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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时间:2016-10-27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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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一):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

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

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二):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

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

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只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

(一)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三):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6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财工贸〔2016〕19号)(四):2016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实现节能目标任务为核心,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和工程节能,更加注重市场机制推动,依法严格监管,控总量,调结构,抓重点,攻难点,努力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

二、节能目标任务

全市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

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上年下降3%;

全市节能建筑占比达到11%;

全年计划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个,计划投资2098万元。

三、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审制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所有新上、改造、扩建项目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强制性门槛,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节能评估未达标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地单位GDp能耗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备案,坚决杜绝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供电局、各乡镇区

(二)加快节能技改项目建设

编制并下达节能技改项目计划,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和完成情况通报制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运、早见效。今年节能技改项目10个,计划总投资2098万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7327.69吨标煤。重点抓好以下节能项目建设:藁城宏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100万元的余热回收项目,年形成节能能力9600吨标煤。藁城市德金木业有限公司投资375万元的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形成节能能力5946吨标煤。河北石焦化工有限公司投资200万元的回收热制冷节电项目,年形成节能能力194吨标煤。藁城市金鑫焦化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的高压变频电机替代低压电机项目,年形成节能能力195吨标煤。(节能项目计划见附表)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环保局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设备)。二是开展用能设备专项监察,严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机、变压器、锅炉等通用设备。三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产业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努力提高其在经济总量的比重。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有关乡镇区

(四)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节能

一是继续深化3家“双百”及能耗万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挖掘节能潜力,签订节能降耗责任状,下达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二是全面开展年耗标煤5000-10000吨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核实工作,加强企业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能源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能源消耗、工艺、主要产品、设备耗能档案。同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督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整体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三是扎实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继续深化“双百”企业能效对标行动,采取内部对标、竞争性对标及同行业对标等方式,深入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将能效对标活动向全市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推广。加强企业能耗核查,开展能源审计,对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环保局、有关乡镇区

(五)扎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推进全市节能工作

建筑领域:2016年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的比重达到11%,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和公用建筑节能50%的标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实行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未经节能认定评审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积极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妥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及供热改造,逐步推行采暖分户计量收费制度。

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构建节能、高效运输网络,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公共机构领域:加快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制定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并制定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机关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加强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监测;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办公楼内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取暖温度不高于20℃,合理设置电梯的开启数量和运行时间,降低空调、电梯主要设备的能耗;抓好办公楼采暖、照明的管理;推动公务用车节油,认真执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执行百公里油耗定额。

商贸领域:重点推动商场、大型超市和饭店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鼓励商贸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与技术。严格控制空调使用温度,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并尽量减少使用时间。倡导节约意识和绿色消费,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开展节电、节水、节气等节能降耗活动。

农业领域:加强农村节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池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农民使用户用沼气池,并积极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农业局完成投资780万元,建设2600个沼气池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800吨标煤。

责任单位:交通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贸局、

农业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区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大力推广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双蓄”工程技术、谐波治理技术,在全社会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3万只。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局、相关部门、各乡镇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区和部门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督导和联络。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工作格局。

(二)继续实行重点节能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分包责任制

加强对重点节能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协调调度督导,实行市领导和乡镇区、部门主要领导分包责任制,分包本辖区、本部门重点节能项目和落后产能的淘汰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1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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