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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规

时间:2018-04-12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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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规 第一篇_2016年新法律法规清单

2016法规 第二篇_2016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6法规】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现行、部分)

说 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 部分国家法律 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 建筑行业标准 4、 水电行业标准 5、 水利行业标准

6、 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

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标准时效

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2016法规】

一 国家法律清单索引(部分)

一 国家法律清单索引(现行、部分)

2016法规 第三篇_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16

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环境、安全)

MP08表1

【2016法规】

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环境、安全)

MP08表1

2016年3月

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

MP08表1

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

MP08表1【2016法规】

2016年3月

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质量)

MP08表1

2016法规 第四篇_2016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6法规】 【2016法规】

2016法规 第五篇_2016法规知识点个人汇总

2016法规 第六篇_2016年一建《法规》教材改动及新增内容

2016一建《法规》改动及新增内容

1、 依照 2000 年 3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以下简

称《 立法法》 ) 的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 (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7) 民事基本制度; ( 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 税收、 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 9) 诉讼和仲裁制度; ( 10)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11) 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新增11,新教材P3)

2、 (五)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修改 新教材P5)

3、 (六) 地方政府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修改 新教材P5)

4、( 六) 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应当在公布

后的 30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1)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2)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3)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 应当说明对法律、 行政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 (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构备案; 经济特区报送备案时, 应当说明对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 ( 新增 新教材P6)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 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9)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 新教材P53)

6、《 物权法》 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因此, 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 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房屋征收要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 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并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臵。 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 必须按照计划和施工进度进行, 过早或过迟都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需要先期进行征收的, 征收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 新增, 新教材P54)

7、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发证

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此外,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还明确规定,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修改, 新教材 P56)

8、 三、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修改, 新教材 P59)

9、 四、 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给与单位罚款处罚时, 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新增, 新教材 P59)

10、( 一)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资产、 债券和其他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 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即所有者权利。 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 它能够更准确地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 所有建筑业企业的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承担能力。 这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显然, 对净资产要求的全面提高意味着对企业资信要求的提高。 2015 年 11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企业净资产一企业申请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以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为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规定, 一级企业净资产 1 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净资产 800万元以上(修改 新教材P60)

11、( 二)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规定: 一级企业: ( 1) 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不少于 9人; (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职称; 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且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等专业齐全; (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且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机械员、 造价员、 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 后三行全部修改, 新教材 P61)

二级企业: ( 1) 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且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等专业齐全; (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 机械员、 造价员、 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三级企业: ( 1) 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 且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等专业齐全; (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 且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机械员、 造价员、 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 5)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项。

( 三)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2016法规 第七篇_企业新法律法规清单2016.7

2016.7.更新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件清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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