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俗文化 > 生肖文化 >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时间:2016-08-22   来源:生肖文化   点击:

【www.gbppp.com--生肖文化】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二审刑事判决书优秀例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武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450-2-8号。1997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铜芯电缆线10捆,50mm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被告人常勇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99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0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的供述。原判决33

认定被告人常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常勇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退赔人民币145元发还首义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被告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常勇于1999年12月4日下午2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翻窗进入第3研究室,撬开姚某的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内存人民币16000元。当日,上诉人常勇分别到中国建设银行武昌支行南站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民主路储蓄所提取全部存款。姚某发现其钱和活期存折被盗后,即到银行挂失,发现是上诉人常勇所为,姚某向本单位保卫处领导反映,该领导将此事告知了上诉人常勇的家属,其家属找常勇谈话,常勇承认是其所盗。其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7000元给姚某。

上诉人常勇于2000年1月1日晚11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委会,翻窗进入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案发后,上诉人常勇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45元给被盗单位。200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上诉人常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常勇盗窃楚望台第二居委会保险柜内人民币145元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钢丝钳、起子等;(2)活期存折、有关单据等书证,证实常勇盗窃姚某的活期存折后,在银行取款时所填写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3)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月1日晚11时许,其二人路过楚望台第二居委会时,发现办公室电灯亮着,即将办公室打开,发现常勇在办公室,身后

躺着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号码锁上插着钢丝钳,地上还有起子等工具,常勇推开刘某跑了,被盗人民币145元;(4)证人都某的证言证实,储户的存折被盗来挂失,查寻时发现取款人是他同事的儿子;(5)武昌区公安分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二起作案系常勇所为,并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1999年12月4日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上的字迹均是常勇取款时所填写;(7)上诉人常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偷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所第719研究所电工班库房钥匙,入库盗窃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15捆的事实;既没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也没有赃物、赃物照片及赃物扣押清单,且证人证言是事隔3年后作出的回忆,证人证言之间互不吻合,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各有多少捆,每捆各多少米等均不清,故此笔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另查,上诉人既未自动向本单位或公安机关投案,又未委托其他代为其投案,虽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但不符合自首条件。上诉人关于其行为系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71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并罚。鉴于上诉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待其全部盗事实,且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常勇和辩护人上诉辩解的部分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认为上诉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定罪部分和撤销缓刑部分,即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以及第二项,即退赔的人民币145元发

还给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

二、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0)武区刑初字380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

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12日起至2004年8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正翔

审判员 胡炎生

审判员 陈 穗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艳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二):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略)

说明: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着力于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3、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4、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

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对原审被告人×××改判死刑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三):2015再审申请书范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2篇: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再审人:刘长岭,男,59岁,汉族,农民,

住所:**市林屯乡***村。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72750邮寄地址:河北省**市林屯乡***村。

被申请人:刘长树,男,汉族,40,岁,汉族,农民,

住所:**市林屯乡***村。电话:00000000000

原审法院及法律文书案号:**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410号。

再审请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刘长树铺设的水泥地面东侧1。6米属于我家宅基地。

事实和理由:

**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长树在家门口前铺设的水泥路面的东侧1。6米认定为官道“其余”。并进一步认定了被申请人铺设的水泥路面合法、未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判决书的关键是将申请人与刘克寿、刘长树三人于2001年12月1日订立的协议中关于刘家官道“余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词曲解。现经实地丈量:官道宽6。85米,按照5米为官道并从刘克寿的东墙起始解释,官道东侧的1。85米为水沟,根据三人协议和2015年2月8日刘鹤森的证明:这部分由刘长树使用(刘长树木曾出400元买下)。但这仅仅是指“北从主路起、南到刘广义家的南墙”这一段。并不包括现在的争议点。刘鹤森反复说过并自书材料证明了这一情节(见自书材料),根据这一证明:刘长树铺设的水泥地面的东侧1。6米是占用我家早年买下的宅基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刘鹤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审开庭,他可以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上述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提起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附项:1、申请再审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5)*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大队证明复印件一份

4、刘鹤森2015年5月15日自书材料一份

5、关于刘家官道2001年12月1日协议一份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区XXX村X组。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X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X月X做出(2015)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15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15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

第4篇: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吴XX,女,41岁,X县人,农民。住X县中庙乡旭东大队山门李村,现在外流浪。

申请人吴XX对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1)民上字第154号不准离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仍感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吴XX,因家境贫寒,于虚龄17岁时,被父亲以50元的身价,卖给被申请人李XX为妻。婚后数年生一女孩名XX,现已成年。李为人性格蛮横,行为粗野,婚后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与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发觉,曾多次好言劝阻,而李不仅坚不悔改,反而视我为仇人,更加频繁地借故对我进行毒打。19XX年X月,我怀孕3个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产,从此,我被迫离家外出帮工。后来,李托亲邻出面调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彻底悔改,保证不再对我进行打骂。同年2月,我随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态复萌,对我打骂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发烧,同乡吴XX得悉,乘来XX市买化肥时。便道到张XX家看望我,李竞诬我与吴有好,赶到张XX家将吴XX打伤。XX市东风派出所对李作了严肃处理。此事有张Xx夫妇及其儿子可以证明,东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求作深入调查,且轻信李XX口头所作出的彻底改悔的保证,判决不准离婚。李回家后,继续对我进行打骂,并无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现,因此,我向XX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再次离家出走,住在同村杨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杨家,逼我回家,我拒绝

,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swh/263488/

推荐访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