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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女尸

时间:2018-11-30   来源:人生感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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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无名女尸

看图猜凶手题

注意看医生的听诊器。是不是少了个耳塞?在来看看老人的右边耳朵。是不是有个黑色的东西塞在耳朵里。为什么只塞一个?难道老人生前左耳是聋的?或者是他得了什么病。不然为什么要住院?至于他得了什么病?一个耳塞就能杀死他?为什么医生能把耳塞 。塞进老人耳朵里 老人却没有反映呢?这是个谜题。

让我们来试着猜想!如果说医生是在老人睡觉后塞进去的。这也不现实,因为人老了。睡眠已经没有那么死了。别说老人。就是你。在睡觉的时候。用人把东西塞进你耳朵。你会没有反映吗?在比如。老人有反映。他醒了。看见医生往他耳朵里塞东西。他肯定会不舒服的。也要拿出来啊。再说医生也不会用那么笨的方法吧。不如干脆直接给他一刀算了。这这点否定。

那么我们在来换位思考下。比如这个老人身体根本就是动不了的?也说不出话。在加上看不见。但是这个人还活着。那是代表么?代表是个植物人。对。就比如老人他是个植物人。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医生能把耳塞塞进老人耳朵。但是老人却没有反映。可是植物人是能感受到声音的啊。 如果植物人连声音都感受不到了。我想他自己本身的求生意识都会降到一个极低的峡谷。

试着猜想。如果把你的眼睛用捂住。耳朵塞住。嘴巴封住。然后全身动不了。你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很简单的四个字,生不如死。本来老人就是个半死半活的人了!还要让他承受那么巨大的痛苦活下去?不如死掉算了。很果断。医生肯定是知道这一点。这个医生很聪明。懂得人的心理。如果他能在老人死后。在把那个耳塞拔掉。那么真的是天衣无缝了。那我们也不可能猜的到。

现在。在来看看为什么说是E也是凶手。

E。她是主谋。医生只是个帮凶而已。仔细可能图。E根本就哭不出来。她是用嘴巴咬着他的小指。逼自己掉些眼泪。好不让人怀疑她。

第二点。看看E的右手在干嘛? 在看看医生的眼睛望着哪里?明白了吗?E在暗示医生。你的耳塞忘记拿走了。

分析完毕。 这已经能百分之90的指正是医生和E做的。如果还有跟明确的答案。欢迎指出。

谁杀了小姑娘

4号的。。衣服图案 4号图的女孩嘴巴表情 女被强奸

纸盒上放着三个点燃的蜡烛,一阵风吹灭了一支蜡烛,最后剩几支蜡烛?

某精神病院的主治医生刘小敏被人发现勒死在厕所里,死亡时间是凌晨12点左右,现场有打斗过的痕迹。有一间厕所门被踢坏,并且洗手间里窗户被打碎,而死者就是死在被踢坏的那间厕所门里。当晚只有医院里有3个精神病人称知道凶手是谁,但是这3个精神病人只有一个是因得罪了人被迫害关进精神病院里,并且这3人是同一个病房。

病人甲:我看了我看到了,刘小敏变成了鬼魂一直拍打窗户,好恐怖,他今晚还会来,但是我不怕,因为昨天我看见了柳哀已经把他勒死了。他死前还一直挣扎一直挣扎,好好玩。呵呵呵呵

病人乙:我知道凶手是白笑笑,她嫉妒刘医生,一直对他不满,所以那天晚上,她拿着准备好的绳子要去勒死刘医生,我看见了,她把刘医生吊在窗户上。但是我阻止了她,把刘医生抱了下来。没让她犯错,还开导了她。你看,笑笑和刘医生相处的多好。

病人丙:呵呵,你们这些凡人,庸俗!你知道为什么绿色叫绿色而不是叫红色吗?你知道为什么刘不是浏吗?你知道为什么水不是汞吗?你知道为什么刘医生是被吊死在窗户上而不是吊在厕所里吗?不知道吧,但是这些我都知道哦。但是我不会告诉你们这些凡人的。我是神。

警方调查,当晚有三个人在12点左右去过厕所,1、护士长:白笑笑 2、精神分裂主治医生:柳哀 3、精神分裂主治医生:黄江

侦探小向听了精神病人的证词找到了凶手并将其中一位被迫害的正常人救了出来。请问侦探小向救出的是谁?凶手是谁?凶手是如何作案的?

(整理好的答案请私发出题人:黑暗向:971364596 未有人解答出正确答案前不予答案)

你来到一间密室,发现里面有一具尸体,死者坐在椅子上,前面是普通的桌子,死因是因为头部遭受锐器攻击,桌子上有一张纸,上面用血写了535,旁边有个打开着的衣柜,里面什么也没有,衣柜旁边就是窗户,窗户上结满了蜘蛛网,请问,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自杀,请说出理由,如果是他杀,请说出凶手所藏得位置。

因为是蜘蛛网表示这里已经很久没人住过了,那么死者就不可能这么安分的坐在椅子上,说不定是凶手搬运过来的,因为头部遭受重击而且是锐器的重击,所以不可能遭受攻击后再写字,一个很久没人住的房间,衣柜打开的正常么?那是凶手迷惑你的假象,让你勿以为里面没有人,其实,利用镜子的反光原理,是可以造成这样的错觉的,凶器应该还在凶手自己身上

1.

一天上午,在某十字路口的一栋公寓旁的电线杆上,掉着一具无名女尸,检验是刚被吊死的,相关人员找到几位嫌疑人,经过调查。

1楼的说:“我刚才在洗澡,并没有去哪呀。”

2楼的说:“我刚才在洗碗的时候,就听见有人在喊叫,出去一看才知道被吊死了。”

3楼的说:“我刚才在上网,和朋友聊着聊着,就看见一双脚在窗外晃动。” 4楼的说:“我们刚才不在家,只是刚回来而已。”

5楼的说:“我和爸爸在玩,到大厅时,就看见一个人穿着衣服在外面。” 6楼的说:“哎呀,太可怕了,我忽然看见一个人头吊在窗外!” 是谁杀了她呢?

2.

在一个猎人村庄附近的山坡上,有人发现了尸体。

死者背部朝天,后背上有一处箭痕,是致命伤。但奇怪的是,箭没有被发现。现场遗留下了脚印,尸体旁边的几处要比其他的更深一些,并略显凌乱。由于带着鞋套,警方并不能具体判断出脚印是谁留下的。但经过努力,还是把嫌疑人缩小到了以下几位。

A,前任村长,看上去和蔼的老人,熟悉方圆十里内的地形,曾经的神射手,年轻时百步穿杨。他说:“怎么会这样,我们村真的有人杀人了?”

B,爱慕虚荣,一切都要求与众不同,只要想得到的,都追求和别人不一样,还经常向别人炫耀,为此欠了很多债。他说:“我可没杀人。”

C,村中恶棍,多次与人斗殴,均占上风,因此和村里村外很多人都结了仇,体力惊人,箭法极准。他说:“我又不认识他,问我干什么。”

D,曾因抢劫入狱,最近刚出狱,眼神让人不寒而栗,十分冷静。他说:“你们怀疑我,有证据吗?”

E,不久前精神失常,不明原因。以前只是村里普通的一个人,每天都出去打猎,并常常满载而归。他说:“看我干什么,我一箭射死你。”

村中每人都会射箭,如果嫌疑人只有一个并就在以上5人中,请推理谁最可能是凶手?

3.

大学生李红今早被发现死在宿舍里。现场的桌上留下了半杯水,在死者的手边发现了一张写有“library”的纸条和一支笔。经调查,发现可能杀死李红的有四人:李红的男友、室友A、室友B、室友C。以下是对四人及法医问话的回答: 法医:死亡时间为昨晚9点左右。死因为氰化钾中毒,从死者桌上的水杯中的液体里可以检测出氰化钾。氰化钾是一种剧毒,食用后可令人立即死亡。

男友:我昨晚7点到10点一直在图书馆,我每天这个时间都会去那里。我和我女友关系很好,不过最近吵了一架,到现在还没有和好。

室友A:我昨天下午就回家了。我和李红关系最好,她常常和我讲她和她男友之间的事。

室友B:我昨天5点和朋友出去玩,一直到天亮才回来。我和李红因为琐事吵过架,所以不怎么来往。

室友C:我昨晚8点去网吧通宵了,今早才回来。我和李红曾经发生过矛盾,不

第二篇:无名女尸

DNA鉴定无名女尸案

DNA鉴定无名女尸案

今年3月23日傍晚,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人刘某路过一处荒草丛生的工业用地时,发现草丛里有一堆黑乎乎的东西。他走近一看,吓得撒腿就跑,他看见的竟是一具女尸。

刘某跌跌撞撞地跑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这是一起抢劫、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姓邢,山西人,暂住通州区,以在工地捡垃圾为生,半个月前走失。

几个月后,色魔再次露出狰狞面目,大兴警方又接到两起报案:8月3日,鹿圈村某桃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9月22日,荒草中发现另一女尸。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前后3起案件作案手法惊人地相似。刑侦总队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利用DNA技术,对三起案件现场案犯所留的物证进行DNA鉴定,确认三案系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 “铁卡子”引出神秘人

经过串并案调查,警方发现,3名受害人均是外地来京人员,其中两人以捡垃圾为生,一位姓刘的被害人事发前还向别人借钱,说是要买废弃的铁卡子。出于职业敏感,警方加大了对区域内买卖废旧金属人员的侦查力度。

几天后,同在开发区内捡垃圾的周某向警方反映,她在路上遇到一个30多岁的男子卖铁卡子,并说铁卡子就放在附近的荒地,要她

一起去取。而她事先听说过刘某因买铁卡子失踪了,便很警惕地没有同去。谁知这名男子竟无礼地提出性要求,被她严辞拒绝了。

侦查员们认为,这名男子的借口及动机与案件十分吻合,所说的铁卡子藏匿地也与两起案件发案处相距不远。只要找到这个人,与警方手里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疑犯DNA鉴定结果比较一下,便可确定此人是否涉案。根据周某提供的嫌疑人相貌特征及案件特点,侦查员开始寻找这名神秘男子。

DNA鉴定锁定元凶

接下来的半个多月,侦查员深入各地排查,终于在10月25日传来捷报。侦查员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一名与周某所述相貌特征极其相近的男子。

专案组对该男子展开讯问,同时将此人的物证送到刑侦总队法医检验鉴定处进行鉴定比对。此人叫张双立,1967年生,河北省定州人,在开发区某工地当木工,他表示自己跟此案毫无关系。然而鉴定结果显示,他的DNA样本与三起案件中提取的嫌疑人DNA样本认定同一,他就是此次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铁证如山的科学鉴定结果,张双立瘫软在椅子上,详细交待了三次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

晨报记者 薛冰 通讯员 胡志勇 王涛

第三篇:无名女尸

《法律逻辑》第6、7、8章 作业题及答案

《法律逻辑》第6、7、8章 作业题及答案

第六章 规范命题 作业题

1.断定“明天小张可能不来参加讨论会”,是否等于断定“明天小张可能来参加讨论会”?为什么?

2.否定“某甲可能具有作案时间”这一命题等于肯定了什么样的命题?

3.说“本案死者不一定不是自杀”,是否等于说“本案死者一定是自杀”?

4.断定“并非甲队不必然战胜乙队”,是否等于断定“甲队不可能不能战胜乙队”?

5.一个完整的行为规范,包含有那些组成部分?请分别予以简要说明。

6.试用公式表示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并对之给予说明。

7.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既规定“必须P”,又规定“允许P”该规范体系是否有效?若既规定“不允许P”,又规定“不允许非P”该规范体系又是否有效,为什么?

8.若某校的教学计划中规定“二年级本科生可为参加选取修专业的英语”,却又以此为根据惩罚那些不选修专业英语的学生,是否合理?为什么?

9.若某宾馆规定“本宾馆没有代旅客购买车船票的义务”,是否等于说“本宾馆不准代旅客购买车船票”?为什么?

10.结合语句含义,用符号表示出下引《刑法》第249条的命题结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的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推理的概述 作业题

1.什么是推理?它有什么特征?怎样区别一个句组或句段是否表达了推理?

2.为什么说推理是有预定目的的思维活动?

3.如何理解推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实际思维中注意推理的合理性,有何重要意义?

4.正确的推理能力与主观主义的想像,臆测,有无相同之处?区别在哪里?

《法律逻辑》 第八章 演绎推理 作业题

5.运用三段论推理的知识,将下列议论推理排列为典型的推理形式,并分析说明推理为什么有效或无效,议论中对结论性质的表述是否正确。

(1)“被告自己也承认,归其所有的财产中,绝大部分都是用自己的钱购置的。经查证明,现发生争议的这间房屋确非被告自己的钱购置的,因此,这间房屋理应不归被告所有。”

(2)“经许多群众证实,这位死者是操浙江口音的妇女。而调查得知,当地操浙江口音的妇女,多数是江南仪表厂的职工,因此可以肯定这位死者必是江南仪表厂的职工无疑。“

(3)“这些人都是参加这次表彰大会的,而参加这次表彰大会的并非都是先进工作者,可见,这些人都不是进工作者。”

【无名女尸】

(4)“冤案差不多都平反纠正了,而你的问题还没有平反纠正,可见你的问题不是冤案。“

(5)“这位死者的颈部有严重的卡压痕迹,显然这位死者是被人卡死的。”

(6)“这种药是剧毒药,因为它有砷,而有砷化物的药都是剧毒药。”

(7)“盗窃案往往现场都有衣物被翻动的迹象,本案现场没有这样的迹象,可见本案不是盗窃案。”

(8)“利民化厂的工人许多都不是本地人,而王**是本地人,因此王**绝对不会是利民化肥厂的工人。”

(9)“人都是有刺痛感,刚死的人也是人,怎么可能没有刺痛感呢!”

(10)“你肯定是会英语的,因为不少大学生都会英语。”

(11)“既然分析证明,杀害陈**的凶手是与陈**有尖锐矛盾的人,而周**确实是与陈**有尖锐矛盾的人,因而可以肯定周**是杀害陈**的凶手。”

(12)“A厂生产的产品都是优质产品,但是你采购的这批产品并不是A厂生产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优质产品。”

9.指出下列议论表达的推理各何种类型的演绎推理?请写出其推理形式,并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说明它是否完全有效。

(1)“周小英是妇女,而且她是出色的刑警,所以周小英是出色的女刑警,”

(2)“周小英是妇女,而且她是出色的刑警,所以,有的出色的刑警是妇女。”

(3)“尸斑呈樱桃红色的死者有不少是煤气中毒致死的,这个死者尸斑呈樱红色,可见这个死者是煤气中毒致死的。“

(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李某是犯罪后自首的,当然对李某应从轻处罚,但事实上李某并不具有犯罪后自首的情节,因此根本不能考虑对李某从轻处罚的问题。”

(5)“只有肥料充足,蔬菜才长得好,而你这块菜长势不好,可见是肥料不够。“

(6)“某门课程不受学生喜欢的原因,或者是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内容不感兴趣,或者是学生相关知识基础太差,学不懂,或者是教师讲授水平低。而调杳表明,学生普遍反映对该课程内容不感兴趣,因此,某门课程不受学生喜欢的原因,既不是学生的基础差学不懂,也不是教师讲课的水平低。”

7)“只有年满23岁并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才能被任命为审判员,既然许**没有被任命为审判员,可见许**年龄不满23岁,或者她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名女尸】

10.甲、乙两们侦察员在勘查一起凶杀案的现场时发现:在通向杀人现场的必经通道上有一直径约2米的水洼,在水洼前后边缘的地上都留有两种脚印,一为水波纹底解放胶鞋印,一为横状密纹底塑料凉鞋印。另外,在水洼的左侧还发现有走向杀人现场的解放胶鞋印,但两侧均未发现塑料凉鞋印,说明穿解放胶鞋的人是绕行水洼左侧去往现场的,而穿塑料凉鞋失则是一步迈过水洼去的。于是,甲、乙两位侦察员根据“如果一个人能够一步迈过2米的距离,那么他绝不会是一个老年人”这样的前提(假定该前提为真),得出下述推断:

甲:“穿解放胶鞋的那个人是一个老年人”;

乙:“穿塑料凉鞋的那个人不是一个老年人”。

问:甲、乙两位侦察员作出上述推断时,各运用了何种形式的推理?请写出其推理形式并说明它的结论是否必然可靠的理由。

11。分析下述案例,指出警方在分析该案过程中运用了哪些推理?是怎样运用的?并请写出这些推理的运用过程服及其推理形式。

某市郊区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勘查证明,死者是大量出血死亡的,但现场周围却无大量血迹。据此警方认定,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

那么,作案现场在哪里呢?犯罪分子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作案条件呢?警方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

“作案现场只能或者在城区,或者在别处野地,或者在发现尸体现场附近的农舍家中。如果作案现场在别处野地,犯罪分子在发现尸体附近的农舍家中作案,则发现尸体的现场就必然会留下犯罪分子搬运尸体及被害人遗物而多次往返的足迹,然而现场勘查证明,这里只有犯罪分子留下的一人一次往返的足迹。可见,作案现场在城区。

城区距发现尸体的现场有40多华里,犯罪分子要将死者的尸体搬运至些,就必须要用运载工具。而所用的运载工具又只能或者是汽车,或者是三轮车,或者是自行车。因死者是大量出血死亡的,若运载工具是三轮车或自行车,沿停就必然会有连续漏落的血迹但经仔细勘查,沿途都没有漏落的血迹因此,运载工具不可能是三轮车或自行车,所以可以肯定,运载工具是汽车。

只有犯罪分子是汽车司机,他才能用汽车运载被害人尸体;本案的犯罪分子既然是用汽车运载被害人尸体的,可见,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汽车司机。”

第四篇:无名女尸

金发女尸翻译

Mit langsamen Schritten bewegte er sich über den weichen, dunkelerdigen Boden, den Blick geradeaus gerichtet, eine Hand in der Manteltasche.

他迈着从容的步伐,踏着松软的深色泥地,目光直视大衣口袋的一只手。

Kühler, böiger Nordwestwind peitschte den Regen gegen Bergers Mantel.

刺骨的西北风夹杂着雨水拍打在伯格的大衣上。

Eine alte, schwarzgekleidete Frau mit krummem Rücken und Wollstrümpfen an den rachitischen Beinen kam ihm entgegen, schaute kurz zu ihm auf, tauchte gleich darauf wie ein Schemen in die anbrechende Dunkelheit ein.

一位驼背的老妇人,身着黑衣,一双长筒袜套在弯曲的大腿外,朝着他走来。她抬头看了他一会儿,就像幽灵一样立马将头伸入黑衣内。

Er paßte nicht auf, trat in eine Pfütze. Die Bäume verloren ihre ersten Blätter, die Natur legte sich zum Ausklang des Sommers ein buntes Kleid an, der Herbst war nur noch Tage entfernt.

他并没有注意,踏进了一个小水坑。第一片树叶从树上掉落,大自然在夏末之际为自己披上了一件五彩的衣裳,秋天也不远了。

Nach einem zeitweise unerträglich langen, heißen, schwülen Sommer gab es kaum jemanden, der sich nicht nach kühleren Tagen und Nächten sehnte.

【无名女尸】

在一个短暂,令人无法忍受的又闷热又冗长的夏天之后,没有人不向往相对凉爽的天气。 Wenn man dem Wetterbericht glauben konnte, sollte diese Abkühlung schon am Wochenende kommen, aber Berger traute den Prognosen nicht, zu oft in den letzten Tagen und Wochen waren sie falsch gewesen.

当人们还相信天气预报期待这周末能降温时,伯格显然不相信这样的预言,因为时常到最后一天或一周预报又不准了。

Bestimmt war auch dieser Regen wieder nur eine schnell vorübergehende Episode.

这场雨注定又是一场快速而又短暂的插曲。

Das Grab befand sich fast am anderen Ende des Friedhofs.【无名女尸】

这座坟墓位于差不多在公墓另一端。

Als er dort war, blieb er beinahe regungslos davor stehen, die Hände vor dem Bauch verschränkt, kniff für einen Moment die Lippen zusammen, nahm den noch nicht einmal verwelkten Strauß, den er erst am Sonntag gebracht hatte, aus der Vase, um den frischen hineinzustellen.

当他到那儿时,他静静地站在那儿,双手交叉放在腹部前,双唇紧闭,并未立刻将那束上周末带来已枯萎的花取出花瓶,放上新鲜的花。

Mit der kleinen Harke, die er hinter dem Grabstein hervorholte, begradigte er ein paar kaum sichtbare Unebenheiten im Boden, beobachtet von einem neugierigen Rotschwänzchen, das ruhelos, den Kopf keck geneigt, um die Grabumrandung hüpfte, er legte die Harke wieder zurück, kehrte um, warf die alten Blumen in den dafür vorgesehenen Kompostbehälter und machte sich, müde und erschöpft von einem langen Tag, auf den Weg zum Auto.

他从墓石后面拿出一把小钉耙,将一些几乎都看不出不平坦的地方弄直,观察着一只好奇的红尾鸲,不停地将头探出来,围着墓的边缘蹦蹦跳跳。他将钉耙放回原位,回头将枯萎的花扔进堆肥区,带着忙碌了一整天的疲惫,他准备开车回去了。

Der Regen hatte in den letzten Minuten nachgelassen. Auf

den Straßen drängten viele Menschen nach Hause. Er stieg

in seinen Wagen, drehte den Zündschlüssel und fuhr los.

雨在最后一分钟减少了。路上的行人匆匆忙忙地赶回家。他也上了车,转动钥匙上路了。 Andrea, ob sie zu Hause war? In letzter Zeit hielt sie sich immer häufiger bei ihrer Freundin auf,

beide siebzehn, beide voller Tatendrang.

安德利亚,她在家吗?最近一段时间她越来越经常待在她朋友家,两人都是十七岁,都充满了行动的紧迫感。

Manchmal überfiel ihn ein Gefühl beklemmender Melancholie, wenn er nach Hause kam und niemand da war, der ihn begrüßte, wenn das Alleinsein in dem großen Haus ihn erdrückte, Wände ihn kalt anstarrten, keiner außer dem Fernseher mit ihm sprach.

有时他会突然感到一股沉重的忧郁,当他回到家发现没人在,没有人问候,空荡荡的房子有一种孤独的压迫感,面对的是冰冷的墙壁,除了电视都找不到人说话。

Ein weiterer in einer Reihe anstrengender Tage lag hinter

ihm. Spurensuche. Hoffnungslosigkeit.

还有很多艰苦的日子需要他承受。寻找着踪迹。还有绝望。

Zwei Mädchen, eines davon bis zur Tat noch unberührt, innerhalb von zwei Wochen bestialisch ermordet. Nein, nicht ermordet, abgeschlachtet.

两个小女孩,一个还尚未懂事,两周之内被残忍般地杀害,不,不是被谋杀,而是屠杀! Und kein Hinweis auf den Täter, kein Zeuge. Kein abgerissener Knopf, kein Medaillon, das vom Täter stammen könnte.

没有任何疑犯的证据,没有目击证人。

Nur ein paar bis jetzt nichtssagende Fasern, Sperma, eine winzige Spur Fremdblut und die daraus bestimmte Blutgruppe Null, Rhesusfaktor positiv.

到现在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组织纤维,精液,一些极小的陌生血液的痕迹,也确定不了血型,... Eine Allerweltsblutgruppe, die nichts an der Leere änderte, durch die die Polizei tappte. 一种普遍的血型,没有任何证据改变这样的空白,警察还在调查中。

Eine Leere wie bei den Angehörigen der Opfer, denen mit einem Schlag ein Teil ihres Lebens genommen worden war.

这片空白就像给受害者的家属的生活重重的一击。

【无名女尸】

Und es schien nur eine Frage der Zeit, bis der Wahnsinnige wieder zuschlug.

现在似乎是时间的问题,直到那个丧心病狂的人被找到。

Die Boulevardblätter, vor allem aber die Nachrichtenredaktionen einiger TV-Sender, stürzten sich mit gerade zu perverser Sensationsgeilheit auf die Morde und die Welt der Opfer.

马路小报,特别是一些电视台的新闻编辑部,会直接歪曲耸人听闻的事件而热衷于报道谋杀和受害者的世界。

Glücklicherweise beschränkte sich der seriöse Journalismus auf dieMeldung von Fakten – doch wie lange noch?

幸运的是这篇值得信赖的新闻仅限于事实的报道—然而还要多久呢?

Ein dritter Mord, womöglich gar ein vierter, und man würde den gesamten Frankfurter Polizeiapparat auseinandernehmen.

第三起谋杀,甚至可能是第四起,人们想拆除所有法兰克福的警察局。

Ihr lebt von unseren Steuern, also tut etwas!

你们既然收了我们纳税人的钱,就应该做点什么。

Wofür werdet ihr Beamtenärsche bezahlt, wenn ihr nicht einmal in der Lage seid, unsere unschuldigen Töchter und Mädchen vor einer solchen Bestie zu schützen?

你们政府官员这群傻瓜,如果你们不能够阻止这样残暴的人伤害我们无辜的女儿?

Wofür habt ihr euch jahrelang auf unsere Kosten ausbilden lassen, wenn ihr doch nur elende Sesselfurzer seid?

我们多年来付出代价让你们接受训练,你们却连屁都不是(ooo)

Berger hatte ähnliches schon einmal erlebt, als er noch neu

bei der Polizei war und kurz nacheinander drei Homosexuellen die Kehle durchgeschnitten wurde. 伯格也曾有相似的经历,当他在警察局工作时,三个同性恋者依次激烈地争吵着。 Bekam das Volk den Täter nicht vorgeworfen, wurde eben die Polizei gefressen.

如果人们不谴责罪犯,那么警察就会收到指责。

Doch das Volk hatte ja keine Ahnung von der Mühe, die es bereitete, Spuren zusammenzusuchen und alle noch so winzigen Puzzlestückchen zu einem vollständigen Bild zu ergänzen.

然而人们却不知道追踪疑犯踪迹的辛苦以及寻找所有细微的蛛丝马迹以最终形成完整证据。 Das Volk wollte Resultate sehen, alles andere interessierte nicht.

人们希望看到的是结果,其他却一点不感兴趣。

Aber wie ein Phantom erwischen, das wie aus dem Nichts auftauchte, sein grausiges Geschäft verrichtete und wieder im Dunkel der Anonymität verschwand?

但是就像碰见夜晚才出现的幽灵,完成它可怕的任务,再一次在无名的黑暗中消失。

Es war praktisch unmöglich, ein Täterprofil zu erstellen, wenn der Täter nichts am Tatort hinterließ.

画出犯人的侧面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罪犯在作案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Er leistete solch perfekte Arbeit, daß man blonde Mädchen zwischen vierzehn und zwanzig nur eindringlich warnen konnte, sich nach Einbruch der Dämmerung nicht mehr allein auf der Straße aufzuhalten.

他作案得如此完美以至于警察只能紧急警告那些14~20的金发女孩,在夜幕降临后不要单独在街上逗留。

Nur in Gruppen oder in männlicher Begleitung.

要么成群结队要么有男性陪同。

Allein und dazu vielleicht noch durch eine schwach beleuchtete Wohngegend gehen, wo viele sich bei Dunkelheit in ihren Häusern verkrochen, barg im Augenblick ein tödliches Risiko.

单独一个人也许在经过那些灯光微弱的住宅区时,罪犯可能会在房子昏暗的地方躲藏起来,那一刻就蕴含着致命的危险。

Vor einem Dreivierteljahr hatte es schon einmal zwei Morde an Frauen in Frankfurt gegeben, allerdings nicht annähernd so grausam.

九个月前在法兰克福就曾有两名女性被杀害,当然没有那么残忍。

Man schloß zwar nicht völlig aus, daß es sich um ein und denselben Täter handelte, doch die Wahrscheinlichkeit, daß einer erst beim dritten Mal nekrophil wird, schien nach Psychologenmeinung weitgehend ausgeschlossen.

虽然人们也没完全排除是同一个疑犯所为,但是也有可能在第三起谋杀中是一个恋尸癖者,在心理学家的观点似乎也极大地排除了可能性。

Es gab ein oder zwei Übereinstimmungen, doch auch wieder klar erkennbar andere Vorgehensweisen.

有一两种相同的意见,然而也是再次清楚地认识到了其他的行为方式。

So hatte der Täter vor neun Monaten seinen Opfern weder Bißwunden zugefügt noch Teile der Vagina mit seinen Zähnen ausgerissen, sondern ihnen »nur« in einem Anfall von Blutrausch den Leib aufgeschlitzt.

这样罪犯在九个月前既没有将受害者咬伤,也没有将其阴道部分用牙齿撕扯,而是在一次嗜血的袭击中将她们的身体割开。

Zudem waren die damaligen Opfer rothaarig und dunkelbraun, hatten die Dreißig längst überschritten, und sie waren Huren.

此外当时的受害者是红发以及深褐色头发,早已经超过30岁,并且她们都是妓女。 Nein, diesmal hatten sie es mit einem anderen Kaliber zu tun.

不,这次她们与另一种特性有关。

Der Mörder vom letzten Winter lief zwar immer noch frei herum, vielleicht aber war er auch tot, auf

jeden Fall war dieser Mann viel plumper vorgegangen.

从去年冬天凶手就一直逍遥法外,或许他死了,无论如何这个男人更无耻地行事了。

Es war ein Scheißspiel, der Polizei waren die Hände gebunden, solange der Mörder nicht einen gravierenden Fehler beging.

这糟糕的游戏,警察也束手无策,只要凶手不要再犯严重的错误。

Wann aber würde er einen begehen – beim nächsten Mal, beim übernächsten oder erst in ein, zwei oder drei Jahren?

他再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在下一次,或者再下一次,或是一年,两年,三年以后? Und wann war das nächste Mal? Heute schon, morgen oder übermorgen?

下一次是什么时候?今天?明天还是后天?

Sicher war nur, daß irgendwo in dieser großen Stadt jemand herumlief, der blonde Mädchen auf den Tod nicht ausstehen konnte.

可以肯定的只有在这个大城市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有人在监督着,他们不能容忍金发女孩再死去。

Und unter diesen blonden Mädchen waren bestimmt noch immer sehr viele, die selbst die eindringlichsten Warnungen

in den Wind schlugen, die nachts allein durch einsame Straßen liefen in der Überzeugung, ihnen würde schon nichts passieren.

在这些金发女孩当中越来越多人肯定,她们无意地收到了最迫切的警告。

Und irgendeine von ihnen würde der Wahnsinnige erwischen.

她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遇到这样丧心病狂的事。

第五篇:无名女尸

历史人物和事件

历史人物和事件

【安徽清朝女尸之谜】大陆安徽出土的无名清朝女尸,在现代计算机技术下容貌终终揭晓!她的年龄约25岁,有着一张鹅蛋脸,长相非常甜美,最让人惊讶的是,她死前已怀有身孕,而 且很可能是乾隆皇帝的「龙种」。但传说毕竟是传说,研究史料的专家认为可信度并不高,真要解开女尸身份的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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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无名女尸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

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名女尸】

关键词:冤假错案 司法独立 公平正义

一.佘祥林案件基本情况

佘祥林,1966 年3 月7 日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 年1 月20 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 月11 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 月12 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 月22日被刑事拘留,4 月28 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 年10 月13 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 年1 月6 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 年5 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 年2 月7 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 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 年11 月23 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 月15 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 年3 月31 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 年6 月15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 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 月22 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 年28 日中午,京山县雁门口镇11 年前被丈夫“杀害”的一名女子突然回到了娘家,这名女子的“死而复活”,不仅让其娘家人和镇上所有的人目瞪口呆,同时还牵出了11 年前的一桩冤案。据有关部门介绍,该女子名叫张在玉,今年42 岁,1994 年,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不久,人们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几经审理后,1998年,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 年。据张在玉说, 1994 年,她与佘祥林的关系十分紧张,离家出走后,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得知信息后迅速派人赴雁门口镇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 年后回家,1994 年4 月11 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 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 29 日下午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 年京刑初字第046 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 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0 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9 月2 日下午,佘祥林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转账支付给佘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

二.佘祥林冤案初步分析

造成佘祥林冤案发生的原因是诸多的,不仅缺失公正的司法理念和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而且存在人为的司法权力滥用。具体说来,主要有:

1.司法不公正 司法公正理念的缺失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重实体,轻程序。在佘案中,当地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检察院糊涂地提起公诉,法院数审错判, 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第二, 司法不独立, 影响司法的公正性。鉴于佘案疑点太多,

上下级法院皆不敢私自定论,遂由市、县政法委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协调,集体作出结论。此举虽分解了错案的责任,却是对法院独立审判的亵渎,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第三,错误判断案外因素,有损司法公正。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平息民愤之类的社会期望压力之下, 杀一儆百、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也是我国司法的一贯倾向。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 甚至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特别是对于死刑判决, 往往突出强调民愤, 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佘祥林案中, 我们清楚地看到民愤是如何将司法机关导向非理性的。在张在玉失踪3 天后, 其兄张在生就到派出所报案, 并提出佘祥林可能因其妻患上精神病而杀妻的怀疑。在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后, 张家亲属多次上访, 并组织220 名群众签名上书, 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假如司法机关对张在玉娘家亲属提出的佘祥林杀妻怀疑稍作理性分析, 假如司法机关对张在玉娘家就无名女尸的指认稍作理性调查, 也许佘祥林的命运就可以改写。

2.司法者背弃职业理性 通常情形下, 尽管司法理性不能违背人伦常规的生活常理, 但其具体的表达方式却是职业化的, 我们只能从其职业化的过程和结果中, 来阐释其中所包含的对世俗情理的认同和关怀,但不能指望它成为世俗情感发泄的一般渠道。当我们指望借助司法过程来发泄某种世俗情感时, 实际上就是在迫使司法者背弃职业理性。比如在维护国家稳定之类的政治期望重压下,怕漏不怕错便成为我国司法的习惯性思维。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优劣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 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破案、对于杀人案件则要求命案必破[11]。大案要案一旦告破,则立功授奖,皆大欢喜,也就证明了你是称职的领导;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耐,一票否决, 甚至会丢了 乌纱帽。在这种限期破案、命案必破之类的高压之下,在破案授奖、破不了案受罚的导向之下, 催生了冤假错案。为谋求高破案率, 在司法实践中, 许多地方采取两种对策: 一是实行不破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从而形成一部分隐案、黑案; 二是为破案不择手段, 只要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 就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其认罪, 只要嫌疑人招认了就算破了案, 对上、对外都能交账。佘案就是在这种世俗情感的渲泻中制造的一宗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 在佘案中,办案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认识不到位,甚至明显漠视。其一,办案人员为了追求佘祥林的有罪口供, 无视程序的正当与否, 对佘一味逼供,迫使其无奈而得以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二是在办案人员发现“有罪”证据疑点重重时,采用的不是从无原则,而是从轻原则, 其价值取向在于严惩犯罪, 宁可误判,而不可“放纵”罪犯。三是在获取各种“有罪”实物证据中,办案人员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对从轻、无罪的证据不予收集。四是办案时间过长,久拖不决。佘案自1994年“案发”到1998年最后的判决,往往返返,历时四载,中间不乏程序违法,最终导致被告人的人权丧失殆尽。

4.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办案人员为了拿口供, 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成风。事后佘祥林所说就是力证,“当时我已被残忍地毒打10天11夜,精神麻木,早就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儿,只要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答应”。[8]这种原始、落后的治罪方法,是酝酿冤假错案的温床。可以说, 佘祥林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的关键证据, 包括杀人方式、杀人凶器、杀人现场等等都是通过刑迅逼供的方式收集的。刑讯逼供大多发生在司法的起始阶段, 即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非理性即是整个司法过程中非理性的一种表现, 也是导致整个司法丧失理性的原因。而刑讯逼供之所以得以畅行, 大多与一国证据制度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联系。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着重口供的传统, 口供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 有的案件甚至出现无口供不立案的现象。正因如此, 侦查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 而相关制度对此态度则相当暧昧, 至少没有严格限制。

5.有罪推定,疑罪从轻 首先,表现在辨认尸体上。张家提出进行DNA亲子鉴定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却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2万元做亲子鉴定。张家没有出钱,警方未进

行亲子鉴定遂出具鉴定书认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其次,佘祥林供出四种作案方式。警方不停地对佘祥林进行毒打、体罚、提示,佘为避免酷刑的折磨,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第三,关于凶器的去向。佘曾供述用木棒杀人,但无木棒来源和去向,在警方的压力下,佘改称用石头行凶(实际上,发现现场并无石头)。第四,警方给佘画“路线图”。因佘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警方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第五,警方对“良心证明”非但不查,反而压制。此间,一份“良心证明”出现,说有人曾见过一个与张在玉相貌特征相像的疯女子。这一情节对于佘案来说相当关键,但这份证明并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查实。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4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6.证据规则不严格 首先,证据的收集调查没有章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非法取证,在没做DNA鉴定的情况下,公然认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口供主义盛行。办案人员为了拿口供,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成风。三是非法制造杀人方法的行走“路线图”。四是违反程序取得证据。对杀人现场和沉尸点的指认,佘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之后有人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一个方向照了相。其次,重口供,轻实物证据。佘案缺乏证明杀人情节的实物证据,而对言词证据,不管陈述是否前后一致,不管是否符合逻辑,均一味予以采纳。第三,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7.律师辩护的缺失 佘收到起诉书后,其家人聘请原京山县京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大林律师(现在是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佘辩护。何接案后发现直接证据只有佘的口供,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佘杀妻。而且,何律师从相关案卷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其一,作案手法口供竟有4种;其二,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其三, 杀妻动机难以成立;其四,作案路线存在可疑之处。可惜,荆州市中级法院对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置之不理,竟然作出死刑判决。

三.佘祥林冤案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曾在世界法律大会筹备工作介绍会上,就佘祥林案表示,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至少有三点值得我们考虑,有关的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第一,就是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认识问题,除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刑法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第二,要用司法手段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出现疑罪时就要有取舍选择,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疑罪较多的情况,事实有很多疑问,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这三个问题有逻辑关联性,不管将来我们的观念改变或更新到什么程度,都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10]

1.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人,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人权,不仅为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而且是各文明国家现代立法的重要标志。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据此,国家既要尊重和保障普通人的人权,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一切践踏人权的行径,都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其次,寓惩罚于保护之中,反之亦然。崇尚法律,倡导程序正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有助于促进刑罚权在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条件下予以分配,使之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际, 要依法办案, 履行国家赋予我们惩罚犯罪的司法权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处罚,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这样,可严防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

2.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司法独立

在佘祥林案中,政法委的介入对于冤案的酿成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佘祥林案中,政法

委先是在证据显然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检察院对疑案提起公诉;后在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疑案定罪但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罪、罪重,但检察院与法院认为无罪、罪轻的案件,政法委经常组织讨论,导致检察院和法院被迫按照政法委讨论的结果处理案件,而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设有政法委员会,其一项职能是协调那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不仅如此,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同级党委的副职兼常委,甚至由地方的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而法院院长的级别虽然相当于同级党委的副职,但通常不是常委。因此,无论是按职级,还是按党的组织原则,法院院长都必须服从政法委书记的领导。[9]

在这种工作机制下,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公安机关具有超强势的法律地位,完全凌驾于检察机关与法院之上,使得检察院制约公安机关、法院制约检察院的监督秩序崩溃,一旦政法委介入某一案件,那么检察院与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便名存实亡。佘祥林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检察院与法院,只要任何一个机关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做好监督作,以严格的程序构成对另一机关的制约,都有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其次,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与指导,使得检察院与法院的独立办案的权利丧失,由于承受着公安局长兼政法委领导的高压,法院以及检察院势必很难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公正的判断。除此之外,政法委的成员大部分并非学法出身,在法律方面属于半路出家,由一支外行队伍领导公检法三家,刑事法律如何正确实施,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实在值得商榷。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在西方,司法仅指狭义上的,即仅指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按照西方的观点,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立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干涉。在我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但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然有司法独立的设计。我国《宪法》第126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 条规定:"人们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可见,我国所指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检察院和法院应当且必须独立地不受外来任何因素影响地办案,不仅要对社会负责,对被害人负责,也要对嫌疑人与被告人负责。司法独立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只需要服从法律正义,不能为外来一切不符合法律实体与程序的压力所干预,这样才能够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为,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需要由接受过法律学习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民意或者政法委这类非专业的机构的决定,往往不是建立在对事实的透彻把握之上,不能够从客观上准确运用法律。坚持政法委的领导,只应当是服从政法委在思想与路线上的宏观的、全局的领导,而绝不应当是具体案件的指挥。但是,在我国特殊的政法委领导的体制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干预下,司法独立似乎举步维艰。司法工作者服从的不仅是法律正义,更多是服从民意,服从维稳的大局,服从维护良好的政治秩序。这是导致冤案错案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

3.实行无罪推定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实行无罪推定和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不仅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所提倡,而且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文化。实行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规定,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但该条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实行无罪推定。

3.1 实行无罪推定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只是一个被怀疑、追诉的对象,不能称其为“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精神之基本表现。

反之,实行有罪推定,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导致权力滥用,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其次, 实行无罪推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唯物主义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就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才能确定有罪,对于疑罪,由于欠缺证据的充分性,不能定罪。因此,实行无罪推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精神。最后,实行无罪推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地位的确立。在漫长专制的封建社会,由于贯彻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只是被拷讯和追究的对象。

3.2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关的问题,无论对其是否有利与否,对于控方的提问,都应当如实回答。可见,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笔者认为,赋予犯罪嫌疑

人以沉默权,意义重大。其一,保护无辜者。很多无辜被告因无诉讼经验,开庭时因过于胆怯或紧张而答非所问,或会出现恐慌的情绪。在我国,一些犯罪嫌疑人迫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也违心交代了“罪行”。其二,对抗刑讯逼供。愈演愈烈的非法获取口供现象,不仅有腐朽的思想作崇,更致命是我国缺乏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保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使执法者了解以刑讯手段获取口供为法律所禁止,从而促使其采取文明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去获取口供以外的证据。其三,有利于实现与控方的权利均衡。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与具有国家强大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控方地位不平等,如果不赋予其以沉默权,就会使地位变得更不平等,力量更不平衡。因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权利均衡,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4.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坚决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4.1 从实质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未依法审判被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其兀罪。目前,它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而刑讯逼供是有罪推定的产物。当前,有罪推定的思想还足深深根植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这与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较低,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社会 境等等方面的影响是分不丌的。如果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使其逐渐根植予人们的思想中,无疑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制度设计层面一卜看,无罪推定原则使被追诉者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其就包括使其不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侵害的权利;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思想支配行动,刑讯逼供行为主要受司法人员有罪摊定思想的支配。只有司法人员在主观上认识到被追诉者于未依法判决以前在法律上兀罪,甚至事实上无辜,才能自觉避免在讯问时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因此,要遏制刑讯逼供,在刑诉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4.2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原则。沉默权原则是钊对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这一原则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其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主要功能体现在:首先,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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