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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时间:2018-08-09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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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第一篇_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所负担的职责,对全体业主负责,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小区各项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管理好小区的各项事务。

三、组织小区业主开展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等),搞好以劳动再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小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四、引导和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小区业主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市民”,进而形成具有小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小区业主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五、受小区业主委员会指派或小区业主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反馈。

六、管理好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固定资产和财务帐目,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的收支情况。

七、经常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小区管理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 完成政府及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所分管的职责,负责分管工作的落实实施。

二、组织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三、组织起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报告、总结、计划工作。

四、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督查督办工作。

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 第二篇_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

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业主委员会,】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本小区的物业用房来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第三篇_论如何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论如何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文/赵昕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认识上存在矛盾

【业主委员会,】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属新兴行业,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很了解,一些业主甚至无法接受花钱买服务的消费理念,再加上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乱收费现象和部分企业对开发商所遗留的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导致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信任和排斥。一些本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业主强行嫁转到我们身上,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个别用户的不满是因为业主的年龄、学历、想法的不同所导致的众口难调;物业管理企业认为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和物业管理企业无关,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开发和物业管理属于连带关系,所以,稍有不满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诚然,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权无可厚非,物业管理企业要经营运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也是合情合理的。那么矛盾就永远继续下去吗?笔者认为需要双方良好的沟通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是解决矛盾。

二、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一)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也要敢于维权。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是第一位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同广大业主坦诚相待,维护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做好业主维权的代言人。

1、物业管理公司将发展商在施工设计阶段的遗留问题进行专业分析汇总,并公布,使广大业主明白物业管理诸多先天不足的真实原因以及认识到发展商为销售房屋对物业管理服务所做出的“假、大、空”等无效承诺,让广大业主明白谁才是怨气的源头,而不是一味地转嫁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比如高档住宅公寓楼宇在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后陆续发现的电梯以旧代新,发电机组功率过小,天顶等公共区域面积被出售等现象都属开发商的责任,但业主大多将这些责任归于物业管理企业。

2、诚信经营。如何良性运营、优质服务,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必须准确界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收取相应报酬。一方面要明确物业管理的法律义务范围,另一方面要注意规避风险。不能过度强调一体化管理、全方位服务,而使物业管理公司大包大揽;不切实际地做出诸如社区不发生机动车丢失、人身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等承诺。物业管理公司同业委会之间签约时应该应量力而签约,否则只会“费力不讨好”,背离经营获利的初衷,破坏诚信服务的美名。

3、做业主的维权顾问。对各类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给予专业的分析和对策,使广大业主能够明白事由原委,进而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就发展商的诸多不到位或侵权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要作为业主的见证人和协调人,出面召集发展商和业主见面展开建设性的对话,逐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大业主是心连心的。

(二)全程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遵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对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其在物业管理诸方关系中,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促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促进广大业主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小区重大维修工程的实施等;另一方面,因其自身运作管理不规范,亦可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或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要从其组织诞生时起,就必须全程关注、全程辅导,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一批热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益事业,责任心强、道德品质高、模范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业主选进业主委员会,并加强日常沟通和交流,达到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政策,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督促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现象及时维修整治的目的。

(三

)以诚心赢得业委会的信任和理解。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私有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这个速度无论是国家、政府、物业管理企业,包括业主本身都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而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人们的思想一时还不太适应,业主拥有哪些权力义务,物业管理企业拥有哪些权力义务,一时很难界定清楚,需要双方的沟通和理解。

1、从维护业主切身利益入手,争取信任。

1998年我公司所管理的一栋涉外公寓在北京率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考虑到开发商尚有多套房屋未出售,我公司建议业委会主任一职暂由大产权人担任,但遭到了全体业主的一致反对,因为他们认为开发商担任主任是不能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所以,以拒交物业费表示抗议,并多次到市、区办反映情况,并借助舆论加以宣传,甚至要上街游行。面对业主们的情绪,起初我们也是抵触,认为是个别人闹事,但是随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不断沟通,当时,涉外公寓的水电费都是按照公寓标准收取的,经过和相关部门的协调,我公司为业主争取到按普通居民的标准收取水电费,这一举动让业主看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是为业主办事实的。终于,大家能够冷静地坐下来,就业委会主任一职进行协商。

2、从理解业主入手,赢得信任。

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所以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也应该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特别是遇到重大工程时,应征求业主们的意见。例如在外墙进行粉刷时,其方案要经过业委会的审查,甚至施工队伍也是由业主们推荐的,也因为这样很多人认为这些事业委会都能干,那还要物业管理公司干什么?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统一思想,我们从自身找原因,发现业主们之所以参与这么多,一方面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对我们公司仍有戒心、不信任。而我们能做的就是用实际行动让业主们放心的把物业交给我们管理,虽然业主们既不懂工程,又不懂财务,但是我们还是尽力向他们解释,并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业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最终赢得了业主们的信任与理解。双方的关系得到了改善,理解多了、配合多了、满意度也高了。

总之,只有妥善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也就有了切实的保障。因此,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要把同业主委员会的沟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真正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去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才能促进物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业主委员会 第四篇_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发言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大家好!

在政府各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业主的支持下,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终于诞生了!我们13个人来自业主,代表着业主。我们并非圣贤,也不是什么先知先觉,而是在面对小区各种问题,业主权利被藐视、被践踏的时候,感到屈辱和义愤。在寻找维权的道路上,有了共鸣;在研究、探索小区发展前途的过程中,有了志同道合。出于公益心,想为小区的发展尽微薄之力。因为出于公益心,我们没有索取,只有奉献,就是图小区能平安和谐。为这一点点追求,我们辛辛苦苦,四处奔波,百折不挠,苦苦地支撑着。面对不理解的指责,我们也曾委屈、无奈和沮丧。也曾想到过放弃!但看到那些期待的眼神,看到疯狂的盗窃者对我们的欺凌,就有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尽管很疲惫,很艰难,我们还是走到了今天!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面对很多困难,两手空空,但我们坚信,有业主的支持,就是胜利的必备条件!我代表当选的13名委员表态如下: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以此约束、规范我们的行为。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有的放矢。

3、依照法规,实事求是处理业主们关心的问题,对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合理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公益心积极对待。

4、正确客观地面对困难,遇事和业主们商量、沟通,以积极的态度克服困难。 诚恳地希望广大业主们不断地支持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你们支持的力度越大,我们前进的步伐就越快。让我们并肩携手,打造我们小区美好灿烂的明天!谢谢大家!

业主委员会 第五篇_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义

在观念上,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很多业主联系不上,即使联系上了,有些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积极性不高。至于一些房子用来出租或者没有入住的业主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和自己没有关系。

“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来说,除了能够在维权的过程中,集合个人力量为集体力量外,更大的好处在于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而这是很多业主没有意识到的。”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基金用于何处。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四、沟通的桥梁

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物业公司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解决不少问题。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

业主依据购房合同取得相应物业的所有权后,同时也就享有了与该所有权相连的下列基本权利:

1.核验权: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的了解、掌握。

3.选择权,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监督检查权,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业主委员会,】

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所以,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它不是【业主委员会,】

个别人进行商业性交易的媒介,也不是业主有什么问题都要找的出气筒,它是一个组织,一个没有私心,只有公开、公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一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章程运作的机构。如果有人想把它变成个人目的实现的媒介,那么就错了,如果业主委员会中这样的人多了,业主委员会也就没有资格作业主的代表了。

二、业主委员会是协调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载体,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

对于业主,从居住的角度说,希望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环境,从置业的角度说,希望物业能保值、升值;对于开发商来说,也希望所投资的项目能够成为同业中的精品,并成为下一个项目能够引起置业者兴趣的成功先例;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通过提供高水准的管理服务而获得社会的认可,进而赢得可观的利润是其追求的目标。

综上,从根本上讲,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的利益是共同的,因为只有三方将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的利益才能实现,反之,则可能是三败俱伤。而要做到有机的结合,就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尊重各自的合法权益。

业主、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若单纯只说利益,也许就会象现实生活中有人产生的错误认识一样: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其实,我们所处

在的是一个有秩序的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所说的各方的利益应是指它们的合法权益,而那些没有根据的甚至是靠侵占别人的合法权益得来的所谓“利益”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甚至是非法的,要被权利人收回的。具体讲,业主(购房者)、开发商(售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联结在一起的,那么,各方利益得到体现和保障的依据就是合同的测验与合同中所涉及内容有关的相应政策、法规。只有尊重彼此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权益,履行相应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三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才能正常实现。因为,合法权益不存在对立。

2.相互配合

一个物业价值的成功实现,业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互相配合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很难想象如果三方谁都跟谁过不去,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因三方对立而造成相应物业出现混乱的现象,从接触的实例看,形成这种局面有业主的原因,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也有开发商的原因。首先,有的开发商没有严格兑现向业主的承诺,在交付房屋时问题很多(房屋质量、面积、产权证、配套设施等),在业主的要求下又不积极解决,导致问题淤积,最终激化;其次,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搞清楚自己的身份,财务收支透明度不高,收费与服务的标准既不与广大业主协商也不告知业主,从而形成纠纷;最后,是有的业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不能正确对待,或是把与发展商的合同争议转嫁给物业管理公司而拒付物业管理费,或是因不满物业管理公司的种种做法而与之对簿公堂,

业主委员会 第六篇_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

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徐州市品山名邸小区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

为明确品山名邸小区(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徐州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业主委员会 第七篇_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六

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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