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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8-05-20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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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_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编号

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带*的项目必填。

2、申请人应填写工作单位的规范性名称。

3、申请人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提供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在单位审核意见说明:如同意安置,必须注明安置地点为单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为政府筹建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_南京市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编号

南京市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带*的项目必填。

2、申请人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提供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3、学历:(1)中专(2)大学专科(3)大学本科(4)研究生及以上

4、在单位审核意见说明:如同意安置,必须注明安置地点为单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为政府筹建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_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一、实施办法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4、租赁合同变化(如续签、新签)或租金发票变化(如到期、新开)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申报系统进行变更,上传更新有关信息。

5、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6、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如有变更,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8、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一人一票)。

9、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

10、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

租房补贴申请一些问题答疑

一、网上申报

1、上线时间:2016年7月20日

2、网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步骤:

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完成注册后,在电脑上点击“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用手机“我的南京”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注:

1、暂时还没有对外的咨询电话,因为涉及的部门较多;

2、申请都是在网上申请;

3、申请完成之后,后台比对,按照企业纳税地分解到各区进行审核,资金也是各区财政和市财政配比;

4、审核部门有市级地税,公安,区级人社,房产部门,市级人社是汇总和公示;

5、如果有税务和房产的相关的具体问题应该咨询相关部门,他们的解释权威,审核权也是在他们自己部门。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_南京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房补贴 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南京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房补贴 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租房补贴可以申请了,网上申报系统昨天正式上线,只要你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领取补贴最少600元!首批申请者在通过审核后,将于今年10月份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

根据规定,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符合条件者可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链接

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热点答疑

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

网上申报

1.上线时间:2016年7月20日

2.网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步骤: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完成注册后,在电脑上点击“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用手机“我

的南京”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五篇_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为加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六篇_4单位新就人员申请公租房流程图4.7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流程图

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七篇_公租房调查报告

南京公共租赁房的调查分析与建议

Investigative Analysis & Suggestion on Public Rental

Housing of Nanjing City

调查背景及目的

公共租赁房一次首次出现于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2009年3月1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指出,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010年底,南京市区非农业户籍人口510.59万人,人口密度超过1215人每平方公里,列上海、广州、北京之后的全国第四位。外来务工人员占22%左右,大学生占10%左右。这些特征使南京市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成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急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是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其对城市留住人才,提高竞争力有较大作用。

本文以南京市公租房的实地调查为依据,分析公租房设计和具体实施手段中存在问题,并从制度规范、融资、租金水平、选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

05212107 杨晓丹

一、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概况【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在2010年8月11日,江苏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明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人员,于同年,8月19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设计竞赛,9月10日南京首个大规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设计方案出炉。历经3年多的建设,于2013年9月开始逐步将南京岱山、上坊、花岗、丁家庄四大保障房片区即将交付老百姓手中,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966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房地块总建筑面积835万m2。建成

后可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8.28万套。南京

市是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做得较好的城市之一,其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合理、目标明确、规章条理清晰,信息公开,工作开展顺利。2013年新开工5040套,基本建成9510套。

05212107 杨晓丹

二、实地调研

2.1调研方法

采取了访谈法和发放调查问卷两种形式,调研小组将进行三次访谈,对象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和小区的两户,来访谈家庭基本情况、住宅基本评价、户型改造意见和规划布局。

2.2实地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为:江宁民心公寓位于江宁区九龙湖板块,占地61亩,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包括6幢高层住宅1800套以及配套服务用房。小区共有5种套型,面积从41平方米到61平方米不等。作房间内部装修一新,基本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真正实现了拎包入住。小区周围的配套设施齐全;交通非常便利。民心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

05212107 杨晓丹

2.3统计分析方法

本文运用了静态比较分析方法和分组分析方法,其中着重于运用分组分析方法,无论是采用了两种调研方法及对象;还是在设计调查问卷是用年龄、身份、收入、区域将调研对象的分组。

三、调查分析

3.1市民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认识

绝大部分人知道公共租赁住房的存在,人们对公共租赁住房知晓率很高。

3.2

公共租赁住房改善民众的居住条件。

数据显示:

在公共租赁住房能给民众居住条件带来的众多变化中,最为突出的要数它低于住房市场租金的价格比例高达88%,这说明人们选择住房的首要考虑因素是价格条件;其他公共租赁住房能给民众带来变化的比例都超过50%。

05212107 杨晓丹

3.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限制很多,不容易达到申请要求。

数据显示:

在众多的限制条件中,排在首位的限制条件是轮候家庭太多,比例为72%,这是主要限制条件,物以稀为贵;其次是申请条件太苛刻,其限制条件多,具有南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不容易申请,这是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条件决定的,需要做的只是宣传好。让真正需要的人积极申请。 3.4大部分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最大的受益者是并不需要的群体,其次才是那些真正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

数据显示:

大众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最大的受益者是不需要人群,比例是78%,这在所有的受

05212107 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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