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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时间:2018-09-07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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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第一篇_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总结:各地公证处或贸促会认证——→外交部认证——→各国使馆、领事馆认证——→退回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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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第二篇_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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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第三篇_人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五大问题

人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五大问题

中国人在国外工作生活移民的增多,涉及到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形也随之多了起来,以下将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的常见问题总结,以供参考。

问:旅居国外的华侨回国结婚时,应当办理何种公证?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华侨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公证。建议旅居国外的华侨回国结婚时提前办妥相关证明。未婚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问:想在中国国内办理购买或出售房产等事宜,但本人无法回国,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当事人可以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可以向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在当地

认证机构(一般为外交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当地公证机构不接受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或者不能为中文委托书出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

问:想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产,但房产证还没拿到,如何申办公证?

【公证认证,】

答:无论在国内公证机构还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的事项涉及房产转让的,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当事人可以先申办委托他人在国内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公证。

问:华侨子女在国内考学、加分等,国内要求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如何办理相关公证?

答:当事人可持有效护照及当地居留证明到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居留公证。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时使用。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国内侨务部门负责,居留公证仅作为对居留事实的判定。

问:本人已经来到国外,不便回国,如何办理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等公证?

答: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应在国内办理公证。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已将国内出具的证书带至国外的,应根据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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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第四篇_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从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等,

这些文件在国内使用的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公证程序,以下将详述有关内容。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

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

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

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

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

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

续。

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公司的营业执照(certificate incorporation);

3. 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4. 法定代表人(即签名董事)证明;

5. 公司资信证明(incumbency);

6. 公司章程;

7. 授权委托书;

8. 诉讼所需的公司盖章或股东、董事签字的文件材料。

9.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死亡证,未婚证,护照,学历证等 境外文件公证程序

怎样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委托公证

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

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使用查证协议和使用查证办法的规定,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

【公证认证,】

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

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

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

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

书, 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附中国驻纽约总领

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

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

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公证认证,】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五: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

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

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

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

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

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

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

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

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

公证认证 第五篇_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公证认证,】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在香港做出的法律文书的公证办法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

二、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材料

1、企业登记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公证认证 第六篇_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区别是什么【公证认证,】

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与领事认证在办理机关、工作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范围和标准上者有明显的区别。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对本国的公证文书或发往本国使用的外国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名或鉴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领事认证只起对外介绍公证文书或其它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

我国办理领事认证的面关是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代办处以及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公证文书经我国外交部门认证后,转文书使用国的驻华领事馆认证;也可经我国驻文书使用国的使领馆信证后,再申请该国外交部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相互免除

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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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 第七篇_如何办理涉外诉讼中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件公证认证

Notarization and Attestation of Documen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文/李新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

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

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二、公证词的内容

公证员对文件的什么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因各国公证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看下公证员在所签署文件上写下的公证词就能发现这一点。笔者没有看到过对此的统计,仅以个人见到过的公证认证文件来说。

对于委托书,公证员会写明,某某在我面前签字。对于证件的复印件,则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件的公证情况各国大致相同。

对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杂了,各国公证员的做法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公证认证证据的目的而言,显然是希望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公证员在短时间内如何确认自己面前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有的如银行转账凭证可以核验,有的如发票、传真件、收据等则难以核验或核验成本很高。

笔者所见到的情形,英国的公证员会写一段文字,说某某宣誓所附的文件是真实的,让声明人签字,公证员也签字,在所附的每一份文件上,声明人和公证员都签字,所有的文件会装订在一起。香港的公证做法与英国的类似,系因香港的公证法律源于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示范公证书上的公证词,内容大意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是文件的当事人,且签字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所为。德国某公证员对某文件出具的公证词是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

公证认证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证员公证,内容在前面已经介绍;第二步,公证后的文件交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通常是外交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并写明某某公证员的签字是真实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国家这一步可能包含两步,比如美国,先是市或郡的书记官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州长认证签字郡书记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国,先是州法院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管理局认证州法院签字书记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转交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或者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字(附图),兹证明前面文书上*国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该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这样才算完成。

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证手续,相比外国的当事人程序要简单一些。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后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证手续。澳门的公证与此类似。

就台湾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大陆各省的公证员协会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就办理期限而言,各国或地区因政府效率的不同差异极大,就笔者所知的案例以及中介机构公开给出的时限,香港、新加坡的速度极快,如手续齐备从开始办理公证到完成一周就好了,英国3周,美国10个工作日,日本15个工作日,法国20个工作日,意大利20个工作日,泰国3周,土耳其2个月,伊拉克超过2个月。

四、公证认证费用的负担

公证认证因诉讼而做,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这方面涉及的问题是,公证认证的收费凭证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来源于境外,是否要做公证认证?按规定需要,但笔者以为如果那样做,等于让公证认证部门对自己的收费再做公证认证,有的费用如政府收取的认证费用还需要返回给公证员做公证,事情变得非常复杂。还有,有的当事人不熟悉这项工作,请代理代为办理公证认证,且代理费往往远高于公证认证本身的费用,则代理费是否可以由另一方承担?笔者以为,不应由另一方承担,因为该费用并非必须要发生的。

五、紧急情况下的公证认证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申请人是美国公司,与国内一公司发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货物已在美国的港口,港口费用与日俱增,美国公司急需拿到正本提单。我代表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交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法院给我的答复是委托手续要先公证认证。我说情况紧急,司法程序能否先行启动,我让客户尽快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补交,否则几个星期下来,要增加很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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