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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因私出入境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列入官员财产申报内

时间:2016-08-08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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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因私出入境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列入官员财产申报内(一):中国腐败治理的战略与战术

中国腐败治理的战略与战术

一、单选题 1.十八大为反腐败建设提出了“三清”的目标, “三清”是指干部清正、 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以下不属于利益反复的具体措施的是建立更加全面的反腐监督体系。 3.推进“两大建设”是未来 5 年纪检监察机关最为核心的“规定动作”之 一, “两大建设”是指党的纪律建设和廉洁政治建设。 4.在廉洁政治建设方面, 政府改革了公款消费发票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公 务活动产生的费用发票,一律实施“单位实名、经办人实名” 。 5.反腐败的战略研判需要从 “三定方程式” 来思考反腐败的战略选择, “三 定方程式”中的三定是指定性+定位+定向。 6.十八大之后,中央在治理腐败方面提出的最明确的“顶层治理”动作是 推出“八项规定” 。 7.未来 5 年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核心工作是服务 “一个中心” , 即中国梦。 8.在党的纪律建设问题上, 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 诚信意识和底 线意识应该以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为主线。 9.政府对待网络反腐的正确态度是信息互动。 10.新时期腐败治理要选择正确的战术,下列战术中不利于腐败治理的是 腐败治理中只需狠狠打老虎,不需灭苍蝇。 二、多选题 1. “刘志军”案被视为中共中央“打老虎”的反腐大案备受关注,审判刘 志军对于治理腐败的意义有不选破除了一人长期担任某一部门一把手的 不正常现象。 2.在腐败治理的战略研判中,要了解当前实施者面前的挑战,这些挑战 包括不选政府财政安全的挑战。 3.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在治理腐败方面取得的预期成果有不选努力 提高市民及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4.目前,我国我国已从上世纪 50 年代的无痛施政变成有痛施政,有痛施 政主要的核心特征是不选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越来越高。 5.“有感发展”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控制腐败问题,衡量有感发展的基本准 则有全选。 6.

为提高党的纪律建设, 有效的方法有选纪律做减法、 法律做加法和道德 硬化、诚信亮化。

7.未来 5 年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 的执行期, 这个时期的反腐工作的形势是这 5 年是以治标赢得治本时空的 关键期和廉洁政治“正能量”与腐败特权“负能量”的相持期。 8.当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缝隙越来越多,突出表现有全选。 9.中国目前正处在腐败高发期,腐败高发期的核心特征有全选。 10.中央八项规定在反腐方面具有制度纠偏的特征,具体来说纠偏的内容 有不选纠思想觉悟之偏。 三、判断题 1.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反腐败的第一推动力。√ 2.反腐败的战略目标,一定要定的比实际能做到的更高,目标越高,治理 腐败的效果越好。× 3.进入 19 世纪晚期,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高峰,其特点是数 量多而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严重。√ 4.在预防腐败方面,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 给公务 员较高的薪水以减少腐败于生的原则是拖着笔走,而不能推着笔走。√ 5.从世界范围来看,腐败高发都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世界末日。√ 6.反腐首先要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特征有明确的了解, 有感发展是我国社 会发展的特征之

一。√ 7.在制度反腐方面, 我国需要更多有质量的制度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

8.我国已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 因私出入境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列入 官员财产申报内容,但仍然比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少很多。× 9.反腐倡廉建设既要“甩开膀子” ,也要“踩准步子” 、稳扎稳打,积小胜 为大胜,以量变求质变。√ 10.降低老百姓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压力可以减轻 他们对腐败的焦虑感。√

我国已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因私出入境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列入官员财产申报内(二):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长期以来之所以在中国进展艰难,除了传统官本位文化和官员的观念、相关法律的缺乏外, 我国对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产监督方面的制度性缺失,没有从财产申报的完整链条来科学设计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当前应该从申报—公示—监督—问责四个环节科学设计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在全国统一执行。

【关键词】:财产申报 申报制度 反腐倡廉 个人隐私 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在2010年3月份举行的全国“两会”期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舆论聚焦。社会公众表现出对制定、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十分关切。 财产申报制度这一“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干部财产申报,如今已成政坛热词,表明了人民群众对干部廉洁的诸多期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全社会对久治不愈的腐败问题而幻化出的新期望和寄托。此前,“阳光法案”进行了“限量发行”,或“区域发行”。自去年以来,新疆阿勒泰、宁夏银川、江西黎川、湖南浏阳、浙江慈溪等多个地区,先后提出并实行了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验”。

然而不断查处的一些贪腐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显露出我国对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产监督方面的制度性缺失。一直以来,贪污受贿现象层出不穷。研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把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对财产申报制度作出更细微的理解,力求能促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健全与实施。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

财产申报制度这一“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在中国,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不透明的窗户。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 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2004年,在第15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公务员法问题列入了议题。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

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并颁布实施。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月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 出 “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虽然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一直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努力,但是财产申报仍然未能作为一项制度而建立起来。

(二)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要性 1、增强政府公信力,也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必须以提高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准开始,强化政府廉洁建设,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即是其中一项有价值的措施与手段。从表层的意义上说,财产申报会起到一种政治宣示作用。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与责任政府的宗旨不相容的。强制公职人员申报其财产收入情况,并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公职道德准则要求遵守,是维护政府责任,争取民众信任的具体表现。① 2、强化政府官员的自我约束。根据财产申报的基本要求,政府官员不仅要申报其财产的变化情况,而且还要申报其变化的来源,报告其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这就可能从两个方面促使政府官员警醒:

一是政府官员违反公共利益,取得一项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时,面临着这样一个情况——如实申报可能会带来麻烦,而不申报又可能承担某种责任。这使官员置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使政府官员不敢去违反公共利益谋取私利。

二是政府官员通过定期地申报财产,会有一个不断道德觉醒的机会,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从思想上遏制官员犯道德错误,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3、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在社会民众对于政府官员的种种指责中,最激烈的莫过于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的增长(不管是正当增长还是不正当增长)都表现出了普遍的不信任情绪。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既维护政府官员的财产权利与财产增值权利;又能够消除民众相关的怀疑情绪。证明了政府官员财产增长的合法性、正当性。

4、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在目前的国内形势下,党的反腐败任务已经相当严峻,并且反腐倡廉的工作也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反腐败问题不仅仅强调在事后对腐败个案的惩处,更是提出“制度反腐”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制度很重要”。②而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被认为是制度反腐中的一个终极性的制度。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

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官员财产申报并公示,使得官员必须得接受公众的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实现透明化、公开化。这样一来,从制度上很容易判定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从深层次上抑制了官员的腐败,促进了廉政建设。 在中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由诞生200多年的制度理论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中国22年的申报探索、反腐败的战略要求、公众的强烈期盼决定的。然而到现在为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这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困境

(一) 历史原因:传统的“官本位”文化与官员的观念存在问题。 尽管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现实的制度安排和操作中显示的“公仆”意志往往凌驾于民众意志之上。“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当今社会官本位依然根深蒂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③的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主要来自领导阶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财产申报制度的难产主要因为触及领导层的利益而导致其积极性不高。存有“官本位”意识的干部,他们不愿意因为改革创新使他们受益的体制和权力动摇,总是想方设法阻扰改革创新的进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因此改革就存在着巨大的阻力。

(二)制度困境: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的碰撞。

以隐私权保护为由拒绝申报并反对该制度的建立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当然应该享有隐私权。但是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其权力一旦形成和被掌握之后,就很可能异化为民众利益的对立物。因此行使权力的国家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受损的只能是公众的利益。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也必须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权利的形势和运作、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这些内容自然也就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一个官员包括其资产额度在内的私人信息具有公共意义,因此官员一些私人信息必须为公众掌握,尤其不能隐蔽其财产额度,否则就意味着侵犯了公众的知政权。然而这却是法律上制度上的一个纰漏:既要保障民众的知政权,保障公众利益,又要维护个人的隐私。官员就是借此阻碍财产申报制度的前进。

(三)现实条件: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受“立法条件欠备论”的干扰 。

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两个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竟没有对财产申报作出规定。2008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任何关于官员财产公开的相应条款。

近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相关提案,但答复总是“条件尚不具备”“积极准备中”。以申报制度的实现受到金融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财产审核难度大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限制为由未能使其真正意义上的进展。

(四)没有从权力的完整链条来科学设计财产申报制度 。

1、申报环节看:一是没有确定合理的申报主体范围。规定所指的申报主体只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二是没有科学设计财产申报的时段。

现有规定所设计的日常申报制度,而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无法通过公布其任职前后的收入和财产的变化来判断公职人员的廉洁情况,没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三是没有明确界定需要申报的“财产”。主要是对“收入”与“财产”的界定不明确。收入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与财产申报制度所设计的“财产”无法进行准确区分。现有规定列举的需申报的收入也主要是官员公开的合法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更无法监控官员的灰色收入④和黑色收入⑤情况,与设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四是缺乏规范的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现行的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现有规定一般授权申报人所属各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 管理 权限将申报材料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现实中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极大地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

2、从公示环节看,公示的财产范围比较小。主要是官员的工资性收入(阿勒泰)、官员及亲属的房产、车、出国及办企业等情况(慈溪),而不涉及 银行 的存款、投资、债券等资产、收受的礼品等动产;没有将官员亲属的财产及收入进行公示。而且公示的方式也存在问题。目前一般是采取单位内部公示、板报公示、地方廉政网公示、党内部门公示等。外界无法知晓而影响公示的效果。

3、从监督环节看,公示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社会监督,公示环节的缺失显示的是社会监督的缺失。单从监督环节看,财产申报的主体主要是领导干部,就存在着这些问题:一是体制上的自体监督,导致体制内对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难以监督;二是缺乏群众参与监督(最主要)途径和保护程序的安排;三是媒体监督难以获取真实数据,且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4、问责环节缺失,对违规拒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任过轻。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明申报主体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按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订立得过于温和,难以保障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力实施。⑥

(五)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技术瓶颈 。我国尚未完全确立金融实名制,财产申报的种类及时限设计不够严密,申报方式也不够科学。没有规定初任申报,也就无法确定任前财产状况,也就无法计算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没有设置离任申报,无法明确离任前家庭财产的基数,会导致部分离退休前掌握过实权的官员逃避对其可能的“财产黑数”的监控。另外,官员家庭财产与官员个人财产难以区分。由于家庭婚姻关系变化造成家庭财产难以界定。而且,官员的灰色收入如何认定也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

三、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

(一)中国与他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

瑞典:官员接受“赤裸生活”。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始推行官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

层管理人员,甚至 王室 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其申报的主体非常全面,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创设并畅通民众监督的渠道加强民众的监督,这正是成功所在,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美国:申报材料可供大众查阅。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有了超过30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通过审查官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及时发现和铲除腐败的苗头。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带头。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将在4月下旬陆续公布,若不按俄罗斯2008年12月25日签署的《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梅德韦杰夫称,联邦和地区公务员公务行为要求遵守利益冲突调解委员会的规定。该委员会应该变成起实际作用的机构,各部门可以按要求向这个部门提供公务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这样,就有了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官员财产公示目前存在五大难题: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身份讯息不够准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信用意识缺失等等。⑦

这五大难题各国都普遍存在,即便是在美国这样法治完备的发达国家,也都是如此,但这并不阻碍美国进行官员财产申报。而在俄罗斯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制度混乱、信用意识缺失的国家,也都能实现官员财产申报。这归功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申报主体以及申报的范围规定都很明确,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应该申报的人群以及申报的内容,还有领导者得带头作用;第二,对于违反申报规定不如实申报的官员处罚严重,起到了震感威慑效果;第三,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官员的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和监督,而且还发动了群众广泛的监督,使其置于重重的监督之中。 中国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在今后实践过程中,集思广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扬长避短。

(二)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措施

权力监督只有在一个封闭的权力电路中才是有效的。当前应该考虑从“申报——公示——监督——问责”这不可或缺的四个环节出发,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科学设计。

1、确定合理的申报主体范围。

第一,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以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财产逃脱监管。第二,明确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在财产来源收入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收入,还包括因继

我国已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因私出入境和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列入官员财产申报内(三):2016执行局长述职报告

执行局长述职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评议。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人大支持

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院工作的审判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深深体会到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但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而且有利于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纠正和预防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各种问题,通过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执行工作不偏离方向。一年来,凡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都主动向人大汇报,以求得人大支持,对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批评意见等事项,都能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结率100%。

二、适应岗位需要,拓宽工作思路

我是2002年底被任命为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如何尽快适应岗位工作需要,进入工作状态,实践中我注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适应新的工作面对执行工作新机制,首要任务是学习。

一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增强执行工作服从服务大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

二是面对执行工作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注意学习探讨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新理念、新方法、新举措,以适应时代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是虚心学习和广泛收集兄弟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编印了《执行效能手册》,其中有几项制度是我们创新的或在全省率先实施的。通过学习,为努力开展好本职工作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2、围绕本职工作,明确指导思想

根据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特点,我与同志们认真分析和探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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