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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内容

时间:2018-05-26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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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内容 第一篇_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内容 第二篇_新婚姻法全文解释

新婚姻法全文解释

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民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此式。

二是德国式,在民法典中列亲属为一编。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取此例,我国台湾民法亦如此。

三是英国式,由若干个单行法共同组成婚姻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 四是俄国式,单独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典。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采取这种形式。

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体例,完善了自身的内容。拿破仑法典中,亲属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血缘关系、收养、亲权、监护等内容。德国民法亲属编和瑞士民法亲属编的体例均分为婚姻、亲属、监护三部分。日本民法亲属编包括亲属范围、亲等的计算、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扶养等内容;韩国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户主、家庭会议等内容。俄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分为总则,婚姻,家庭,户籍,婚姻家庭立法对外国人、无国籍等人的适用和外国婚姻家庭法、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适用五编。罗马尼亚家庭法典分为婚姻,亲属关系,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人的保护三编。南斯拉夫婚姻法分为总则和结婚、婚姻无效、夫妻的权利义务、婚姻终止、婚姻纠纷的诉讼五章。我国台湾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等内容。以上大致可以看出,亲属法通常包括亲属范畴、亲等的计算方法、婚姻、收养、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护、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我国目前尚无民法亲属编。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亲属范畴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和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共同构成我国的亲属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亲属法的内容将日臻完善,并有可能制定民法亲属编。

二、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婚姻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分类。例如,依婚姻史,分为乱婚、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依结婚是否为要式行为,分为法律婚、宗教婚和事实婚。依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分为自主婚和买卖婚、包办婚、胁迫婚、抢夺婚。指腹婚、交换婚多为包办婚。依男娶女嫁还是男到女家,分为聘娶婚和赘婚。依婚

姻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分为中表婚、远亲婚和非亲婚。依当事人结婚时的年龄,分为童婚、早婚和晚婚。依结婚的次数,分为初婚和再婚。依当事人是否同时具有数个婚姻关系,分为单婚和重婚。依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和无效婚。依婚姻是否为男女异性间的行为,分为两性婚和同性婚。还有顺缘婚和逆缘婚。姐死娶妹,妹死娶姐,为顺缘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称逆缘婚。

在人们的习俗中,依婚姻的年限,有许多美好的称谓:结婚1周年为纸婚,5周年为木婚,10周年为锡婚,25周年为银婚,50周年为金婚,75周年为钻石婚。

在我国,婚姻因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

三、婚制

我国远古时期就产生了婚制。据载:太噑庖曦氏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读。

古时的婚字为昏。《礼记•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日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日昏。姻者,妇人因夫,故日姻。古时婚姻重在亲迎,亲迎必以黄昏之时,故称为昏。

奴隶社会时以礼调整婚姻嫁娶。《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时制聘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嫁娶的第一道程序。男家使媒妁向女家下通言,表示求婚的愿望。女家许之后,男家乃使人用雁做彩礼送给女家。

纳采礼行毕,即行问名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授如初礼。问名先问女之生母之姓名,以辨嫡庶。再问女方本人之姓名和生庚。

男家将所问知情况告于庙。卜得吉兆,再遣使者往女家告之,婚姻之事定矣。未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双方通婚待纳吉而定。

纳征又称纳币,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仪礼•士昏》记载:“纳征,玄熏、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当时的聘财为玄熏、束帛、俪皮。征者,成也。纳聘财,婚事成。

请期是男家卜得吉日,乃遣使者到女家告之迎娶之日。请期是请求期曰之意,用请字,示男家未自尊。请期用雁。

亲迎是指男方至期亲往女家迎娶。亲迎中有一系列欢快喜闹的礼仪,将嫁娶推向高潮。拜堂、合卺是亲迎中的重要仪节。

拜堂又名拜天地。新郎新娘拜天神地祗,求得人伦之义。拜列祖列宗,拜尊亲,女子才能成为男方家族的一员。拜花烛,郎娘交拜,使夫妻合为一体。 合卺,是破匏瓜为二,以线连柄端,制成匏爵,男女各执一个,以酒漱口,以示二人自此结为永好。《礼记•昏义》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醋。”以一匏分为二瓢谓之卺,婿与妇各执一片以醋,故云合卺而醋。匏指匏瓜,俗称瓢葫芦,一年生攀缘草本植物,茎上有卷须,果实扁球形,成熟后皮坚硬,对半剖开可做瓢。醋,指食毕用酒漱口。合卺用匏,有三意:一是匏瓜剖

之为二,合之为一。喻夫妻二人合为一体。二是鲍苦不可食,用来盛酒,酒变苦酒,以苦酒漱口,喻夫妻当同辛苦也。三是匏为八音之一,笙、竿等属匏类,音韵调和,喻夫妻和谐。

聘娶六礼中,雁是贽见的礼品。何以为此?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雏,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徙迁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一飞禽,不易得,后人则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从“以俪皮为礼”到六礼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唐杜佑在《通典》中作了描绘:“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时,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封建婚制除继续沿用嫁娶六礼外,并于法典中编置户婚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户婚的内容,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清末由于德日立法的影响,清王朝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其第四编为亲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20年12月26日公布了民法亲属编,1921年5月5日施行,婚姻关系于亲属编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此法,并于1985年重新修订,5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3日经“总统令”公布施行。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签署公布了这个法规。该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央工农政府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后,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民主政府亦制定了婚姻条例,如1942年1月5日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颁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5月22日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这些婚姻法规,确立了我国新的婚姻制度的各项原则,对于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13日,毛泽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此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立法步骤。婚姻法的全部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贯彻婚姻法,1953年2月1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1953年3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对封建婚制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新婚姻法内容】

1980年,我国总结了3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经验和问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晚婚和少生优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致使非法同居、纳妾、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滋长和蔓延。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纠正违反婚姻法的各种丑恶现象,在纪念1950年婚姻法诞生40周年和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之际,民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出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1990年4月至5月间,全国开展了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应该说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爱幼、和睦团结是主流,但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个问题:包“二奶”现象。

1999年6月全国妇联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写道,现实中“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包“二奶”的投诉,1996年为69宗,1997年为96宗,1998年为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为578宗,占27%。有的包养“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这种丑恶现象,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它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婚姻法应该打击包“二奶”现象,遏制其蔓延势头。

第三个问题:家庭暴力。

据妇联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据1997年全国妇联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上访案件占婚姻家庭问题总数的34.5%。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对可能酿成恶果的家庭暴力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恶性案件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无法挽回。

(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如何修改婚姻法,是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婚姻法,还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作适当修订,这是修改婚姻法工作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19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意见认为,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部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婚姻法应以1980年婚姻法为基础,针对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

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现行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

(三)修改婚姻法的过程

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修改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6月11日,婚姻法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计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200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00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10月23日至31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2月22日至29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联组会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2001年4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第51号主席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新婚姻法解释:第二条【婚姻制度和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宣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

新婚姻法内容 第三篇_2011 年新婚姻法内容

2011 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 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 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10 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解释

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 1980 年婚姻法的第 4 条一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5 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第 自愿。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结婚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自由

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其基本 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必须男 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个含义: 1.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内涵而言,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因此,结 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制。 2.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婚姻的产生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 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当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本人 自行决定。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 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 4.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自愿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 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 以结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则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 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 婚姻法第六条解释:【法定婚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内容与 1980 年 《婚姻法》 5 条一致。 第 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确定结婚年龄应考虑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是指生理、心理发育情况。男女只有达到一定 年龄,其身体的各个器宫才发育成熟,才有利于繁衍后代;也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心理发育才较为成熟, 才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判断。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 经济、文化、人口状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等,也应被作为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我国, 确定法定婚龄主要应考虑人口状况这一社会现实。我国人口较多,如果人口增长较快,将会严重制约社会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法定婚龄”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 或高于这一年龄,才被允许结婚。《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一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年龄,属强制性规范,

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才有权通过修正法律的 形式,对法定婚龄予以降低或提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 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二)“晚婚晚育”的含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是国家倡 导的一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 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 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晚婚的,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七条解释:【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是对 1980 年《婚姻法》第 6 条的修改。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又称结 婚的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要件。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直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 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 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宏观纵向性。即隶属的辈分不同。凡有生育关 系的人各属于不同辈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等。(2)微观直 接性。即各辈分之间关系呈直线型。凡有生育关系的各相接连的辈分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生育关系。如子女 系父母所生,父亲系祖父母所生,母亲系外祖父母所生等等。(3)总体系统性。即凡属于直系血亲的上下各 代亲属按从出关系组成了一个互相衔接、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 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 女都是直系血亲。

(二)“旁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 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 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谓半血缘亲属。

婚姻法第八条解释:【结婚登记】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条文内容

介绍 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国 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婚姻秩序。新修订的婚姻 法明确规定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唯有如此,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即使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种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等婚姻基本原则,防止重婚、早婚、近亲婚等违法婚姻,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婚姻 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 1980 年婚姻法作了补充,增设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前提下,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补办结婚 登记。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登记”的含义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必须履行 的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其夫妻关系。我国实行单一的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是结婚登记, 只有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始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 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 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线, 亦是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必须了解的时间。 (二)“亲自”的含义 本条文规定的“亲自”,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结 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结婚行为 则是男女双方作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登记。就不能证明该结婚行为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一方面可 以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双方对结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登记程序亦可以加强男 女双方结婚之观念,有利于今后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和尊重。 (三)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 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四)“符合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文规定的“符合本法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5 条、第 6 条和第 7 条所规定的,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属于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双方不存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同时,还应当不 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上述规定,实际上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 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 记机关则不予登记。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 6 条明确规定,只要存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非双方 自愿的,或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或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之一的,都不予登记。 (五)“确立夫妻关系”的含义 本条文所规定的“确立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形成了互为配偶的身 份关系,相互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相互扶养权、继承权等。自结婚登记后, 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解除。

婚姻法第九条解释:【互为家庭成员】 第九条 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规定的是结婚后男女平等,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中国传统的男方 到女方家生活往往受到歧视的现象,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有效的法律保障,解决推行计 划生育所面临的养儿防老等观念问题。本条文基本上维持了 1980 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 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 1980 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 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 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 1.“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本条文规定的“根据男女双方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婚后到谁家生活,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该规定 实际上是把婚姻住所的选择权交给男女双方本人,他们享有自由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既可以成为对方的 家庭成员,也可以单独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而这种婚姻住所的选择,实际上并不改变男 女双方与原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此规定旨在倡导

新婚姻法内容 第四篇_2015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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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155555931126edb6f1a10c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e6371ffd78dbd6f0b280556ec21f3f2&sign=25bf21f672&zoom=&png=11152-21109&jpg=114204-114204" target="_blank">

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新婚姻法内容】

(六)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2015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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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新婚姻法内容 第五篇_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新婚姻法内容】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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