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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假有多少天? 核心提示: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一般来说,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男女,可以享受3天婚假,若符合晚婚年龄的,在苏州可以延长婚假10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假的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假的一般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bcf061915f804d2b16c1c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35db9cd9f53f77553c664369fbeb0e2a&sign=405d8a9a35&zoom=&png=10960-&jpg=0-0" target="_blank">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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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不管你什么时候结婚,都应该了解一下婚假的相关知识,提前了解可以做好规划和安排,快把它收藏起来~~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 与 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 不能混淆。
事假
天数: 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 可不给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 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 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
天数: 1-3天(普通)、13天(晚婚)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丧假
天数: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 1-3天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给薪: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同婚假。
产假
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薪: 原工资照发(不扣薪)
给薪依据: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工伤假
天数: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给薪: 受伤前工资不变
依据: 同上
护理假(男方)
天数: 符合晚婚晚育的,给与男方护理假10天(未有不属晚育的护理假规定) 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同上
产前假
天数: 60天 (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给薪: 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 同上
产前检查假
天数: 视实际需要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同上
哺乳时间
天数: 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的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再增加30分钟。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给薪: 原工资照发
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哺乳假
天数: 半年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给薪: 不低于其工资的80%。
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是每个职工都享有的法定假期,不过我国各省市对婚假的房价天数各有不同的规定。2016年开始,也有不少省市开始取消晚婚晚育假。那么目前我国2016年各省市国家婚假天数。
2016年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一、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拟取消)
二、上海:婚假3天=3天
三、广东:婚假3天=3天【江苏婚假多少天】
四、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五、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六、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七、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八、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十、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十一、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二、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三、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四、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五、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六、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拟取消)
十七、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十八、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十九、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一、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二、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二十三、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四、湖北:婚假3天=3天
二十五、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六、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十七、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八、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二十九、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多地取消晚婚晚育假
1.上海市登记的夫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仅剩3天婚假。
2.山东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3.湖北确认删除相关晚婚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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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依据
一、法定节假日,日常加班
给薪:工作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倍支付;
休息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倍支付;
法定节假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倍支付。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
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事假
给薪:无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三、病假
天数:依据工龄以及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采用最低
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尚需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婚假
天数:1至3天(普通),晚婚延长10天,南京市晚婚为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江苏婚假多少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
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
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
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
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五、丧假
天数:1至3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
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
六、产假
天数:视情况不同而定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江苏婚假多少天】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七、护理假(男方)
天数:晚育的情况下10天,南京市为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
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
遇。
八、年休假
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
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016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的规定。晚婚是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
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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