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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同工同酬

时间:2018-03-22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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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一篇_2013最新劳动法同工同酬实施细则

2013最新劳动法同工同酬实施细节

今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中的用工性质和同工同酬是此次新法的最大亮点。

据了解,武汉市有180余家劳务派遣企业,30余万名劳务派遣职工,分布在电信、邮政、烟草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武钢、武重、武船等大型国有企业。他们大多是下岗人员和农民工,因就业能力相对较弱,扮演着“临时工”的角色,随时面临被解聘危险,不能享受“正式工”的薪酬待遇。

新法的实施,会对这个庞大的群体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新法解读】

【亮点一】 劳动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新法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案说法】

2012年2月,李女士在武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下,在某高校的图书馆工作,并跟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除了基本工资,李女士有高温费、车贴饭贴、年终奖、加班工资等。然而,该公司称公司亏损厉害,只会发给李女士工资和高温费,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费都不能给了。这样一年下来,李女士拿到手的钱与图书馆同岗位的“正式工”相差近两万。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陈鹏程律师表示,新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同工同酬,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严惩。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往此种情况,仅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亮点二】 劳务派遣工只能用于三类岗位

新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以案说法】

万先生是一名海员,2012年11月联系了一家船务代理公司。收取了7000元代理费后,该公司让万先生做三个月的机工,然后等船上三管轮下船后接替三管轮,工资2300美元。按照口头约定,万先生在轮船上做了三个月的机工,船上的三管轮也要下船。然而,就在这时,船上公司经理称已经有其他安排了,不能让万先生接替三管轮。之后,船务代理公司与所在工作的船务公司互相推托,万先生的希望落空。

陈鹏程律师称,很多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在一些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把劳务派遣工当作主要工种来使用。出现纠纷后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新法实施之后,对劳务派遣工有了明确岗位界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工种使用。此举有利于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二篇_民生法规7月1日在湘施行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民生法规7月1日在湘施行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2013年07月01日07:19星辰在线-长沙晚报李广军我要评论(15) 字号:T|T

[导读]今起一批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始施行:维修费用3万元以下可“一次性表决” ;华侨在国内可凭护照证明身份;“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从今天起,一批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始施行。其中《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小区有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需立即维修改造的,维修费用可直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同时,包括长沙在内的数十个城市符合条件的人员今起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维修费用3万元以下可“一次性表决”

房屋漏水、电梯故障、玻璃幕墙炸裂„„7月1日起,长沙市民遇到这样有碍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今起施行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紧急情况的物业维修,规定了新的处理方法——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等五种情况时,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直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同时,只要是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不过,这些维修项目必须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且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下”。 华侨在国内可凭护照证明身份

从今天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开始实施,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一是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明确“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另外,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与此同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日施行,办法要求从今天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相关业务;之前已经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满足条件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部从今天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据了解,包括长沙在内的31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在内的43个流动人口较多城市的上述范围人员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记者 李广军)

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三篇_新《劳动合同法》带给临时工什么?

新《劳动合同法》带给临时工什么?

【临时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

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临时工同工同酬】

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

【临时工同工同酬】

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

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

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

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

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

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

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临时工同工同酬】

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

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在中国老百姓眼里,临时工永远是单位里干活最多拿钱最少的人群;在中国老百姓眼里,

很多用人单位一旦出事,犯事的基本都是临时工;在中国老百姓眼里,很多临时工都是等着

转正的机会在工作中心存希望和纠结。

其中不乏一些临时工苦熬几年后成了正式工,但也有一些临工苦熬了十几年之后,俨然

【临时工同工同酬】

还是临时工。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到底带给了临时工什么?

一、薪资提高了。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临时工将于正式工同工同酬,事实上,在很多重要岗位,

依然不会出现临时工的身影。也就是说,临时工将继续出现在最底层的岗位,只不过他们的

薪资较之前会有大幅的提高。

二、工期缩短了。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意味着很多等待有机会转正的临时工将从此没戏。相比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临时工或许更看重在自己辛苦的岗位上能够待的时间久一点,因为,他们不想失业,他们不想在不断的寻找就业就会中深度徘徊。

三、就业机会难了。

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其实是对用人单位在人员使用上的一种精简信号,为此,会有更多临时工将加入失业大潮;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其实是对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一种制约信号,因为临时工的缩减,会让单位的财政状况更加透明。

四、临时工会越来越少。

因为时间限制,临时工将会越来越少,不是临时工不羡慕行政单位,而是他们从此在行政单位看不到希望,也没有奔头,为此,曾有想法做临时够等机会转正的那拨人会自动退出并重新对自己的人生进行系统规划,从而,临时工群体将会越来越少并在若干年后彻底消失。 为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临时工实则上开心不起来。同时让更多人对未来人生需要重新规划和思考:投机倒把的年代即将过去,如果想在社会上有一席之地,就要考真才实学。

中国目前处于转型阶段,很多单位的正式工其实很悠闲,因为有临时工帮他们做着他们应该去做的工作,随着临时工的减少,那些悠闲的正式工将回归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忙碌状态。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社会人都将进入按劳分配的时代,浑水摸鱼的时代也将过去。惰性,将不再是今后工作中频频出现的状态。

几年前的‘下岗’让一部分消沉了,也让一部分人被逼有了事业第二春。也就是说,新《劳动合同法》其实是在鞭策更多人应该用积极的心态去挑战更加激烈的竞争,从国家整体的发展来说,将是好事。

社会很现实,适者生存,所以,从学子开始,不要再对未来的生活存有侥幸,对学业的怠慢将会在若干年后被工作玩死。

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四篇_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临时工时代结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临时工时代结束

滥用劳务派遣的乱象有望得到遏制和整治。一言以蔽之,法律法规要理直气壮地为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撑开保护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对劳务派遣比例作出合理限制是必要的,但关键还是要让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实至名归。

劳动合同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近年来,伴随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红火,临时工同工不同酬、遇到麻烦就被单位推出去做挡箭牌等乱象,屡见不鲜。

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市场不够规范,乱象丛生。由于门槛太低,一些原本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浑水摸鱼不规范经营,扰乱劳务派遣的正常市场秩序;在部分行业和地区,本该是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却成为主要的用工形式,打压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的问题颇为突出。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打“擦边球”,劳动监察部门很难处理。而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则属于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劳务派遣的主力军,被统称为临时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次《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0%的比例限制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今后劳务派遣将得到逐步规范,尽管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不少困难。除了劳务派遣过多过滥问题,舆论对劳务派遣的最大担忧还在于同工不同酬,以及屡见报端的出了问题都推给临时工的情况。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数千万的临时工“二等公民”的角色一去不复返。

当然,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毕竟还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关键还是要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一方面,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有用人单位不按新劳动合同法办事,就要依法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另一方面,各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劳动者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并且要防止用人单位事后对维权者的打击报复。此外,要防止变相规避执法的现象。例如,为逃避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将业务外包给自己管理的劳务公司,过去的临时工变成了劳务公司的正式工,企业减少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同时并没有提高用工成本。

《暂行规定》毕竟只是一个政府部门规章,并且是“暂行”的,其法律位阶和效力都有限,建议在实施中继续修订完善。为了更好地执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建议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劳务派遣条例》,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更好地落实同工同酬的规定。一言以蔽之,法律法规要理直气壮地为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撑开保护伞。

来源: 新华网

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五篇_人社部:用工单位“临时工”比例禁止超过10

人社部:用工单位“临时工”比例禁止超过10%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派遣工如受工伤用工单位要担责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说法,应该是个明显的进步。

据介绍,基层人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会遇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一些案例中还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受到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最终只得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裁决,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为防滥用派遣工临时岗禁超半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搜狐公益补充阅读:新劳动法7月实施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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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同工同酬 第六篇_临时工申请

临时性用工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申请成为南昌银行利民支行临时性工作员工。

一、临时性用工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临时性用工期满,本临时性用工自行终止。如有需要,一年续签一次。

二、工作任务:

本人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本人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临时性用工期内南昌银行利民支行因调整工作任务,需变更本人的岗位和任务时,本人需服从。

三、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保福利:

(一)劳动时间:本人需根据南昌银行利民支行的作息时间。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自愿加班。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人的岗位和承担任务,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一次本人工作报酬2000元整。南昌银行利民支行不再另计加班费及其它各项补贴或奖金给本人,本人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的权利。

四、劳动纪律 :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经营。

(三)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经营工作无关的事。

(四)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六)未经事宜,均以南昌银行利民支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临时性用工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昌银行利民支行有权随时解除劳动临时性用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本人培训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3)本人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

(4)南昌银行利民支行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需要聘用本人时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本人离职时,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告之南昌银行利民支行,南昌银行利民支行将在本人离职的次日以现金方式结算工资,本人需出具收条。

七、劳动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方式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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