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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时间:2018-04-21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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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一篇_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二篇_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评分标准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评分标准

2010-09-10 11:21:03|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 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

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三篇_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打分

Ⅰ、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Ⅲ、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

Ⅳ、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 0分

Ⅴ、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Ⅵ、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注:该打分标准自2002年起实施,到发文时仍然在用。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四篇_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对象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 内容:申请函应向_______提出

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引进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内容:申报单位出具

3.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容:外商投资单位出具

4.录用名册(1份) 内容:一式三联

5.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内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个人材料

1.《引进人才登记表》(2份) 内容:由申报单位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笔迹统不得涂改。首页的单位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次页的工作单位应填调动前的工作单位,档案和人事关系已经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代理的应填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应完整填写迁出迁入的详细地址及派出所确切名称,第三页的配偶情况未婚者填无,爱人已在沪者应详细填写爱人情况,第四页的应填写意见加盖公或出具同意调出函。空白表格复印有效。

2.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1份) 内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认定

3.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1份) 内容:需申报单位盖章

4.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函(1份) 内容:原籍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盖章

5.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或已婚未育证明(1份) 内容:未婚证明须盖章,原籍档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证复印件(3份)

7.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内容:须盖章

8.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业务考核(1份) 内容:须盖章

9.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参加邪教的证明(1份) 内容:须盖章

10.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内容:学历证书原件需鉴定,高级职称需要证原件及批复复印件

11.被引进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 内容: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进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1份) 内容:自己买房则需房产证;如落户直系亲属家,则需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如落户非直系亲属家,则需该户主当地派出所同意证明、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

13.被引进人员近期体检报告(1份) 内容:上海区级以上医院

14.随迁人员的资料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上海高科技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办理须知 2011/5/27/9:51来源:

一、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及待遇

1、本人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可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根据沪教委基[2002]60号文件,子女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可享受上海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在上海参加中考和高考,可报考上海各类高中及大学。

3、出国签证可在上海当地予以签发,并可免签证赴香港旅游。

4、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5、可享受其它上海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二、申请材料清单

请按下列顺序准备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鉴定报告

(2)专业技术证书、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税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簿

★(6)结婚证

★(7)出生医学证明

★(8)独生子女证

注:16周岁以上需提供子女目前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9)在沪住所证明:

如购房:需提供产权证

以下情况需提供居委会证明:

如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盖有中介公司公章)或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协议 如借住:需提供亲属户主同意借住的证明信,产权证及身份证

★(10)健康证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常规体检,有效期为近3个月内)

(11)需要所在单位(需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③劳动聘用合同

④员工登记表

⑤单位介绍信

★(12)照片

①个人照片(1寸和2寸各两张)

②结婚证照片1张

③子女周岁照片1张

注:带★为必备材料

三、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封面加

2、提供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申办时距离截止日期具有半年以上的有效期);

3、在沪住所证明:

如购房:需提供产权证

以下情况需提供居委会证明:

如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盖有中介公司公章)或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协议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 第五篇_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Ⅰ、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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