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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消防法》,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文化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消防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文化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动配合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搞好社会文化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制定、修改、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要掌握火灾规律特点,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应急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 因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XXXXXXXXX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局范围生产经营过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3.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4.术语定义
消防是指预防和扑救火灾发生的一项安全保障性工作。
5.职责
5.1 施工局必须设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相应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施工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对本项目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2 施工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5.2.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与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5.2.2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3及时处理涉及项目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4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5.4 施工局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4.1负责施工局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5.4.2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5.4.3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4.4贯彻落实施工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
5.4.5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工作;
5.4.6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5.5 施工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5.5.1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5.5.2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工作;
5.5.3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的过程监督检查和整改结果的验收;
5.5.4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5.5对重点防火部位建立防火档案,并负责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培训、消防器材配置(维修)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6 施工局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基层队、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履行下列职责:
5.6.1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
5.6.2掌握防火、灭火的一般知识及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5.6.3负责责任区消防器材的管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6.4熟悉责任区的水源分布情况及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
5.6.5发现初期火情后,在立即扑救的同时,要及时报警。
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 宣传教育和培训
施工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6.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6.1.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6.2 防火检查
施工局应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制。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6.2.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2.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6.2.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6.2.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2.6防火巡查情况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2.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危险性较大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
6.2.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每月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3 火灾隐患的整改
6.3.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6.3.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6.3.3对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火灾隐患,如能当场改正的,立即改正,如不能当场改正的,需向本单位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或者第一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并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6.3.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有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4 应急预案和演练
6.4.1施工局应制定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的消防预案衔接,在发生本单位无法控制的火灾扑救过程中,与地方政府联动,充分使用地方政府消防应急资源。
6.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消防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6.5 消防档案
6.5.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消防档案应由单位消防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备查。
6.5.2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消防应急预案。
6.5.3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7.1 总平面布局
7.1.1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①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② 场内临时道路;
③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④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⑤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第7.1.3条要求。
(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动火作业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7.1.2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②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7.1.3 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施工现场的平面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明确防火重点区、仓库、配电室、要配备灭火器材,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三、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四、临时用电管理要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电气火灾。
五、车间每周检查安全工作的同时,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要制定措施,有专人负责,限期进行整改。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检查的内容要点:最新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a消防箱:枪、带、箱体是否完好无缺,栓阀无严重生锈。
b灭火器:无缺损、无过期,“压力”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绿格内为压力正常。
六、经常检查、记录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消防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检查消防管理规定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消防违章和清除火险隐患。
七、施工现场应设立吸烟室,现场、仓库、集体宿舍,配电室等地严禁吸烟。
八、增强防火意识,定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车间内灭火器材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
九、保护消防标识、消防器材完好及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最新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
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宾客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宾客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
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
、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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