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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3-18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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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流程

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清单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异地 [在南宁市行政区(含六县)以外] 购建房,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缴交社保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4.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所列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6.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购(准购)证明(原件、复印件)。

如是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1至5项不变,第6项改为《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时间起一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购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免提供);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起两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最近三个月正常还款的还款凭证(须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打印并盖章,三个月均为无欠款无罚息,收原件);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还须打印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第一次提取需自行还贷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后每年度最多可提取一次。

七、租赁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10.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1.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1次。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八、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业务咨询热线:12329 2013年10月印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南宁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金柚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很多人在购房的时候都会借助住房公积金的力量,其实除了购房之外,住房公积金在生活中还有其他用途。那么,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怎样查询呢?查询方法有哪些?今天小编就以南京为例,为大家整理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供大家参考。 公积金网上查询的初始密码为111111,不是人人都要注册才能查询,只有从2005年6月1日起缴存公积金的人才需要注册,如果忘记密码或无法查询,请持身份证到我中心公积金交存办理点查询原因。 其他查询方式:

1、到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持本人身份证或公积金查询卡到管理中心缴存部即可查询。

2、电话查询: 16822222

3、手机短信息查询:

(1)中国移动公司用户:

发“GJJ身份证号码”到08899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发“DK身份证号码”到08899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2)中国联通公司用户:

发“GJJ身份证号码”到18899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发“DK身份证号码”到18899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阅读之后大家是否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有了更多了解呢?如有其它疑问可致电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金柚网是全国首家100%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五险一金缴纳、跟踪查询、线上转移、咨询等全方位在线社保服务,更有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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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南宁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原职工XXX等XX人(具体名单见附表),已经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缴存至应缴月份,且已办理个人帐户的停缴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附表16 - 南宁住房公积金网

单位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缓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需注明会议时间、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降低或缓缴的原因,表决结果(降低或缓缴的时段,单位和个人的缴交比例)。 注:本表一式一份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转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记账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第七篇_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实用)

提取办理指南

[2015-12-16 16:12]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三、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7.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款、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8.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至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或单身的面签《婚姻声明》;

③《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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