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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8-06-20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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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一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标委办综合[2008]109号

关于申报和推荐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鼓励标准创新,促进科研成果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提升我国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提高我国产业综合竞争力,同时表彰在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现就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一)截止2008年6月10日,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备案并已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家标准项目和企业标准项目。

— 1 —

(二)截止2008年6月10日,由我国主导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评审组织工作

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由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授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备选项目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程序

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采取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相关要求参见《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以下简称《申报和推荐指南》,见附件1)。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网络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

(1)申报材料清单;

— 2 —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3)正式标准文本;

(4)标准审定结论表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5)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按照《申报和推荐指南》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备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给本推荐单位的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见附件2),择优拟定备选项目。

(三)报送备选项目。

推荐单位以指定的用户名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选项目推荐意见,下载并打印相关内容,替换申报书中相应内容。同时,将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1)推荐单位推荐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公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推荐项目汇总表;

(3)申报单位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全套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2008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008年7月10日。

— 3 —

四、联系方式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指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所(中国标准创贡献奖奖励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人:谷艳君,田武

电话:58811724,58811733

传真:58811746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58811751

联系人:叶如意

五、注意事项

(一)“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行限额推荐,请推荐单位严格按照分配的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进行推荐,超量推荐视为无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书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由系统按指定格式自动生成,应与系统中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书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须由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doc

— 4 —

2.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分配表.doc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5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______的管理下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篇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

(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

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中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上常开展;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 条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四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管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拟对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管分技术委员会(SAC/TC183/SC1)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现对其秘书处调整方案(见附表)公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单位可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及其理由,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到2016年4月17日(以意见和建议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 E-mail: yuanxp@sac.gov.cn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E-mail: TC@sac.gov.cn

2016年3月17日

附表: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方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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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篇_2016年标准化工作计划

2016年标准化工作计划

根据XXXX字〔2015〕187号《关于调整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及职能的通知》附件《2016-2017年标准化工作行动计划》制定2016年

相关说明:

1、各级政府标准化管理单位会议目前没有具体时间,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将根据政府各级标准化管理单位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参与。

2、各产品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一般每年两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标准立项评审与立项标准专家评审,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将根据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会议通知派员参加会议。

3、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标准化会议一般与中国纺织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上海纺织技术监督所共同举行。

4、公司各部门责任人必须重视公司标准化工作,关注与本部门工作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应用,各部门收集标准、法律法规必须是最新版本。

5、检验方法标准实验室试验工作由质量管理部和技术研究院共同完成涉及技术人员需无条件配合。

6、上报各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标准立项30份意见调查表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发出、跟踪、意见回收整理。

7、立项标准标准编制与编制说明由公司提出标准单位负责。

8、公司产品标准编写除按编写标准外需编写编制说明(备案必须提供),公司原材料标准编写标准不编写编制说明,但标准除指标外需提供检验方法标准号及检验方法。

9、产品第三方检测必须查检验单位资质。

10、公司营销部门所有营销人员必须熟悉公司所有产品备案标准、国家标准,包括检验方法,提供给产品使用单位标准必须与公司备案标准一致,由于标准提供错误导致公司损失由标准提供人承担责任。 11、各部门工作应用标准培训是长期工作,有新标准下发后需及时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及培训考核工作。

12、公司新产品、新品种需及时立项申报。

13、所有活性炭标准以XXX公司申报,XXX标准化委员会成立或调整由行政部下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篇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览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七篇_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一节 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工作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立项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2)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三、项目提案上报上报单位: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上报内容:标准项目建议书(详见附表1)、标准草案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详见附表1), 《申报标准汇总表》(详见附表2),表格格式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四、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讨论: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申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或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

行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

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

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各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标准制修定工作

一、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标委备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的规定。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 人。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 天内。

4、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三、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 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4、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5、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6、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7、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8、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9、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10、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11、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四、发布和备案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快

速程序: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三节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阶段管理

1、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分两次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2、国家标准委每年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执行情况。

3、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调整程序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4、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即国家标准报批稿报到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 个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 次,每次延期1 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销。

5、未完成当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80%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四节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

1、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承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3、企业制修订的或以企业为主制修订的,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业务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

第五节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1、国家标准委根据各技术委员会或承担单位完成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2、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基础性国家标准。

3、已经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4、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国家标准委提交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5、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行业标准的立项和制定

1、立项程序基本一致,只是信息化程度不高

2、有的行业标准立项不是建议书而是任务书

3、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后30 日内需要备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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