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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需要

时间:2017-10-29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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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需要 第一篇_如何让做一个合格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之我见

新形势下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之我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并且人民调解工作已广泛深入到社会方方面面。如:交通事故调解纠纷、医患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动迁纠纷、邻里纠纷等等。甚至很多企业也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高淳区古柏镇的东润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就成立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这就对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的压力下,我就如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作些简单探讨。

一、我区人民调解队伍现状

高淳区目前建有人民调解组织189个,人民调解员队伍现有1310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68人,兼职人民调解员1142人),已形成了以镇司法所为依托,区、镇调处中心(调委会)、村(居)调解委员会三级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的战斗力,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

二、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1、高淳区人大十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建设“五型”城市,即创新、学习、生态、乐居、智慧的高淳。人民调解工作是我们现实社会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所以要建立五型高淳,必定要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实现人民群众乐居的目的。因此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进而提高整体调解水平,建设一支业务精、技能强的调解队伍,才能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

三、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支过得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然而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一些较高的素质。那么,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呢?

(一)、坚定的思想政治素质。一是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

(二)、丰富的理论知识素质。

(三)、较强的业务技能素质。

与法官和仲裁员不同,调解员并不对纠纷解决做出决定或判决,而是以中间人、咨询者、

倾听者和穿梭外交者的身份提供服务。1

调解员工作的重点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专业性的意见,以使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和权利诉求,以及在力量信息失衡的情况下对弱者进行保护性的照顾,从而促进平等对话和纯粹合意的达成。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若干意见

在人民调解战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必须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做到“五个有”:

一、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调解员需要】

二、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

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一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二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三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四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即使遇到脏话连篇或动手打人的当事人,也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五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居民送礼要拒绝,廉洁自律塑形象。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调解员,又具备一定基本素质,就能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从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法律道德素养。

三、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1、要有一定的调解协调能力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虽然做的是小小调解员工作,但它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来不得半点马虎。调解员的一举一动会给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认真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让他们自己作选择,后果由他们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人员参加和配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的时候,要有一定的驾权局面的能力和协调能力。

2、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在调解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许多优秀调解员,他们在调解中善于察眼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解决。我初步了解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调解中除了用情、用理、用法进行调解外,还有冷热降磨法,换位思考法,乘热打铁法,心里疏导法,现场解决法,耗时法等调解技巧。

四、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现代调解员角色:转换与规制》 李德恩《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出现,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为我们调解工作所用。因此,做一个合格调解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我认为《上海法治报》《人民调解》杂志是我们的老师,电视台的《新老娘舅》、《案件聚焦》、《庭审纪实》等法制节目,可以使我们受益非浅。还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参加法院庭审提高业务水平。调解员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学到知识,增加才干,才能有本钱搞好调解工作。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五、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

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作无谓的争吵,有的居民权利受到侵犯还不知道,有的知道权利受侵犯,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区内同类型纠纷重复发生,我们的调解员就要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积极向周围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一人的教训变为大家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纠纷的重复发生,这样的效果甚好。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

六、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

社会矛盾客观存在,它随时都会发生,我们调解员随时都可能被叫去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一名调解员,有时就要放弃休息,奔赴出事地点,耽搁回家、吃饭。调解工作有时放在晚上和休息天,有时家里有事还要舍小家顾大家,有时睡觉时还会想着如何调解,如何写好协议书。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不仅需要有合格的调解员,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现在大家都在探讨大调解格局,走联合调解路子,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大调解格局、联合联手调解是事半功倍的好事。它能整和资源,减少人力物力,减少扯皮现象,减少重复劳动,值得探索和尝试。

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本人从思想、知识、能力、心理四个方面浅析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的素质结构。

一、思想素质

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民调解工作的客体是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矛盾处理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团结。人民调解员只有从政治的高度对待自己的工作,才能准确地为矛盾定性,选择合适的矛盾解决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发挥道德示范作用,自主、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二、知识素质

随着依法调解、科学调解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人民调解员应及时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往的调解工作重视对当事人的道德教育,力求以德解纷。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将

“以德调解”和“依法调解”相结合,法德并举,优化调解效果。人民调解员应当认真学习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与自身工作关系紧密的法律知识,了解依法调解对调解工作的方式、程序、效力等方面的要求,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二是要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调解工作的对象是人,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是人的心理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背后有大量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调解的过程是事实澄清、矛盾化解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的认识、情绪、态度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发生转变的过程。如果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一味地就事论事,往往难以发现导致矛盾的内在症结,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如果能根据当事人的认识心理,以理服人;根据当事人的情绪情态,以情感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心理,以行导人,由内而外,往往能快速、彻底地解决问题。因此,科学的心理学基础知识、良好的心理观察技巧、正确的心理干扰方法都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员在科学调解过程中的必备素养。

三、能力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工作沿袭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非官方”色彩,这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有强大的影响力,正是因为其所具有的“民间化”的特色。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不可能沿用过多的书面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人民调解员更多地是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了解情况、传递信息、劝解斡旋,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另外,人民调解员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没有裁判权,作为第三者,通过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依法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 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促成矛盾的解决。

四、心理素质

每一种职业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都会提出一些具有职业特性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的矛盾纠纷调解者,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对形形色色不同个性的当事人,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对调解员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在态度方面,要求有耐心和热心。提请调解的矛盾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和波折,有的矛盾的解决需要耗费调解员很多的精力和很长的时间,不能因此而产生厌倦、烦躁的心理,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以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二是在自我认识方面,要求有一定的自信心。并非每一次调解都能促成矛盾解决,也并非每一位当事人都会对调解的失败和当事人的否定时,调解员容易产生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心理暗示,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得优柔寡断,无形中降低了自己的威信度,难以胜任中间人的角色,从而延缓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自信程度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三是在意志方面,要求有决心和恒心。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迎难而上的工作,因此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是常有的事,当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关系陷入僵局时,调解员的新一轮斡旋努力往往有可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这就需要调解员具备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坚持不懈的恒心,以坚强的意志在调解矛盾纠纷攻坚战中取得胜利。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素质的储备将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才能让这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

要有勤奋学习的劲头。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学习是从业的资本,兴业的前提。一个民族不善于学习,就难于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政党不

重视学习,就难以走在时代前列。学习是知识经济时代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作为肩负重任的人民调解员不刻苦学习,就难以安身立命,难以完成党和人民交代给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所以,要以一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状态,更加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神圣的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精神追求,作为自觉的、经常性的、不间断的任务。通过学习,使政治头脑更清醒,理论视野更开阔,知识素养更丰富,调解工作更得心应手。

要有埋头苦干的精神。要把躬身实干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作风和政治品格,既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又要有踏踏实实干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行动,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实践的坚实基础上,敬业守责、任劳任怨。始终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把热情和精力用在干事和创业上。只有努力干事,才能做出成绩;不但要想干事,而且要会干事,把小事办实,把急事办妥,把难事办好,把大事办成。

要有敢于负责的态度。人民调解员担负着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的重大职责:责任重于泰山。人民调解员只有负好责任才能干好事业。实践证明,责任出智慧、出勇气、出力量,是干成事业的动力。敢于负责就是工作面前敢担当,困难面前不回避,咬定青山不放松;要焕发对人民热爱的感情和干事业的激情,把职业当事业当追求,面对挑战,攻坚克难,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的更精更优更好。

要有维护团结的风范。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懂团结是大智慧,善团结是大本事。大家能聚在一起做人民调解工作是缘分。古人说:上下同心,其利断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集众木成大厦,集众力成事业,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所以,人民调解员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精心为事,诚心为人,讲团结、讲配合、讲协作、讲原则,凝心聚力完成好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要有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坚持公平正义,依法调解,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倾向。要严格遵守调解原则、调解制度、调解纪律,要保持清正廉洁,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做事,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调解员需要 第二篇_关于人民调解员工作证颁发工作的说明

关于《人民调解员工作证》

颁发及填写的情况说明

各市(县)区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专业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对全市调解员工作证件的统一管理,市局根据省厅要求,市局统一规范印制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现就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的颁发及填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颁发范围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是人民调解员依法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证件,凡被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原则上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二、颁发程序

(一)摸底统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本级或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职能作用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对职能作用发挥不好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重新调整,按选聘程序和条件,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选聘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巩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培训考核。在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员三级培训体系,

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每年一次的两级调处中心主任、市首席调解员和市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市(县)区司法局负责辖区两级调处中心主任、首席调解员和市(县)区本级各类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年度培训,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这次颁证为契机,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组织对各级各类现任和拟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后要对所有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

(三)备案发证。经考核合格拟颁证的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见附件)。表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基础档案,由发证机关统一保存。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市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将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录入《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汇总上报市司法局后进行统一领证。

三、工作要求

(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是我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相关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证书颁发工作,以《南通市调解员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管理若干规定》为依据,认真组织好人民调解员的选

聘、培训、考核和表格资料的填报,按照颁发程序,切实做好证书颁发工作。要以此次颁证工作为契机,摸清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底数,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管理。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的填写要求:1、要以电脑打印的形式填写;2、调解工作证的证号由有效编码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县(市)、区编码:海安为10、如皋为20、如东为30、海门为40、启东为50、通州为60、崇川为70、港闸为80、开发区为90。第三、四位数字代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编码,第五、六位代表发证年份编码,如11……以此类推,第七、八、九、十代表发证流水号编码,如:0001、0002、0003……以此类推;3、调解员资格等级一般填写调解员;4、发证时间统一填写2011年11月30日;5、在发证时间上要加盖各市(县)区司法局的印章,在工作证的照片上统一打市局钢印;6、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实行年度考核验证,规定每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人民调解员证年度验证工作,验证工作完成后,要将通过年度考核验证的人民调解员名册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各市(县)区司法局和市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现任和拟聘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登记、发证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员备案情况

登记表》分别以书面文档和EXCEL格式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司法局基层处。

附件:1. 《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 《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表》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调解员需要 第三篇_今天我当调解员

今天我当调解员

曲波打电话,邀请我一起去看望他结对的小朋友东阳。我说电话联系了吗,人家在家吗?曲波说,电话没人接听,要不你帮我打一个?电话通了,东阳奶奶那沙哑的声音传过来了。我问她在家吗,告诉她,我们一会到。十分钟后,当我们到了永安街上时,那边电话打过来了,问我们来了没有,她在家等着呢。

今天早上下了一场大雨,白天天空中一直飘着毛毛雨,乡下的水泥路面被雨水冲洗的干干净净。下车后,绿树掩映下的那三间瓦房,还有那一排排的桂花树,见到我们来了就四散了的鸡群,围起来了的菜园&&一切那么地熟悉又新奇。东阳和奶奶听到我们的声音已经迎出来了。

我们进到房屋,东阳奶奶就开始数落曲波,昨天为什么不去见她,曲波委屈地说东阳奶奶为什么不接他的电话。我把带给东阳的礼物放到隔壁房中,才知道东阳爷爷睡了。我和曲波喊东阳,他害羞地藏在奶奶的后面。看上去比去年长高了一点。曲波因为腰疼,折腾地他白天晚上都不舒服。昨天接到东阳奶奶十几个莫名其妙的电话,要他去汽车西站,她要找他。等我们义工联这边派人过去,她奶奶又回去了,曲波不放心,所以今天忍着痛,特地抽时间来了。我和奶奶东拉西扯地闲聊着,无非是东阳上学前班了没有,学校远不远&&

闲谈中我问东阳奶奶昨天找曲波什么事。奶奶说要曲波找人把东阳送走,她不照顾他了,她累死了&&我和曲波相视无语,因为在路上曲波就猜到了是不是东阳奶奶要把东阳送人。一路上我们假设了种种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东阳奶奶没钱用了。当我们无语时,奶奶却眉飞色舞地诉说着她的革命历史,其实我和曲波或多或少地知道一些他们家的情况。在房中睡觉的爷爷听说奶奶要把东阳送走,在床上对着老婆子直吼。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对骂着,东阳奶奶本来情绪就很激动,这下更加不得了了,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唾沫横飞。小东阳惊慌地望着奶奶,眼睛红红地。我和曲波二人虽然见过二老吵吵闹闹的场景,但是今天二老显然都很生气,特别是爷爷,以前很少发脾气。

我走到爷爷床前,劝他老人家息神别激动,注意自己的身体。爷爷絮絮叨叨地和我说着老婆子的事。我轻轻地关上了门,任爷爷把压抑胸中许久的不快尽情倾吐出来。东阳爸爸,由于精神失常,常年在外流浪。爷爷七十多岁了,婆婆比他小十多岁,平时除了带东阳,都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政府每个月有救助金,自己种点小菜,养些鸡鸭,生活过得也挺好的。只是这几天他生病了,没有做饭吃,吃成习惯了的东阳奶奶就不开心了,怨言四起,爷爷说几句,奶奶就威胁他,把东阳送走,我们都知道东阳是爷爷的命根子。听说老婆子要把东阳送走,本来就生病了的他,急得连饭也不吃。我劝爷爷,婆婆这样是你宠坏她的。爷爷说是的,是我一直迁就她的。然后我说婆婆要送走东阳也只是气话,你怎么就当真了呢?哪能说想送就送呢?东阳又不是礼物!我再说,爷爷你要保重身体,东阳还小,他需要你,你那么在乎的东阳奶奶更需要你。爷爷沉默了。但是看得出爷爷放心了。没人会抢走他的宝贝孙子。

外面也平静了,也许是奶奶说累了。当我从爷爷房间出来时看到外面坪里有一对小鹅悠闲地在散步,我于是边走边说:鹅。曲波也起身去看鹅,站在东阳家屋檐下,我们说着鹅,奶奶也附和着谈论。一点都看不去刚才激动过。我们又说着菜园的菜,我说谁种的,那么多那么好,奶奶说是爷爷种的,我说是吧,多么勤快。我们又说着那一排排的树,我说谁栽的,这么多这么好,奶奶说是爷爷栽的,我说是吧,多么漂亮&&没心没肺的闲聊中我的眼晴余光告诉我,奶奶已经笑了。

我和曲波也告辞了。路上我们先是沉默着,然后叹息着。

调解员需要 第四篇_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

[2009]33号),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司法行政部门聘用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的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

案。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七条 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

1、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

6、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具备人民调解员资格。

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需要】

第十条 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调解员需要】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一)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二)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助开展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应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转发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苏财行[2007]47号)执行,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评优、续聘解聘相挂钩。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按照“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

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民调解员职称评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调解员需要 第五篇_2016关于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调解员需要】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乡实际,就我乡专业人民调解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所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三)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专业调委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调解员需要】

(四)循序渐进。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调委会建设。

(五)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氛围,确保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等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专业调委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通过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乡综治委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调委会招聘或选聘。专业调委会设立后,应向乡综治委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乡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司法所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各个领域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点和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

(二)要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四)要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结案了事。

(五)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一、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张国华郑杰

委员:陈娟伍文代明君

二、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周波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三、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邹丰庭胡长庆

委员:郑杰康桂林伍文

四、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高中耀

副主任: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五、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张新生周波

六、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卓尚君朱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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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需要 第六篇_2016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被誉为“东方经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近年来,栖霞区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枫桥经验”,着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发挥。如何正确应对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助力平安法治栖霞建设,已成为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栖霞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经过几年的建设,栖霞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架构、硬件环境、人员配备、工作内容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具有栖霞特色的成效。

1、调解工作网络基本形成。成立了区、街、社区(村)三个层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道路交通、诉调对接、公调对接等各类专门调解室,两类组织共172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800余人,矛盾纠纷信息员达1000人,基本形成了地域全覆盖、信息全畅通的工作格局。

2、案件数量质量大幅提升。按照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要求,2016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案件5857起,调处成功5849起,其中,村居调解数占比38%;劝阻群体性上访42批次552人次。全区人民调解,尤其是基层调解的数量和质量均有较大的提升,发挥了矛盾纠纷趁早趁小化解、信访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专业调解室品牌打响。人民调解工作突破传统的家庭矛盾纠纷等类型,延伸到拆迁、医患、劳动纠纷等领域,建立了交通事故、公调对接等专业调解室,多元化、多举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部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也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了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韩资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了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如,包明昌人民调解工作室、夕阳红人民调解工作室等。

4、先进典型传递了正能量。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也是一支不图回报的队伍。他们中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工作典型,既有来自政法部门的老领导,也有来自社区的热心干部,既有包明昌等老先进,还有郭凤萍等新典型。他们工作认真、事迹感人,不仅成为党员干部队伍中紧密联系群众的典型,更为全社会传递了不计个人利益,一心帮助他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能量。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调解工作的支持格局需要强化。作为传统的群众性的组织活动,人民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案结事了人和、维权促维稳等诸多优势。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人民调解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引导扶持和关心培育。人民调解与经济、城建、民生工作相比,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各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和浙江“枫桥”地区党镇主要领导亲自抓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街道、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配合协作,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

2、调解工作的覆盖面需要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虽然在区、街、社区(村)全面建立,并根据矛盾纠纷特点在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建立了专业调解室,但物业、环保等一些矛盾纠纷高发的领域尚未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服务对象的面也还需进一步拓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转型升级改制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服务。社会组织完全参与调解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调解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加强。从依情依理调解到依法规范调解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转变,这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但以离岗退休干部为主体、聘用人员为补充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现状,其工作投入度、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尤其是街道人民调解(由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足,不仅影响了本级的疑难复杂矛盾调解,对村居调委会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4、调解工作的知晓率亟待提升。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亮点,但对调解的优势和特点群众知之甚少,调解战线先进事迹宣传报道不够。郭凤萍事迹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但在区域内却未开花结果。调解工作尚没有广为群众所知、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调解工作成为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体现不够。

三、对策及建议

1、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在信访维稳中的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作用,准确定位调解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需要完成的任务。要制定规范化的工作协作制度,明确调解工作中政府各部门职责,真正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群众的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力争调解走在激化前,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建立建强各类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建立建强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专业调解室。结合区域特色,建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8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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