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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时间:2018-02-17   来源:求职面试技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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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一篇_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四、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的条件是什么?标准如何确定? 对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被征地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到账后,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待经办机构核定领取期限及标准后,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申领手续。

七、哪些情况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未按规定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7、领取期满的;8、死亡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至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或市民卡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十、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市民卡、填写完整的《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十一、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如何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市民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十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市民卡、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五县地区除外)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十三、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十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经办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职工本人辞职的需提供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书面协议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二篇_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

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交与申请人本人,由其凭此表办理失

业保险金申领等相关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4日前办理失业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自其办理失业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当月起,失业保险费自动停缴。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三篇_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社保知识解读六--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二、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标准

1、 失业金的金额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如江宁区职工2010年平均缴费工资为1583元,那么职工失业后平均每个月可领取 1583*40%=633.2 元失业金。)

三、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领取失业金的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本人应在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后第10个工作日起,携带○1《南京市实业保险金审批表》○2本人建设银行卡○3户口薄○4本人身份证○5两张1寸照片○6就业登记证(未办理就业登记证的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时间为每月3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3、在失业待遇审批后,如失业人员户籍跨区变动的,本人提供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

明,持《南京市实业保险金审批表》到原户籍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四篇_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一.南京社保的基数及比例

二.用工及社保增减员申报流程

南京户口需要提供就业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

非南京市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有办理的都要提供)及户口本复印件。 南京的合同要一式4份。

社保卡:

工本费20元/人,需要提供电子照片,规格是:背景为蓝底或者红底,像素为252*312,格式是JPG格式,请每张照片上写好个人编号(及社保号)和姓名,本市人员可以自行去社保局拍照,会有“照片采集单”。

(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1)、跨年度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3、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4、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单位填报表格:无

(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注意事项

1、 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帐号和

开户行;

3、 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

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五篇_失业金办理有时间限制

失业金办理有时间限制

读者黄先生来电诉求说,他于去年下岗失业在家,上月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时,工作人员称“不好办,已过期了”,这一回答让他很纳闷:原本每月可领好几百元失业金的,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难道人社中心也会“吃掉”下岗人员的养命钱?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后得知,他们也接到了黄先生的投诉。经调查核实,黄先生于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在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工作,去年11月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至今已超过半年时间。但黄某称,他在常州失业后又到南京溧水就业过一段时间。该负责人说,为了这事,“就业中心”还特地与溧水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取得联系,溧水方面答复“黄某在溧水缴费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经多次与溧水市沟通后,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以黄某在溧水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依据,凭溧水市的终止解除证明以及在常州工作单位的手续到常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可在与黄某几次电话沟通中,发现其由于旷工等原因,一直未到原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鉴于这一情况,“就业中心”主动与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联系,请单位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为黄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其开具了旷工辞退手续。于是,“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待遇核定窗口及时为黄某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同时也根据其本人要求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让其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透过这起诉求发现,能否办理失业金的关键是失业申领时间。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也就是说,失业人员超过了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限,在这次失业期间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并不是失业金就没有了,而是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仍予以保留,将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等下次失业后一并办理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此,市人社部门友情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及时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免影响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第六篇_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

【南京失业金领取时间】

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

参加社会保险后,遇到失业的情况,还可以领取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本文,51社保网将为大家介绍,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供大家参考。

1、具备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3、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为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介绍的,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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