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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

时间:2014-07-20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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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前景展望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前景展望 摘要:残疾人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截至2006年,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是世界上残疾人最多的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真正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必须探讨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发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相关对策,使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有所发展。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体制、对策

一、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意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固有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国家,任何一个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说,它都是回避不了的、不容忽视的,是涉及相当数量人群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生活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为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各种排斥,构建残疾人社会安全网,这对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权、稳定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身有残疾的社会成员,在失业、失学、失去抚养人或赡养人、年老、疾病、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在社会保障对象中,他们又是一种特定的保障对象,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从具体内容上看,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环境及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形式到内容都在发生着变化。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对象,其范围

已由城市残疾人扩展到农村残疾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项目,其内容已由单一的生活救济逐渐拓宽为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康复等综合保障。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取得了巨大成就:13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近4万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就业人数不断增加;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扶贫开发解决了温饱;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我国的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进展,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宾馆、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场所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12个城市开展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活动;不少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加配了字幕。全国已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5万余个,社会各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环境逐渐形成。

综观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发展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迅猛的发展。残疾人社会的地位、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在价值观上,也已经由收养救济残疾人向充分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转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已被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虽已取得了可喜成就,但由于起步较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广大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且保障的供需矛盾突出

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且严重滞后,资金投入少,保障项目少,保障水平低,保障覆盖面窄,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保障体系,这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供需缺口很大,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参与社会等方面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状况仍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在拉大,甚至有相当多的残疾人还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欠账过多,体系不完整,现有残疾人社会保障犹如杯水车薪,导致残疾人社会保障在供给与需求上的矛盾突出。

2、缺乏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中,我国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调查表明,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农村。经济欠发达

地区残疾比例高,残疾人口多。受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社会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严重落后于城市。目前全国农村残疾人群体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数量大,绝大多数残疾人在农村;二是贫困残疾人比重高,我国贫困残疾人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三是向城镇转移困难,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以及外界环境的障碍,农村残疾人很难象其他人一样进城务工,改变其生活状态。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严重缺失,这样情况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

3、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我国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特殊支持的力度不够,残疾人保障过分依赖。社会支持体系由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构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政府的直接性干预行为。非正式社会支持包括以慈善组织、残疾人组织、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志愿服务构成的群体支持和以血缘、亲缘、业缘、地缘和友情缘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对残疾人来说,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才能更好地为他们这一特殊困难的社会阶层提供基本的生存环境,帮助他们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压力,使他们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在目前农村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中,血缘和亲缘关系所提供的个体支持成为农村残疾人社会支持系统中的主要力量,而政府支持和群体支持力量较弱,效果不显著。目前农村残疾人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济收入太低,其次是生产资料及劳动力的匮乏,还有看病及子女上学的花费太大。不论是经济困难还是劳动力短缺,农村残疾人的首选求助对象都是亲戚。我国农村残疾人家庭掌握的社会资源极少,获取财富的机会远远小于健全人家庭,其经济能力往往非常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脆弱,残疾人家庭往往是当地农村经济条件最差或较差的家庭,长期缺乏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支持,家庭支持系统独木难支,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这也成为我国农村残疾人长期沦为社会底层,其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与健全人的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从社会环境来看,社会上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人道主义基础还相对薄弱。

4、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滞后,实施机制不健全,实际成效不明显。

我国目前已经建有一套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它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扶助残疾人的规定等近四十部法律法规,涉及残疾人生活、劳动、教育婚姻、权益保护、收养、继承、保险等诸多领域。虽然这些法律条款中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但很多法律原则性太强,并没有系统有效的实施办法;而且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只是停留在人道主义帮助的层面上,仅仅在道德和舆论上受到社会的监督,并没有严格的实施制度来保证。因此,要使保障残疾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

障,必须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制建设,保证实施成效。

我国现行残疾人社会保障所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对我国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革和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残疾人事业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这是由多方因素引起:政府责任缺失,家庭承担残疾人保障的主要责任;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晚、水平低;政府和社会缺乏对残疾人的特殊支持;公众的观念陈腐。要完善各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仅仅需要政府的大力倡导与组织,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响应与积极参与。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要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继续扩大社会保险尤其是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将残疾人急需的康复医疗项目纳入社会保障支付范围。要大力发展残疾人福利,逐步将残疾人特殊的迫切需求纳入福利保障范围,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要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专项生活救助,大力开展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的抢救性康复;对重度残疾人配备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与居家托养给予政府补贴。要着力发展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

2、是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更加公平、更

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加快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享有服务的覆盖面,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带动残

疾人服务业加快发展。

3、是要建立有利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

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同时,通过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要加强机构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严格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是要统筹城乡和区域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西部地区要重点发展,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服务与保障需求;中部地区要加快建设与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并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

规范化。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服务设施,构建以新农合、新农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危房改造政策和其他救助为基础,以农村残疾人就业与扶贫服务为重点,统筹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文化、权益维护等内容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格局,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

服务均等化。

5、是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要加强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学习各社会发展领域以及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探索更加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和服务模式,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能够既融于国家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大局,又能真正惠及有特殊困难和需要的残疾人,最终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残疾人带来更多和更长久的福祉。

总之,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坚持新残疾人观,残疾人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发展,达到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共享。

四、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前景展望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近日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共分四个部分: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纲要指出,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

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提高残疾人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截至目前,已经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全覆盖,正在向着全面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首善之区的目标迈进。

家住东华门街道辖区的苑师傅今天起得格外早。穿戴整齐后,他准备去参加今天的第一个活动——到社区活动中心和老朋友们唱唱歌。从楼门前的无障碍扶梯进到提早预约好残疾人专用车,再到活动中心,一路上苑师傅丝毫感受不到肢残给他的“外出活动”带来不便。(升降台)

伴随着“无障碍”改造推进,楼栋前一条条长十米、宽两米的坡道,为残疾人搭建起了走出家门进入社区的“无障碍通道”。

为最大限度的方便残疾人,北京在地铁站内配备了直升电梯或无障碍升降平台,一些站点还配备了爬楼车,所有这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都使残疾人的生活空间进一步得到延伸。截至目前,北京8条地铁线的143个站口已设置直升梯;337个站口铺设盲道和设置盲人标符。

同时,北京目前有超过2000辆的低底盘无障碍大巴投入运行,不但可方便轮椅上下,而且,车上配有专门的轮椅停靠位置。地面公交也有2835辆低地板无障碍公交车;880条道路铺设盲道共计1541公里。

【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

近日,政府又在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上推出新举措——大力度推出“九养助残办法”,将16岁以上的重度无业残疾人纳入助残服务券的使用范围,实现“养老、助残”全覆盖。残疾人医疗康复方面,截止目前,累计有四十万左右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升降台)

同时,本市不断提升残疾人精神生活质量。今天,首家残疾人曲艺培训基地同时成立。近年来,本市兴建了一批残疾人活动文化场所,市区两级成立了23个残疾人文艺团队,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专家指导队伍。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本文来自: 升降台

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三):2015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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