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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时间:2018-06-14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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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一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标委办综合[2008]109号

关于申报和推荐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鼓励标准创新,促进科研成果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提升我国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提高我国产业综合竞争力,同时表彰在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现就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一)截止2008年6月10日,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备案并已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家标准项目和企业标准项目。

— 1 —

(二)截止2008年6月10日,由我国主导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评审组织工作

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由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授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备选项目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程序

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采取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相关要求参见《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以下简称《申报和推荐指南》,见附件1)。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网络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

(1)申报材料清单;

— 2 —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3)正式标准文本;

(4)标准审定结论表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5)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按照《申报和推荐指南》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备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给本推荐单位的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见附件2),择优拟定备选项目。

(三)报送备选项目。

推荐单位以指定的用户名登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选项目推荐意见,下载并打印相关内容,替换申报书中相应内容。同时,将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1)推荐单位推荐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公函;

(2)推荐项目汇总表;

(3)申报单位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全套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2008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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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指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所(中国标准创贡献奖奖励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人:谷艳君,田武

电话:58811724,58811733

传真:58811746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58811751

联系人:叶如意

五、注意事项

(一)“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行限额推荐,请推荐单位严格按照分配的备选项目推荐数量进行推荐,超量推荐视为无效。

(二)书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由系统按指定格式自动生成,应与系统中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书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须由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申报和推荐指南.doc

— 4 —

2.200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分配表.doc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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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二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项目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项目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

征集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第一届全国项目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3)任期届满,开始筹备换届工作。本着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第二届技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国项目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3)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项目管理领域有关标准的起草、修订、审查等工作。现面向全国征集相关领域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生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及政府组织等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

二、委员条件

1.在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了解相关行业生产及管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领域专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在职人员;

3.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技术委员会章程,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管理办法;

4.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5.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委员候选人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推荐单位负责审查登记表,并对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推荐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工作单位名称应与加盖公章的名称一致;

3.请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委员登记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另提交同底照片2张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邮寄至秘书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4.秘书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评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对报名单位及个人的工作能力综合评定,确定第二届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联系方式

SAC/TC343秘书处所在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人:吴峰 胡柏松

电 话:010-68487196 68481356

传 真:010-68489056

邮 箱:wf@china-cas.org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2016年6月20日

来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三篇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

(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

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中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上常开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 条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四篇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览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五篇_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______的管理下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六篇_各国标准化组织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ISO的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A),ISA成立于1926年(1926年美、英、加等七国标准化机构第三次代表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国际标准化协会,并于1928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迫使ISA停止工作。战争结束后,大环境为工业恢复提供了条件,于是1946年10月,来自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领导人在伦敦聚会,讨论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问题,并把这个新组织称为ISO,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简称。会议一致通过了ISO章程和议事规则。1947年2月23日ISO开始正式运行,ISO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既是发起国又是首批成员国。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世界范围的联合会,现有140个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章程,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CSBTS名义国参加ISO活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中心秘书处负责协调整个体系。ISO是一个非官方组织,不具备法律权力来强迫执行标准。IS0所做的就是制定和公布自愿执行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几乎涵盖了除电气和电工技术以外的所有技术方面,电气和电工技术由我们的合作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管理。

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ISO的组织机构包括:ISO全体大会、主要官员、成员团体、通信成员、捐助成员、政策发展委员会、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特别咨询小组、技术管理局、技术委员会TC、理事会、中央秘书处等。

ISO的技术活动是制定并出版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ISO的工作涉及除电工标准以外的各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活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展现出快速的发展趋势,成为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信联盟(ITU)加强合作,相互协调,三大组织联合形成了全世界范围标准化工作的核心。ISO与IEC共同制定了《ISO/IEC技术工作导则》,该导则规定了从机构设置到人员任命以及各人职责的一系列细节,把ISO的技术工作从国际一级到国家(Member body)一级再到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简称TC)、分委员会(Sub-Committee简称SC),最后到工作组(Working Group简称WG)连成一个机的整体,从而保证了这个具有140个成员国、2850个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工作组和30000名专家参加的国际化庞大机构的有效运转。截止目前,ISO已经发布近14000项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及相关指南,而且尚在不断增加之中。为制定这些标准,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5个ISO会议在世界各地召开。

ISO的工作引起了各国际组织的兴趣,现在535个国际组织与ISO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建立了联络关系。为沟通信息,ISO建立了情报网(ISONET),现在已经有82个国家的标准信息中心向该网提供快速存取,网络已经收入500000件标准、技术法规和其它标准类出版物,有10750个国际标准和2700个国际标准草案的录入数据。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馆藏有全套ISO现行有效标准,并保持不断更新,可以及时地满足广大用户对ISO标准的需要。

IEC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 的缩写。她也是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社会经济理事会的甲级咨询机构, 正式成立于1906年成月,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专门国际标准化机构。

IEC现有成员团体,包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 家。这些国家拥有世界人口的80%,生产和消费全世界电能的95%,制造和使用的 电气、电子产品占全世界产量的90%。凡要求参加IEC的国家,应先在其国内成立 国家电工委员会,并承认其章程和议事规则。被接纳为IEC成员后,该电工委员 会就成为这个国家委员会,代表本国参加IEC的各项活动。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 个组织作为该国IEC国家安全部委员会,参加IEC 的各项活动。我国于己于1957 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力会议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向IEC提出入会申请,同年8 月被接纳为会员。1960年9月我国确定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代替动力会议国家委 员会作为我国的IEC国家委员会。1982年月1日又以中国标准化协会代替中国电机 工程学会作为我国国家委员会,参加IEC的各项活动,后又改用国家标准局、国 家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参与IEC的活动。 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 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为此,IEC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 各成员国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使用这些标准。

IEC的组织机构主要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认证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和若干技术委员会组成。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IEC主席、副主席、前任主 席和秘书长组成(后两者无表决权)。

IEC下设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每一个 技术委员会负责一个专业的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其工作范围由执行委员会指定。 截止1998年底,IEC共有TC 个,SC 个,WG 个。共制定标准6000多个。

根据IEC的章程,IEC的任务覆盖了包括电子、电磁、电工、电气、电信、能源生产和分配等所有电工技术的标准化。此外在上述领域中的一些通用基础工作方面,IEC也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如术语和图形符号、测量和性能、可靠性、设计开发、安全和环境等。1997年,根据来自ISO/IEC联合技术咨询委员会(JTAB)的建议,IEC的所有标准、指南和技术报告的编号限定在60000至79999之内。原来的标准编号均加上60000。如原标准IEC34-1改为IEC60034-1。

IEC开展上述工作目的是:①有效地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②保证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IEC标准和IEC合格评定程序;③对其标准涉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④为复杂系统的可操作性提供条件;⑤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效率;⑥改进人类的健康安全;⑦促进环境保护。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或"电联"。该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在巴黎会议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为了适应电信业发展的需要,国际电报联盟成立后,相继产生了三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话咨询委员(CCIT)";1926年成立的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的"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这三个咨询委员会都召开了不少会议,解决了不少问题。1932年,70个国家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会议,决议把"国际电报联盟"改写为"国际电信联盟",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国际电信联盟会议,经联合国同意,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由瑞士伯尔尼迁至日内瓦。另外,还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1972年12月,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改革方案,国际电信联盟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电信标准化部门由原来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1993年3月1日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的国际电联的第一届世界电信标准大会(WTSC-93)上,对电联原有的三个机构CCITT、CCIR和IFRB进行了改组,取而代之的是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无线通信部门(ITU-R)和电信发展部门(ITU-D)。秘书长是ITU的法定代表人,但ITU不同的活动由3个部门分担,行政权利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分享。

ITU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联合国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成为ITU的成员。成员国的政府(多数情况下是其电信管理部门的代表机构)在ITU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承担特别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特别的权利(投票权)。其他的组织机构,如网络与服务供应商、制造商,科技协会和其他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经过批准可以参加ITU的某些活动(如制订电信标准)。国际电联现有会员、准会员150多个国家和地区。ITU使用中、法、英、西、俄五种正式语言,出版电联正式文件用这五种文字。工作语言为英、法、西三种。

我国于1920年加入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界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权利和席位,我国由信息产业部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信联盟的各项活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ITU目前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订机构,ITU宗旨是维护和扩大会员国之间的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业务;促进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促进电信业务的使用,为和平联系提供方便。经过100多年的变迁,1992年12月,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电信环境,保证ITU在世界电信标准领域的地位,ITU决定对其体制、机构和职能进行改革。改革后的ITU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权代表大会。全权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电信标准部门、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有正、副秘书长。电信标准部、无线电通信部和电信发展部承担着实质性标准制订工作,各设1位主任。

目前电信标准部设有14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 网络和业务运营;

2. 电信经济和政策在内的资费和结算原则; 3. 电信管理网和网络维护; 4. 对电磁环境影响的保护;

5. 外部设备、数据网和开放系统通信; 6. 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特性; 7. 电视和声音传输;

8. 电信系统的语言和一般的软件问题; 9. 信令要求和规约;

10. 网络和终端的端对端传输特性; 11. 网络总体方面; 12. 传送网络; 13. 系统和设备;

14. 多媒体业务和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无线电通信部设有8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 频谱管理和业务间共用与兼容; 2. 无线电波传播; 3. 固定卫星业务; 4. 科学业务; 5. 移动业务; 6. 固定业务;

7. 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组下面还设有工作组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电信发展部门旨在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电信发展。1998年国际电联全权大会再次就其改革与发展展开讨论,并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研究。ITU改革工作组已于1999年12月15~17日、2000年4月3~7日分别举行第一、二次会议。

国际电联为提高技术标准的质量,增强其及时性和预见性,决定在2000~2004年研究期建立试验性热点专题小组就某一专题进行9~12个月的研究。此外由于很多研究热点涉及多个研究组,为有利于这些研究热点的平衡发展、确保所制订标准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ITU还成立了若干个牵头研究组。ITU成员由各国电信主管部门组成,同时也欢迎那些经过主管部门批准、ITU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工业和科学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机构和从事电信的实体参与电联活动。ITU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4年召开1次全权代表大会、世界电信标准大会和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每2年召开1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以下对ITU各部门的工作及主要研究课题做一简要介绍: 1、 ITU-T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无论是以前的CCITT,还是现在的ITU-T,其标准化工作都是由很多研究小组(SG)来完成的。每个SG都负责电信的一个领域(传输、交换、话音和非话音网等)。除此之外,其他的一些国际组织、科技协会和公司等也可以派专家来参加标准化工作。

每个SG的成员最多可能有400多人。很显然这样一个过于庞大的团体要进行复杂、经常又是十分细致的标准制定工作比较困难,于是SG又分成许多工作组(WP),WP可以再细分成专家组,甚至可以分得再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第七篇_标准查询方法

国际标准及中国国家、行业标准查询方法

一、国际标准查询方法

国际标准可使用多种方法进行查询,这里仅介绍通过ISO网站查询国际标准的方法。

第一步:登陆ISO网站首页(/retype/zoom/7f2b7187fe4733687e21aaf8?pn=1&x=0&y=0&raww=621&rawh=140&o=png_6_0_0_167_454_589_133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108.21256038647343&md5sum=b31729da1ebd4b97611a203f24699274&sign=4d902d7c90&zoom=&png=0-23114&jpg=0-0" target="_blank">

第二步:在页面左侧“Products”栏中,单击“ISO Standards”

第三步:在跳转的页面中出现以下窗口,此时有三种查询方式可供选择:

(1)在“Search the ISO Catalogue”中输入所查国际标准的编号、全称、或关键词,然后单击“Search”,再在跳转的页面中选择所查询的标准,点击其标准号。

(2)按“国际标准分类法(ICS)”查询:单击“Browse ISO standards by ICS”,选择所查标准从属的领域(Field),单击其对应的ICS号(与物流最相关的是55 Packaging and distribution of goods);页面中出现对该领域的进一步细分,继续选择所查标准所属的类别,并单击其编号;在出现的标准目录页面中单击所要查询的标准的编号即可。

(3)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查询:单击“Browse ISO standards by TC”,选择所查标准归口管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ommittee),单击其编号;页面中出现直接由该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准目录,同时还有该技术委员会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Subcommittee)。

若所查标准直接由该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则直接在标准目录中选择所要查询标准,若是由分技术委员会(SC)归口管理,则继续选择相应的SC,再在SC的标准目录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标准。

二、中国国家标准查询方法

国家标准可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查询,这里仅介绍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国家标准的方法。

1、已发布国家标准查询

第一步:登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retype/zoom/7f2b7187fe4733687e21aaf8?pn=3&x=0&y=0&raww=1000&rawh=180&o=png_6_0_0_167_346_589_107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86.39999999999999&md5sum=b31729da1ebd4b97611a203f24699274&sign=4d902d7c90&zoom=&png=37057-129080&jpg=0-0" target="_blank">

第二步:在页面右侧“信息查询”栏中单击“国家标准目录查询”。

第三步: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待查标准的信息,一般有三种查询方式:

(1)输入国家标准号,单击页面下方的“提交(Submit)”,可精确查询所输入标准的信息;

(2)输入标准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的全称或关键词,单击页面下方的“提交(Submit)”,可查询所输入标准或与所输入关键词相关的标准;

(3)输入归口单位名称或代码,单击页面下方的“提交(Submit)”,可查询所有由该单位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码为TC269);

第四步:在弹出的标准目录页面中,单击所需查询标准的标准号,即可看到该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复审日期,以及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等信息。

例如:

若要查询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有三种方法:

(1)在“国家标准编号”中输入“GB/T 18354-2006”,单击“提交”,在弹出的目录页面中出现所要查询的标准;

(2)在“中文标准名称”中输入“物流术语”,点击“提交”,结果同(1);

(3)在“归口单位代码”中选择“TC 269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点击“提交”,在弹出的目录页面中共有22条记录,在其中可以找到“物流术语”。同时,还可以查询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其他标准的信息。

单击页面中《物流术语》的标准号“GB/T 18354-2006”,在打开的页面中便可以看到该项标准的发布日期是2006年12月4日,实施日期是2007年5月1日,被替代国家标准为“GB/T 18354-2001”,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5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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