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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时间:2018-02-10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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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一篇_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1.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

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二篇_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三篇_新所得税法规定的设备折旧年限

新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的规定

2010-04-27 14:57: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篇_固定资产年限税法规定

新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规定

新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

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可以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通知),该通知第1条对企业在 老所得税法下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一些企业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一是该条规定了一种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此规定说明,只要企业已按照老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提了折旧,则不再对因新税法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以前年度(即老税法下)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该条规定了一种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 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此规定说明,只要企业原确定 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企业可以不做调整,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继续按照

原确定的折旧政策将固定资产折旧完毕。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三是该条还规定了一种必须调整的情形。根据该条中“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的规定,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

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6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以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五篇_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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