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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卫生室五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4-11-12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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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卫生室五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2015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五马镇卫生院

2015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工作实施方案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是遵循区域卫生资源规划,对辖区内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强化服务功能,实施卫生行业服务的农村卫生体制,根据仁怀市卫生计生局2015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年度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全镇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优势互补、监管到位的卫生服务体系,对辖区6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要求按照“五统一、二独立”的管理原则,进行健全村卫生室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做到看病有日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依据,消毒有记录,收支有台账,资料有档案,补偿有公示,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底数清楚,能够按照序时进度进行开展工作,使村卫生室规范化良性运转,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

二、领导组织:

为保证制定方案有效的实施落实,成立五马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XXX(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XXX 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在院办公室,由张礼任办公室主任,由方谢、龙伟、吴春丽、简学群组成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全镇乡村一体化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

1、加强巩固上一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成效。

在2015年既要巩固上一年取得的成绩和成效,又要稳中求进,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卫生工作中“五统一、两独立”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提升相应的服务效能。

2、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协助打击或取缔非法行医。 开展辖区内非法行医排查工作,协助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对辖区内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保证广大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3、加强对村卫生室药械的统一管理

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进购的药品统一由卫生院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进行网上采购,实行百分之百基药和零差价销售。政府配套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和办公用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验收,统一分配,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使用。

4、加强村卫生室农新合门诊即时结报和农合监督管理

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开展新农合门诊工作,应识别患者身份,杜绝非参合人员套取农新合资金,做好新农合资料管理,对当月新农合就诊的人次、患者姓名、疾病名称、医药费用、补偿费用、联系方式等给予张贴在明显处公示,接受群众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5、 加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由五马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与上级补助资金挂钩。村室工作人员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到位,业务有考核、服务价格有公示。

6、加强村卫生室财务管理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统一会计科目、统一银行账号,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7、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对村卫生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

(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

(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

(5)、群众对村卫生室人员服务的满意度;【村级卫生室五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考核评分办法按五马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制定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综合工作考核办法》执行。根据考核的结果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8、加强监督管理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如发现村卫生室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计生局及时处理。五马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村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9、定期对村卫生室日常工作进行督查

五马镇卫生院领导小组每月对全镇村卫生室的日常工作进进行考核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10、提升群众满意度

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不定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并将满意度调查报告报送卫生院院务会进行讨论整改。

五马镇卫生院

2015年1月15日

村级卫生室五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XXX县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牧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乡镇各村设置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

本细则所指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执乡村医生证和护士上岗证的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保证农牧民能够就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农牧民的身体健康的机构之一。

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人员准入,并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实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依法对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定期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聘用制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是本辖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

(一) 承担、参与和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 参与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各类疾病的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和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与转诊;

(四)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针灸、推拿、理疗、拔火罐、泡脚)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五)参与和协助开展居民有关卫生健康教育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宣传;

(六)指导、协助农牧民患者合理有序就医;

(七)承担本辖区各类有关卫生的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与上报;

(八)承担上级卫生计划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1个,人口较多、居住较为分散的定居点可酌情增设1-2个;

(四)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但需配备村级医务人员承担该村(社区)的公共卫生职能,工作地点可在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科。

第八条 村卫生室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原则上单独修建,可与村级其他公共服务中心合建。村卫生室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未经县卫生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处置、变更用途。

(二)业务用房面积60-120平方米。设有诊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预防接种室)、药房、卫生间,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

(三)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按照满足农牧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由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备,归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金管理。

(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负责村卫生室及其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有关事项。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一般为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和(或)中医诊疗。

第三章 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第十条 按照每村的户籍人口数、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1名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适时增配女性乡村医生,承担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准入、人员聘用制管理。

(一)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的村医统一组织考试、考查,对合格人员依法予以注册,委托各乡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上岗行医,并办理养老等手续。今后,每2年组织一次对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考试、考核。

(二)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需具备中专以上医学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村委会和乡镇考查、县卫生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上岗服务且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下村巡回医疗和签约服务。

第十条 在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必需在上岗后的2年内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可从事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轮训和学分制。

(一)县卫生计生部门制订村卫生室培训、轮训规划,督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落实。

(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学习制管理,每年必需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及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4周。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和不履职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经教育不改、发生重大责任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可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管理依照《XXX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办法》实行 “两独立”、“五统一”。即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行政统一管理、业务统一考核、药械统一调拨、财务统一管理、绩效统一考核。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各单位属行村卫生室管理职责,组成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第三方对村卫生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相关绩效考核结果、已定的重点工作拨付各项费用。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乡村一体管理的技术指导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

1、县人民医院:负责指导、培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村级卫生室五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三):2016药品使用质量专项检查方案5篇

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要求,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的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区卫生局负责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检查,并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相关环节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培训及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3、医疗机构药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相关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冷链数据的留存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非药学科室和医务人员是否自行采购药品;

4、医疗机构药品储存与养护所需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满足药品存储的需要;

5、医疗机构对近效期药品管理情况,是否采取足够的措施,能否防止过期失效药品的继续使用;

6、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是否具备合法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手续是否擅自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制剂调剂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是否变相销售医院制剂;

7、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使用非法渠道购入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情况,是否有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推销上述药品的行为;

8、诊所是否超出《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使用药品和违法配制制剂;

9、经营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是否对上游供应方中药饮片来源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购销的中药饮片是否留存检验报告书,是否按《中国药典》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全检;易虫蛀、霉变、走油的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分类储存保管目录;储存保管方法及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疫苗接种点的疫苗领用和存储情况,领用和存储是否符合《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

四、时间安排

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一)动员发动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个体(民营)医疗机构会议,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

1、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监督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相关现场检查记录于9月25日前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区卫生局、药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复查,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是巩固全区“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成果、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确保检查实效。要将本次专项检查与医疗机构各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探索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运用药品质量远程监管等创新手段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效能;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健全医疗机构监管档案,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

第2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区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常食药监通便函〔2016〕22号)要求,结合我区药品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集中行动,使全区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保健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二、工作分工

药品科负责牵头拟定行动方案,提供企业名单,汇总检查情况;法规科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策划、车辆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等。

下设三个检查组

一组(保化科、法规科):5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二组(药品科):6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组(稽查科):6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大力宣传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顿(2016年6月11日至8月31日):认真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检查巩固阶段(2016年9月1日-9月15日)。对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加强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2016年9月16日-9月30日)。集中检查结束后,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内容

(1)药品进货情况,关注是否有从非法渠道进货情况、资质档案是否齐全;

(2)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情况,关注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销售;

(3)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行为;

(4)购进票据索取情况,关注票、实物是否相符,票据和记录的真实性;

(5)零售药店是否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

(6)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票据打印机使用情况。

(二)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结合药师远程指纹考勤系统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发现药学技术人员无法到岗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发现不到岗的由稽查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兼职药学技术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区域内担任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

(2)处方药销售必须有处方留存或登记,有药学技术人员审方调配,无处方销售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对药品验收台帐不全,远程监控数据上传不正常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4)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以及销售药品未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5)要求零售药店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店堂温度,冷藏药品按规定储存,对于受温度影响敏感的阴凉保管药品(如栓剂、烫伤膏药等乳膏剂)夏季需要在20℃以下的设备或场所保存。对于零售药店店堂温度超过30℃不采取调节措施和不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6)药品零售企业票据打印机不正常使用、不及时出具销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7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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