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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

时间:2017-12-12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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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篇_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汽车三包规定】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汽车三包规定 第二篇_解读汽车三包法 不能享受三包的9种情况

【汽车三包规定】

之前推出的《新规定并不完善解析“汽车三包”漏洞》和《我想退车了怎么办?4种情况可以免费退车》这两篇文章为大家解析了关于汽车三包的一些重要问题,而本期,我将会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政策”,希望这篇文章会对大家有用。

情况一:公车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

【汽车三包规定】

这是央视国际1月15日的报道,报道当中有解说清楚的交代了8种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待遇的情况,同时把第一条,也就是公车是不能享受《汽车三包》的待遇。但我在《汽车三包》的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29条例和30条例中都没找到相关的字眼写到“公车不享受三包待遇”所以,这一情况还需要在10月1日有待揭晓。

虽然在10月1日才揭晓,但并不妨碍我们多了解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条例究竟有多少种情况。

情况二: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每个汽车品牌都会给旗下的车型制定易损件周期,通常制定的易损件周期都适合全部车型使用。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易损件质保期为3个月或5000公里,当然,有一些是另外,比如丰田的6个月或1万公里,也有雪佛兰、别克、东风日产完全没有易损件质保期可言。 或许你对别克、雪佛兰、日产的行为表示不满,根据《汽车三包》

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写道:“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

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也就是说,在《汽车三包》实施之后,以上这些点名的品牌和未点名品牌都得推出易损件周期。当然,他们也可以学习铃木的做法“只有7天易损件质保期”!因此,希望国家质检总局强制规定主流的质保周期。

情况三: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在购车时,经销商明确告知你,你所购买的汽车有瑕疵,而你却想购买的话,那么经销商会在你购车合同上明确了瑕疵部分,并且让你签名后盖上经销商印章。在往后的时间里,如果你因为该瑕疵而提出换车或退车的要求,此时,该要求会被否定。在签订合同时,你已经放弃了因瑕疵而换车或退车的权利。

情况四: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一般厂家在整车质保期都会规定汽车用途有:家用车和营运车,对于两者的区别为家用车的质保期比较长,比如3年或10万公里,而营运车则是1年或10万公里。而《汽车三包》都明确规定,家用汽车用作营运车之后,那么《汽车三包》则失效。

情况五: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在《汽车三包》还未制定的之后,如果你细心去看《保养手册》的话,厂家都在手册上面清楚的注明了各种不予保修的条例。为此,《汽车三包》在这基础上对于改装等范畴免责也就理所当然了。

情况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按照《汽车三包》免责条例的规定,消费者自行处理不当《汽车三包》看免责。为此,凡事以后车子出现故障之后,首先第一件事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下,立马给经销商电话,让经销商代为处理,降低风险。

情况七: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购买汽车之后,《保养手册》有规定保养的周期,比如6个月或10000公里就需要保养,此时,你不按照《保养手册》的保养规定进行常规保养,而且车子又出现问题之后,那么不好意思了,《汽车三包》免责条例以及写清楚了,上述情况,免责。当然,这也只是一个例子。详细情况,请大家看清楚自己汽车的《保养手册》的保养规定。 情况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汽车三包》免责条例。为此,车主们,多关心时事为上吧,或者购买保险来转移损失。

情况九: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当涉及到《汽车三包》条例的时候,你需要证明该车是你的,那么你得出示你的购车发票和汽车三包证明。这非常合理的,如果你拿不出来,经销商无法证明该车是你的,那么不提供三包服务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总结:有规定就有免责条例,只要在用车的过程当中,没有出现上

述条例就不会被《汽车三包》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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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 第三篇_汽车新三包法2013年10月1日最新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

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汽车三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汽车三包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车三包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 第四篇_给部门的感谢信

给部门的感谢信

部门全体员工:

日前,我部在天堂寨旅游期间,不幸发生了徐钢同志坠崖身亡的事故,目前善后事宜已基本完成。

自事故发生后的这段不平静的日子里,涌现了诸多感人事迹。特别是此次一同出行的许多同志,在搜救徐钢同志的关键时刻,沉着冷静,想方设法,献计献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有胡、冯、樊、邱、田、尹、王、季、朱、洪、钱等同志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置自身安危于度外,不顾山路危险、体力疲乏,自告奋勇上山搜救;在处理善后事宜的过程中,一些同志不辞辛劳、奔波忙碌、毫无怨言。大家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发自于内心最真切的爱,全面真实地展现出我部门员工高尚的思想境界、感人的见义勇为精神和互助互爱的深情厚意,体现了我部这个大集体、大家庭强烈的凝聚力,对此,总经理室为之震撼并深表敬意。

近日,大家又自愿慷慨解囊,以慰问金方式对徐钢同志家属表示关心,我们谨代表其家属对大家致以谢意。

难能可贵的是,对于徐钢同志的故去,虽然全体员工都深感悲痛,但大家把感伤深埋在心底、努力稳定心态、化追思为力量,一如既往地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出我部门员工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对于全体员工一直以来的爱心奉献及辛勤付出,以及给予总经理室工作的莫大支持,总经理室全体成员再次致以诚挚的感谢!

顺祝大家家庭幸福、节日快乐!

总经理室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给部门的感谢信 [篇2]

这是一封迟来的感谢信。回来以后,总没有时间静下心来写这份感谢信,但是总觉得这件事情非说不可,今天就一吐为快吧!

首先,我想特别感谢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你们辛勤负责的工作给了所有旅客安全舒适的旅程!在此,我要特别感谢k471次列车(年4月2日晚上7点18分由北京西开往郑州)李车长,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段二车队快六组列车长席峰,郑州火车站值班站长袁女士,韩女士(两位女士都分别给我留了全名,以便我进出郑州站,只是时间有些久,两位女士的签名我也不太认得,呵呵,这里就无法提供两位女士的全名,非常非常地抱歉!),以及汉口火车站工作人员(由于时间有些久,忘了是汉口站还是武昌站了,这里默认为汉口站吧,如果有误,就太抱歉了。)以及在我这个故事里提供过帮助的不知名铁路工作人员。

事情是这样的。公司组织清明节去河南旅游,火车凌晨四点多到达郑州火车站(年4月3日),于是我家小孩在睡梦中惊醒又哭又闹,搞得方寸大乱,不小心将一个重要的袋子落在了列车上,里面包含大额活期存款的银行卡,现金若干,一件外套以及一些小孩用品。等反应过来的时候,火车已经离开郑州站驶往下一站。由于这些物品都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追回来。就这样,我在河南旅游的第一件事成了火车寻物之旅。大约凌晨5点半左右,我终于找到了郑州站站长值班室的袁女士,袁女士非常耐心地接待了我,听清楚原委之后,袁女士帮我联系上了k471次列车李车长,并给了我李车长的手机号;我马上拨通了李车长的电话,李车长也非常配合,很快地帮我在火车上找到了我遗失的袋子,并告诉我不用着急,他会将这些物品交给下一站,由相关铁路工作人员带回郑州。就这样,物品算是找到了,下一步就是如何尽快拿回来,但李车长说只有火车到了下一站才能够安排,让我等电话就行。当天中午左右,就在我要进入开封的清明上河园游玩时(顺便推荐下清明上河园,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宋朝时代的衣着,设计的游玩项目也很有宋朝特色,非常有意思;尤其是那个王员外招婿抛绣球的节目,现场互动非常好,硬是从观众堆里通过抛绣球的方式找出了一位乘龙快婿,太有意思了,哈哈!强烈建议有机会的朋友要去看一看。),接到了汉口火车站的电话,说东西已经被交接到站里,会随同下一列开往郑州的火车捎过来,到站后会交接给郑州站,我直接和郑州站联系就行。真感慨现在的铁路部门办事效率那个高啊,就我这点芝麻大的事情也能够如此得到的重视,心里那个感动啊,别提了!从清明上河园回到郑州已经晚上6点左右了,吃过晚饭,我又奔赴郑州站站长值班室查询进展,这次接待我的是韩女士。韩女士也挺热情的,耐心地听我讲完之后,就查工作交接记录。一查工作交接记录,这下好嘛,我的事情没有登记,因此她表示这事就没法帮我了。

这如何是好呢?眼看到手的鸭子要飞了!我只能够恳求她帮我联系凌晨值班的袁女士确认此事,以帮我继续跟踪;因为袁女士只是帮我打了几个电话,而且也给了我李车长的手机号码,以为这事已经顺利解决掉,可能就没有记录了吧。就在此时,有一个满头大汗的旅客冲进值班室,进门就是一顿牢骚,抱怨郑州火车站的报站普通话不标准,害得他没有听懂,耽误了上车时间;这时韩女士不卑不亢,非常严肃地说郑州站的报站几年前就开始坚持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报站,不可能会导致旅客听不懂;再说了,一趟车好几百人都听懂上车了,这个旅客不能够上车,可能是个人原因吧。而这位旅客一直强调是报站普通话不标准害了他,而且要投诉之类的,弄得现场很尴尬;经过双方的几次交锋,我作为旁观者,也大体明白了这位旅客是因为没有及时赶上火车,跑来值班室发牢骚了,而听不懂报站这事应该只是他发牢骚的借口,当然他其实心里想了解的是如何能够不花钱登上下一列火车。

虽然这个旅客出言不逊,韩女士还是告诉了他办理下转签就行了,不需要再重新花钱买票,这个旅客一听当然喜出望外,就急匆匆地办手续去了。等他走了以后,我和朋友(顺便介绍下这位朋友,是之前我的一个学生家长,由于孩子出国留学的事情办得很顺利,彼此认同也就结成了朋友,这次河南旅游之行也是他帮忙安排的,并且一路陪同,着实非常感谢,本人有这样的朋友也感到非常荣幸!)就评论这个旅客因为自己的问题没有赶上火车,却跑到火车站值班室来找麻烦确实有些不应该,韩女士听我们也帮着她说话,心里应该会比较高兴,呵呵,顿时值班室的气氛也就缓和了下来。恰好值班室又来了一对父女寻求帮助,我就没有上去再麻烦韩女士了。退到一边,我才想起虽然我无法联系上袁女士,但可以联系李车长,他可以帮我证明遗失物品的事情;当然还有席峰列车长叶可以说明我的遗失物品交接事宜。想到这些,心里顿时轻松了不少。

恰好这对父女也在韩女士的帮助下顺利解决了问题,对韩女士自然是非常感谢的,这样值班室的气氛就更加轻松了;我就顺势和韩女士说明联系两位列车长的情况,并拨通了席峰列车长的手机,请他们直接通话;席峰列车长非常配合,并且在电话中向韩女士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同时告诉韩女士,我的物品已经由汉口工作人员交接完毕,还通报了汉口工作人员交接人姓名和电话;于是,韩女士就拨打了汉口那边的电话。没有想到的是,对方却暂时找不到汉口工作人员交接人!这好家伙,眼看事情快结束了,某非。。。。。。可幸的是,事情到了这一步,韩女士并没有放弃对我的帮助,执意要求对方联系交接人,并查明物品去向,又经过一番电话,终于得到了汉口站确切的回复,物品已经发出,预计晚上11点左右可以到达郑州站。从韩女士嘴里听到这一番话,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这下可以回去好好休息下了,呵呵。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又再次来到站长值班室,这次没有换人,让我很高兴;韩女士见了我也很客气,由于东西还没有到,特意将我领到一个旅客休息室(这个休息室是收费的哦,十元一位,不过我是免费的,嘿嘿,感觉不错,还小小享受了一把贵宾级待遇),表示东西到了以后再来叫我。我就买了一本书,耐心地看了起来,静静地等候。眼看过了十二点,韩女士还没有来叫我,我也实在是困了,前一天在火车上没睡好,早上4点多就起来了,又在外面逛了一天,实在是等不及要回去睡觉了,因此只得又来到站长值班室等候,盼望东西早一点送达。盼星星盼月亮,过了大约二十分钟,终于看到一位美丽漂亮温柔可亲(这是我看到这位大姐的第一感觉哦,没有丝毫地夸张,哈)的靓姐笑盈盈地推门而进,手里拿的正是我家那个宝贝袋子。我迫不及待地办完认领手续,千恩万谢地回宾馆睡觉觉了。

最后需要再感慨下,现在铁路部门的效率确实很高,我遗失在车上的东西,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又回到了我的手上,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一起旅游的同事们也对此非常惊讶,没有想到我能够如此快捷地取回东西。再次感谢铁路工作人员,尤其是帮我顺利解决此事的朋友们,k471次列车(北京西开往郑州)李车长,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段二车队快六组列车长席峰,郑州火车站值班站长袁女士,韩女士,以及汉口火车站工作人员,当然还有我的那位河南朋友,呵呵。

这次河南之行非常愉快,感受到了祖国数千年历史的变迁和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成果,收获颇多;建议有机会的朋友去河南看看,郑州,洛阳,开封,登封,确实很有意思。

写得罗嗦了点,望看官们见谅!谢谢大家!

给部门的感谢信 [篇3]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您好!

我之所以冒昧地给您写这封感谢信,主要是想表达一下多年承蒙贵部各级领导眷顾厚爱的无比感激之情。多年来,虽然我们惺惺相惜,但一直无缘面见领导直陈谢意;虽然我们屡次合作,但一直没有机会交流总结。今天,权且通过这封信,表达我对领导一直以来的崇敬和感恩!

一、感谢领导在历次清理活动前的通知公告。

21世纪什么最贵,是信息。俗话说得好,有钱难买早知道。干我们这行,流动性大、生活没有规律,加之平时业务繁忙,所以掌握信息方面一直存在不对称问题。但是,贵部门领导充分考虑到我们的行业特点,为充分满足我们的知情权,多年来在历次治安集中整治活动之前,都通过新闻媒体广而告之。例如,“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2002年8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年2月)“、“集中整治盗窃自行车专项行动(年3月)”等等活动之前,贵部门都通过新闻发布会、领导讲话、社会宣传等形式,将活动的时间、范围、重点、步骤、方法,对我们进行详细告知。这样以来,使我们能够充分掌握你们的工作动向,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重心,真正实现了警匪双方“你进我退,你退我来,互帮互助,互利共赢”!

二、感谢领导对犯罪经验交流工作的推动和扶持。

我们平时在业务工作中,非常注意交流学习,但由于工作隐蔽性强、工作地域辽阔,同行间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一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提高。在这种局面下,贵部领导义无反顾地承担起传到授业解惑的重担,通过毫无遮掩地为各类法制节目、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提供素材,对我们的犯罪经验给予详细、准确地总结传播,使我们的业务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为我们业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比如,通过你们的对口宣传,我们知道迷-药的主要成分为三-唑-仑、麻-醉-乙-醚等,从而使迷-药犯罪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知道了冰-毒就是甲-基-苯-丙-胺,而且知道了制作流程可以在网上查到,从而使我国自制冰-毒案件与日俱增;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知道了atm机犯罪的各种详细方法,为我们在各地应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要提到的是——年,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及时掌握了安徽高手用口香糖、硬塑料片撬门盗窃的作案方法(以下引用某网站新闻实文:犯罪分子说:把口香糖嚼软,拉成细线,再用普通钥匙把线塞到锁孔里,就等把里面的弹子撑开,用普通钥匙就能打开了。至于可乐瓶,剪下来可以当插片,塞到门缝里就把门打开),你看,说的多详细,有的把“7型”塑料片的图片都报道了出来,就差没手把手地教我们了!正是你们的谆谆教导,这种盗窃方法至今还在流行,年3月“窃贼用可乐瓶盖制成塑料片5秒钟撬开防盗门”竟然还是新闻!这充分说明了,在目前这种防盗门生产厂家、汽车厂家(还有汽车盗窃的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置若罔闻、而你们根本没有预防犯罪的考虑的情况下,只要你们肯教,我们就一定能够学好、实践好、长期发挥好这些犯罪技巧!

三、感谢领导对审讯技巧的无私展示和解说。

落网,应该是我们业务工作的终结,也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为保证我们落网后仍能全身以退,重返江湖,贵部门领导连我们如何应对审讯这样的问题都给我们考虑好了。在电视节目、报刊杂志中,警员、刑警队长、业务局长纷纷出场对审讯过程侃侃而谈,特别是对你们和我们中的顽固分子的较量,更是下足了笔墨,细致到何种方法、何种技巧使我们就范招供,比如离间同伙关系诱供、利用坦白从宽骗供、谎称掌握案情诈供等等。通过对这些审讯技巧的学习,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反侦察、反审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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