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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时间:2017-12-22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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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一篇_孩子扶养的法律条文

孩子扶养的法律条文

参考法条: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二篇_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三篇_抚养权相关法律知识15则

抚养权相关法律知识 15 则 活着的法律 导读: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法制的全面建设保障了更多的 人权,乐观的是人们越来越依赖法律,但与此同时依然应当防止利用法律行一己之 私。法律知识的普及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切勿利用法律损人利己。 1、以他之姓,冠你之名,还有何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 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物价都在涨,抚养费岂能不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 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 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一根独苗众人抢 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育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突出。因此,有关 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 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 轮流抚养子女, 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实践中, 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 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 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4、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子非吾,焉知吾之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 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 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 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 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

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 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 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5、儿子亦我血脉,孙子亦我血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 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 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 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 由此可知在父母均已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可以 考虑变更抚养权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抚养。 6、夫妻情断,亲情还在! 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嗷嗷待哺小稚童,如今何去又何从? 答:《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中规定,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 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 影响的,可予准许。 8、如若不弃,必生死相依。 答: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 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 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 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 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 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

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 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9、婚是你要离,孩子是你要生,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 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七条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 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0、待我长发及腰,我养你可好。 答: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 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 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1、血浓于水,千山万水总是情。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孩子不是你想见,想见就能见。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 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 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 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3、离开你,是为了更好的明天。 答: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 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4、拒不探望,可罚不可强迫。 答:《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 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32 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 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 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 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5、既生我,何弃我!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 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四篇_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H子女意见 ................................................................................................................... 2 H二岁以下子女 ........................................................................................................... 2 H二岁以上子女 ........................................................................................................... 3 H十岁以上子女 ........................................................................................................... 5 H子女生活环境 ........................................................................................................... 5 H轮流抚养子女 ........................................................................................................... 6 H继子女抚养问题 ....................................................................................................... 6 H收养子女抚养问题 ................................................................................................... 6 H变更抚养关系 ........................................................................................................... 7 H拒绝抚养子女 ........................................................................................................... 8

(一) H子女意见

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六十五条 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

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得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强者(权威)崇拜。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 H二岁以下子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问题。从医学的角度和现实生活的情况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哺乳期时间长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长的一至二年,有的母亲也不愿哺乳或无乳可哺。审判实践中执行起来没有统一标准。对此,有的作者提出将上述提法改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抚养”。【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二)对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父抚养提出了七方面的界定意见。随父抚养的情形是:(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2)母亲因职业原因(如出国援外或从事民航服务等不固定工作)难以抚养婴儿的;(3)母亲出走,下落

不明的;(4)母亲有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5)婴儿长期与父亲生活,靠人工食品喂养的;

(6)母方有其他子女,而父方没有子女的;(7)男方因计划生育或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 H二岁以上子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三)对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的“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条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一是建议把“哺乳期后的子女”表述为“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并区分情况决定抚养归属。对这其中尚未有识别能力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子女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具有识别能力的,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意愿判决。二是为了防止审判实践中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掌握出现随意性,有的作者认为应考虑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生育的条件;

(2)夫妻双方的品行;(3)夫妻双方的健康;(4)夫妻双方有无其他子女;(5)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二条 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第二节 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四条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 H十岁以上子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

(五) H子女生活环境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五篇_2016抚养承诺书

抚养承诺书

甲方(抚养人):

乙方:(被抚养人):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五人平等协商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如下:

一、甲方作为乙方四人的父亲,乙方四人对甲方具有共同的抚养义务。

二、乙方任何一人,不得以个人继承财产的多少为由主张要求减轻抚养义务,乙方四人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当相同。

三、经 同意,现甲方暂时与 共同生活。其他被抚养人,虽未与甲方共同生活,但是在平时生活上应当关心甲方,按时支付抚养费。如遇甲方生病等困难时,乙方四人都有无条件义务进行照顾。

四、乙方四人自愿按月每人支付 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抚养费。

五、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抚养费的开支情况,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购买生活用品享受生活,个人开支不受乙方任何一人干涉。

六、如甲方因特殊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导致费用增加的,乙方四人应当平均分配承担。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如乙方任何一方无力赡养甲方的,应当由无能力赡养一方的子女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并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八、因紧急情况,甲方需要支付大笔费用的,乙方任何一方如先行承担的,其他三位抚养人应当按个人承担比例返还给先行支付的一方。未在一个月支付的,应当双倍支付。

九、乙方或者乙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未按照支付抚养费的。甲方或者乙方其他人员有权以虐-待罪或遗弃罪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并要求双倍补交未支付的抚养费。

十、本协议在甲方生前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事先提出解除本协议。

十一、 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代理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双倍支付未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十二、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杨夏冬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859088283

抚养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被抚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因甲方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孩子交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暂由乙方抚养,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监护。

2、甲方选择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甲方则每月支付生活、住宿、管理、护理费 元(大写: 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要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甲方的抚养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经双方协商同 1

意,每年每月增加 元(大写: 元)。

3、孩子上学产生的学杂费和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支付。

4、甲方若三年没有支付孩子的相关费用,自行将甲方所在的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新东街119号4栋1单元6楼1号住宅房屋无条件归杨力玮一个人所有。

5、乙方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抚养协议书

甲方(被抚养人):xx-x

乙方(抚养人): xx-x

(甲方)xx-x因年老,身体衰弱。丈夫和儿子已经病逝,媳妇已改嫁,孙女年幼无知,家中一直由甲方(xx-x)的侄子(乙方)xx-x照顾。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愿意签订抚养协议。甲乙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乙方(xx-x)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xx-x),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在平均水平以上。甲方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乙方承担。甲方去世后由乙方负责送终安葬。

二、乙方(xx-x)保证把甲方的孙女赵雪莹抚养教育至年满十八周岁。如果赵xx年满十八岁后仍然读书,乙方要继续送其读书,至其毕业参加工作为止。

三、甲方愿意将自己的几间瓦房(约118﹐)及房子旁边的土地(约202平方米),除了60平方米留给孙女赵xx继承之外,全部赠给侄子xx-x。乙方xx-x在协议签订后即受领上述财产。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xx-x保存一份。 甲方(被扶养人):xx-x(签字盖章) 乙方(抚养人) :xx-x(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人:xx-x(签字盖章)

xx-x(签字盖章)

离婚抚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 登记结婚, _____离婚;

(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____ ;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1]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____________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__ 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 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_____ 抚养后, 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______________

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 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 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3.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六篇_2016离婚协议书子女赡养费

离婚协议书子女赡养费

男方: 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 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有一子,取名 ,离婚后抚养权属于男方。由于目前孩子还不满两周岁,女方要求暂时照顾孩子,由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遇到其它重大费用开支,由女方通知男方并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以上费用需在每月5号前打入女方指定帐号。在男方抚养孩子期间,需保证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和接受教育。

1【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二、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在女方负责照顾期间,男方有权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探望孩子。在其它时间,男方亦有权探望,但需要之前与女方协商。

孩子上学以后,包括上幼儿园,男方享有孩子一个月的寒假和两个月的暑假共三个月的完全抚养权,在此期间,男方有权要求孩子每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结婚以后,双方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北京市 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主和贷款方为 方,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法律上平均分配 。

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必须在三个月内以不低于 万的价格卖出,卖出所得,优先偿还银行的余款,剩下的款项平均分配。如果三个月内未卖出,需酌情降价销售,保证房屋在一个月内尽快卖出。

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离婚后变卖,所得财产平均分配。

2、机动车辆。 结婚以后, 于 年 月 日购有 汽车一辆,车主为 方,离婚后归 方所有。

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问题

离婚以后的住房问题,各自自理。

2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章) 女方: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3

离婚协议书子女赡养费 [篇2]

离婚协议书

男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女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 个孩子。因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婚后双方育有 个孩子,孩子信息如下:

(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2)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1 20160917版

2、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安排如下: 由 抚养, 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孩子 岁止。 由 抚养, 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孩子 岁止。

3、因孩子学习需要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的,由 支付 %;由 支付 %。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一方可探望另一方抚养的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同意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双方现有的共同财产及分配情况如下:

(1) ,价值 元,归 所有;

(2) ,价值 元,归 所有;

(3) ,价值 元,归 所有;

(4)其他安排

2 20160917版

四、债务的处理:

1、双方现有的共同债务及承担情况如下:【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1)债权人: ,债务金额: 元,借债时间: ;由 承担;

(2)债权人: ,债务金额: 元,借债时间: ;由 承担;

(3)债权人: ,债务金额: 元,借债时间: ;由 承担;

(4)其他安排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3 20160917版

(本页为 与 离婚协议签署页)

男方(签字):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

4 20160917版

离婚协议书子女赡养费 [篇3]

男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由 方抚养,随同 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 方作为 的抚养费(/ 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 银行帐号: )。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方可随时探望 方

抚养的孩子。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

游玩,但应提前通知 方, 方应保证 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所借债务由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 月 日

抚养孩子法律规定 第七篇_2015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1篇: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女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t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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