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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

时间:2018-04-17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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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 第一篇_201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资料

201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知识宣传

2016年10月10日是第二十五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宣传的主题为“心理健康,社会和谐”,意在表明每一位公民的心理健康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共同承担防治责任和义务,推动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保护和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创造和谐美好社会。

世界精神卫生日的由来: “世界精神卫生日”是由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在1992年发起的,时间是每年的10月10日。2000年是我国首次组织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至今已先后举办了16届活动。

一、精神健康是健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精神疾病不代表精神健康。每个人不仅需要身体健康,也需要精神健康。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

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又称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恰当地评价自己、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压力、有效率地工作和学习、对家庭和社会有所贡献的一种良好状态。主要包括以下特征:智力正常;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自我意识良好;思维与行为协调统一;人际关系融洽;适应能力良好。

精神卫生问题,又称心理卫生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存在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人都会存在精神卫生问题,自己可能意识不到。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是指精神活动出现异常,产生精神症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达到足够的频度或持续时间,使患者的社会生活、个人生活能力受到损害,造成主观痛苦的一种疾病状态。

现行的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将精神疾病分为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10大类为:

1.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老年期痴呆。

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如酒精依赖综合征。

3.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4.心境(情感)障碍。如抑郁症和躁狂症。

5.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如焦虑症。

6.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失眠症。

7.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如偏执型人格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即通常所说的智力低下。

9.心理发育障碍。如儿童孤独症。

10.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如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二、精神健康和精神疾病与躯体健康和躯体疾病一样,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决定的。

影响精神疾病发生的生物学因素包括年龄、性别、遗传、产前产后的发育情况、躯体疾病和成瘾物质等。如有精神疾病家族史的人要比没有精神疾病家族史的人容易患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和躯体疾病相互影响,精神疾病会加重躯体疾病,患有躯体疾病也会增加患精神疾病的危险性。影响精神疾病发生的心理因素包括人的个性特征、对事物的看法、应对方式和情绪特点等。如心理负担过重、对各种生活事件的心理反应大,均可能诱发精神疾病。 影响精神疾病发生的社会因素包括生活中的各种大事、意外事件和不良事件、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文化、环境等。如天灾人祸、亲人亡故、工作或学业受挫、婚姻危机、失恋等重大生活事件是诱发精神疾病的重要社会因素。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着人生的各个阶段。各因素之间的良性作用是精神健康的保护因素,反之则是精神疾病

发生的危险因素。当危险因素作用达到一定程度,会导致精神疾病的发生;而通过消除危险因素、加强保护因素可以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促进精神健康。

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各种精神卫生问题,重视和维护自身的精神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1、婴幼儿(0-3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养育方式不当所带来的心理发育问题,如言语发育不良、交往能力和情绪行为控制差。家长多与孩子进行情感、语言和身体的交流,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是避免婴幼儿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2、学龄前儿童(4-6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难以离开家长、与小伙伴相处困难。处理不好,易发生拒绝上幼儿园以及在小朋友中孤僻、不合群等问题。鼓励与小伙伴一起游戏、分享情感,培养孩子的独立与合作能力,是避免学龄前儿童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学龄儿童(7-12岁)和青少年(13-18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学习问题(如考试焦虑、学习困难)、人际交往问题(如学校适应不良、逃学)、情绪问题、性心理发展问题、行为问题(如恃强凌弱、自我伤害、鲁莽冒险)、网络成瘾、吸烟、饮酒、接触毒品、过度追星、过度节食、厌食和贪食等。调节学习压力、学会情感交流、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兴趣爱好,是避免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3、中青年(19-55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如工作环境适应不良、人际关系紧张、就业和工作压力等带来的问题;与家庭相关的问题,如婚姻危机、家庭关系紧张、子女教育问题。构建良好的人际支持网络,学会主动寻求帮助和张弛有度地生活,发展兴趣爱好,是避免中青年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4、中老年(55岁以上)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退休、与子女关系、空巢、家庭婚姻变故、躯体疾病等带来的适应与情感问题。接受由于年龄增大带来的生理变化,建立新的人际交往圈,多参加社区和社会活动,学习新知识,拓展兴趣爱好,是避免中老年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5、各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交通意外、暴力事件等,除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外,还会引起明显的心理痛苦,严重的可引起精神障碍。认识突发事件带来的心理变化,积极寻求心理支持和救助,是避免突发事件导致的精神卫生问题的可行方法。

四、我国当前重点防治的精神疾病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和老年期痴呆。

五、怀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要及早去医疗机构接受咨询和正规的诊断与治疗。 怀疑有明显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者,要及早去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或心理科进行咨询、检查和诊治。如发现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等周围人有明显的言语或行为异常,要考虑他可能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应及时劝告其去医疗机构检查。心理行为问题的处理,以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为主,辅以社会支持和药物对症治疗。在精神疾病的治疗方面,目前已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以及心理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方法。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者,应及时接受正规治疗,遵照医嘱全程不间断按时按量服药,以达到最好效果。不愿意接受治疗、不正确治疗或不规律服药,会导致病情延误、难以治愈或复发。通过规范化的治疗,多数患者可以治愈,维持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六、精神疾病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精神疾病的防治分为三级。

一级预防主要是增强精神疾病的保护因素,减少危险因素。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改善营养状况、改善住房条件、增加受教育的机会、减少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培养稳定良好的家庭氛围、加强社区支持网络、减少成瘾物质的危害、防止暴力、进行灾难后心理干预、开展健康教育、发展个人技能等。

二级防治是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控制疾病,降低危害。为此,需要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为骨干、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三级防治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以减少残疾和社会功能损害、促进康复、防止疾病复发。为此,需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采取乐观、开朗、豁达的生活态度,把目标定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适对社会和他人的期望值,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等,均有助于个人保持和促进精神健康。

七、关心、不歧视精神疾病患者,帮助他们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精神疾病患者和躯体疾病患者一样,也是疾病的受害者,应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社区不应歧视精神疾病患者,要创造条件帮助患者康复。单位和学校应该理解、关心和接纳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八、常见心理疾病

(一)抑郁症:抑郁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抑郁症发病率很高,几乎每7个成年人中就有1个抑郁症患者,已成为全球疾病中给人类造成严重负担的第二位重要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痛苦。但是,双相抑郁症却很少被人们所了解,双相抑郁症的症状容易被忽略,如果不及时进行正确的治疗,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意外不到的伤害。双相抑郁症首次发病多在16-30岁之间,女性患者多于男性。它是躁狂抑郁症中最常见一种疾病表现,是一种能够引起患者心情大起大落变化的疾病。患者的心情可能就会有极度亢奋,突然转变为极度忧伤抑郁,即在心情的两极间波动。而在平时,患者又是正常的。引起抑郁症的两大原因有关专家指出抑郁症的致病原因可以分为非心理原因和心理原因两种情况。

1、引起抑郁症的原因之非心理原因:1)药物的副作用。药物可以治病,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忧郁症。服用治高血压、心律不齐和其它类固醇药物,如果发现有忧郁症状,应立即请医生诊断2)甲状腺问题。甲状腺不正常是引起忧郁症的主要原因之一。3)经前综合症。许多妇女都有经前综合症,但其中只有5%患严重忧郁症影响日常生活。主要症状有:强烈饥饿感、哭泣、行为异常。4)缺乏运动。研究表明,缺乏运动会导致忧郁症。

2、引起抑郁症的原因之心理原因:人生活在社会中,其寿命、健康和疾病无不与之息息相关,人们观察、烦恼、幸福、悲痛、舒畅、焦虑等,这一切维持或破坏人的正常生理功能的情绪都与社会紧密相连。生活中凡能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严重的精神创伤都会引起抑郁症的心理因素。

(二)焦虑症:焦虑症是精神上的疾病,焦虑症的表现具有持久性的焦虑,紧张不安和内神经紊乱脑功能失调等诸多症状,焦虑症的表现还常常会引起运动性不安和躯体上的不适感。焦虑症常发病于中青年,男女发病率没有明显的差异,不过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压力也随之而来,导致的是焦虑症患者数量的上升,为了降低焦虑症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了解焦虑症的表现是很重要的。焦虑症的表现持续在6个月以上,症状可以分为四个类型:1、身体紧张:这个指的是焦虑症患者常常觉得自己不能放松下来,全身紧张。他面部绷紧,眉头紧皱,表情紧张,唉声叹气,有的时候会坐立不安,来回徘回,总觉得是要有什么事情要发生不能安心,但是自己又说不出到底是怎么回事。2、自主神经系统反应性过强:焦虑症患者的交感和附交感神经系统常常超负荷工作。患者出汗、晕眩、呼吸急促、心跳过快、身体发冷发热、手脚冰凉或发热、胃部难受、大小便过频、喉头有阻塞感等一系列的身体上的不适。

3、对未来无名的担心:焦虑症患者总是为未来担心。他们担心自己的亲人、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健康,始终是不能够让自己放松下来,以至于导致很疲劳。但是还是控制不住的担心焦虑。至于是为什么自己也说不清楚。

4、过分机警:焦虑症患者每时每刻都像一个放哨站岗的士兵对周围环境的每个细微动静都充满警惕。由于他们无时无刻不处在警惕状态,影响了他们干其他所有的工作,甚至影响他们的睡眠,不能够保持正常的生活规律习惯,这导致的是引起身体上的各种不适,家庭生活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调节焦虑症的精神良方:

1.睡眠充足:多休息及睡眠充足是减轻焦虑的一剂良方。

2.保持乐观:当你缺乏信心时,不妨想像过去的辉煌成就,或想像你成功的景象。你将很快地化解焦虑与不安,恢复自信。

3.幻想:这是纾解紧张与焦虑的好方法。幻想自己躺在阳光普照的沙滩上,凉爽的海风徐徐吹拂。试试看,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4.深呼吸:当你面临情绪紧张时,不妨作深呼吸,有助于舒解压力消除焦虑与紧张。

5.转移注意力:假使眼前的工作让你心烦紧张,你可以暂时转移注意力,把视线转向窗外,使眼睛及身体其他部位适时地获得松弛,从而暂时缓解眼前的压力。你甚至可以起身走动,暂时避开低潮的工作气氛。心理专家指出,克服焦虑症最有效的方法,关键在于自我的坚持与努力。焦虑症是一种心理疾病,想治愈,还需从根本上解开患者的心病,还需长期的维持式自我调节。

如何有效地改善睡眠质量:

如何有效地改善睡眠质量,一直是困扰当代人的心理难题。我们知道,如果长期睡眠不足而又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话,势必会对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健康带来意想不到的影响。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改善睡眠质量呢?下面我们给出了几个小建议。

1、保持有规律的作息时间

失眠患者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作息时间。人体是有一定的生物钟的,不规律的生活和睡眠习惯会破坏这种生物钟导致睡眠障碍,所以日常要保持规律的作息习惯,早睡早起,睡眠时间在6小时以上最佳。

2、适当运动可以促进身心健康

精神健康网睡眠专家指出,每天运动30分钟,可以帮助提高新陈代谢,血液循环,促进大家的健康睡眠。不过要注意,睡前尽量避免做运动,睡前运动会干扰你的睡眠,运动时间最好是在睡前6小时左右进行。

3、阳光是睡眠的好朋友

如何有效地改善睡眠质量?阳光是生物钟和睡眠的好朋友,晒晒太阳可以让你的身体适应生物钟的调整。

4、享受睡前时光,有助快速入睡

睡前可以做很多事情,来帮助自己尽快入睡。譬如洗个热水澡、阅读书籍、听些轻松的音乐等等。充分的放松,享受睡前时光,可以帮助你尽快睡着。

让我们关注心理健康!打开心灵之窗,用一颗心,照亮一颗心,用一份爱,温暖一个人。

精神健康 第二篇_精神卫生宣传资料

【精神健康】

精神卫生宣传资料

一、精神健康是健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精神疾病不代表精神健康。每个人不仅需要身体健康,也需要精神健康。

二、精神健康和精神疾病与躯体健康和躯体疾病一样,是由多个相到作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决定的。

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各种精神卫生问题,重视和维护自身的精神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当前重点防治的精神疾病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和老年期痴呆。

五、怀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要及时去医疗机械接受咨询和正规的诊断与治疗。

六、精神疾病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

七、关心、不歧视精神疾病患者,帮助他们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

八、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促进精神健康和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健康(health)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

【精神健康】

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又称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恰当地评价自己、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压力、有效率地工作和学习、对家庭和社会有所贡献的一种良好状态。主要包括以下特征:智力正常;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自我意识良好;思维与行为协调统一;人际关系融洽;适应能力良好。

精神卫生问题(mental health problems),又称心理卫生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存在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人都会存在精神卫生问题,自己可能意识不到。

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又称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是指精神活动出现异常,产生精神症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达到足够的频度或持续时间,使患者的社会生活、个人生活能力受到损害,造成主观痛苦的一种疾病状态。

现行的国际疾病诊断分类将精神疾病分为10大类为:

1、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老年期痴呆。

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如酒精依赖综合征。

3、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4、心境(情感)障碍。如抑郁症和躁狂症。

5、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如焦虑证。

6、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失眠症。

7、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如偏执型人格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即通常所说的智力低下。

9、心理发育障碍。如儿童孤独症。

10、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如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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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儿童青少年健康使用互联网适度游戏、不占学习时间、诚实友好交流、拒绝不良信息、不沉溺虚拟时空。

精神健康 第三篇_精神卫生公众健康咨询活动记录

 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公众健康咨询)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2013年10月10日

金川镇卫生院

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方案

以年初公众健康咨询活动计划为目标,组织人力、物力,选择适合场所,围绕卫生主题宣传日宣传内容为准,大力提倡以“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为口号的精神卫生知识的主题宣传日宣传咨询活动,特制此方案。

一、 组织人员

此次活动由公共卫生办公室主任陈延奇负责现场秩序及摄象工作,由金川镇卫生院韩慕芳医师负责为此次活动现场的居民进行现场答疑工作。

二、 活动主题

2013年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 主题宣传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要求,响应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事业,设立临时咨询台,一方面接受百姓的健康咨询,一方面向群众免费发放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单。

三、 宣传对象

金川村居民、外地人群长期居住本地、流动人群。

四、 目的

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精神疾病的防治知识,提高我乡居民对精神疾患的认识与防护,如何正确治疗精神疾患及关爱精神病患者创造健康美好的生活。

五、 工作目标

扩大知识的影响面,使我乡辖区小庙子村的居民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与满意率大幅度的提高,对金川镇以后对于精神疾患的防控工作顺利进行,降低精神疾患的发病率,提高我乡居民的健康体质。

金川镇卫生院

2014年10月10日

健康教育公众咨询记录

咨询内容:

一、我国精神卫生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解答内容:

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内容:

二、精神疾患的心理咨询在哪里咨询啊?

解答内容:

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咨询内容:

三、精神障碍的人群有合法权益吗?

解答内容: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咨询内容:

四、个人可以自行精神疾患吗?

解答内容:

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咨询内容:

五、住院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吗?

解答内容: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咨询内容:

六、精神疾患人群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吗? 解答内容:

国家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评估和定期随访、必要的药物剂量调整和对症处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心理支持、以及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

精神健康 第四篇_香港精神健康条例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of Hong Kong 本条例旨在修订和综合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有关的法律以及与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照顾及监管有关的法律;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及事务的处理,属患有精神紊乱的人或病人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收容、羁留及治疗,对该等病人的监护和一般地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为对年满18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治疗或特别治疗而给予的同意,其他法例条文中关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不妥当用语的删除以及附带或相应事宜。 (由1997年第81号第2条代替)

[1962年1月19日] 1962年A2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0年第35号)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条: 1 条文标题: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精神健康条例》。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L.N. 29 of 1999

条: 2 条文标题: 释义 版本日期: 01/02/1999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入院令”(hospital order) 指按照第45、49、54或54A条的条文作出的命令,或是具有效力使某人须接受治疗(犹如该人因根据上述任何一条条文所作出的命令而可被羁留一样)的命令; (由1973年第37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修订)

【精神健康】

“公职医生”(medical officer) 指全职受雇于政府或全职受雇于《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所指的医院管理局的注册医生; (由1990年第68号第24条修订)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主席”(chairman) 指审裁处主席;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

“自愿入院病人”(voluntary patient) 指按照第30条的条文已获精神病院收纳并住在该院内的人;

“低于平均的一般智能”(sub-average general intellectual functioning) 指按照魏克斯勒儿童智力测量表或按照任何标准化智力测验中的同等智力测量表是70或低于70的智商;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社会福利署署长”(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包括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订明表格”(prescribed form) 指由规例订定的表格;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修订)

“病人”(patient) 指患有精神紊乱或看来患有精神紊乱的人;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代替)

“院长”(medical superintendent) 指按照第4条的条文获委任为精神病院的院长或助理院长;

“原讼法庭”(Court) 指原讼法庭及原讼法庭法官;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代替)

“弱智”(mental handicap) 当用作名词时指低于平均的一般智能并带有适应行为上的缺陷,而“弱智”(mentally handicapped) 当用作形容词时亦须据此解释;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弱智人士”(mentally handicapped person) 指弱智的人或看来属弱智的人;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规例”(regulations) 指根据第72条订立的规例;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

“接受观察病人”(patient under observation) 指按照第31或32条的条文被羁留在精神病院的人;

“注册牙医”(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义与《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注册医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按照《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的条文注册或当作为按此注册的人;

“智商”(IQ) 指智力商数;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认可社会工作者”(approved social worker) 指社会福利署署长为施行本条例而认可的社会工作者;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修订)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 incapacity) 当用作名词时指─

(a) 精神紊乱;或

(b) 弱智,

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incapacitated) 当用作形容词时亦须据此解释;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a) 就第II部而言,指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或

(b) 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指病人或弱智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精神病院”(mental hospital) 指任何按照第3条的条文宣布为精神病院的地方;

“精神病院视察人员”(mental hospital visitor) 指按照第5条的条文获委任为精神病院视察人员而又在委任期内的人;

“精神病理障碍”(psychopathic disorder) 指长期的性格失常或性格上无能力

(不论是否兼有显著的智力减损),导致有关的人有异常侵略性或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由1988年第46号2条增补。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修订)

“精神紊乱”(mental disorder) 当用作名词时指─

(a) 精神病;

(b) 属智力及社交能力的显著减损的心智发育停顿或不完全的状态,而该状态是与有关的人的异常侵略性或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连的;

(c) 精神病理障碍;或

(d) 不属弱智的任何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无能力,

而“精神紊乱”(mentally disordered) 当用作形容词时亦须据此解释;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代替)

“精神紊乱的人”(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指任何患有精神紊乱的人;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实证病人”(certified patient) 指按照第36条的条文被羁留在精神病院的人;

“监护人”(guardian)─

(a) 与第30条适用的未满16岁的人有关时,指负责看管该人的任何其他人或指社会福利署署长;

(b) 与未满18岁而并非(a)段适用的人有关时,指负责看管该人的任何其他人; (c) 与受根据第IIIA部作出的监护令所规限的人有关时,指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该命令内指明的其他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d) 在第IVB部下,指就年满18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而根据该部获如此委任的人;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代替)

“审裁处”(tribunal) 指根据第59A条设立的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代替)

“亲属”(relative) 与一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关时,指任何下列的人,但就本定义中(b)至(i)段所提述的人而言,则指他们当中年满18岁的人─ (a) 配偶或公认配偶;

【精神健康】

(b) 子女,或其配偶;

(c)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d)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e)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f) 孙或外孙,或其配偶;

(g)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h) 侄或甥,或其配偶;

(i)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j) 任何与或曾经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代替)

“转移令”(transfer order) 指按照第52或53条的条文发出的命令;

“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Psychiatric Centre) 指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第4条辟作监狱的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 (由1973年第37号第2条增补)

(2) 为施行第7(5)条而提供的医生证明书或为施行第36及59M条而提供的意见中,至少须有一份医生证明书或一项意见是由《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所指的医院管理局为施行本条而认可为对精神紊乱的诊断或治疗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认可为对弱智的评估或判定具有专门经验的医生所提供。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由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0年第68号第24条修订;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修订)

(3) 为施行本条而推断关系时,半血亲关系须视为全血亲关系,非婚生人士须视为其母亲的婚生子女,而受领养子女须视为其领养父亲或母亲的子女。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

(4) 藉或根据本条例委予社会福利署署长的任何职能或授予社会福利署署长的任何权力,可由获社会福利署署长就有关职能或权力而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代为执行或行使。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代替)

(5) 第(1)款的条文,不得解释为单纯因滥交或其他不道德行为、性偏差,或单纯因对酒精或药物的依赖,而将某人视为患有精神紊乱或患有第(1)款所述任何一种形式的精神紊乱并因而可根据本条例加以处置。 (由1988年第46号第2条增补)

(6) 就本条例而言,凡提述“院长”之处,可解释为包括提述由医院管理局不时使用的任何其他职衔(例如“医院行政总监”)。 (由1997年第81号第3条增补)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60 of 2000

条: 3 条文标题: 宣布某地方为精神病院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1) 行政长官可藉命令将任何属于政府财产的地方宣布为精神病院,作为羁留、扣押、治疗和照顾患有精神紊乱的人之用。

(2) 行政长官可应任何不属政府财产的地方的拥有人所提出的申请,藉命令将该地方宣布为精神病院,作为羁留、扣押、治疗和照顾患有精神紊乱的人之用。

(3) 上述每项命令的公告,均须在宪报刊登。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L.N. 29 of 1999

条: 4 条文标题: 院长及助理院长的委任 版本日期: 01/02/1999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1) 行政长官可委任任何公职医生为精神病院的院长或助理院长。

(2) 行政长官可应任何并非公职医生的注册医生所提出的申请,委任该注册医生为精神病院的院长或助理院长。 (由1997年第81号第4条修订)

(3) 上述每项委任的公告,均须在宪报刊登。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60 of 2000

条: 5 条文标题: 视察人员的委任与职责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1) 行政长官可为每间精神病院委任精神病院视察人员。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2) 两名或两名以上按照第(1)款获委任的精神病院视察人员,每月须至少一次共同视察他们所负责探访的精神病院的每个部分;他们须在情况许可下,尽量观察和检查该院内每名病人,又须就有关精神病院的管理与状况与院内病人事宜在特设的簿册内记下他们认为恰当的意见。 (由1988年第46号第3条修订)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条: 6 条文标题: 转授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院长可将根据本条例所订的任何院长权力及职能转授予任何注册医生,并可用和任用精神病院任何雇员以执行根据本条例所订的院长职能。

章: 136 标题: 精神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L.N. 29 of 1999; 60 of 2000 条: 7 条文标题: 原讼法庭可命令进行研讯 版本日期: 01/02/1999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II部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及事务的处理

(由1997年第81号第5条代替)

(1) 原讼法庭可应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进行研讯,以查明在原讼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下任何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 (由1997年第81号第6条代替。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2) 上述命令并可载有指示,就属于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的性质,该人的亲属或最近亲情况,该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期间,和原讼法庭认为似属恰当的其他问题进行研讯。 (由1997年第81号第6及58条修订)

(3)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任何亲属,可提出进行该等研讯的申请,但如该人的亲属没有提出该项申请,则以下人士可提出该项申请─ (a) 社会福利署署长;

(b) 法定代表律师;或

(c) 根据第IVB部获委任为该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任何监护人。 (由1997年第81号第6条代替)

(4) 第(3)款提述的申请须以《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原诉

精神健康 第五篇_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方案

姜堰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系统。2011年纳入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占总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的40%。

(二)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重性精神病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项目职责

1、专业精神病防治机构:

(1)负责全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人员的师资培训;

(2)指导各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

(3)编制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4)参与对各单位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依据泰州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

我市精神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各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服务人员技能培训;

(3)在辖区内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及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医院)的精神卫生服务进行督导、考核。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职责:

(1)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2)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3)对辖区内建档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三、项目工作内容

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

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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