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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时间:2018-02-15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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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一篇_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 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篇_【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1244篇 相关论文26(December 26, 2003)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篇 实务指南)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二)已于2003年12月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过。现予公布,自2004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年4月1日起施行。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2003年12月25日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中华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2003年12月4日最高accordance with the law.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释[2003]19号)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shall be disapproved.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suit of divorce, if it finds, upon 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examination, that the marriage is invalid, it 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shall inform the parties concerned of this and 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invalid. 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Article 4 Where the people’s court hears a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case of invalid marriage involving the 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children, it shall make separate a ruling 当受理。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marriage and about the handling of other 篇 相关论文2篇) disputes respectively.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Article 5 Within a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or both of the 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husband and wife, if the existing party or the 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application for 撤诉的,不予准许。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the people’s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 Article 6 If the 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applica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with Article 10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interested party shall be the applicant, and 无效的判决。

the two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shall be the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parties against whom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If 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is dead, the 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existing party shall be the party against whom 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an application is filed. 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 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If both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dead, they 判文书。

shall not be listed as the parties against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whom an application is filed. 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 Article 7 Where, with regard to a same 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marriage,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suit of divorce and an application for 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t shall hear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the case of divorce after it has made a 法院应当受理。

judgment about the case of applying for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After the marriage as mentioned in the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preceding paragraph is announced invalid, if 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it is related to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the hearing 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shall continue. 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 Article 8 The clauses about the partitioning 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of property in a divorce agreement or the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on 的,不列被申请人。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shall be binding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on both the husband and wife.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 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Where the party concerned files a lawsuit due 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to disputes over the above-mentioned agreement 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people’s 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 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 行。

Article 9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husband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and wife are divorced on the basis of 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agreement, if they back out on the issue 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concerning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and files 继续审理。

a suit for modifying or canceling the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篇 实务指南)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ir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application. 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their 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suit, if it finds that no circumstance of 具有法律约束力。

fraud or coercion exists when the agreement on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it shall dismiss the pleading of the parties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concerned. 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 Article 10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pleading 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of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turn of the 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betrothal gifts given to the other party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 is under any of the 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people’s court 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shall support him or her: 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Both parties fail to complete the marriage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register formalities; 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Both parties have completed the marriage 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register formalities, but as a matter of fact, 的诉讼请求。

they fail to cohabit;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 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3) The betrothal gifts given prior to the 南)

marriage make the giver live in difficulty.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The application of Items (2) and (3) in the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based on the 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precondition of divorce between both parties. 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 Article 11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婚登记手续的;

marriage, the following properties shall fall (二)双方办理结婚within the scope of "other properties that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shall be jointly owned" as provided in Article 的;

17 of the Marriage Law: (三)婚前给付并导 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 The income gained by a party from the 适用前款第(二)、personal property as an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investment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 146篇 相关论文3篇 实(2) The housing subsidies and the public 务指南)

accumulation fund for housing construction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that both parties have actually obtained or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should obtain;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3)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bankruptcy 财产”:

resettlement compensations. (一)一方以个人财 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Article 12 The "income gained from (二)男女双方实际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provided in Item (3) 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of Article 17 refers to the property income 补贴、住房公积金; that has already been obtained or is sure to (三)男女双方实际be obtained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marriage.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

Article 13 A military armyman’s injury and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death insurance compensation, the injury and 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disability allowances and the subsistence and 论文1篇 实务指南) medical allowances shall fall within the scope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of personal property. 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 Article 14 Where the people’s court hears a 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

case of divorce involving the partitioning of 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the demobilization pay, the self-selection 的财产性收益。

employment subsidies and other lump-sum money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given to the military armyman shall be 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calculated by multiplying the number of years 南)

during which the marriage exists by the annual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average amount, the result of calculation 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thereof shall be property jointly owned by the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husband and wife. 财产。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The term "annual average amount" as mentioned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refers to the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calculation result by dividing the total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amount of the above-mentioned expenses by the 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actual number of years. The actual number of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years shall be the margin between the average 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life expectancy – 70 years and the actual age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of the armyman when he joins the army. 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 Article 15 When the husband and wife 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partition the jointly owned portfolios such as 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stocks, bonds and investment shares etc., and 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stocks of unlisted joint-stock companies, if 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they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negotiation or are hard to partition the 额。

property on the basis of market price, the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people’s court may divide the amount in 篇 实务指南)

proportion.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 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Article 16 When the people’s court hears a 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case of divorce involving the partition of 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jointly owned property, the capital 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contributions made to a limited company in the 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name of one party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to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if the other 量按比例分配。

party isn’t a shareholder of this company: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 篇 实务指南)

(1) If both husband and wife agree to assign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part of or all of the contributions to the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spouse of the shareholder, if more than half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of the shareholders consent and the other 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shareholders explicitly waives the priority to 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purchase the shares, the spouse of this 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shareholder may become a shareholder of this 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三篇_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具体数额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

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三、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答: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四、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四篇_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比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比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后的房屋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话,房子的产权属于该父母的子女,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可以看做是父母对其孩子的赠与,且该赠与仅仅针对其自己的孩子,所以房子的所有权是其父母的子女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自为孩子买房子了,那该房子的归属权应该是夫妻共有,且该所有权的共有应该是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个份额就是当初双方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的资金比例。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比如双方约定好了房子的归属问题,离婚时房子所有权份额的归属可以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划分。我个人认为该约定不仅可以是夫妻双方的约定,也可以是房子赠与前双方父母的约定。要视情况而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不在夫妻共同拥有,而是单方所有或者的所有权或者按份共有,双方拥有多少份额取决于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额比例和夫妻双方的约定,这改变了夫妻财产中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本质。

然而,在旧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从该解释中可以看出,当父母把房子赠与子女时,这个房屋的归属只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属于子女一人,另一方面是归属于双方共有(该情况是父母明确规定房子赠与夫妻双方,没有份额的划分)。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的划分方式比司法解释二较为明确化、多样化,这样有利于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配问题得到解决,更加确定性的划分了夫妻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它很明显的是夫妻双方中的女方失去了不动产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利于女方财产分割的所得。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化、模糊性,在判案中不易于划分财产中的不动产。使财产分割的确定性大大降低,造成分割的两极化。倘若房子赠与夫妻一方,则另一方肯定无权所有盖房子。如若房子赠与夫妻双方,很明显的盖房子是夫妻平均共有,财产各分一半。 总而言之,新的婚姻法解释比较优越于旧的司法解释。

法学1003王萍萍

学号201001708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五篇_《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问题的规定,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因此,对无效婚姻问题,我们在第一批解释中已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法院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后,人民法院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列法作出规定。

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已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

三、关于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律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即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地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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