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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草案

时间:2018-06-17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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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草案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下午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突出了中国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并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

为弥补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中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2015年8月提交三审。2016年7月,草案四审通过。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该法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引起共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所作的规定,“应当说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都希望能够解决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请问现在这个问题的情况如何。另外,法案是如何考虑来划分政府和市场在行业中的力量,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

龚繁荣说,“由于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是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

业特点,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资产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因此我们资产评估法应该是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资产评估是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行业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历经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通过,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度研究论证,反复协调沟通,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作用做出的规定,应当说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龚繁荣说,制定资产评估法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维护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突出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龚繁荣表示,目前资产评估涉及6个行业,归属5个部门管理。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存在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现象,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资产评估乱象发生。

针对该法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但赖永添进一步表示,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则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在资产评估领域,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此外,当前评估行业在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建议称,对于这种多头管理,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统筹协调监管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在今年两会时就指出,草案第7条主要对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采取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条块管理的监管模式,并没有规定具体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的责任部门。基于此,车光铁建议称,应进一步强化体制架构建设,统一健全和完善整体协调配合机制,妥善解决各类法律法规衔接问题,统筹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

就此,龚繁荣今日回应称,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比较强。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是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本身就是目前评估的专业范围,其他经济权益目测是一个缺口,为了适应评估业的发展而留下的,毕竟随着行业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评估方向,修改法律不容易,不如直接用“其他”概括。后半句“并出具评估报告”,意味着只有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专业服务行为才成立,口头报价或者收费价格咨询的行为算不算资产评估并没有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非法定业务自愿委托,法定依法委托,之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这条感觉是把这个惯例明确下来了。问题在于很多机构遇到价格类的事项,不管是什么东西、有没有规定,就直接让人找“资产评估机构”,要么就是即使有规定需要评估,也是死搬规定只找“资产评估机构”,而不认可相应的房地产评估、

土地价值评估机构或者矿业权等。现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万物可评的现象似乎并没有在这一条得到修正。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资产评估法草案】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重点有二:1不仅对评估师有规定,对一般评估人员也规定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2具有房地产、土地、资产、矿产等多个评估资格的人员,也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否则就是违法了。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前几次草案反复审核的地方大概就是这里了。。。最后还是和了稀泥。行业没有统一一个协会,而是按专业领域各自设立、自律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而有关部门监督也不是统一的部门,而是国务院下多个部门,如住建部、财政部等分管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协会,并没有做到收权。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资产评估法草案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行政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八条 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十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十一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以注册评估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向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的,受理申请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准予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被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注册。

不予注册的,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执业注册条件被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注册评估师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执业,签署评估报告;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三)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干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二)遵守评估准则和有关标准,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执业;

(三)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评估法草案 第三篇_详解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机构细解《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资产评估法草案】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本条款是关于资产评估法制定的目的。目的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求资产评估行为能够为促进市场经济行为更加市场化发挥更好的作用;第二个方面是保护资产评估涉及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主体,一个是经济行为相关方、另一个是公共利益相关方,要求资产评估结果和过程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第三个方面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外部监督、倒逼评估行业改革,行业的发展只有依托于群体自律执业、体现更高品质专业性、提供更优质资产评估服务、出具有说服力的资产评估报告,才能赢得社会相关方的深度信任和建立评估行业的良好信誉;第四个方面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这是本法制定的出发点,为了解决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按照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关于立

法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答复如下:1、立法必要性。资产评估是促

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虚

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时有发生,为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第十

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资产评估法草案。2、立法重

要意义。(1)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

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

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

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

要;(2)维护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大家都知道,我国

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

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

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

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

益,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3)行业自我发

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的需要。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资产评估

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

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刚才有不少同志都反映目

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等情况,大家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总之,我们

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

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目前有些资产评估的

乱象。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定义界定】本条款是关于资产评估定义的界定。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行为,对资产评估的界定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行为、评估结果,其中:评估主体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这里有一个“其”字,这是遵循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传统,评估师不允许独立执业、必须在评估机构执业的表述,与本法第五条对应;评估对象包括6大类,前面的五类对应目前的六大类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土地评估(估价)、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第6类为扩展性条款,其他经济权益;评估行为包括评定、估算,评估结果的出具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评估结果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业务范围和委托】本条款是关于资产评估行为发生的范围和委托权利、义务。实际就是什么时候需要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以及如何委托,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业务范围。(1)法定评估业务。法定业务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主要对应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资本市场并购等服务、政府资产估值、PPP项目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如《企

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对相应评估事项的规定,(2)非法定评估业务。体现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只要资产评估服务需求方认可,可以以自愿的原则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业务,这部分业务的未来发展更重要的取决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可以提供满足资产评估业务需求方的需求的专业服务,正如目前我国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产评估行业同样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和需求,顺势而为非常重要、逆潮流终将被淘汰。第二个方面是关于业务委托权利和义务。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必须进行评估委托,这是委托人义务;非法定评估业务,遵循自愿原则,这是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执业规则】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执业时,规则的重要性。这一条款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规则约束,包括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客观规则的遵守,资产评估执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三个方面构建了资产评估执业规则体系,这也是未来出现资产评估诉讼的判断依据,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改变过去资产评估执业习惯,将促使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从经验型执业向规则型执业转变,第二个意思是我们最熟悉的专业名词,独立、客观、公正,这是主观规则的遵守,是关于职业道德问题方面的规范,强调了做事情的动机,而不是结果;第二个方面是规则保护,今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执业过程中符合规则的评估程序的实施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方式】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方式的表述,在我国不允许评估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操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同时,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后续特别关注】关于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评估行业目前较常见的情况,一个评估专业人员如果具备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

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多个资格,是否意味着这个评估师的所有资格必须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注册执业,还是按照不同协会管理所属资格,只要一个资格在一家评估机构就可以。按照本条款的界定,主体是评估专业人员,也就是按照人属、不按照资格属,可以视为一个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需要后续关注。 比如,某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现在三个资格分别在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登记,本法实施后,该评估专业人员只能选择在上述三家中的一家评估机构登记或者选择一家同时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执业。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业管理方式】本条款是关于评估行业管理权限的规定,今后评估行业由各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对于多

头管理的提问,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

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

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

业,但是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资产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

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

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

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

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

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因此我们资产评估法应该是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

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评估法草案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1 2 2 5 6 7 8 9 11

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2016年7月2日下午3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日进行表决。资产评估法获138票赞成票,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八条 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十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十一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以注册评估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向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的,受理申请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准予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被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资产评估法草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注册。

不予注册的,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执业注册条件被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注册评估师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执业,签署评估报告;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三)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干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二)遵守评估准则和有关标准,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执业;

(三)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资产评估法草案】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执业;

(五)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

(六)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期间内,买卖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

(七)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执业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九)贬损或者诋毁其他注册评估师;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评估业务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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