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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时间:2018-12-03   来源:杂文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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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测绘项目备案

测绘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 办事程序 测绘项目备案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1、备案表;2、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测绘 项目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名册;4、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5、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 批准件。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22 条、第 32 条《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 法律依据 办法》第 2 条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3 个工作日 不收费

第二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通知书

篇一: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

项目备案通知书

发改办 备[ ]第 号

(申报单位) :

报来《关于***项目

申请备案的请示》(申报文号)收悉。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第9号),经审核,同意对 (项目名称) 项目(具体情况见背

页)予以备案。

本通知书有效期

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年 月 日

篇二:项目备案通知书[1]

篇三:平经技备[2013]60号《平湖市景朋箱包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浙江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技术改造)

备案号:

330000130826036134a

本地文号:平经技

备[2013]60号

备注:1、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壹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

项目业主应在备案

通知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报,备案通知书自动

失效。

2、已备案项目发生

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抄送:新埭镇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卫生局、统计局、消防大队,新埭镇投服中心,钱勇彪副市

长。

篇四:项目备案申请书

房地

产开发项目备案申请书

申请类别:项目备案申请

申请编号:

申请人:四川康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项目情况

制表人: 制表部门: 制表时间:

制表人: 制表部门: 制表时间:

篇五:项目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通知书

发改办 备[ ]第 号

(申报单位) :

报来《关于***项目

申请备案的请示》(申报文号)收悉。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第9号),经审核,同意对 (项目名称) 项目(具体情况见背

页)予以备案。

本通知书有效期

年。

第三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表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表

测绘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注:测绘分包项目,“测绘单位”为接受分包单位,“委托单位”为分包单位。

第四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测[2006]36号 自2006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项目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防止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按本办法规定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备案:

㈠ 等级以上天文测量、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㈡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

㈢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㈣0.5平方公里以上(含)1:200、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

㈤1:5000及其以小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㈥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㈦县(市)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㈧编制县(市)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普通地图、政区地图及其他各种专题地图和海图(册、集),制作城市或者县(市)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

㈨)1平方公里以上(含)1:500、1:1000、1:2000、1:5000及其他比例尺海岸滩涂、水下或者海底地形测量、矿山测量(不包括矿山自己为采矿服务的测绘项目);

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项目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设区的市的城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测绘项目;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包括地图编制项目);涉外测绘项目。

省测绘局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测绘项目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第四条之外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中,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市本级及跨县(市、区)测绘项目的备案。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省外测绘单位承揽的测绘项目;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地图编制项目抄报省测绘局。

第六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测绘项目备案表;

㈡ 《测绘资质证书》副本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㈢测绘项目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㈣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须提交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有效证明材料;

㈤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测绘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测绘项目合同书、执行测绘标准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提供。

第七条 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用信函或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项目备案材料后5日内,对该测绘项目承接单位的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和执行的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能够当场办理备案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负责备案的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项目发包方及承揽方进行处理,并责成其重新发包:

(一) 测绘项目备案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

(二) 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项目备案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的业务范围的;

(三) 测绘项目属于重复测绘的;

(四) 测绘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不得组织施测。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测

绘项目备案单位,并出具《浙江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属于重复测绘的应当建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批准机关撤消该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或备案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出具《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由测绘项目备案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㈠ 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㈡ 采用的测绘标准不符合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测绘规范和标准的。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凭《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浙江省测绘资料索取专用函》,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与该测绘项目有关的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

第十四条 备案后的测绘项目范围或内容有变更的,其变更部分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就实施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管理部门抄告其《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测发[2007]29号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现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请同时将文件转发所属辖区内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乙、丙、丁级测绘单位。

江西省测绘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遵

理守

等本

法办

定法

【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应当

测绘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及海洋测绘中的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业务范围中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

工【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向相

的一

测)

绘各

等行级

政天

主文

测管量

部、

门重

力备

案量

: ;

(二)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高

(三)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1∶5000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10000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 作【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遥【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1∶500比例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房产测绘; (五)长度3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七电(

)子九

六县地)

级图金)以

行上制额

行作在

5政政、万区

区域导元

的航以域地电上界理子的信

线息地测

系图绘测统制项

绘工

程作目

; ; ; 。

(八)编制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60天内,向

( 测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

(四(

三)

本二)省

)省行

省重政

区点域级

建内

基设跨

设础工区

测程的

绘测的

绘测项项绘

项目目目

; ; ;

(五)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

一)

)市

市重

点级

基设

础工

测程

绘测

项项

目目

; ;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同一测绘单位在同一地区承担的由同一投资方发包的同一类型的测绘项目,应当按一个测绘项目备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总揽或主要承揽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测绘项目抄报、抄送测绘项目所在地的上一

及(

下)

一《

级江

测西

省绘测

行绘

政项

主目

管备

案部

门》

。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测绘作业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效

证目

书件

; ;

(五)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需提交合法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

(六)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主

出管

的部

一门

内的无

不批良

用准

录文

证件

; 。

(七)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需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用信函、网上申报或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测绘项目备案单位,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依法对测绘项目发包方及承揽方进行处理:

(一

)测

项目

备案

单位

不具

相应

测绘

资质

(二)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的业务范围的;

((四

三)

)测

绘测项

绘目

项有

其目他

属违

于反

重法

复法

测规

绘规

的的

; 。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不予备案的,测绘单位不得组织施测;属于重复测绘的,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或批准机关撤销该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由测绘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 日起实施。

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测备[200 ] 号

: 你作测

测绘业务范围:

备案机关(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三份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交测绘单位留存。

江西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业绘

时区

间域

的 : :

测绘项目备案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备案。

×测备[200 ] 号

: 你

测绘项目备案材料已收悉。经审核,不符合《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的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

×测备(整)[200 ] 号

: 你据

单意

位行

改报

来新

的 。

测绘项目备案材料已收悉。经审核,存在《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请根

整改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第六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项目名称:

产业政策: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 1 —

备案号编写说明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检索的要求,备案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项目性质+年月日+备案项目序号”的编号方式,共17位数字。其中: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共6位数字。如四川省为“510000”,成都市为“510100”,成都市锦江区为“510104”。

年、月、日代码:共6位数字,其中年用两位数字,如2005年为“05”;月用两位数字,如1月用“01”;日期用两位数字,如15日用“15”;2005年1月15日为“050115”。

项目性质代码:共1位数字,基本建设项目为“1”,技术改造项目为“2”,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其他项目为“4”。 年度内备案项目序号:共4位数字。

每个备案机关年度内所有备案项目均编写通号。

— 2 —

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 3 —

第七篇: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玉发改投备案[ ] 号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符合《青海省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一年内不开工自动废止。

建设单位性质: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其它□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万元,其中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资金来源:万元。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周期: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环保局、县统计局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w/51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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