详细阅卷、厘清争点后,立即组织双方就违约金条款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南京水务集团提交书面承诺,将原条款修改为 “„„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工商部门备案。

【裁判结果】

南京水务集团修改涉案条款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南京水务集团已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1民初2034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针对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属于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事业,同时也属于垄断行业,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时,消费者个人往往难以维权。本案中,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群体针对南京水务集团的不合理违约金条款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的组织协调,案件得以圆满处理,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的规范化。本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的一次实践探索,对类案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具有引导示范意义。

五、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基本案情】

顾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户籍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某住宅小区,系应于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于2015年3月1日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于同年5月20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由参会代表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1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由参会代表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5日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

计划及施教区进行了规定,并于当日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根据上述办法,顾某户籍所在地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施教区范围。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建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因此“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但同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被上诉人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苏01行终1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所涉划分施教区问题,因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案在裁判中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出“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而应综合考虑学校分布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广泛”不一定及于每个相对人,行政机关有一定裁量空间。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构成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不应予以撤销。但同时,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的积极作为,文书说理中直接指出:“被诉行政行为虽具有合法性,且不构成明显不当,但其合理性仍存在提升空间,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从而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教育热点问题的关切,推动了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资源分配问题的再思考。

六、张爱民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爱民、李楠、王杰、王学义等十五人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王学义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快递运输等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猎隼、游隼、雀鹰、猕猴、网纹蟒等。

【裁判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黑市交易等,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逐步上升趋势。案涉金雕、猎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属于生物链顶端的物种,且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导致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被破坏,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护。行为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后,即使未予以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没有获利,但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苏03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爱民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亦处以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迄今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藏、贩卖与食用,同时,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野生动物走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已刻不容缓。本案的审理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今日说法》、《新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全国30余家媒体报道,不仅有效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更彰显了我国坚决打击有关野生动物类犯罪、致力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稳定与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被告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被告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09年12月7日,被告余良成与被告屠荣灵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山水净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后该公司2012年10月被核准注销。2011年12月1日,被告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

被告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中山樱花卫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屠荣灵、余良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以和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州樱花公司停止

2016侵权案例 第三篇_盘点2016年意识形态领域十大事件

盘点2016年意识形态领域十大事件 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是在信息化迅猛发展和全球化持续蔓延的背景下进行的,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甚至可以说尖锐激烈。今天,笔者梳理了2016年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与大家共同回顾今年的十大事件,期待大家共同关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尽一点绵薄之力。

NO.1 温立三被从语文教材编委名单中删掉

2016年7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和北京习风堂联合打造的“凝聚正能量、传播好思想”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思想火炬),发布消息《大快人心:温立三被从语文教材编委名单中删掉》。作为中国中小学语文教材主编,温立三却是一位极端逆向种族者和极度西化者;他鼓吹暗示教科书应当由美国人编写,嘲讽教科书正面宣传爱国主义、革命领袖、革命烈士、解放军、诚信等。温立三被除名,说明草根爱国网民的努力没有白费,以及国家在教育领域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力度加大了。

NO.2 王长江卸任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

2016年12月17日,察网专栏作家千钧棒发表《别了,王长江》,指出:“王长江离职了,但他的离职演说颇耐人寻味。当然,不管王长江如何给自己贴金,如何装得凄凄惨惨,事实就摆在这里,总书记的讲话在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前,他的违纪行为在后。他在学术研究场所的发言算是学术研究,而以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发表就是违纪行为。”千钧棒的文章说出了广大网民的心声,也让大家了解了王长江卸任的原因所在。

NO.3 赵薇删共青团中央微博

2016年7月6日下午,名为“共青团中央”、认证信息为“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的微博蓝V账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赵薇、戴立忍及电影<没有别的爱>遭网友集体抵制》。文章中盘点了赵薇导演的新片《没有别的爱》遭到网友抵制的前前后后。据文章总结,赵薇在微博公布新片《没有别的爱》主演阵容后,主演之一戴立忍曾经参加反服贸、支持台独的诸多新闻报道迅速被网友扒出,赵薇发表了一则疑似澄清的微博后迅速删除。网友转而希望赵薇和戴立忍说明真相,二人后来通过官方账号发布声明,称戴立忍不是台独。文章发表后,一度无法打开,网友们纷纷质疑是赵薇的公关团队删掉了文章。此事件让大家意识到,资本力量在国内互联网的强大与恐怖,不仅宣传台独,而且还不允许爱国的声音出现。不过,此事件最终却是让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网友看清真相,使大家的爱国热情进一步高涨。

NO.4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

中国政府对来华的境外组织持开放、欢迎的态度,并且认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方面的贡献,但是有极少数的非政府组织却以支持教育、文化、人权、环保等名义成立基金会或从事相关活动,企图甚至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事。2016年4月28日,备受外媒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管理法通过后,美国立刻对此“深表关切”,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普莱斯认为这项法律会限制中美交流,收紧中国公民社会空间。实际上,公道自在人心,美国政府表面看似正义合理的话已经骗不了中国网民。

NO.5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维护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名誉

一些所谓历史专家,在网上对党的历史进行抹黑、对党的领袖进行抹黑,重新解构党和党的领袖的历史,消解党的历史的合法性,误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对党和国家历史的认识。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前四个案例都是和“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联,起因是一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在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

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对质疑文章进行了批评。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另一位网友郭松民将这条微博转发,同时撰写微博,也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批评。据此,洪振快,黄忠 以侵犯名誉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 起诉到法院。在第三和第四个案例中,洪振快则是作为了被告。原告分别是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宝。他们认为,洪振快撰写的文章,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最终,在前两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细节》一文作者洪振快、编辑黄钟的诉讼请求。在后面两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五个案例中,网友孙杰以及加多宝公司因为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在前不久被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邱少云之弟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院认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这些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NO.6 公安部发布防颜色革命视频《谁最想扳倒中国?》

我们曾经饱受战乱和贫穷的煎熬,今天的幸福来自几代人的牺牲和不懈努力。抵御颜色革命,匹夫有责。12月中旬,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长达7分24秒、名为《是谁最想扳倒中国》的影片。开头的那两句话,就是这则短视频的主旨。此视频使国内青年特别港澳台青年充分认识到境外反华势力的险恶用心和颜色革命手法,增强了国民的国家安全意识。 NO.7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当前国内一些高校讲台上的讲师、教授和特邀专家学者却是妖言惑众,其中或标新立异、歪曲历史,或为西方代言、推崇西方民主自由和资本主义私有化,或无视中国发展与中国力量、动辄谈中华民族之劣根性,种种言论已经严重毒害高校青年。当这些人受到一些有识的高校青年和爱国网民批评时,他们却以高校要有言论自由为托辞,继续“吃国家的粮、砸国家的锅”。12月7日至8日,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努力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会后各高校迅速传达并贯彻会议精神,从而确保我国高校教育的方向不会走偏。

NO.8 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一段时间以来,新闻界乱象丛生,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传播错误的新闻舆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连新闻行业者都纷纷建言要从新闻界内部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媒姓党,希望新闻舆论工作者要增强政治家办报意识,要承担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习总书记的讲话为新闻舆论工作指明方向,拓展视角,使路子越走越宽。

NO.9 国家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q/42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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