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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含周末吗

时间:2018-04-30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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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一篇_上海市婚假之五大常见问题

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注册结婚登记后或者举办好婚礼,新人们就会筹划着浪漫的蜜月之旅,这时候就遇到了关于婚假的五大常见问题,今天让我们来一一解开。

问题一:婚假和晚婚假到底有多少天?

新浪微博粉丝“科比好好的就行”询问:上海婚假有几天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公民,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至于晚婚假的天数,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网民“JAS_波仔_发福了”,你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25周岁,能够享受七天的晚婚假。因此,在上海,晚婚的初婚者能享受10天的婚假和晚婚假。

问题二:晚婚假遇到双休日能顺延吗?

婚假和晚婚假加在一起有10天,那一定会遇到一个双休日,粉丝“风筝木木三”想知道:晚婚假遇到双休日顺延嘛?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这个文件只规定婚假和晚婚假10天连休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并没有规定遇到双休日时也可以相应延长。如果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婚假、晚婚假可以相应延长,那么,新人可以享受多两天的“福利”。当然,如果单位规定遇双休日时不顺延也不算错。

问题三:再婚能享受婚假吗?

现代社会婚姻情况比以往更复杂,再婚等情况存在着。新浪微博粉丝“神子殿”就问了:再婚的人能享受婚假吗?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晚婚不仅看结婚者的年龄,还要看是否初婚。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一方符合一方适用,双方符合双方适用。

所以,粉丝“Miss法兰妮”概括得很正确:“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不管是初婚、再婚,都可以向单位申请婚假。但是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

问题四:婚假工资怎么计算?

有的网民问了:休了婚假,那么婚假工资会打折吗?《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五: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有粉丝咨询:职工在当年度已经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在这里,小编告诉大家,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享受了婚假,还能继续享受年休假的。

参考资料:

规定参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二篇_2014年婚假多少天 工资怎么算

2014年婚假多少天 工资怎么算

2014年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多少天?婚假刚好碰上国庆假期怎么计算?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来给大家一一解答:

一、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二、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晚婚的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晚婚假天数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三、婚假碰上法定假日: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但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一般这样操作: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

所以请婚假最好在过完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后开始请假。

四、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参考资料来自于:

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三篇_出勤与请休假规定

出勤、加班与请休假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三、责任:

(一)、前台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公司负责人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审批;

(三)、行政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辅助执行。

四、考勤

(一)、考勤管理: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月员工出勤情况。

(二)、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9:00-12::00, 13:00-17:30;每周5天工作制(周一 到周五)。

(三)、考勤办法:

1.打卡考勤制:对于实行正常工作制的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记者每天 报到打卡,出勤统计以当时打卡为准,并依此核发薪资。

2、员工上、下班应在指定处签到或打卡(因公外出除外)。因公务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签到或打卡,需填写《外出登记表》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按缺勤论处。

3、打卡记录严禁私自涂改,一经发现予以除名。

4、因停电或考勤机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打卡时,均需到前台备案签到。

5、因特殊情况未能打卡者,事后应注明原因,登记在考勤簿上,由行政部人员,上级领导签字,否则视为旷工。

6、无故不打卡或不填写考勤簿者,作为旷工处理。

7、迟到、早退:

(1)按规定时间没有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未到规定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2)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50元,超过10分钟作为旷工处理。

(3)迟到、早退的按规定扣工资,且不能用其他加班充减。

(4)如遇雨、雪等恶劣天气,视当时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5)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予以罚款或开除。

8、擅自离岗:

未经申请批准擅自离岗在1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1小时到2小时的,罚款40元;2小时以上不足半天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9、旷工:

未经请假没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每月连续旷工3天(含3天)及以上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且以自动离职处理,停发所有费用。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

(1) 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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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超过请假时限且未及时向公司领导请示;

(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 被公安部门拘留;

(5)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10、未打卡

因公出(含出差、本市内公事外出)等原因未能及时打卡,事后应尽快到考勤管理员处登记到达或离开公司的时间,并由考勤管理员登记主管部门签字方后方为有效。

五、加班

(一)、各部门必须加班时,需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平时临时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每月结考勤前报行政部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计算加班时间。但各部门加班不能超过《劳动法》中规定的时间。

(二)、加班、加点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少于60分钟的不按加班处理。

(三)、未经负责人签字,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补偿原则上以调休为主,以服从工作为前提,员工如需要调休,需提前填写《调休单审批表》,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调休。每次调休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当月发生的加班,原则上当月安排调休,特殊情况无法安排调休的可累积,当年累计加班未调休的跨年最多保留7天调休。调休时间标准:工作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工

作日加班,应于加班当天下午17:00前将部门的加班情况汇总至《加班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送至行政部备案。周末加班者,应于周五下午17:00前将部门加班情况汇总至《加班审批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送至行政部备案。紧急事件需加班的,可电话向公司负责人申请加班,事后补填《加班审批表》。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的加班情况,做好有关调休和加班统计工作。

六、请假

(一)、请休假是指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全薪假期,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看护假、调休假等假期。请假是指员工按规定享受除休假以外的假期,包括病假、工伤假等。

请假及请休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应事先到前台领取“请假单”进行填写,并注明请假内容和详细理由。1 日以内(含)的请假,由直接上级负责审批;1日以上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员工按规定权限获批后,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清楚,方属于履行完请假手续,且在离岗 前通知考勤管理员;

2、因特殊情况(仅限于生病、个人/家庭发生重大紧急情况,事后可提供确凿证据)不 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设法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事后书面补办请 假手续,如在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未履行电话请假程序者,不得补请病、事假,以旷 工处理。病/事假不得事后用年休假、调休抵补。

3、请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生病住院可凭医院证明上班后补)。 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必须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4、病假必须附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若无此证明,则由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做 事假或旷工处理。

5、年休假应提前48小时书面申请,经过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可休假天数,报有权审 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

6、调休假应提前48小时书面申请,经过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可休假天数,报有权审 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休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7、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提供二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由公司负责人批准,按国家工伤 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8、休探亲假的应同时附书面申请。

9、有权审批人员对员工请假或补请假理由,应认真审核,如有疑问应要求员工提供确 实证据,方可准假。

10、员工在假满返岗第一天,应及时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如提前返岗须领导签字确 认。

(二)、假期种类

1、年休假

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一定期限的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核定方法:

(1)年休假为5天。

(2)新入司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起开始享受休假。

(3)新入司员工按可开始享受休假当年实际工作天数,与全年天数占比核定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精确至天。员工离职当年可休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已工作天数与全年天数占比核定,四舍五入精确至天;若离职前已休年休假超过其可休天数,则超出部分扣减日薪。

员工使用年休假,每次至少1天,最多分为5次使用,且不得跨年度使用。

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下列期限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已休的年休假作事假处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假期按工作日计,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

员工在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内,一切待遇不变。

员工休年休假须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履行书面申请和审批手续,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休假天数视为自动放弃,也不可结转到以后年度。

2、病假

公司员工从入司之日起即可享有病假。病假工资按日薪60%发放。每月病假不得超过3天。

因病请假半天以上者,须提交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加盖该医疗机构病假证明专用章。一次病假时间在1天及以上,须同时提供病历、检验单和医药费发票等。

无合格证明材料的病假,不予准假。公司可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是否可请病假以指定医疗机构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查的,自要求应当复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不良、不当行为(例如吸毒等),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招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不作病假处理,以旷工论。

病假跨年度者,其假期应连续计算,但统计上可截年统计。请假不满1天者,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1天计。

3、事假

公司全体员工均无事假,可以申请调休。

4、工伤假

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工伤情形,经劳动保障综合管理部门认定且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有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员工受到事故伤害,在劳动保障综合管理部门工伤认定之前,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先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请病假。确属工伤情形,凭劳动保障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保障综合管理部门指定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休息证明,按权限报批变更为工伤假。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

工伤假期间,员工原待遇不变。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已评定伤残等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5、婚假

公司员工办理入司手续后,经法定程序履行结婚手续的,可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一年内休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根据上海地方法规,符合晚婚条件可以增加7天晚婚假。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一年内,员工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婚假者,均不给予补偿。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婚假含双休日,且应一次性休完。如果遇到法定假日,则顺延。

员工在规定的婚假期内,待遇不变。

6、丧假

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四篇_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青岛市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目录

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哺乳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

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三、法定节假日与加班工资

①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五篇_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请假规定

一、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 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四、探亲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包括周末也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婚假包含周末吗 第六篇_考勤管理规定

员工考勤规定

(1.3版)

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两种。

(一)定时工作时间

夏季: 8:30-18:00 ; 午餐时间: 12:00-13:30

冬季: 8:30-17:30 ; 午餐时间: 12:00-13:00

注: 员工上下班应按规定考勤签到,因事须请假的应提前办好请假前的工作交接,保障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不定时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的部分岗位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间,时间安排见相关部门的考勤值班表。

注:因国家规定变更或公司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将另行通知,职工应执行公司另行通知的作息时间安排。

(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1.员工休息日:周日

周六公司可适当安排工作总结、培训、趣味比赛等公司或部门活动。

2.员工法定节假日:(共十一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注:如国家法规变动将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由于工作安排或工作性质等特殊原因,经公司决定可以调换休息日。

二、迟到、早退与旷工

(一)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全月累计迟到、早退满两次,按缺勤半天计算,满四次按缺勤一天计算;以此类推。

(二)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全月累计早退满两次,按缺勤半天计算,满四次按缺勤一天计算;以此类推。

(三)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四)旷工:

1、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

2、未按审批手续申请休假或未经所属主管批准,擅自不出勤者;

3、休假假期己满,未办理补假手续或未取得批准,无故不出勤者;

4、其他经公司认定按旷工论处的行为;

5、凡被公司认定为旷工者,除扣发工资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惩罚。

6、职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 假期规定

(一)病假

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不能上班时,应于休假前向所属领导请假,经所属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1、请病假或就诊一天,员工应出具由所在地社区门诊的就诊证明,加盖印鉴并附带联系方式供人力资源部核实备用,未出具证明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自动按事假记录请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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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病假时间超过二天,需在病假后携带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休假证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方为有效病假,否则一律视为病假无效,病假期间薪资核算方法 如下:月度发薪额/30*70%*请假天数。

3、长期病休: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连续病休超过15天的,按长期病假处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可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病休待遇,见附表:

4、病假最小休假单位以2小时计算,两小时以内的请假按2小时计算(2小时之内的请假,员工务必及时签、交请假单并及时回人力资源进行销假,否则按0.5天事假计算),超过2小时的按0.5天计算。

5、公司有对员工病假的鉴定权,不合理的病假公司保留不承认病假有效性的权利。

6、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上班工作者,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休长期病假的员工恢复身体健康重新工作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指定医院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或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恢复工作。

8、本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务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等需要请假时,需事前向所属领导提出申请,需明确注明因何事请假、请假时间范围等详细信息,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2、事假最短周期以2小时为限,两小时以内的请假按2小时计算(2小时之内的请假,员工务必及时签、交请假单并及时回人力资源进行销假,否则按0.5天事假计算),超过2小时的按0.5天计算,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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