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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事

时间:2018-02-17   来源:诗词赏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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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事 第一篇_尊敬的党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

尊敬的党组织: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递交我的入党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我生在新中国,党的教育伴随我走过了20年的人生历程,我们成长的每一步,都与党的关怀有密切的联系。从小时起,党的光辉形象就牢牢地铭刻在我的心中,鼓舞着我前进。

小时候,电影里、课本上革命先烈的英勇行为,便使我感受到了党的神圣和伟大。我常常梦想着自己有一天也能站在党旗下,向党宣誓,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正是带着对党的崇高敬意,在童年时代我便积极向上、争当先进,成为学校第一批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学生并在以后团的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勤奋积极,认真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 本人加入党的愿望由来已久。这种愿望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发自内心深处的一种执著与崇高的信念,这种信念给了我克服一切障碍、追随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勇气、信心和力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自1921年建党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英勇奋斗,不怕牺牲,前赴后继,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另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总是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九九年澳门回归祖国,使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大大推进了一步。二○○八年在西藏发生的事件,党中央在第

一时间平息了暴动,遏制了不法份子企图分裂国家主权的行为,此事件再次说明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国各民族统一团结的思想。而邓小平“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方针,在国内外深入人心,祖国统一大业势不可挡,必将实现。 “5·12”汶川大地震,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人民子弟兵在党的领导下不畏艰难、持续作战把大批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又为灾区群众运来了大量急需物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族人民以捐款等形式为灾区群众送去了温暖。八月份,北京成功举办第二十九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让全世界更加深刻的认识了中国,历史悠久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焕发青春,并进行着伟大的复兴。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明、正确的党,它善于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完善自己,保持正确的航向;它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广大人民同甘共苦;它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实行民主的科学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它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它积极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种爱国力量,加强同港、澳、台同胞的联系,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它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作为在校大学生和共青团员,我明白只有将自己的爱国热情化作行动,将自己的理想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将自己的聪明才智完全地贡献给祖国,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紧跟共产党并使自己成为其中的一员,坚决贯彻执行 "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 的基本路线,才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抱负,才能真正富国强兵,提高综合国力,才能真正谈得上民族和国家的独立。 敬爱的党组织,今天我郑重地递上入党申请书,是我人生历程中最庄严神圣的一件事,是我在入党前对人生的一次宣誓。若党组织在严格审查后能予以批准,我将认真履行党章上所要求的一切,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严于律己、勤奋进取,努力作一名合格而且先进的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向现代化事业贡献我毕生的精力和热血。 即使组织上认为我尚未符合一个党员的资格,我也将按党章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总结经验,并且不间断的写思想汇报,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中国国事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英文对照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来源:北大法宝 时间:2011-5-19 【 字体: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6)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17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8, 2010,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April 1, 2011.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 Jintao

October 28, 2010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7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8, 2010)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Civil Subjects

Chapter III Marriage and Family

Chapter IV Inheritance

Chapter V Real Right

Chapter VI Creditor’s Rights

Chapter VI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reasonably solve foreign-related civil disputes and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Article 2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If there are otherwise special provisions in other law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uch provisions shall prevail.

If there are no provisions in this Law or other law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law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the laws which have the closest relation with this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 shall apply.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Article 3 The parties may explicitly choose the laws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Article 4 If there are mandatory provisions o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in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se mandatory provisions shall directly apply.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Article 5 If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will damage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pply.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国事】

Article 6 A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on a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 if different laws are enforced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this foreign country, the laws of the region which has the closest relation with this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 shall apply.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Article 7 The proper laws applicable to the relevant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hall apply to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Article 8 Lex fori shall apply to the determination on the nature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Article 9 Foreign laws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do not include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this foreign country.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Article 10 Foreign laws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hall be ascertained by the people’s court, arbitral authority or administrative organ. If any party chooses the applicable foreign laws, he shall provide the laws of this country.

If foreign laws can not be ascertained or there are no provisions in the laws of this countr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pply.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hapter II Civil Subjects

第二章 民事主体

Article 11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apply to the civil rights capacities of a natural person.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Article 12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apply to the civil acts capacities of a natural person.

Where a natural person conducting civil activities is determined as incompetent for civil 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but is determined as competent for civil 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the acts,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the acts shall apply unless they are related to marriage, family or inheritance.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Article 13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of a natural person shall apply to the declaration of missing or declaration of death.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Article 14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registration shall apply to such items as the civil rights capacities, civil acts capacities,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hareholders, etc. of a legal person and its branch.

If the main business place of a legal person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locality of registration, the laws of the main business place may apply. The main business place of a legal person shall be its habitual residence.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rticle 15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of a right holder shall apply to the contents of his right of personality.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Article 16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agency act shall apply to agency, but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agency relation shall apply to the civil relations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The parties concerned may choose the laws applicable to entrustment of agency by agreement.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Article 17 The parties concerned may choose the laws applicable to trust by agreement. If the parties do not choose,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the trust or of the fiduciary relation shall apply.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Article 18 The parties concerned may choose the laws applicable to arbitral agreement by agreement. If the parties do not choose,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of the arbitral authority or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apply.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Article 19 If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are to appl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and a natural person has more than two nationalities,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in which he has a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apply; if he has no habitual residence in any of the states of nationality,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with which he has the closest relation shall apply. If a natural person has no nationality or his nationality is uncertain, the laws at his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apply.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Article 20 If the laws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are to appl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and a natural person’s habitual residence is uncertain, the laws at his current residence shall apply.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Chapter III Marriage and Family

第三章 婚姻家庭

Article 21 The laws at the mutual habitual residence of the parties shall apply to the marriage qualifications; if there is no mutual habitual residence, the laws of the mutual state of nationality shall apply; if there is no mutual nationality and the marriage is established a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or in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of one party,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where the marriage is established shall apply.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Article 22 Marriage formalities shall be valid if they conform to the laws at the locality where the

中国国事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国国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中国国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

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中国国事 第四篇_关于中国的爱国名人故事

关于中国的爱国名人故事

1、 钱学森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当时任加利福尼亚工学院超音速实验室主任和古根罕喷气推进研究中心负责人的钱学森深为祖国的新生而高兴。他打算回国,用自己的专长为新中国服务。但那时候在美国的中国科学家归国不易,而钱学森的专长又直接与国防有关,美国千方百计要将他留下不让他回国,他历尽艰辛才终于回到祖国怀抱。

2、吉鸿昌

1931年9月21日,矢志抗日的吉鸿昌将军被蒋介石逼迫下野,到国外考察实业。船到美国,吉鸿昌就接二连三地遭到意想不到的刺激,如那里的头等旅馆不接待中国人,却对日本人却奉若神明。有一次,吉鸿昌要往国内邮寄衣物,邮局职员竟说世界上已经不存在中国了,吉鸿昌异常愤怒,刚要发作,陪同的使馆参赞劝道:你为什么不说自己是日本人呢?只要说自己是日本人就可受到礼遇。吉鸿昌当即怒斥:你觉得当中国人丢脸吗,可我觉得当中国人光荣!为抗议帝国主义者对中国人的歧视,维护民族尊严,他找来一块木牌,用英文仔细地在上面写上:我是中国人!

3、华罗庚

大数学家华罗庚,在七bull;七事变后,从生活待遇优厚的英国回到抗日烽火到处燃烧的祖国,不为金钱和学位,回国后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1950年,他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第一流数学家,并被美国伊里诺大学聘为终身教授,但他毅然带领全家回到刚解放的祖国。

4、茅以升

在我国老一辈科学家中,有许多人都是留学国外又回国服务的。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在1916年20岁时,到美国留学,成为康奈尔大学桥梁专业的研究生,很快以优异的成绩获得硕士学位。为了获得实践的机会,他晚上上课,攻读博士学位,白天到一家桥梁公司实习,亲手绘图、切削钢件、打铆钉、油漆,终于成了一个既懂理论又有技术的人才。美国人很佩服他,一份份聘书从各地寄来,请他担任工程师。

但是,茅以升没有接受聘请,而是决定回国了。美国有些人劝他:科学是没有祖国的,是超越国界的。科学家的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中国条件差,你留在美国贡献会更大。茅以升回答:科学虽然没有祖国,但是科学家是有祖国的。我是一个中国人,我的祖国更需要我。我要回去为祖国服务!

1919年,茅以升带着一身本领回到国内,开始了为国造桥的事业。现在浙江省钱塘江上那座雄伟壮观的大桥,就是茅以升设计并主持建造的。

5、朱自清

朱自清是清华大学教授,著名的文学家。抗日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一方面支持蒋介石发动内战,一方面又利用签定条约的办法在中国获取了许多特权,还加紧武装战败国日本,对中国重新造成威胁。当时社会上物价飞涨,物品奇缺,很多人在饥饿和死亡线上挣扎。人民对美国和国民党政府十分不满,反抗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为了支持蒋介石,就运来一些面粉,说要救济中国人,好让中国人感谢美国,不反对它。

朱自清看透了美国的用心,认为美国的救济是对中国人的侮辱。他和一些学者一起,在一份宣言上庄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份宣言表示,坚决拒绝美国的援助,不领美国的面粉。当时,朱自清正患严重的胃病,身体非常瘦弱,体重还不到40公斤,经常呕吐,甚至整夜不能入睡。拒领救济粉意味着每月生活费要减少600万法币,生活更加困难。可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尊严,他坚决拒绝那些别有用心的赏赐。他在日记中写道:坚信我的签名之举是正确的。因为反对美国武装日本的政策,要采取直接的行动,就不应逃避自己的责任。

两个月后,朱自清因贫病交加,不幸去世。他宁肯挨饿而死,也不肯领带侮辱性的救济,表

现了一个中国人应有的尊严。

6、董存瑞

1948年5月25日,我军攻打隆化城的战斗打响。董存瑞所在连队担负攻击国民党守军防御重点隆化中学的任务。他任爆破组组长,带领战友接连炸毁4座炮楼、5座碉堡,胜利完成了规定的任务。连队随即发起冲锋,突然遭敌一隐蔽的桥型暗堡猛烈火力的封锁。部队受阻于开阔地带,二班、四班接连两次对暗堡爆破均未成功。董存瑞挺身而出,向连长请战:我是共产党员,请准许我去!毅然抱起炸药包,冲向暗堡,前进中左腿负伤,顽强坚持冲至桥下。由于桥型暗堡距地面超过身高,两头桥台又无法放置炸药包。危急关头,他毫不犹豫地用左手托起炸药包,右手拉燃导火索,高喊:为了新中国,冲啊!碉堡被炸毁,董存瑞以自己的生命为部队开辟了前进的道路,年仅19岁。

中国国事 第五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五章 物 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章 债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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