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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时间:2017-12-13   来源:节日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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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一篇_国家法定节日调休规则

国家法定节日调休规则

2013年元旦假期的调整安排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一是元旦假期之后连上8天班,时间过长,大多数人不适应;二是元旦与之前的双休日之间工作一天,不便于单位特别是企业安排生产,各方均不满意;同时,海南省自己独特的假日安排也引起热议。那么国家法定节假日如何调休呢?

首先看看有关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政策:

一、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也为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根据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三、200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休息时间有如下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其次确定法定节假日调休的基本原则:

一是调休安排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相关规定;

二是调休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 三是调休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四是调休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 五是调休安排遵照一定的规律,便于公众安排工作生活。

法定节假日调休规则

一、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小长假 1、如在星期六、日,则在前一个星期五补休; 2、如在星期一、五,则正常休假;

3、如在星期二、四,则分别将前一个星期六、后一个星期日调整到星期一、星期五;

4、如在星期三,则将前后的星期日、六调休到星期二、四。 二、国庆节长假

将国庆节所在的周从星期日至星期六放假,前后的星期六、日工作,形成国庆狂欢周。

三、春节长假 以除夕日为基准

1、除夕在星期日、一、二的,均从当周的星期日放假至星期六,前一个星期六及后一个星期日工作;

2、除夕在星期三、四、五、六的,均从当周的星期三放假至下一周的星期

二,前一个星期日及后一个星期六工作。

四、特殊安排

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是中秋节与国庆节之间相连,如果中秋节在国庆周的前一个星期三、四,则不调休,不形成小长假;如果在星期五,则调休至星期六,如在星期六正常休假,两者都可形成超级国庆狂欢周,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将法定假日调后了一天,但作为中秋节的过节习惯不会有影响。

同样,如果中秋节在国庆周的后一个星期一、二、三,则不调休,不形成小长假;如在星期日正常休假,形成超级国庆狂欢周。中秋节在国庆周后的星期一,造成中秋节与国庆周之间工作一天的现象,2050年前只出现过一次,就在2025年,是否可微调待定。

如果中秋节在国庆周内,则前一个星期六正常休息,同样也形成超级国庆狂欢周。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二篇_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妇女节、青年节)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第二十五条 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新进员工需提交个人累计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需经公司确认。 三、累计工作时间: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的满日历日期,实行前后分段折算确定, 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满日历天数÷365天)×满日历日期前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满日历日期后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期间,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 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4、系统内调入员工、退伍、复员和转业军人,剔除其在原单位已休的年休假后,未休的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内休完。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

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 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和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在年初做好当年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工作。 1、待工期间应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员工本人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300%。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前述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4、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的,取消其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上述按日历计算天数如无法记录到具体日期的,均以当月1 日为记录日期。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个市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或者与父、母都不在同一个省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两年享受45天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火车硬座的标准报销往返路程费用。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四、探亲假当期有效,连续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二十七条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予 3 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天; 2、婚假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安排,过期不予补休;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内的婚假,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超过三天部分的婚假,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养父母、配偶方父母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 2、丧假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第二十九条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增加15 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 天,难产(剖腹产)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享受产假45天。

3、配偶正常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男员工享受看护假 10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的其他待遇,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6、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上述假期。 第三十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请事假。当月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事假期间年功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享受的医疗期。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医疗期在一个月及以内的,发放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

第三十三条 除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外,其他休假均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假期。 第三十四条 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其中本部部门副职(分公司二级部门副职)及以下岗位员工请假的,交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2、本部部门正职及分公司总经理(书记)请假的直接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岗位员工请假的直接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请事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批准。事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4、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按年休假计划休年休假,并在计划规定休假开始日期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5、请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及探亲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6、员工请病假需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也须凭当地区一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不能够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口头申请,并在十天内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完善请假手续。 7、员工休假完毕后,上班销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三篇_2015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

2015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

一、元旦: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调休,放假3天。 2015年1月1日(星期四)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5年1月4日(星期日)公休分别调至2015年1月2日(星期五), 2015年1月4日(星期天),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24日调休,放假7日。 2月18日(星期三,农历除夕)、2月19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一)、2月21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27日(星期六)、2月28日(星期日)分别公休调至2月23日(星期一),2月24日(星期二) 2月28日(星期六)、3月1(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2015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5日(星期日,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4日(星期天)公休, 4月6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5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公休 5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5年6月20日至6月22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20日(星期六,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21日(星期日)公休 6月26日(星期六)公休调至6月22日(星期一) 6月26日(星期六)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5年9月26日至9月28日放假,共3天。 9月27日(星期日,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26日(星期六)公休 9月29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2015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公休 10月10号(星期六)10月11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5号(星期一),10月6号(星期二),10月10号(星期六)10月11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喜欢旅游的朋友根据以上节假日安排表进行合理安排,祝愿大家生活,工作愉快 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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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四篇_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五篇_2015国家法定节假日中秋节放假通知范文(医院)

各部、科、室:

根据2015年12月16日公布的2015年部分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通知规定,现将我院2015年中秋节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中秋节:9月26日至27日放假,共2天。9月27日(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

二、门诊工作安排:

1、放假期间急诊工作照常进行。

2、9月26日至27日中秋节放假期间,各门诊科室按医院节假日门诊相关规定上报门诊上班人员。节日期间如门诊病人较多时,各科室应按照《门诊就诊患者流量调配方案》,随时做好增援。

3、功能科、检验科、药剂科、收费处按照额定人数安排上班。

4、各病区医护人员要安排好交接班和查房工作,做好医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确保急诊手术正常进行。

5、各行政后勤部门节前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保证水、电、气、材料、物品的正常供应,做好防火、防盗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医院保安人员应加强院内流动巡逻,切实保障医院人员财产安全。

6、严格值班制度和请假制度,加强对一、二、三线值班医生和当班护士的岗位责任管理,确保通讯联络和信息网络的畅通。临床和行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对各种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如实向科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汇报。

7、请各科室于9月21日前把值班人员名单送交门诊部、医务科。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六篇_2015请假制度

第1篇:请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第3篇: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jú长报告,并报jú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jú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七篇_2015公司福利制度

第1篇: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的福利体系,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提升企业凝聚力,表达公司对员工的一种关心和爱护,满足员工在不同方面的需求,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氛围,提高员工的归属感,使员工能够愉快地工作和生活,保障员工利益,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原则

本管理制度执行岗位匹配、绩效挂钩与灵活变更原则。

第二章福利体系构成

第三条福利类别

公司福利分为经济性福利和非经济性福利两部分。【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经济性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安康险及企业年金等。

二、住房福利

公司每月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带薪休假福利

根据国家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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