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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5交通处罚

时间:2018-03-28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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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一篇_2015交通违章代码罚款扣分对照表

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二篇_2015年交通法规新增细节必须熟悉

2015年交通法规新增细节必须熟悉

2015年来临了,车友们!不论你在2014年是否练就神一般的车技,都已成为过去的历史。而今,新交通法规出台,事关亿万车主切身利益,不熟悉新交规,将祸及自身。

在这汽车限购的时代下,没车的哭吧!有车的就能笑?未必!瞧瞧第一代驾整理出来的2015年的新《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哪些地方体现出“严厉”二字?不看后悔别叫娘!

■扣12分=驾驶证被枪毙

①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

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飙车族更是车祸罪魁祸首。切记!酒后找第一代驾。

②酒后驾驶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③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

30

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④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

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⑤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路上倒车、逆行、调头属祸国殃民、罪大恶极、制造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应当严惩。

■扣6分=驾驶证丢一半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深圳2015交通处罚】

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②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私家车不得占用,否则扣6分。此规定,国外早已有之。

④闯红灯(修改)

闯红灯一直都是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较大了处罚力度,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三篇_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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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深圳2015交通处罚】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四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深圳2015交通处罚】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四篇_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罚款、没收车辆的拍卖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让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三)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四)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货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七)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的,处两倍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四)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七)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排放黑烟污染环境的;

(九)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违反第(一)项的,处两倍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暂扣车辆;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被拍照记录闯红灯的机动车辆,可以依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车主。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前方受阻,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四)学习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六)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四)持挪用、转借的机动办事处证或者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七)驾驶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九)驾驶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十)不按规定超速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十一)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违反第(二)项至(四)项规定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第(五)、(六)、(十一)项规定之一的,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及驾驶凭证,没收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违反第

(七)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每超载一吨,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有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四)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五)非机动车逆行或者骑自行车载人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暂扣车辆,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予以没收;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乘车人往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妨碍驾驶员操作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三)道路上的收费站未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的;

(四)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广告、招牌、交通标志、标线的;

(五)在道路上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

(六)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开设路口或者未按限定期限恢复原状的;

(七)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车容外观的。

第四章 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按下列权限行使:

(一)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

(二)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下、没收有关装置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并执行;

(三)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拘留、没收车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决定并执行。

前款第(二)项处罚权限,市公安交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行使。

第二十三条 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罚款的,须二人以上,并应当出具违反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暂扣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回交通警察大队。 暂扣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六小时内交回交通警察大队。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安交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没收机动车辆的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暂扣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即时返还;对当事人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登报公告;对公告后一个月仍不认领的,应当上缴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

当事人或者车主受到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

纳罚款。逾期未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注销其驾驶证和异地委托管理登记证: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对其违法行为处理的;

(二)年度审验期内,被记录闯红灯十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十次以上;

(三)被暂扣、吊扣驾驶证后,假报被盗、遗失补领驾驶证的。

被注销驾驶证的,一年内不得申请领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的职务行为实行义务监督。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登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建议人。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无故不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的;

(三)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四)处罚不出具票据、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五)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六)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二条 公民举报的交通肇事行为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交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暂扣措施或者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卢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2015交通处罚 第五篇_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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