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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新政策

时间:2018-03-28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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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新政策 第一篇_监管新政下互联网金融将何去何从?-乐百贷

监管新政下互联网金融将何去何从?

监管新政一方面推动行业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于准入门槛、创业成本及行业标准升高等因素,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将有望从1.0版本升级到3.0版本。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监会、工信部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首个国家层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正面意义,表达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持积极姿态,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同时提出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性质及对口监管机构,同时指出相关机构将适时制定监管细则。可以说,2015年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我们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数年研究以及对监管政策的研判,认为在当前监管政策影响下,互联网金融将出现如下动向:

互联网金融从“三无”到“三有”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性增长以来,该领域基本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况。从当前监管层的动作来看,这种状况将很快大有改观。《指导意见》公布后不久,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实施细则;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年化利率等问题作了明确限定。伴随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对口监管机构确立后,互联网金融多数领域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将逐渐明确。《指导意见》以及各类监管规则的出台,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走向合法合规之路,互联网金融有望告别乱象丛生的时代。

监管细则陆续出台后,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经营活动将得到较明确的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或直接受到监管机构制止甚至惩处。基于此,一些在市场上缺乏独到优势、良好信誉或声誉的从业机构,由于失去了灰色地带的生存空间,可能从市场消失,从而加剧行业洗牌。 以P2P网络借贷业为例,当前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尚处于未盈利状态,其中对那些没有雄厚背景(如上市公司、国企)或未曾获得风投青睐的网贷平台而言,资金池是其主要维持日常运营的“诀窍”,一些平台甚至被曝出虚构借款标的或涉嫌自融。网贷平台在投资人或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客户资金,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此外,一些P2P平台为投资人做担保(或变相担保),部分P2P平台注册资金只有几十万元,但担保资金却超过了几千万、几个亿,甚至宣称可以100%保障或回购。《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新政对网贷平台中介性质的定位,意味着平台将来不得设置资金池,这将对一些“草根型”网贷平台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将来出现借贷纠纷,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声明(尽管只体现在网页、广告等媒介,而未出现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上)将被司法强化。因此,网贷平台很难再如过去一样,随心所欲地在官网作出本金∕本息100%保障之类的诱导性宣传。监管规则出台之后,网贷

机构各种营运行为将受到更多法规约束,缺乏优势竞争力的平台势将大量被淘汰。

对于真正的P2P网贷平台而言,主要扮演的是撮合借贷交易信息的角色,在监管上不会遇到障碍。这种平台即使未能获得风投,今后也可以整合到有实力的平台中。若网贷平台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运营下去,可及时宣告投资失败、关闭、清退,但一定要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不负责任,直接跑路,将可能招致法律制裁。

推动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

监管新政一方面推动行业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于准入门槛、创业成本及行业标准升高等因素,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将有望从1.0版本升级到3.0版本。 2013年,中国正式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后,对普通大众而言,初期所谓互联网金融也就是“1.0版本”,主要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其典型代表为余额宝,即一款货币基金(传统金融业务)嵌入互联网渠道销售。“1.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当时大众及一些从业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初步认识。经过几年行业快速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根据最新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其作了官方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官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开展融资等业务以及扮演重要信息中介角色的创新模式。

在2013年之前,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以互联网色彩深厚的企业居多,其中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理财超市等为主。但2013年之后,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一些具有银行背景的网贷平台开始出现,部分商业银行的金融战略问世。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其领域大大拓宽。相关业态不再仅仅是一种融资模式,而是把支付结算、第三方中介等全部纳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在此种模式下,2014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表现为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的深度融合,并催生出“互联网+各种传统金融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即“2.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其典型代表为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未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洗牌的加速,在接下来的发展趋势中,将出现 “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它不只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而是一种大金融、大互联网金融的战略。具体来说,金融版块将延伸进入实体经济,从而实现产业和金融的结合。同时,互联网将链接实体经济各个版块,推动产业与互联网互相融合。“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将产业、互联网、金融全部打通,实现了业务一体化。“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产业金融化,金融网络化,网络生态化,有利于优化配置、提高效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金融业态将发生巨大改变

《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的先后出台,打消了各金融机构此前存在的种种疑虑,纷纷深度布局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一步融合,将对金融业态产生巨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金融普惠化。金融普惠化的早期代表为余额宝,无差异地向民众提供平等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当前,金融的基础设施已经实现了普惠化,如掌上银行、网络支付、社区银行等,因此每个老百姓(603883,股吧)有机会参与其中,金融普惠化进程加快。二是金融数字化。金融从产品到服务,正在全面实现数字化。手机支付、网络支付正在大量取代现金支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全面实现支付数字化。三是金融自主化。当前互联网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已获得国家层面的积极支持,大众广泛参与和技术创新不断涌现,金融垄断正在被一点点突破,

人人参与金融正在成为趋势,金融消费自主权将掌握在每个人手中,从而推动金融自主化。四是金融综合化。当前互联网金融各大平台推出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正在朝着综合化发展,以陆金所、京东金融、蚂蚁金服下属平台为例,基本上都横跨P2P网贷、众筹、基金、股票、债券等多项领域,银行也将向证券行业发展,这种综合化趋势将越来越明显。

从草根创业转向大机构布局

在2013年前,大机构(包括上市公司、央企、民间资本集团等)基本上看不懂、看不起以及看不上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大机构开始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并在2014年逐渐开始深入布局。《指导意见》的出台,给多数大机构吃了“定心丸”,笔者调研情况显示,当前越来越多央企集团正在计划布局互联网金融,可以预见不出五年,互联网金融或成为大机构的天下。尽管从数量上看,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草根创业型企业仍占多数,但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大机构,其在知名度、获客成本、交易量、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均占绝对优势。这些大机构布局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大有后来者居上的态势。包括中国平安、蚂蚁金服(以及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等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产品众筹、股权众筹、P2P网贷、票据理财等各领域。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如用友网络、熊猫金控和一些集团公司亦全面进军互联网金融,这将进一步挤压草根创业型企业的生存空间。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市场淘汰缺乏竞争力、违法违规的机构,而部分存活的企业将走向盈利。在行业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看似无门槛,但事实上企业投入的日常运营成本巨大,包括高端人才的聘请、IT架构与网络安全维护等,大部分机构长期处于赔本赚吆喝的状况。特别是对于20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大数据风控基础,大多数处于不盈利状况。2015年,少数网贷平台开始进入盈亏平衡点或者实现少量盈利,一些理财平台由于有较高知名度,也出现盈利的可能。可以预见,未来胜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望最终实现边际成本下降和边际收益上升。

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动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项创新将直接推动监管层在监管技术与监管思维方面的创新。在技术上,今后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创新监管模式将成为趋势。在监管分工方面,地方政府也将承担部分风险处置责任,今后中央监管和地方管理协调是后续落地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比如,监管机制或参照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文件,然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和具体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也将成为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常态。《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提到了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发展中,行政监管只能涉及其中的重大问题,许多细节必须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章程及时调控。互联网时代的兴起需要新规则,也需要内生秩序,即由各个市场主体创设规则、产品流程、服务标准,然后通过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的公约、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引导行业自律。

【网络金融新政策】

当前互联网金融还是纳入式监管,即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现有的监管体系,而现有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机构监管。但诸如域名管理、信息内容管理,又涉及到行为监管。由于行为监管通常是跨行业的,而互联网上的行为往往是跨界的,从而产生协同监管问题,所以加强协同监管将成为新趋势。

网络金融新政策 第二篇_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的银行四种新模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的银行四种新模式分析 20世纪70年底至今,全球银行业共经历了三次信息技术革命盛宴。历次变革中,内地银行业都借助新变革实现了行业转型,成为浪潮之巅的弄潮儿。(真鑫贷)

从1987年内地诞生首台ATM机,银行电子化启程,后台处理系统的电子化大大提升了效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网上银行开始发端,银行零售服务模式出现深刻变革;而银行业的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来自当前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变革。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载体如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宝类产品等,都对银行的中介职能、负债来源以及客户端带来巨大冲击。

面对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金融大象”也纷纷积极尝试互联网化,从银行电商平台的建设,到直销银行、“宝宝”产品、试水P2P等方面,加快拥抱互联网金融。

然而,银行在布局互联网金融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如盈利模式存在不确定性、监管层面有不确定风险、创新与风险需要兼顾好、信息技术更替带来冲击等,需要银行业找到自身的解决路径。

“平台+融资”布局电商

由余额宝裂变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中,中国银行业并非最显眼的变革主体。不过,早在2012年内地多家商业银行就开始布局电商。如2012年6月,建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9月,交行电商平台“交博汇”正式推出。当时,提及银行系电商,业界争议

颇多,甚至有“不务正业”之嫌。

伴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开展,银行加速了在电商领域的布局。2013年11月,农行“E商管家”平台上线;9月,中行推出了自己的网络银行品牌“中银易商”;2014年1月,工行也加入银行系电商战团,推出“融e购”。

自此,五大行已经齐聚电商领域,并且大部分均遵循了“平台+融资”的电商模式。目前来看,五大行推出的电商平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打造“B2B+B2C”平台,并在平台上嵌入融资、理财等金融服务,代表银行有建行、交行;第二类是仅做B2B平台或仅做B2C平台,例如农行和工行;第三类则是中行提出的“金融生态圈”概念,推出移动金融应用商店服务。

建行最早涉足银行系电商,其善融商务上线了B2B的企业商城、B2C的个人商城和房e通。目前,建行在善融商务企业商城的融资中心,已经有7款融资服务产品,从纯线上借贷到抵押、担保贷款产品均有涉及。善融商务个人商城中还设金融超市,提供理财、基金、贵金属等理财产品。房e通则是可申请购房贷款的平台。

“建行的善融商务,实际上就是金融互联网化,因此监管方式是一样的,竞争是一样

的。”建行高管曾公开表示,将实现产品精确营销,以及定制化服务。善融商务数据显示,到2013年末,该电商平台个人商城成交金额10.35 亿元、企业商城267.47 亿元,累计成交金额277.82 亿元;活跃商户新增8297 户。

相较建行而言,其他大行的动作都没那么多。如交行的交博汇,以“企业馆”、“商品馆”、“金融馆”和“生活馆”为名,分别推出面向B2B、B2C和金融、生活的服务平台,在企业馆和商品馆、金融馆中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和理财服务;农行“E商管家”仅提供B2B的平台,为核心企业及其下游经销商提供交易平台;工行的“融e购”则仅提供B2C服务;2013年中行也推出“中银易商”,网络商务平台,包括在线产业链金融、在线微金融、在线商城等,为客户提供在线信息服务、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融资、跨境服务等。

在五大行之外,股份制银行中的民生银行也在探索电商路径。2013年8月民生电商在前海成立,目前民生电商还建立了B2B平台民生易贸、B2C平台民生商城。此外,民生电商还结合民生银行推进的小区银行推出了 O2O平台--邻帮邻家园网。

但从效果来看,银行系电商却捉襟见肘,面临如何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现在银行的电商大多还是处于存量客户和内部员工消化的状态,并没有找到更好的商业模式以及提高增量客户的渠道。”某大行人士对本刊表示,银行电商未能有所发展,还在于如何让商品的交易与金融服务更好的融合。

银行电商的未来在哪里?中信证券认为,未来银行发展电商业务可以从四个领域金融突破:首先是存量业务或客户的互联网化,即将目前线下的客户和业务向线上转移;其次是跨界业务合作,包括与银行与企业客户的网上商城服务,银行与电商客户资源共享等;第三是创新投融资业务品种;第四则是利用互联网对传统业务进行流程改造,实现产业和金融的深入结合。

直销银行“革自己的命”

如果说电商平台是基于传统银行业务对互联网金融的反击,直销银行则是银行在探寻一条颠覆传统模式的互联化道路。

今年5月份,正式上线不足3个月的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下称民生直销银行)就晒出了自己的成绩单:截至5月15日,民生直销银行开户数35万户,其中14万客户来自民生银行,16万客户来自中国电信翼支付,总资产达140亿,如意宝规模为139亿元。

【网络金融新政策】

“什么是直销银行,是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新模式。”民生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任海龙表示,直销银行就是没有实体网点,不发放实际银行卡,客户通过电脑、电子邮件、手

机电话等远程渠道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

在业界看来,民生银行无疑想“革自己的命”。如果按照民生直销银行的设想,无论是从成本还是便利程度上,都将对民生银行传统的业务部门带来冲击,而这种冲击首先就体现在对传统零售银行客户上。

实际上,最早在国内推出直销银行的是北京银行,2013年9月北京银行就与ING合作开通了直销银行。与民生银行直销银行构想有所差别的是,北京银行直销银行则是“互联网平台+直销门店”的模式。

“在客户可以获得互联网便利性的基础上,客户也是希望有面对面的服务,这也是北京银行做直销银行的核心理念,即互联网平台和实体店的结合。”北京银行零售部门人士表示。据了解,目前北京银行直销银行的网络平台仍处于内部测试阶段。

继今年2月民生直销银行上线之后,3月底兴业银行的直销银行也正式上线,开启了多家银行竞合的直销银行时代。

从直销银行的业务模式来看,以民生直销银行为例,目前聚集“存、投、汇”的功能,

网络金融新政策 第三篇_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2016年5月1日起,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各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对现行的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部分增值税规定进行了调整。继前两期税务评论分别从36号文的整体内容以及房地产业角度对此次营改增政策进行评述之后,本期税务评论我们将就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其行业影响作深入解析,谨供金融服务企业参考。

金融服务业之营改增政策要点

征税范围

36号文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文件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

销售额

贷款服务

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即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8月1日之后开展的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即有关项目不得扣除)。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该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将下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收入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对金融服务中的部分收入项目给予了免税处理,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 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

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即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即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下)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 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包括: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网络金融新政策】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3.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4.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5.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其他重要政策及征管规定

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处理: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良贷款处理: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跨境金融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含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金融服务的,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购买方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凭票抵扣进项税。【网络金融新政策】

纳税期限: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其他规定,一般按照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观察和分析

政策总体特点

金融服务业从1994年起适用营业税至今,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何根据金融服务的行业特性,设计相应的增值税制度以有利于金融服务业的平稳过渡非常具有挑战性。总体来看,本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有如下特点: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沿用

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实现平稳过渡,本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上,很大程度上沿用了目前营业税的免税处理,基本保留了原有营业税下的免税优惠(如金融企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涉农贷款利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收入免税等等)。

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

对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定义模糊的应税范围,36号文作出了多处明确。以“贷款服务”为例,业界对“利息收入”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例如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等),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而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更加剧了这一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后,36号文对贷款服务定义的进行了更新,将贷款业务定义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活动”,以正列举的方式将多项实践中常见的利息收入(参见本文之前的政策要点部分)明确统一纳入应税的“利息收入”范畴,并进一步明确“对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说,该文件从经济实质出发,对利息收入进行了诠释,有助于实现不同形式的债务融资方式的增值税税负均衡,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

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澄清

我们注意到,仍有不少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处理事项尚未在36号文中得到完全明确,有待财税部门的进一步澄清。例如,如何具体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一般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股权投资转让业务;不同类型的金融商

品其买入价如何确定;如何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或不含税销售额;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在增值税体系下应如何进行税目归类等等。

具体行业影响分析

银行业

营改增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如前所述,在原营业税制度下,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于利息收入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银行在缴纳营业税时,“利息收入”的计算口径出现分化。因此,在36号文对“贷款利息收入”的具体范畴进行重新统一界定的背景下,各银行对应税利息的认定范围可能会在营改增后发生变动,进而引起实际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以免征流转税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为例,这一概念在之前营业税实践中的理解和征管实务不一。不少纳税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宽泛,对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均作免征营业税处理。而36号文则将上述业务排除在了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范围之外(具体范围参见本文之前的政策要点部分),同时考虑到卖出回购证券等融资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对原先就上述业务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银行而言,营改增之后相关的流转税税负可能将会增加。此外,36号文规定银行联行(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免税范畴,但同一银行所属境内行与境外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可以被认定符合上述定义进而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

在实践操作层面,原营业税制度下银行一般仅在客户要求等极少数情况下才开具税务发票。营改增后,虽然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扣除,银行可能暂不需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仍可以抵扣,故而银行业可能将面临大量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鉴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量大,客户多,如何高效、合规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将对银行业提出较大的挑战。

此外,从贷款人角度来看,36号文规定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企业贷款融资环节出现中断,对于以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将无法实际获得营改增带来的融资成本降低。因此,这一政策将使得贷款融资在增值税方面不具优势。

保险业

营改增以后,从销项端来看,保险企业需就属于应税范畴的保费收入、手续费/管理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含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及转让收益)按6%缴纳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将延续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而从进项端来看,业界普遍比较关注与理赔支出有关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虽然36号文并未提及,但我们理解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是通过购入货物或服务的形式提供,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进项税应该可以获得抵扣。【网络金融新政策】

总体上,36号文对于保险行业的很多行业性问题着墨不多,如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保险公司购入赔付用的货物和劳务在实际赔付时是否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投连险、万能险等险种的非风险保费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等,均未予明确,而这些事项可能会对保险行业的流转税负和系统改造合规产生较大影响,相关处理仍待后续法规出台。

其他金融业(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与银行和保险业各自集中适用“贷款服务”和“保险服务”两大基础税目略有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增值税税目适用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承销保荐费、投资顾问费、咨询管理费等收入一般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或“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金融代理”缴纳6%增值税;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能会按“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自营证券业务则将根据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6%的增值税。除此以外,原先营业税体系下在应税范围界定方面存在一定争议的项目,如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在此次36号文中也被明确纳入“贷款服务”范畴征税,这可能会对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产生影响。

作为证券公司基础业务的证券经纪业务,其所涉及的代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和相关参与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抵扣将会对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证券公司及投资人的合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能从保证税收收入以及简化征管的角度,将由证券公司代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等收取的手续费比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将其计入应税销售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还有部分其他金融业的营业税政策,36号文并未明确其是否会被平移至增值税体系(例如证券公司提取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仍可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投资人通过资管公司、证券公司等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如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等)取得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转让收益)的,该部分投资收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目前也还未完全明朗。

应对策略建议

鉴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收机制和征管要求上有很大差异,且距离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正式实施仅剩下30多天,我们建议金融企业:

重新评估企业税负变化和内部管控现状

36号文出台之前,不少金融企业对营改增后自身可能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前期测算,并据此对业务条线、内部管理流程、系统建设/改造需求制定了初步的应对方案。正式法规发布之后,金融企业需要第一时间对其税负变化及内部管控现状予以重新评估,以便对相关应对方案做进一步的调整(如有重大变化)。而对于暂未响应营改增的金融企业而言,了解和评估营改增带来的财税影响及内控要求就更加重要。

充分了解企业现有系统对营改增的支持程度并制定合规应急方案

据了解,为了满足增值税管理的系统化要求,各大金融机构已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相关系统改造。因此,政策实施前,金融企业首先务必对自身现有系统状况进行盘点,全面了解系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增值税管理的需求。对于5月1日前暂无法通过系统生成增值税申报数据的,企业相关部门之间应尽快沟通协调,制定合规应急方案,如整理形成营改增过渡期增值税申报及合规管理的手工作业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手工计算、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及报表数据的手工调整、手工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尤其是全国性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存在网点分布广泛,且所属不同省级辖区的现状;因此,在增值税申报缴纳实务中,其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或者省级一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将直接影响金融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及税控布局。36号文规定,总分机构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经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因此对于总分机构在同一省市的金融企业,有必要了解汇总纳税的相关申请要求(包括申请流程、报备资料等)以便评估进行汇总纳税的可行性。对于跨省分布的金融机构,我们了解到这类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纳税;这类企业可以考虑由总机构牵头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密切关注实操层面的各项具体要求。

力争5月1日前初步完成增值税管理的制度建设

与营业税征管不同,增值税在(专用)发票管理、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管理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由于这些政策规定会对企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有直接影响,并对企业增值税合规管理提出要求。因此,我们建议金融服务企业在政策实施前,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内控管理要求,对企业经营业务/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力争初步搭建增值税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管理有关的制度,以确保企业最大可能地获得营改增“减税”利好。

迅速启动营改增培训预案

尽管业界对金融业营改增预期已久,但是留给广大金融服务企业的"备考"时间仍非常有限。有鉴于此,我们建

网络金融新政策 第四篇_互联网金融公司新手活动策划

互联网金融公司新手活动策划宣传文案

日前央行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千亿资金得到释放,加之当前国内征信政策逐步完善、投资环境好转,全民投资理财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喵喵客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目前国内互联网理财平台已突破 2796家,其中喵喵客作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后起之秀发展势头异常迅猛。近日,记者对喵喵客公司相关负责人就目前公司相关优惠活动进行了电话采访,据该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扩大喵喵客在广大投资者中的知名度,公司专门推出了针对新用户的三重“钜惠”活动享不停,“钜惠”第一重聚财喵 30天尝鲜18%年化收益,该活动预期年化收益18%,锁定期限30天,该活动100元起投,投资该活动无任何手续费,购买当天即开始计算收益,活动结束后,喵喵客立即返还本金及收益到投资者个人账户中,投资者可随时提现,也可选择继续投资;“钜惠”第二重旺财喵7天尝鲜16%年化收益,该活动预期年化收益16%,锁定期7天,投资门槛低,100元起投,投资该产品无需任何手续费,购买当天即开始起付利息,为短期高收益低风险标的,标的到期后本金、收益返至投资者个人账户,投资者可随时提现,也可选择继续投资。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除了以上两重“钜惠”之外,喵喵客还推出了第三重“钜惠”大礼“招财喵1元尽享千元投资收益”。该活动预期年化收益18%,资金锁定期5天,每位新用户限投1元,投资该活动无需任何手续费,购买当天即开始计算利息,招财喵活动仅针对在喵喵客官网、手机APP、微信等平台首次注册的新用户,新用户在完成注册后即可获得1999元现金抵用券,仅需支付1元就可以在产品到期时享受2000倍收益!(温馨提示:现金抵用券仅限于作为计算收益的基数,到期后不提现,不返还现金)。

据悉,喵喵客理财平台系上海广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独立品牌,于2015年2月上线,上线以来以成为国内投资人首选的最具权威和公信力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平台为愿景,在保证投资者本金绝对安全的同时,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网络金融新政策 第五篇_新经济背景下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新经济背景下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作者:天天论文网 日期:2016-3-31 10:18:11 点击:1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分析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借鉴了网络金融的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网络金融的含义及特征展开解析,从几个方面分析了在新经济背景下,网络金融现在的发展情况与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新时代背景 网络金融 发展趋势

目前,随着互联网与通信技术的普及,许多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跨界探索了金融服务,产生了一股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同时,随着银行业的不断进步,使得以往的金融服务实现了较大的发展,从而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

1 网络金融概述1.1 网络金融定义网络金融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在国际互联网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包括各种网上银行、网络证券、保险等;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它除了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了网络安全与网络监管等多方面的内容。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不同,它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活动,采用网络化运行方式,形态是虚拟的。网络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融合而产生的,适应了目前的网络时代。

1.2 网络金融的特征网络金融结合了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服务,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金融实现了业务上的创新。网络金融的宗旨是竭力为客户服务,这决定了其应当不断创新。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努力拓宽市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网络金融必须展开业务创新。网络金融在管理方面进行了革新。管理方面的革新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金融企业抛弃了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发展业务的战略管理原则,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放在首要地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力量,从而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1]。第二,网络金融企业的治理模式也融入了网络元素,以往的垂直条线式管理策略逐渐被网络化的管理结构所取代。

(2)网络金融实现了市场革新。由于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以及实现网络金融竞争的新形势,相关市场逐渐向国际联合的方面发展。此外,由于受到较大的竞争压力,有的证券交易所不得不逐渐改变公司的战略。

(3)网络金融实现了监督与管理方面的革新。由于相关技术的良好发展,使得网络金融的监督与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且网络金融业务深入到了国际市场。以往的分业经营与防垄断的传统监管政策被相关新模式所取代。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金融交易量不断增大,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很难有效掌控本国的金融活动。

(4)网络金融的虚拟性。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服务机构、金融业务以及交易载体的网络化[2]。服务机构网络化指的是利用网上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的金融活动,减轻了对传统银行的依附。金融业务网络化指的是所有的金融交易活动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载体的网络化指的是网络支付方式代替了传统货币的支付方式,以相关的网络支付方式作为网络金融的交易工具。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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