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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检假

时间:2018-04-21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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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一篇_产假、产检假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新劳动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一、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二篇_产检假多少天

产检假多少天?

2013-06-08 09:30 李冲冲123baby | 分类:法律 | 浏览11766次

我们公司有人要休产检假,但是她胎不稳,去医院检查的次数很多,是每次去医院都算产检假吗?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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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09:34 网友采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中并未涉及具体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关于产前检查假一共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个别地区,如南京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产前检查,3-4个月内:1次,4-7个月:1次/月,7-9个月:1次/两周,9-10个月:1次/周,共11次,每次半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的,应当出具医院的证明报告。所以,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询问下相关情况。如果有法律问题想咨询,可以到易法通网站。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三篇_2015苏州最新产假规定

2015苏州最新产假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必须享受的假 苏州母婴指南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苏州母婴指南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及护理假 苏州母婴指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丨哺乳假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其他产假福利

产前检查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孕期安排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丈夫护理假 苏州母婴指南《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

生育保险 苏州母婴指南(1)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5)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四篇_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

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的的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 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五篇_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

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

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35天产假。)

“三期”女工有哪些权利?

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吴成杰律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

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六篇_关于杭州孕妇产检假期时间是多少

关于杭州孕妇产检假期时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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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国家规定产检假】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国家规定产检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杭州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国家规定产检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国家规定产检假 第七篇_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按2016年最新法规修订)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范了公司工作时间、各类假期的审批流程和待遇标准及加班和出差等管理。 2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2.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9届第51号2001年修订)

2.5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2.6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

2.7 《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8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2.10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2.11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

2.12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2.13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1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3 专业术语定义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 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修订;

4.1.2 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4.1.3 负责员工考勤检查、监督、审核等事项;

4.1.4 及时、准确地记录考勤;

4.1.5 保管考勤凭证;

4.1.6 汇总公司考勤结果并上报,如实反映员工考勤中的问题。

4.2 各部门

4.2.1 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工作与休假;

4.2.2 对本部门员工各类请销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5 管理方法及内容

5.1 工作时间

5.1.1 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

5.1.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15,下午13:30-17:30。生产部门上班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排定,报公司审批人力资源备案后执行。

5.2 休假

5.2.1 休假种类: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陪护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

5.2.2 国家法定节假日

5.2.2.1 按照国家规定天数执行,放假安排以公司通知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分为全体公民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

5.2.2.2 全体公民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5.2.2.3 部分公民节假日指妇女节,妇女节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2.3 年休假

5.2.3.1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2.3.2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3.3 员工新进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2.3.4 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统筹管理,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集中一次性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年度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累加至次年度),但不能连续休假。

5.2.3.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有上述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2.4 探亲假

5.2.4.1 探亲假分为探父母假和探配偶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相距500公里以上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公司根据生产运营实际情况,启用探亲假。

5.2.4.2 员工探亲假期:

1)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 已婚员工每4年享受一次探父母假(父母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探父母假的待遇。

4)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4.3 探亲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 婚假

5.2.5.1 员工婚假为三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5.2 夫妻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3 婚假须在婚姻登记后12个月内休完。

5.2.6 丧假

5.2.6.1 员工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的,丧假为三天;员工其他亲属亡故的,丧假为一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6.2 员工赴异地奔丧的,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7 产假

5.2.7.1 女员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和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8 产检假

5.2.8. 1 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定期做产前检查的假期。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每月可享受产检假不超过2天。

5.2.9 计划生育假

5.2.9.1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医嘱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以下情形对应的天数规定:取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天,输卵管结扎(女性)21天,输精管结扎(男性)7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者15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者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42天,怀孕超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75天。

5.2.9.2 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5.2.9.3 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0 哺乳假

5.2.10.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2.11 陪护假

5.2.11.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晚育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可给予15天陪护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2 工伤假

5.2.12.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具体医疗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认。

5.2.13 病假

5.2.13.1 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

5.2.13.2 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2.13.3 员工因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致病致伤的,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第三方责任等,不享受医疗期待遇。

5.2.13.4 员工不得以病假为名从事与休息治疗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

5.2.14 事假

5.2.14.1 员工因私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工作请的假。

5.3 考勤管理

5.3.1 考勤每天录入两次,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一次,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登记,除公司高管人员及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外,其他人员上下班一律在考勤机上录入。

员工如有特殊情况(因伤病行动不便、怀孕等)按时到岗有困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作息时间。

5.3.2 迟到、早退和旷工

5.3.2.1 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打卡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视为迟到;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结束前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5.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

2) 休假期满不能按时到岗,且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

4) 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的。迟到和早退时间在10分钟至上4小时以内,每次视为旷工半日,4小时以上(含4小时),每次视为旷工一日。

5.3.3 加班

5.3.3.1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指派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3.3.2 员工工作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5.3.3.3 加班需由本人提交加班申请单,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方认定为加班。当月累计满半天或者一天者,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在加班当季度安排,特殊情况可跨季度安排,不能跨年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发放加班费。

5.3.3.4 夜班、休假日由于紧急情况或抢修需加班的,可事后履行加班申请手续。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5.3.3.5 员工周末、节假日外出参加培训的,不算加班。

5.3.3.6 加班经填报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如无加班打卡记录者,不算加班。

5.3.4 特殊情况考勤

5.3.4.1 上班因故未打卡者需在一周内在OA上提交《员工因故未打卡确认表》。

5.3.4.2 员工请假或出差,需提前在OA上提交请假或出差单。

5.3.4.3 员工因故不能出勤,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在第一时间口头请假,并于事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3.4.4 员工无出勤记录且未履行相关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5.3.4.5 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5.3.4.6 请假及出差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请假、出差三日以内(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十日以内(含十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十日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专工/主管人员请假、出差一日以内(含一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不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日及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请假(事假外),经部门经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假期的合规性。

5)请假手续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当月20日之前未报备请假手续者,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旷工处理。

6)员工休产假,需提前十天申请;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二十天申请。

7)员工请病假、事假,假期未满提前回公司上班,应在二日内到考勤管理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8)员工连续二天以上请病假,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证明(诊断建议书)作为附件。

5.4 休假待遇

5.4.1 医疗期内休病假,按下列标准支付

5.4.1.1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不满5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连续司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连续司龄10年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

5.4.1.2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不计发岗位工资,每月由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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