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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范本

时间:2016-09-20   来源:生肖文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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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范本(一):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字【2012】第001号 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2021982012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05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

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检察院起诉书范本(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例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xx] xx号

被告人褚XX,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职工宿舍。被告人褚XX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3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XX法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 ××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褚××与罗XX、乔XX涉嫌贪污罪和被告人褚XX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X卷烟加工利润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示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的帐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们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已死亡)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国商人XXX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和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1061美元,乔XX为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7月19日,盛XX将681061美元转到了XX国XXX商人的账号上。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

理情况报了褚XX、乔XX。上诉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帐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6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把钱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XX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

了1156万美元。上诉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另外,1995年至1998年4月,X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XX市、XX市和XX省X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

源的根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

物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XX、罗XX、乔XX,身为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精心策划,分工协作,侵吞贪没国家财产,而且数量特别巨大,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51061美元的事实,属于自首,并且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请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另外,本案被告人褚XX,被查出在多处具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X

XX年X月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乔褚XX,罗XX现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乔XX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 起诉书附表一份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证清单1份

6.主要证据复印件

检察院起诉书范本(三):2016检察院起诉书

第1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本

×检刑诉字〔19××〕第8号

被告人张××,男,20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人张××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以张××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仍纠缠不休,遭赵××拒绝后,张××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1998年6月,被告人张××从本市××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2厘米,宽2?5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晚8时30分,赵××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行至××路口时,被告人张××用自行车将赵××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

赵××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5cm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5cm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5cm。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注: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5份。

(4)照片8张。

第2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怎么写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检察院起诉书范本】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第3篇:吉林朝阳区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王学彬(绰号老九),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族镇白旗村一组。1999年因打架被吉林省舒兰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害人郭洪财被打伤照片、被害人郝宇晴被强奸后内裤留下的精液及血渍照片、公安机关指认强奸现场记录;2.证人证言,刘秀青、郭洪财证言;被害人郝宇晴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

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

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

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

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综上,2001年7月3日至8月3日间,被告人王学彬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盗窃犯罪一次;2001年8月3日至2001年8月8日间,被告人王忠山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涉嫌抢夺犯罪一次,其中抢夺犯罪属未遂;200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彬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山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学彬、李春林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忠山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28页;

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第4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1、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2、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3、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4、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第5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院起诉书范本】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16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16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16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16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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