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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政策,中国

时间:2017-09-21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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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政策,中国 第一篇_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各国反洗钱的实践表明,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渠道。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迫在眉睫。 洗钱的概念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虽然各国对洗钱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职务犯罪是洗钱罪的重要基础犯罪之一。 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罪是涉嫌洗钱行为的犯罪。洗钱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其中,获取非法收入所犯的罪行是上游犯罪,称为基础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犯罪只有毒品、走私、恐怖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四种,但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看,一切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都应规定为洗钱罪的基础犯罪。 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企业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实现对4100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历史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件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现阶段,现金结算还是个人之间使用最多并乐于接受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empirenews.page--]

3.洗钱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我国洗钱的繁衍与国际相比,也存在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反洗钱法律和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并且;发展中国家一般由于发展的需要急需外资,对外国资本投入限制较松,洗钱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洗钱行为的倾向。有关资料显示,洗钱行为正在向中国、菲律宾、缅甸等对金融交易控制较松的国家转移。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也没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且对外资投入采取了较为宽

松的政策,这几个方面的合力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跨境的洗钱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尚不明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领域必将全面开放。而在外汇管制放开、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环境下,各种违法犯罪资金的洗钱活动会活跃起来,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风险。 4.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现金使用不仅带来较大的流通成本,而且还担负着较高的风险。更多地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企业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随着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以及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现金结算将会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就更加严格地限制了现金的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将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贩毒、走私等犯罪收入一般表现为现金,在现金的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反洗钱的国际实践也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 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

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1.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empirenews.page--]

2.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计算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遗漏。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3.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反洗钱的对策 由于洗钱的巨大危害性及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宜尽早采取对策,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 1.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规和规章中,如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大额提现采取预约、登记和备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个人,短期出国留学、访问人员,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与非中国居民、机构之间发生的收支交易,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 一方面由于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金融的一体化,跨国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各国的司法协助问题。因此,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

彻实施。 2.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比较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很有必要。 在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出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斗争,参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等。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向反洗钱机构提供反洗钱对策建议,执行反洗钱政策并协调反洗钱政策的实施,负责反洗钱的对外数据交流等。[!--empirenews.page--]

3.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 近年来,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国际反洗钱行动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区域反洗钱组织为中心,并通过主要国际机构和一系列多边和双边论坛等渠道正在全面铺开。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正努力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作为反洗钱方面的核心标准纳入其有关国际标准和准则中,进而试图将反洗钱国际标准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成员国进行宏观经济监控的一部分和世界银行制定国家援助战略的依据,从而使其强制化。 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这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使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国际性的反洗钱组织,在该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其制定的40条建议已成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标准,其成员至今已扩大到31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最有影响的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共22个成员。为争取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呼声,我国应尽快加入上述组织。

反洗钱政策,中国 第二篇_反洗钱考试题库2015年

反洗钱

一、单项选择题(25道题,共25分)

1.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个工作日内补正。

A.2 B.5 C.7 D.10

2. ( )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A.公安部 B.司法部 C.检察院 D.中国人民银行

3.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 )。

A.登记人 B.使用人 C.实际使用人 D.代理人

4. 根据反洗钱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B.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C.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5. 下列关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B.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C.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D.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除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A.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7. 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非现场反洗钱信息是( )。

A.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B.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C.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D.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8.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五人

9.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 )报案。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B.侦查机关

C.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D.司法机关

10. 下列关于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1.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 )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A.客户至上 B.控制风险 C.盈利最大化 D.了解你的客户

12.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B.国务院金融协调办公室

C.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3. ( )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行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15.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 )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A.第三方 B.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共同

C.该金融机构 D.公安部门或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6.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 )为客户办理业务。

A.继续 B.暂停 C.中止 D.连续

17.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检查 B.察看 C.审查 D.核对

18. 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B.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C.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D.向司法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19.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A.有效性 B.时效性 C.合法性 D.客观性

20.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 )报告。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C.行业监管部门 D.公安部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下列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中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建立业务关系

B.为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C.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D.客户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

22.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

A.50 B.100 C.150 D.200

23.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A.1 B.2 C.3 D.5

24. 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A.1 B.3 C.5 D.10

25.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 )进行一次审核。

A.每月 B.每季 C.每半年 D.每年

1.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五人

2.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 )报案。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B.侦查机关

C.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D.司法机关

3. 金融机构有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4. 金融机构有《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A.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反洗钱政策,中国】

5.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 )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反洗钱政策,中国】

A.说明 B.说清 C.再现 D.足以重现

6. 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由( )实施。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

C.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D.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

7.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 )报备。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人民银行

8.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 )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A.第三方 B.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共同

C.该金融机构 D.公安部门或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1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D.50万元

10.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检查 B.察看 C.审查 D.核对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下列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业务中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建立业务关系

B.为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C.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D.客户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

12.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 )、信息归档。

A.非现场监管措施 B.现场检查 C.书面调查 D.约见谈话

13. 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反洗钱政策,中国】

A.受法律保护 B.不受法律保护 C.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反洗钱政策,中国 第三篇_中国反洗钱现状

中国反洗钱现状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于2001年。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 小组; 2002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定两办法”)。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2004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至此,由公安部、中央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的 一套反洗钱组织体系初步形成。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反洗钱工作目前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洗钱犯罪案件不断上升,采用的伪装也越来越多样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6年中国反洗钱报告》的统计显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6年协助警方成功侦破100余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00多亿元。在2005年,共破获50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多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

为了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明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犯罪的定义,将贪污腐败、收受贿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和金融欺诈纳入了洗钱犯罪的范畴。此后,央行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界定,目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1/1 生效)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1/1 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3/1 生效)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6/11 生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8/1 生效)

随着这些法律的发布和生效, 国内的商业金融机构越来越有紧迫性来实施反洗钱, 把一些反洗钱的措施比如说掌握国内外制裁名单、大案要案的罪犯以及涉案人员的全面信息, 融入到日常的业务监控过程.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成立于2004年4月7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其主要职责包括: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 建立全国性的反洗钱数据库, 存储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 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 负责向金融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 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首先,运用高科技手段以创新反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已向高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这对反洗钱技术提出了挑战。中国反洗钱工作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具体地说,现代反洗钱技术表现为采用最新的电子、网络及计算机技术来处理信息和开展调查取证。在国外,”数据挖掘”(Date Mining ,简称DM) 技术在反洗钱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又称”数据库中的知识发

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 ,是指从大型数据仓库中提取隐含的、未知的、非平凡的及有潜在应用价值的信息或模式,它可以通过从数据库的大量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为反洗钱提供决策依据。该技术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反洗钱运作的效率。

其次,对现有的技术平台进行改造,以现有技术平台为基础,构造反洗钱技术平台系统。

目前,可分别对银行大额资金转帐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两个技术平台进行改造, 构造反洗钱技术平台系统。(1) 银行大额资金转帐系统。银行大额资金转帐系统又称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它是我国现代化支

付系统(CNAPS) 的核心。中国反洗钱运动应该以银行大额资金转帐系统为基础,加入甄别、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技术内容,通过技术改造后的新系统既是银行大额资金转帐系统,又是反洗钱技术平台系统。(2) 开户登记查询, 对客户作尽职调查. FATF 的”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氛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鉴于该系统的性质与影响,可考虑将中国反洗钱”黑名单”与其他名单, 比如说政要名单等纳入该系统。

2002年9月11日,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来说,这将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这天上午,一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悄然举行。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派要员出席。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处长杨兰亭介绍,就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来讲,这种规格的会议还是第一次。11日央行的会议上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这标志着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

(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

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

(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

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方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难以得逞。

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政策,中国】

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

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

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

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

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财政部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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