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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时间:2018-05-05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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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一篇_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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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管人[2009]102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

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评审工作的通知

团各区(县)委、相关局(公司)团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管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的创建工作,团结带领广大青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共青团号”管理条例(修订稿)》的有关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2008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房管行业中获得区、县、局(公司)、市属单位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称号满一年以上的集体,属于本次市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

申报范围。

二、主要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不低于该集体总人数的60%;党团员和入党、入团积极分子人数占相当比例并发挥重要作用;号长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是该集体党政负责人之一;该集体一般按照行政建制设立或具有相对稳定性。

2、符合《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活动实施细则》的标准要求。

3、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并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创建计划、创建措施,取得明显的创建成效。

4、在职业道德、人才培养、创新创效、信用建设、遵纪守法、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5、积极参与2008年“迎奥运,迎世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优质服务示范行动、“我与节约同行”节能减排创新创效示范行动、千家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服务千名困难青少年等2008年上海青工系统共青团组织重点工作,以及房管行业推进住房保障、旧区改造、市场监控、住宅建设、物业管理等重点工作,并且成效明显。

三、申报材料

1、被命名为2007年度上海市房管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的集体直接上报(见附件1)。

2、除上述集体外,各单位团委按照不超过区、县、局(公司)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集体数量10%的比例上报。

四、申报要求

1、要求申报的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须编制2008年度上海市房管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集体需统一填写《2008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材料包括08年度创建目标、创建计划、创建特色、取得成效和09年创建计划等内容。

3、各区(县)、相关局(公司)团组织请于2009年4月10日(周

五)前将申报汇总表(附件2)、申报表(附件3)统一报送到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办公室(市房管管理局团委)。

联系人:唐磊 俞文静 ,联系电话: 23116113,23116195,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014室,邮编:200003。

五、评审方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交通青工委等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将于4月中旬对申报集体进行评审。

附件1:2007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集体名单 附件2:2008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汇总表 附件3:2008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1:

2007年度房管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集体名单

(共29家)

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窗口

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窗口

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受理处

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窗口

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窗口

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审核部

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受理窗口

西部集团真如物业有限公司真光五八管理处

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兆丰别墅管理处 新长宁集团房产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

虹房集团宏阳物业有限公司特种工程队溧阳青年组 卫百辛集团延吉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北区物业管理处 卫百辛集团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年管理站 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销售置换有限公司

浦东房地产集团欣达房产服务公司质量管理小组 上海德律风物业有限公司市场业务部

上海城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

上海永业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永业公寓项目部 金玉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保部甲班

新黄浦酒店公寓前台班组

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技术科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上海市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房屋维修监督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二篇_2014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示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

微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篇_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

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各区(县)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

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等。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逐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条形码落户管理。

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管理部门,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八、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

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对涉及相关价格涵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四篇_2015上海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2015上海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的要求,经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察,拟录用以下人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本单位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1月6日-1月12日

联系电话:23116115

更多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关注:21世纪人才网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

2015年1月6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五篇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上海杨浦 2010-09-14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大小:小 中 大】

二○一○年八月七日

沪府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标准 通知

【字号大小:小 中 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18:19:44

提要: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讯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原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六篇_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shanghai/)制作 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财务管理岗位,职数1人

2、人事管理岗位,职数1人

3、档案整理岗位,职数1人

4、复核办件岗位,职数1人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1)财务管理岗位:从事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2)人事管理岗位:从事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等相关工作

(3)档案管理岗位:从事档案接收整理等相关工作

(4)复核办件岗位: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流转、审核等相关工作

2、招聘对象与条件

(1)财务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类或会计学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会计上岗证、具有房管系统相关工作经历。

(2)人事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人事管理工作经历或房管系统工作经历,具备会计上岗证的优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档案管理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图书档案学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房管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经历。

(4)复核办件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历或房管系统工作经历。

具体岗位要求详见“2015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后)。

三、招聘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统一笔试加面试的方法进行。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数1∶1比例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由单位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报名时间2015年5月13日-5月19日,具体报名考试办法详见“房地人才网”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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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更多公告信息动态请关注:上海事业单位招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2015年5月7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七篇_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 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3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编 制 说 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 录

1总则„„„„„„„„„„„„„„„„„„„„„„„1 2规划与环境„„„„„„„„„„„„„„„„„„„„2

2.1规划设计„„„„„„„„„„„„„„„„„„„„2

2.2交通„„„„„„„„„„„„„„„„„„„„„„3

2.3住区环境„„„„„„„„„„„„„„„„„„„„4 3住宅设计„„„„„„„„„„„„„„„„„„„„„6

3.1设计原则„„„„„„„„„„„„„„„„„„„„6

3.2单元设计„„„„„„„„„„„„„„„„„„„„6

3.3套型设计„„„„„„„„„„„„„„„„„„„„6 4综合配套„„„„„„„„„„„„„„„„„„„„„9

4.1配套原则„„„„„„„„„„„„„„„„„„„„9

4.2市政公用配套„„„„„„„„„„„„„„„„„„9

4.3公建配套„„„„„„„„„„„„„„„„„„„„11

4.4绿化配套„„„„„„„„„„„„„„„„„„„„12

4.5交付条件„„„„„„„„„„„„„„„„„„„„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14

5.1建筑节能„„„„„„„„„„„„„„„„„„„„14

5.2住宅装修„„„„„„„„„„„„„„„„„„„„14 6工程质量„„„„„„„„„„„„„„„„„„„„16 条文说明„„„„„„„„„„„„„„„„„„„„„18 附录一 用词说明„„„„„„„„„„„„„„„„„„29 附录二 名词解释„„„„„„„„„„„„„„„„„„30 附录三 装修基本配置表格„„„„„„„„„„„„„„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35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1.0.3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结合自身特点,突出以人为本,按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标准,建设适应上海现代普通居民生活居住水平,“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宜居社区,并争取达到《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A级住宅的性能要求。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倡导工业化生产方式,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逐步推广住宅全装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注重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安全和质量监管,严防住宅质量通病,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积极采用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8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的强制性要求。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2354/

推荐访问:上海住房保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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