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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清单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异地 [在南宁市行政区(含六县)以外] 购建房,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缴交社保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4.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所列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6.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购(准购)证明(原件、复印件)。
如是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1至5项不变,第6项改为《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时间起一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购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免提供);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起两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最近三个月正常还款的还款凭证(须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打印并盖章,三个月均为无欠款无罚息,收原件);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还须打印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第一次提取需自行还贷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后每年度最多可提取一次。
七、租赁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10.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1.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1次。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八、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业务咨询热线:12329 2013年10月印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宁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长期住房储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外籍和来自港、澳、台的职工,以及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已经离岗,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适当降低,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月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时调入单位确定的月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倍数的乘积。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规定的缴存基数计算当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报管委会批准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市实际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当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按正常比例或者按规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单位当年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201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为城区营业部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地点为六城区营业部之一(青秀营业部、西乡塘营业部、兴宁营业部、江南营业部、良庆营业部、邕宁营业部)。
二、报名条件与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性格开朗、为人诚实,行为文明;
(2)身心健康,各项体检指标符合国家用工要求;
(3)大专及以上学历;
(4)会计审计、金融、经济、法律、计算机专业;
(5)年龄35岁以下,男女性别不限。
三、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
有意向者把个人简历电子版发送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科电子邮箱(邮箱地址:2039167178@qq.com)。
(二)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将通知参加面试。应聘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件,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聘用资格。
(三)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业务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如有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四、待遇
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我单位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工资转正后1900元(含“五险一金”公助部分)。食宿需自理。
被聘用人员要自行与原单位办理好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聘用手续办理后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应聘者负责。
原标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3日
住房公积金开户报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我单位自2014年12月22日成立,单位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职工10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10%执行,自2015年08月开始汇缴。
单位公章 2015 年 7 月 22 日
提取办理指南
[2015-12-16 16:12]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三、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7.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款、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8.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至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或单身的面签《婚姻声明》;
③《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
转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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