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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

时间:2014-04-12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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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一):2016年自愿离婚协议书标准范本

男方: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__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_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

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______(签章) 女方: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

【知识扩展】

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携带的材料和程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离婚的程序上讲在我国有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如果婚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二):2016年计生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前后对照表

(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规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三):2016乡镇婚姻登记实施方案

为了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指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婚姻登记设置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为了确保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依据,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以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为目的,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中的作用,完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依法登记,促进全市婚姻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群众、精减高效。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以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除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厦坪镇、拿山乡人民政府不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外,其它乡(镇)原则上应设立婚姻登记机关。

(二)因地制宜、规范设置。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机关要规范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即批准办理婚姻登记;条件不符合的,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申报。未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乡镇,其婚姻当事人可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执证上岗和政务公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登记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方法步骤

为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省民政厅审批之后,方能成为婚姻登记机关。其方法步骤如下:

(一)乡(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标准》,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表》(见附件2),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

(二)县级审批。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申请后,对乡(镇)开展婚姻登记的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民政局申报。

(三)设区市复核。设区市民政局对县级市民政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报。

(四)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对各设区市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将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乡(镇)审批确定为婚姻登记机关。

今后,对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指导,实行依法管理,每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或违法违规登记的,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乡(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申报工作的真实情和准确性,确保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符合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确保能够依法登记,确保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婚姻登记服务。

(二)配备专职人员。婚姻登记是国家一项重要基础性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确定或解除进行行政确认的制度,是牵涉到千家万户直接利益的民生工程。确认婚姻关系的过程,是由婚姻登记员代表政府完成的,这一过程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从在岗在编人员中选配好责任心强、懂电脑的专职婚姻登记员1-2名,经考核合格,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三)确保工作条件。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省领导关于“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添置设备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责安排,设备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开展办理”的指示,市、乡(镇)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办公桌椅、制度牌等设施设备,为群众提供方便。

(四)开展岗前培训。婚姻登记法律性强,婚姻登记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按照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记员必须执证上岗。为此,省、市民政部门要举办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市(县)所辖乡(镇)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同时,乡(镇)也要经常督促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格率。

(五)经费管理。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安排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元。同时,每年为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办公经费3000元(含办公费、网络费、设备维护费),按15个乡(镇)计全年安排经费5.1万元,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四):2016民政工作廉政承诺书

民政工作廉政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xx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民政窗口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承诺书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服务过程中,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根据廉政风险的内容和结合民政窗口的工作实际,特作出廉政风险防范承诺:

-、认真学习廉政风险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制度等内容,积极参加关于廉政风的防范教育,从思想上树立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二、将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贯彻到整个行政审批和服务过程,并做到每天办事能想到、每月小结能查到、年终总结能写到。

三、不准索取或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或支付凭证。

四、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不准向服务对象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在服务对象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七、不准向服务对象收取各种变相的好处费。

八、不准向服务对象以投资入股或以干股、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

九、不准泄露行政审批中获知的保密信息或资料,谋取私利。

市民政局窗口

2016年6月15日

民政局邵秋莲廉政承诺书

民政部门肩负着“保障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重要职责。作为一局之长,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敢于同一切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一言堂,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五、努力践行八种良好风气,切实转变作风,做好干部群众的表率。

六、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管理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我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

民政局公开承诺书【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6】

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从2016年1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1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45元,城市低保金发放标准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为季度发放,发放方式全部为银行卡化发放。办理程序为城乡困难群众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进行审查后,报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办理时限为即报、即核查、即审批,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扎实做好救灾工作,做到查灾及时,报灾准确,救灾工作时限为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查灾、核灾、报灾、救灾,并及时下拨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住所、不受冻。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及时拨转各类优抚资金。对乡镇上报的伤残评定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审查、审批工作。伤残评定审批程序为伤残对象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所需的相关办理材料,乡镇民政办公室初申和审查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工作。

四、压缩审批时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程序为登记对象执相关办理书面材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申报,市民政局经过法定审验程序后,给予注册办理登记,办理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

五、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实行随到随办立等可取问责制,办理程序为凡符合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登记对象,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照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做到婚姻登记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

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对来办理相关事务的群众进行政策解答、领办、帮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五台县民政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抓好民政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切实解决民政局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民政局干部职工队伍工作作风改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竭尽所能地为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真正做到县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对服务对象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公办事,不推诿、不拖拉、不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让群众满意。

三、认真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所承办工作,要按时办结,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已取消了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和收费。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确定、低保金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优待抚恤、五保供养等的监督管理,做到严把关、慎用钱,对群众反映的这些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给予及时、高效、妥善的答复和处理,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信访接待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实行“全日制”接待,对来访的群众,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对于 “吃不准”和一时不能答复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在1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或妥善解决。坚决杜绝有问不答、办事拖延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委会办公用房、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建设等,坚决制止和杜绝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七、要把“八荣八耻”作为每个民政干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做到“权为民政对象所用、情为民政对象所系、利为民政对象所谋”,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好民政部门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八、严格遵守五台县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规定,坚决做到不让县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布置的工作在民政局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民政局积压,不让各种差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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