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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警

时间:2018-07-23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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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警 第一篇_哈尔滨市交警详解新驾照考试

哈尔滨市交警详解新驾照考试 为增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公安部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

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在的考试内容有哪些变化?哈尔滨市组织考试情况如何?驾驶人学员目前考试通过率如何?哈尔滨市交警部门就上述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以方便广大驾驶人学员准备应考及顺利通过考试。

资料图

科目一 新增动画题,难度增加

考虑到学员考试科目一时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只能靠死记硬背,难以深入理解、掌握及应用,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的考试内容会有所调整。 科目一考试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 原科目一中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能、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等知识作为科目二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科目一考试试卷由100道题目组成,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

目前,由于科目一题库发生了变化,增加了flash情景动画题等新内容,使得题目难度有所增加,大部分学员无法适应、准备不充分,造成现在通过率较低。

交警部门目前也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由于是新题型,通过率也较低。 对此,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应熟记常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熟练应用;切忌以往对题目死记硬背的应考方式,同时对自己不熟悉的题型要加强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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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大中型客货车增考湿滑路、窄路掉头等

小型汽车取消单边桥、简化桩考

为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将百米加减挡的考试要求放在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考核,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和窄路掉头考试项目。调整后,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新增的模拟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如模拟湿滑路,主要考核学员在湿滑路段减速、保持低速挡匀速行驶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采取合理的安全驾驶措施。

原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其中的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3项,其他项目中随机选考1项。从实践情况看,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部分考试项目针对性不强,如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生活中不常用,学员大多靠背口诀应试。为提高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哈尔滨交警】

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原来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现实场景。

资料图

科目三 小型车新增夜间考试

原来规定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

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第二部分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

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延长至3年

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

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123号令规定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本着从宽、便民原则,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考驾照可预约,最多五次

现在的预约方式主要是驾驶人先在各驾校报名,再由驾校统一报送到交警部门驾管处,交警部门会整合所有预约情况,制定相应的考试计划。需要提醒的是,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没有按规定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应重新预约考试。二是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从科目一开始重新考试。三是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限制。科目三必须在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记满12分重考科目一

记满12分后,需要重考科目一。超出24分,还应参加科目三的考试,但不需要参加交通安全文明知识考试。

123令实施前桩考有效

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含桩考)有效。2013年1月1日前通过科目二桩考但未完成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考试。

驾考1月底恢复正常

除科目二外,其他科目考试已按照123号令要求组织开展。科目二的相关场地正在进一步完善建设中,预计1月底即可恢复正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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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警 第二篇_哈尔滨市城市交通的问题与对策

我当代表写提案

——哈尔滨交通规划问题改进提案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汉语言文学14-1

2014年12月2日

【哈尔滨交警】 【哈尔滨交警】

关于以城区规划管理问题为主的交通问题

的治理的议案

提案人:哈尔滨(地区)代表

——郑丽红、贺嘉婧、徐秋月、赵凯璇、刘珊【哈尔滨交警】

学校: 黑龙江科技大学

来哈尔滨几个月,我在这个美丽的“冰城”见到了许许多多美丽与繁华。那富有欧式风格的建筑,美丽的江景,繁华的市区·······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们这些初来哈尔滨的人觉得新奇。但是在惊叹于哈尔滨的美丽,但是哈尔滨仍有很多的问题,而在我们眼里,哈尔滨的交通问题尤为严重。

所以,我想在这里谈谈我们的观点。

一.哈尔滨交通问题现状:

(一)城市交通发展缺少规划和决策依据 。

哈尔滨市城市交通存在的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缺乏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研究城市交通量发生、分布、流动等需求的发展变化规律及满足此项需求的方法与相应的工程与管理措施,是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指南和行动纲领。城市交通规划分战略规划和项目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目前,国内主要城市几乎全部编制了城市交通规划,省内大庆市的交通规划编制工作也已完成,而哈尔滨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虽然开展了一些前期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由于没有科学的交通规划做支撑,多年来各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随意性较大,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决策是一年一拍板,缺少必要的理论根据和完整、准确的数字资料。一项工程设施建成后会带来哪些影响,说不清,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1.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比例失调 。与国内外一些主要城市相比,哈尔滨市人均占道长度、面积,道路密度和道路面积率等主要指标相对落后,而且差距较大。根据国外的经验,道路面积率为20%左右最为适宜,哈尔滨市的道路面积率为7.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指标,也低于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指标。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城市发展比例失调,造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历史欠帐太多。据1988年调查统计,在“七五”期间偿还20亿元欠帐后,尚有40亿元的城市基础设施欠帐,需在“八五”、“九五”期间逐步偿

还。城市路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速度明显滞后于人口和车辆的增长。根据1998年的一项统计,至1997年底,哈尔滨市的城市人口数量比解放初期的78.5万人增加3倍,机动车增长126倍,非机动车增长66倍,而城市道路长度由解放初期的516KM,增加到869KM,增加不到一倍,道路面积由解放初期的609万M2,增加到1395万M2,仅增加一倍,人均占道5.43•M2,以上指标与国内平均指数有较大差距,而且近年来也没有太大改观。因而,由于欠帐较多、比例失衡,现有路桥设施已难以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两者矛盾十分突出。

2.城市路网整体功能不完善 。哈尔滨市不仅道路容量严重不足,而且路网结构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没有形成功能明确、设施完善的城市干道系统,因此也很难按交通性质和道路功能对城市交通进行有效组织及控制。道路不足,交通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是产生交通堵塞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1) 城市路网形成和发展中的先天不足。哈尔滨主城区被5条铁路(哈长、滨绥、滨州、滨北、拉滨)、几十条铁路专用线和“一江、一河、三沟”(松花江,阿什河,马家沟、何家沟和信文沟)分割,道路与铁路交叉口共62处,断头路、卡脖路多,道路通行能力差,对城市交通造成很大影响,也增大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难度。

哈尔滨交警 第三篇_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监制

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重要提示:1.当事人故意制造或虚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事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填表前,请仔细阅读本表附后的注意事项。

3.对事故现场拍照(摄像),拍照时应对车辆前后45度角分别拍摄现场全景照片(含车辆号牌号码)、车辆全景照片(含车辆号牌号码)、碰撞部位照片等;事故照片应清晰反映事故现场状况、车辆损失部位、损失程度。

注意事项:

本记录书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在本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道路上,每日七时至十九时发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且事故各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均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有效期内的,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处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一)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二千元以下的;

(二)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超过二千元的; (三)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全责方车辆另投保了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超过二千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方式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十一)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十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 以上主要内容选自:《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可登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记录书。

哈尔滨交警 第四篇_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调整经纬街区域交通流量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调整经纬街区域交通流量的通

经市政府批准,经纬街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即将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及畅通,从4月14日至5月13日将部分封闭经纬街和红星街的交通,并对经纬街区域的交通流量调整如下:

一、调整交通流量的规定

1.经纬街(经纬七道街至兆麟路段,由北往南方向地段街至经纬七道街路段,由南往北方向),除公交车和特种车辆外,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通行的规定(即车牌尾号为单数的机动车辆只准许单号日期通行,车牌尾号为双数的机动车辆只准许双号日期通行);

2.经纬街(红星街至经纬五道街),机动车只准许由红星街方向往经纬五道街方向单向行驶;

3.临时撤消经纬街路边停车泊位;

【哈尔滨交警】

4.经纬街(地段街至工程街)、北安街,禁止机动车临时或长时停放。

二、车辆绕行规定

1.由南岗区经霁虹桥、经纬街去往友谊路方向的车辆,请从安发桥、安发街、上海路或尚志--海城桥、尚志大街等道路绕行;

2.由友谊路方向经经纬街去往霁虹桥的车辆,可从工部街、北安街、霁虹街等道路绕行。

三、对公交线路的临时调整规定

1.2路:由友谊宫发车,经高谊街、经纬街、经纬五道街、北安街、经纬二道街、经纬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经纬街站(西侧)临时迁移至102路站台处。

2.21路:由工部街发车,经经纬街、经纬五道街、北安街、经纬二道街、经纬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经纬街站(西侧)临时迁移到102路站台处。

3.75路:由工程街发车,经经纬街、经纬五道街、北安街、工厂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临时取消经纬街站(西侧)。

4.105路:由工程街发车,经经纬街、经纬五道街、北安街、经纬二道街、经纬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经纬街站(西侧)临时迁移至102路站台处。

5.112路:由工程街发车,经经纬街、经纬五道街、北安街、新阳路,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临时取消经纬街站(西侧);临时增加北安街站。【哈尔滨交警】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六四月十二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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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哈尔滨交警 第五篇_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应当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予以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车辆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的;

(七)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机动车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九)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越过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驾车逃逸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 (十五)非接受抢救的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六)溜车、侧滑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七)追撞前车尾部的;

(十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车厢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十)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有本条前款第(十三)项至第(二十)项规定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作用的,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有本条一款规定情形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交通意外事故的。

第九条在交通事故过错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将其行为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其分值分别为1分、0.75分、0.5分、0.25分,并根据各方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例确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分值,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分值,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相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逃逸的,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为A类行为,分值为1分:

(一)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

(二)未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道路施工安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车辆让行规定的;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八)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一)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减速行驶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驶时突然猛拐的;

(十四)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扒车、强行拦车、追车的;

(十五)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瞭望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遇有紧急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

(十八)飙车、别车的;

(十九)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设置广告牌,或者未经同意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二十)挖掘、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十一)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完毕后不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为B类行为,分值为0.75分: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中间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攀扶车辆的;

(七)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的;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为C类行为,分值为0.5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车人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

哈尔滨交警 第六篇_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道里区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道

里区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

为了改善近年来地下管线建设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条件,建设达标街路,经市政府批准,将对道里区的部分道路进行维修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及畅通,从4月30日起,将封闭道里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并对施工区域的流量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闭道路交通的规定

1.从4月30日至5月20日,将封闭安道街(经纬二道街至安隆街)、安丰街(安静街至安隆街)、安宁街(新阳路至安隆街)、安静街(安广街至安道街)、安静胡同(安德街至安良街)、安心街(安红街至安发街)、安和街(安国街至安心街)、正义街(安国街至安静街)、安达街(安良街至安心街)、上游街(新开街至通江街)、新开街的交通;

2.从5月21日至6月10日,将封闭安升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顺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正街(安宁街至安道街)、安松街(新阳路至安康街)、安德街(安发街至安国街)、安良街(安升街至安松街)的交通。

二、调整交通流量的规定

1.下列道路,禁止机动车临时或长时停放:

北安街、安道街、安顺街、安宁街、安松街、安升街、安静街、安德街、安广街。

2.每日6时30分至21时,由经纬街、经纬二道街、新阳路、安发街、安定街、安隆街、经纬九道街所围成的区域内的道路(不含新阳路、安国街、安发街)禁止货运车辆通行(含持有各类通行证的货运车辆);

3.临时取消安道街(安国街至安隆街)机动车只准由安国街方向往安隆街方向单向行驶和安顺街(安隆街至安国街)机动车只准由安隆街方向往安国街方向单向行驶的规定,恢复双向通行。

三、北安街、新阳路、安发街、安定街、安隆街所围成的区域内的道路大面积施工,请社会车辆尽量不要进入该区域,已进入该区域的车辆请认真遵守通行规定,并注意绕行。

四、对公交线路的临时调整规定

(一)4月30日至5月20日期间:

1.61路:由红旗小区发车,经经纬二道街、新阳路、安松街、安国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

2.9路:由哈慈发车,经安国街、安松街、安康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临时取消安康街站。

3.204路:由工部街发车,经工程街、友谊路,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同上。临时取消新开街站、上游街站;临时增加九站(65路站台处)。

4.201路:由上江街发车,经工程街、友谊路,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同上。临时取消经纬街站、新开街站、中央大街站;临时增加九站、友谊路站。

(二)5月21日至6月10日期间:

1.61路:由河柏小区发车,经安国街、安发街、新阳路,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临时取消安升街站。

2.89路:由安隆街发车,经安道街、安国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同上。临时取消安顺街站。

3.9路:由九站发车,经安康街、安道街、安国街,恢复原线运行;返回路线不变。临时取消安顺街站。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4月26日

来源: /retype/zoom/d8b7adb414791711cd791742?pn=2&x=0&y=0&raww=179&rawh=108&o=png_6_0_0_135_63_97_59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108&md5sum=289e85e2522ad791eb64d039001cb21d&sign=b2aa6e36a2&zoom=&png=7085-&jpg=0-0"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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