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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时间:2018-08-09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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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一篇_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受理-初审-当事人填写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二篇_婚检事项

婚检事项

婚检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 136 号

联系方式: 64043295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

地址: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35 号

电话: 66171482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电话: 87789952

婚检:不免费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电话: 62558150 转 6220

婚检:免费 (已经领证的朋友应该在领证时领取免费婚检单,然后在领证后半年内去进行婚检,超过半年就不能免费了。)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

电话: 66171380

一方有西城区户口的婚检免费;具体方法为先缴费婚检----领取结婚证----凭结婚证在“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报效婚检费用。

婚检时间及要求

(1) 周一至周五。

(2) 体检当天须空腹。

婚检证件

(1) 本市户口或身份证。

(2) 每人三张一寸照片。(注:黑白彩照均可。)

婚检的7个流程

(1) 挂号。

(2) 去婚检科分诊室等候。

(4) 提取尿样

(3) 抽血,化验血液。

(5) 胸透。

(6) 返回婚检科体检,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生殖器检查。

(7) 当日或次日下午听婚前保健课。

领取婚检结果。

注意事项:

1.婚检前一天要休息好,不能太劳累,别喝酒,因为这些都有可能影响肝功的化验结果。

2. 婚检前一天尽量吃清淡饮食,否则抽血化验时会出现乳糜血(血液混浊),影响检查结果。

3. 婚检当天早晨一定不能进食,必须空腹检查。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时间: 8:30-11:30 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地址:东城区东四十三条53号

联系电话:010-84012494 96156(人工)84012502(语音)84012494(语音) 接听时间:08:30-17:30

周六,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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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东城区东四十三条53号

公交 乘坐24、406、713,抵达海运仓站后,向西180米,向南10米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三篇_结婚指南

北京结婚证办理 默认字号 来源:本地宝 日期: 2014-11-12

摘要: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在北京登记结婚,必须要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居民才能办理。 办理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北京人,或者一方为北京人,另一方为内地其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或外国公民;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

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身份证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3、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点击下载

4、证件照

双方三张大二寸(长5厘米宽3.8厘米)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北京居民和国内居民(含本市及外省市)结婚所需材料 北京居民和港澳居民台结婚所需材料

北京居民和华侨/出国人员结婚所需材料 北京居民和外国人结婚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北京户籍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及各区县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 官网:北京市民政信息网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周一至周六9:30至12:00;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一览表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四篇_北京2016年重点项目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36项)

(一)非首都功能疏解(10项)

新建项目(5项)

1 友谊医院顺义院区

2 朝阳医院东院

3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城南院区

4 城市学院顺义校区

5 工商大学良乡校区二期

续建项目(5项)

1 天坛医院迁建工程

2同仁医院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区扩建工程

3人民医院北院区(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配套医院)

4 信息科技大学昌平校区

5 建筑大学大兴校区

(二)市行政副中心(2项)

新建项目(1项)

1市行政副中心机关办公区高压线迁改工程

续建项目(1项)

1市行政副中心配套基础设施(86项打捆工程)

(三)交通、能源一体化建设(24项)

新建项目(17项)

1 京霸铁路(北京段)

2 京唐城际铁路(北京段)

3 城际铁路联络线(S6线)

4 京通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

5 京原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

6 丰台火车站改建工程

7 京秦高速(北京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8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替代线)

9 新机场高速

10 京新高速(国道110二期)

11 京开高速拓宽工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2北京东特高压-通州500千伏送出工程(北京段)

13河北蔚县-门头沟500千伏送出工程(北京段)

14天津南蔡-房山500千伏送出工程(北京段)

15张南-昌平500千伏第三回线路工程(北京段)

16涿州-房山供热工程输热主干线工程

17京南昌达物流基地(公共服务属性的货运枢纽)

续建项目(7项)【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 北京新机场

2 京张铁路(北京段)

3 京沈客运专线(北京段)

4 丰沙线入地工程

5 京台高速(北京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6 兴延高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7 108国道二期改建工程

二、环境提升(41项)

(一)水环境治理(14项)

新建项目(5项)

1北京市中心城再生水厂配套污水、再生水次干线工程

2 城北水网工程

3北运河湿地公园(延芳淀湿地公园)

4通州南部城区外环路污水及再生水管线工程

5 碧水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续建项目(9项)

1 第三、四阶段中小河道治理工程

2中心城下凹式立交桥积水治理工程(第三批)

3 中心城污泥处理设施 北京市水务局

4 槐房再生水厂 北京市水务局

5 高安屯再生水厂 北京市水务局

6 清河第二再生水厂 北京市水务局

7 定福庄再生水厂 北京市水务局

8 门头沟区第二再生水厂 门头沟区政府 门头沟区水务局

9 城西再生水厂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绿化工程(5项)

新建项目(4项)

1 2016年平原地区绿化建设工程

2 世园大道及园区周边绿化工程

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

4 西海子公园 通州区政府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续建项目(1项)

1 园外园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海淀区政府 海淀区园林绿化局

(三)垃圾处理(10项)

新建项目(4项)

1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

2 朝阳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朝阳区政府

3 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4 怀柔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怀柔区政府

续建项目(6项)

1 阿苏卫循环经济园

2鲁家山循环经济园餐厨及残渣处理设施

3 大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

4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湿解处理厂

5顺义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焚烧厂二期

6 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

(四)清洁能源(12项)

新建项目(6项)

1 鹿鸣山官厅风电场四期(新增19台2.5兆瓦机组及1台1.5兆瓦机组,风电总装机规模49兆瓦) 2大唐青灰岭风光发电示范项目49.7兆瓦工程(新增7台2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及12台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总装机规模49.5兆瓦,同时配套建设0.2兆瓦光伏发电站)

3 陕京四线北京段

4 京台高速公路天然气工程

5 2016年锅炉煤改气配套管线

6 2016年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工程

续建项目(6项)

1 西六环中段天然气工程

2 丽泽金融商务区智慧清洁能源工程(建设4座能源站及9公里配套能源输配管网,其中供热装机416兆瓦,供冷装机377兆瓦)

3中南海及周边地区供热保障热力管线

4海淀北部区域能源中心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为1台9E级燃气机组) 5 通州运河核心区燃气热电联供工程通州区政府(新增3台6B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

6东南热电中心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工程三期(建设2台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及6台11.6万千瓦燃气锅炉)

三、基础设施建设(62项)

(一)轨道交通(20项)

新建项目(4项)

1 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五篇_北京市救助中心19个救助站的电话

北京市救助中心19个救助站的电话(转)

12月12日,北京市救助中心再次向社会公布19个救助站的电话,呼吁市民发现流浪乞讨者后,积极告知并劝说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同时要求各救助站,对执意不到救助站的乞讨者,要提供街头救助,避免流浪乞讨者冻饿街头现象发生。

此外,救助中心呼吁市民帮助乞讨者接受救助,如遇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者,可与公安、城管等工作人员联系,尽量将其护送至救助站

东城:64043861 西城:62210944 崇文:67160805 宣武:63464201 朝阳:84333463 海淀:82774171

丰台:83884107 石景山:88950503 大兴:80234938 通州:89597911 顺义:69471156 昌平:69779744

门头沟:61891128 房山:69370201 怀柔:60697046 平谷:69960316 密云:69086076 延庆:69184119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67367174。

一、东城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0007

联系电话:64043861,64043689【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东城区五道营胡同81号

二、西城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0035 联系电话:62210944、62219884 联系地址:西内大街高井胡同16号 三、崇文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0061 联系电话:67160805、67165292 联系地址:崇文区左安门滨香园2排7号 四、宣武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0055 联系电话:63464201 63329190 联系地址:宣武区广外小红庙甲11号 五、朝阳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0018 联系电话:84333463 联系地址:朝阳区金盏大街(8号) 六、海淀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0094 联系电话:82774128、82774171 联系地址:海淀区东北旺乡唐家岭村四一区 七、丰台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0074 联系电话:83884107

联系地址:丰台区大灰厂路88号 八、石景山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0041 联系电话:88912274、88912274/2283 联系地址:石景山区北辛安南岔149号 九、大兴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2607 联系电话:80234938 联系地址:大兴区安定镇敬老院后院 十、通州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1100 联系电话:89597911、69547433 联系地址:永顺镇社会福利中心 十一、顺义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1302 联系电话:69471156、69445221、81483948 联系地址:顺义区南法信镇 十二、昌平区救助管理站邮编:102202 联系电话:69779744、69742386 联系地址:昌平区原南口镇敬老院 十三、怀柔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1400 联系电话:60697046 联系地址:庙城镇敬老院后院 十四、门头沟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2300 联系电话:69842174、61891128 联系地址:龙泉镇敬老院中门寺大街 十五、房山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2488 联系电话:69374371 联系地址:良乡西路10号 十六、密云县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69042741、69042744 联系地址:密云县民政局社救科 十七、延庆县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2100 联系电话: 69184119 联系地址:城关敬老院 十八、平谷区救助管理咨询站邮编:101200 联系电话:69960316

联系地址:平谷府前西街8号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六篇_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

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六、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七篇_北京市各劳动人事仲裁院(委)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仲裁院(委)员地址、

电话及 乘车路线

1、朝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新址: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行车导航: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

交通导航:30、34、348、457、637、677、687、561、753沿路示进入官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

局机关电话:64671732

职业介绍中心电话:64630472

劳动监察大队电话: 64678220

朝阳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电话: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乘坐973、413、656、408

2

1

邮编:100088

01062017833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位于西四环北路转四季青路常青园商业楼65号楼105室(四季电话:(010)62615185

交通导航:公交、121、355、983支698、360快、运通113、运通114、特9、运通118、469、996、114、992、952、运通101、运通109、611、79、740外、特9外、913、740内、33、751、982、664四季青桥北(路西)下车。

3、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社保中心:

办公地址: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8路(丽泽雅园小区)丽泽桥向东走600米路北,一层是综

合服务大厅;三层:丰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大厅;五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3258248 邮编:100073

交通导航:丽泽桥长途站附近。458,395,958丽泽桥东站,944丽泽桥南站。

4、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菊儿胡同1号

联系电话:01084039486

乘车路线:108路,124路,803路,104路等交道口南站下车。

5、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区社保大厦

联系电话:01066206192.01066206193邮编:100035

乘车路线:公交,乘105、111、808、7路公共汔车在西内大街站下车或44、26、694、387、618、845、820路公共汔车在西直门南站下车;地铁,西直门站下。

6、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

办公地址: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政府办公2号楼 4层

乘车路线:公交,744、819、59、800路、运通102路大观园站下;56路、423路南菜园站下;5路、939路、604路菜户营桥北站下。

联系电话:01083975475

7、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

乘车路线:地铁2号线积水潭站下车,乘345路(或919路)昌平南大街站下车,步行。 联系电话:01069741039

8、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5号

乘车路线:公交,帝园商城、大兴长途站下车,步行;驾车,京开高速,京开路,龙河路,黄村东大街行驶。

联系电话:01069252555邮编:102600

9、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6号

乘车路线:三元桥站换成915路支2仓上小区站下车,步行至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1089443131 邮编:101300

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地址自2012年1月16日起迁至顺义区裕龙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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