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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法规

时间:2018-06-12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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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法规 第一篇_专用汽车准入附件

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附件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专用车法规】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专用车法规 第二篇_军用专用汽车通用规范-6

3.4.3.6专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GB4785的规定。

3.4.3.7专用车各仪表及电气元件应动作灵敏可靠。

3.4.3.8底盘电气系统应符合ZBT35001的规定。

3.5标准件

设计产品时,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使产品零部件标准化程度系数达到产品规范的规定。

3.6维修性

3.6.1专用车维修性应符合GJB368. 2及GJB1107的规定。

3.6.2专用车的平均修复时间、平均预防维修时间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7运输性

3.7.1专用车最大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3.7.2专用车应能由水路及铁路运输,铁路运输限界应符合GB146. 1的规定。

3.7.3专用车应具有运输时栓系装置。

3.8性能特性

3.8.1车辆基本性能

3.8.1.1动力性

专用车的滑行距离、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应符合产品规范规定。

3.8.1.2制动性

3.8.1.2.1行车制动

专用车应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制动指标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3.8.1.2.2驻车制动

专用车驻车制动装置及制动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a.驻车制动装置结构应符合JB4019的规定;

b.非越野专用车驻坡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d.当专用车位于b. ,c.规定的驻坡度下,利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位于上坡和下坡方向的专用车车轮停住而无滑移现象。

3.8.1.3通过性

越野专用车的地形通过性及地面通过性、滑行距离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8.1.4操纵稳定性

专用车操纵稳定性应符合GB/T13047的规定。

3.8.1.5经济性

专用车法规 第三篇_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特种车辆管理制度

为保证特种车辆安全运行,消除运行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特种车辆类型

井下用特种车辆:轮胎式防爆装载机、多功能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WC-3A无轨胶轮运输车、WC-3E工具随吊车、WC-3D双向顺槽运输车等。

地面用特种车辆: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吊车、叉车、清扫车、洒水车等。

二、特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车辆有关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

3、必须熟悉特种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能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在操作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特种车辆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进行与其性能、

用途无关的工作。

6、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活动,培训中心与车辆路运管理科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7、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理。

8、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车辆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运行。

9、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关闭电源(气源)并拉紧驻车制动,确认车辆已经停放好后方准离开。

三、特种车辆维护保养及使用规定

【专用车法规】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养,保证车辆卫生整洁。

2、检修人员严格按照检修程序、部位逐一检查保养、润滑,并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妥善保管。

3、车辆配置的仪表盘、大灯、喇叭、传感器等电气设备必须齐全有效,车辆动力、转向、制动、液压等操控系统灵敏可靠。

4、车辆在出车工作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出车时间、使用单位、出车事由、工作地点、回车时间等,并指定专人驾驶操作.

5、特种车辆严禁借用。

6、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加强保养,对原车机件不能拆换,要确保随时投入运行。

7、车辆维修程序,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第一时间向班长汇报故障情况,在班长带领下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对出现维修费用较大时通知科长和主任工程师,到现场与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维修。

四、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后,不论情节轻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取证调查。

2、车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度室、督查科等)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经济损失,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3、对各类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分析处理结束后要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记录存档,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等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6、因下列违章行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1)无证(无相应车型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驾驶车辆;

(2)酒后驾车;

(3)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7)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专用车法规 第四篇_公司用车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用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1、接送公司客户。

2、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

3、公司员工集体外出活动。

4、公司领导用车。

5、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

二、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登记制度,用车人须填写派车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

2、车辆繁忙时,公司事务按先紧急后一般,领导层次按先上级后下级的原则安排。

3、已享受公司交通补贴的人员,市区内办事原则上不再申请公务用车。

4、未经总经理同意,车辆不得外借。

三、车辆管理措施

1、建立车辆档案

A、按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在固定资产台账中记载公司车辆品牌、车型、购买价格、发动机号、车牌号等基本信息。

B、建立《车辆登记卡》,记载每台车辆的复检情况、保险情况、保养情况、事故情况等重要信息。

2、车辆停放管理

车辆应停放于规定位置。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规罚款、损毁,失窃等,将追究驾

驶人责任。

3、保养和维修

A、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及外观良好,每日使用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B、所有车辆的维护、检修统一在公司指定维修点进行;出差、突发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维修应选择经营规范的维修点进行。

C送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行政部对检修项目确认后,方可外送修理;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先修理后补办手续。

4、汽车用料管理【专用车法规】

A、汽车用品(包括车用香水、装饰品、地垫、座套、窗帘、CD碟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驾驶员到办公室申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汽车用品及车辆美容的费用,财务部不予报销。

B、车辆加油、美容必须到公司指定的站点。

四、用车费用管理

1、用车费用标准

A、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都按实际发票报销。

B、油费由公司统一购买加油卡,外出途中加油费用应在三天之内上报。

C、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属公车私用,一切费用自理。【专用车法规】

2 、 报销必备附件

A、用车相关费用必须附正规发票。

B、用车费用报销时必须附出车单。

C、其他财务报销规定手续。

五、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符合驾驶条件。车辆固定驾驶员车钥匙由驾驶员负责保

管;安排临时驾驶员出车,开车前到办公室拿钥匙,出车回来后把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2、坚持行车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专用车法规】

3、正确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车时集中精力驾驶。

4、出车回来后,把车停在规定位置,锁好方向盘、门窗等,并到办公室填写出车登记。

5、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伤害、损失等由驾驶员负责;因违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造成的赔偿除保险公司承担之外,其余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6、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肇事,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7、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常年整洁和车况良好。

8、认真填写车辆档案资料,对车辆事故、违章、损坏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写好情况汇报。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2013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专用车法规 第五篇_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范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 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

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 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 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张,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

(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

(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区县交通局(委)只安装一辆执法车辆示警灯,直接向市交通委员会申请。

第七条 受委托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的工厂不

得向无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手续的车辆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不得经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违反本条规定,取消其安装资格。

【专用车法规】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一般任务只能使用示警灯;

(二)执行紧急任务方可使用示警灯和专用发声器;

(三)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执行紧急任务,前车使用专用发声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四)凌晨零时至六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五)在市区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应当注意他车和自身的行车安全。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必须随车携带备查,不得转借,若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发证机关补发。其规格为16×11CM,底色为兰色。

第十一条 安装了示警灯的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调作他用,应当拆卸示警灯、去掉车身喷印字体和缴回《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使用、仿冒交通行政执法车标志、标志灯及使用证的,有权责令予以拆除和收缴。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涂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或转借使用示警灯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可收缴其《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示警灯和配置的设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

渝交法装„2003‟第 号

该 单位系我委所辖交通执法机构,请你厂见到该通知单后,向该通知单注明的车号车型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

特此通知

专用车法规 第六篇_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除领导用车,特定专用车)由车队办管理。

2.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车队办管理室和车队办签批后与出

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 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车队办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①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的。 ②财务人员到银行解款数额超过万元以上的。

③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

④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司公用物品的。

⑤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 “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用车。

7.车辆外出,司机应自觉接受门卫保安队员的检查。 8.未经车队办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9.车辆保养与检查:

①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由车队办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

②每星期由车辆保管司机负责清洗一次,天晴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没有异味。

③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队办指定人员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10、驾驶人注意事项:

①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②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③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④有照驾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的,有驾驶人自负责任。 ⑤物料和行李箱,不得放在车辆椅座上。

⑥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和解聘。

11. 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月供应油卡数额,节约用油。

1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13.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 人负责全额赔偿。

14.使用车辆和交换车辆应办的手续“①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里程数,然后交车。②将车交换以后,请车队办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由办公室主任查核签字。 ③办公室检查完毕,在登记本上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才可将车开进车库。④公司车辆不明费用和保养项目,经由办公室和车队办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会计进行核查,方可发给费用。

15.奖励与惩罚:

①公司车队办和办公室对所有市级进行考核,对于全年未出交通事故,勤俭节约的,给

予奖励。

②办公室和车队办每月对公司所有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交通法规车辆清洗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等级将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③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既予解雇。

专用车法规 第七篇_单位公共用车管理规定

单位公共用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综合部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综合部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调度

3.2.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车的统一调度。

3.2.2公务车的使用用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综合部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项目用车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综合部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数据,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审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

6.附件

《车辆使用申请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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