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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审判

时间:2016-12-01   来源:生肖文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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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审判(一):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论 文 摘 要

行政审判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优秀法律文化。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行政审判工作在我国开展十年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在行政机关中,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就现状而言,行政审判工作步履艰难。

行政审判工作是一项规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工作。它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终极关怀,提升了民众的认可度,而且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实践。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开始走上正轨并遂步趋向完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审判的现状进行探讨,从多个方面讨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困境,同时提出了自己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些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行政审判 现状 困境 对策

行政审判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优秀法律文化。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

一、现行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做出了

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大的一块心病就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

(2)一些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错误地认为行政审判没有前途,难出政绩,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在他们的心目中行政审判是可有可无的。还有一些法院领导不敢得罪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有畏难情绪,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放不开手脚,有案不敢立,立案不敢审,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

(3)一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不高

调查发现,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与政府作对。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行政部门一旦涉诉,不是积极应诉,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在基层,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是很严重的,轻者表现为批条子,严重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要不就是对行政诉讼不加理睬。典型的例子是,东部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说:“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认为我是代表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这是一种观念问题。”

行政机关应该认识到,建立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是要剥夺、削弱和否定行政权的功能,而是基于对“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的深刻认识。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靠不出庭、干涉法院审理工作来化解问题的行为方式,将面临更加刚性的行为规则的冲击。基于这样的现实,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亦必须同步推动。

(4)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力力度不强。

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没有足够的权威,一方面法院自己谨小慎微,由于惧怕上边压力,由于资源支配等方面受制的,故法院审查立案时顾及多多,能不立的就不立,能调处的就不判,甚至在判决中还要与行政机关沟通,愿取得行政机关的谅解。对于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尤其是城镇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更是慎之又慎,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层层请示,一拖再拖,不能及时结案。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完全的行使行政审判权,受其他机关干涉较多、打招呼的多、过问的人多,无法抵御庞大的社会关系网,无法与掌握着各种权利的行政机关抗衡,对行政判决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总是“心有余悸”。

二、对完善行政审判的对策及建议

由上可见,造成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从多方面对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加以完善,从规则、到体制、再到法律文化都有许多工作亟待去做。我们确实应该承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法院自身和行政审判人员要提高素质

各级法院的领导要真正解放思想,要以种种狭隘利益的羁绊中解决出来,敢于用年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彻底决裂,敢于破除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背离的条条框框,勇于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大胆受理和一发审理的行政案件。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行政审判工作,采取积极和有效措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要为行政审判工作配备合格的高质量的干部,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积极为行政审判人员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帮助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克服困难和提供帮助,及时解决行政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处理。应当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建设行政法官队伍,确立和实行统一、严格的法官任用和考核标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控制行政法官的来源。结合行政法院的建立,从优秀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学教授中选拔行政法官。现有行政法官中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素养的予以保留,其他人员可以转到其他部门工作,一部分可以作法官助理。高级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从下级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中选任。

2、限制行政法官的数量。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水平之下,要维持法官的高素质必须限制法官的数量。将行政法官保持在一个较小的数量内,大量事务性的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去作。

3、提高行政法官的待遇。只有提高法官的待遇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行政法院系统。在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的基础上,提高法官待遇的障碍和阻力就会减少。

(二)提高民众诉讼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制度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的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公正审判制度: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办案经费、生活待遇,要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促保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系统必须被赋予一种独立的地位。司法独立的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动中的法外干涉,保证“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干涉和威胁”。

法院行政审判(二):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一是不知告。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是不愿告。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三是不敢告。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二是抵触司法审查。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配合程度不是太高。极个别行政机关不予配合,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变相对抗司法权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三是行政首长出庭率低。由于认为与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加之害怕败诉或是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或是旁听则几乎没有,出庭应诉的大多是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本单位无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关因素干扰。一是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相当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会不同程度的遇到来自公权力的干预,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权力或是个人关系来施加影响,甚至请出相关领导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和公正裁决。二是群体性、同类性案件较为棘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这些案件大多为集团性诉讼,涉及为数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处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而在处理同类案件上,平衡难度大、难掌握;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容易导致“翻烧饼”,而这个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承受的。三是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难以裁决。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作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存有严重瑕疵,如果判决行政败诉则会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大幅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此类案件令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法院行政审判】

(四)非诉审查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一是缺乏执行基础。一些非诉执行案件基本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执行难度非常大。如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方面社会抚养费高达数万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较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中相当一些为在外打工人员,难以执行。当然,同时也存在恶意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二是执法不公引起攀比。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同类违章中仅仅处罚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在违章建筑强拆上。在数量众多且相邻的违章建筑中,行政机关有时只处罚了其中一户或几户,或是只申请强拆其中几户甚至一户,以至相对人心理不平衡,同时从执行者的角度来看也显

失公平。这类案件有的被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有的虽符合执行条件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对抗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行触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数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四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周期较长,执行效率不是很高,影响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影响了对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效果。

不难发现,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奋发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要统一各级法院自身的思想,进一步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将行政审判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重视抓好行政审判工作,从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在支持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首长的宣传教育,使行政首长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并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进行指导,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进行示范,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要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成绩、做法、成效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服务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在社会上树立权威和公信力。总之,要努力营造法院自身重视、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机关配合、全社会关注的良好环境。【法院行政审判】

(二)强化沟通,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主要职能,而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二者的有机统一也是建设法治盐城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定期帮助行政机关举办讲座或培训,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前行政机关搜集问题、现场执法人员提出问题、行政审判人员带着问题等诸多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要通过个案专题报告、定期工作通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根据办案实践,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机关当一次被告、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总之,要在良性互动中,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赢得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支持,也使行政审判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公正司法,坚持维护民利与支持行政并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双方,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官官相护”、“权权相护”、偏向行政机关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对人、刻意偏向相对人的不当做法,始终保持行政审判的中立立场。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纠错功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缩短审查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要过细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要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在相对人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二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以人为本,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课题。由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配齐配强行政审

判力量,逐步改变目前人少案多的状况;要将知识丰富、经验丰富的法官放在行政审判岗位,同时不断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要结合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要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实践能力,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审判人员发现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的能力。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法院行政审判(三):2015行政再审申请书

第1篇: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法院行政审判】

再审请求

1。(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15)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15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201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15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àn 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15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15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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