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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鉴网 第一篇_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4年黑龙江中共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招聘12人公告

文章来源:中公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哈尔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工作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雇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数量

此次公开招聘政府雇员12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等详见如下网站:

(一)哈尔滨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站

()

(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4张本人同一版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派遣证)、本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出具的相应证明,及报考本岗位要求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和资格确认。请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如错过报名时间,责任自负。报名注意事项:

1. 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岗位。

2. 报考人员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身份证号填写要准确无误,否则责任自负)。

3. 关于招聘岗位要求工作年限的,界定时间: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日。

4.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信守承诺,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填写信息不准确,填报毕业证专业名称与《招聘计划》专业名称不一致的,不予通过。除此外,考生其他信息与《招聘计划》要求不一致或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在招聘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一经查实,也将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以下情况的按专业名称一致对待,可以通过资格确认:一是考生填写专业与《招聘计划》专业名称一致,只有连接词不同,如“与”、“及其”、“与其”、“和”、“及”等或多“专业”、少“专业”两个字(类似词语:“方向”、“管理”、“工程”、“艺术”、“技术”、“硕士”等),多“学”、少“学”一个字(类似字:“班”等)的类似情况,可以审核通过;二是考生毕业证专业名称在《招聘计划》中表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名称的,如考生毕业证专业名称为“绘画(中国画)”,而《招聘计划》表述为 “绘画”、“中国画”专业等的类似情况。

5. 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9:00至16:00,领取地点为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香坊区和兴路38号)三楼录用考试中心窗口(46、47号窗口)。

6. 报考人员须随时关注报名网站更新信息,以免影响考试。

7. 政策咨询电话: 0451-85953049 0451-84871860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

1.笔试

(1)笔试时间:拟定于2014年11月上旬(以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2)笔试科目及分值:文字录入、通讯员、文秘、文字编辑、安全管理岗位考《综合知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摄像摄影、后勤管理、档案管理、计算机及网络维护岗位考《专业知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以上均为客观化题型。

(3)笔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如本人二代身份证丢失,可持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其它证件无效。如因证件不全,无法参加考试,责任自负。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2B铅笔和橡皮。

(4)笔试成绩查询。详见报名网站《通知》。

(5)笔试成绩只作为确定面试人选的依据,不计入面试后总成绩。

2. 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前三名可进入面试。如有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人选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面试规则。面试主要采取情景模拟的方式,测评其专业实际运用能力。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

(3)确定体检对象。面试后,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若面试成绩出现并列,将进行加试。

(三)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由市招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只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项目由组织单位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复检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事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处理,组织单位不负责处理。考生须认可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方可参加复检。体检及复检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对体检过程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在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请关注报名网站通知。

(四)办理试用期手续

将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正式上岗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七、招聘纪律和组织

为使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招聘主管部门的考务安排。对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原标题:关于2014年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公开招聘政府雇员公告)

点击下载>>>

1.《2014年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市监察局招聘政府雇员计划表》.xls

2.《2014年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市监察局招聘考生登记表》.doc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 尔 滨 市 监 察 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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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鉴网 第二篇_黑龙江省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第五条 涉案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或者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等适当方式责令支付。

第六条 按照《解释》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黑高法〔2013〕91号)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省公安厅进行处理;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管辖,由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共同确定。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应当附有下列案件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

(四)其他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元旦、春节等较为重大节假日期间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派员提前介入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明鉴网 第三篇_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各级党 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 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 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被追究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以组织处理为先。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整顿和 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 位、责令辞职和免职。 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但执行不力、影 响工作开展,尤其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决策 失误、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 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整顿或 必要的组织调整;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进行改组或解散。 (一)不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不 能及时明确责任目标和研究制定推进工作落实的措施,以及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的; (二)执行上级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失误或社会 影响的; (三)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能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 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考核, 或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不

能正确运用考核结果 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和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五)不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举报不处理或接访处理不及时, 推诿、敷衍、拖延,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 和不良影响的; (七)不注重加强作风建设,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影 响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象的; (九)有其他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对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不报告、不批评、 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规 定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而没有追究的; (五)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和参加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不按 规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六)对群众来访和上级党委、纪委批转的信件不过问、不处理,对反映的 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查处,以及对合理要求不认真解决的; (七)对执纪执法机关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或 者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八)在推荐、选拔、任用和使用干部中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十)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工作实绩被评定为“差”或“不称 职”的领导干部,以及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中央、省和市(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 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 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有其他违 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行为的; (五)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 误的; (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第十三条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 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 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主要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五条 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党组织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追究上一 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直接分管的党员、 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 处分及其以上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 法规, 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 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 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情 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不能认真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经责令 作出检查或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不追究或不及时追究 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日 常监督检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改组及其以 上责任追究的,取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资格。对领导干 部受到诫勉谈话及其以上组织处理, 或者直接分管的党员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受 到责令辞职、 留党察看及其以上责任追究的, 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受到调整岗位以上组织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 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实施责任追究的 主体,要建立责任追究协调机制,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审计以及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分析确定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双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巡视、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 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 行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责任追究手续,或 者向有决定权限的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二)党委(党组)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责任 追究建议,集体作出追究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 理相关事宜。 (四)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 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失职、失察需要追究责任 的,由同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领导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党组)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 组)应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 应当听取被追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党委(党组)或 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要 作出调查情况结论,报有决定权限的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同时,分别送达责任追究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 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责任追究决 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复核期间,不 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自接 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反馈执行决定的情况。下级纪检 监察机关要按季将本级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对发生的重 大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要随时追究、随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不定期向同级党委(党 组)报告责任追究的情况,并适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化限制, 实行终 生追究制。对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 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 年 3 月 2

黑龙江明鉴网 第四篇_2014年中纪委内设机构职能及负责人(简版)

2014年中纪委内设机构职能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办公厅

主任:刘明波

副主任:严维耀 刘硕

副局员:汤军 林家柏 鞠伟力 李健 张永伦

苏晓东 马永德 韩克勤

常委办:谢育华(副局)主任:李松阳(09年);

组织部

主任:张立军(09年5月提副部长级)

副主任:盛遒文 胡乐生

正局员:姚春生(12年8月任)

副局员:冷晓冬 李松林 陈杏年

宣传部

部长:肖培

常务副部长:杨小平

副部长:范耀庚

兼职副部长:李本刚 任生德 林青

正局员:闫群力

副局员:戴军(体系办负责人)陈宏滔;

研究室

主任:李雪勤

副主任:孙飞 欧召大

副局员:方小文 郭忠杰

法规室(

主任:侯觉非

孟燕宁 — 1 —

副主任:谭焕民 姜文鹏;

副局员:王凡 赵向军 刘婷 张嘉

党风政风监督室

主任(纠风办常务副主任):许传智

副主任:王志文 刘牛

副局员:刘岱 韩建蒙 罗庆和

信访室

主任:任建华

副主任:张少龙 王焕庚 赵建明

副局员:陈汉菊 韦传江 胡中文 袁书银

宿云贵 胡志彬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副部长级):黎晓宏

副主任:玄洪云 曾明子 张本平

正局员:祁力

副局员:李鸿声 任爱军 王瑛 向胜国

案件监督管理室

主任:田野

副主任:王会杰 徐志华;

副局员:刘辉 郭冲辰

第一纪检监察室

主任:迟耀云

副主任:张雯

副局员:朱昌觐(jin) 钟庆明 杨光泽

— 2 —

徐定秋 张秀瑛

第二纪检监察室(

主任:丁顺生

副主任:潘选民 张志刚

副局员:马建军 马联孝 王保国

第三纪检监察室

主任:龚堂华

副主任:袁久强 罗兴平

副局员:孟抗利 张大伟 邱陇;【黑龙江明鉴网】

第四纪检监察室

主任:魏健(已接受调查)

副主任:王陈剑【黑龙江明鉴网】

副局员:刘钧 徐志鸿

第五纪检监察室

主任:贾育林

副主任:明玉清

副局员:史盛丰 丹向东

第六纪检监察室

主任:耿欣秋

副主任:聂福如

正局员:罗凯

副局员:韩萍(女) 唐建设 吴江波

第七纪检监察室(

主任:黄文胜

副主任:王舸 张铁勋。

— 3 — 吕留献

正局员:李长友

副局员:刘建营 刘鹤 董凤鸣。

第八纪检监察室

主任:王荣军

副主任:丁毅

副局员:陈银书 沈钢 徐建国。

第九纪检监察室(

主任:余蚕烛

副主任:明玉清 王大同

副局员:王行华 丹向东 叶永生

第十纪检监察室

主任:宋福龙

副主任:董仲波

副局员:

第十一纪检监察室

主任:李荣起

副主任:

第十二纪检监察室

主任:陈雍

副主任(正局级):孙怀新 刘牛

正局员:乔洁

副局员:常涛 孟会青

案件审理室

主任(副部长级):耿文清

副主任:刘振宝 李欣然 李华

— 4 —

副局员:胡凤朝 宋秀兰 韩卫 王士奇 张帆。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主任:张敏(原干部室副主任、支部书记) 副主任:李欣然 李宗礼

副局员:孟燕宁 杨光泽

国际合作局

主任(副部长级):傅奎

副主任:古越仁 李洋 高山;

副局员:郭松江 韩平满 梅智超 赵晖

机关事务管理局

副局长:甄树霞 胡公赞、张运生

副局员:张学文(女)曹玉民。

机关党委

常务副书记:安玲

副书记:杨天福 郭兆生

离退休干部局

局长:冯东良

副局长:朱晋华 谌(chen)奇

副局员:朱义和 燕化云 林阳 吴振亭

— 5 —

黑龙江明鉴网 第五篇_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10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黑煤安监字[2010]132号

关于吊销鸡西市瑞辛煤矿等112处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牡丹江、黑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号〉的通知》(黑安发[2010]38号)文件要求,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从即日起对鸡西市瑞辛煤矿等112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立即将吊销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收缴,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上交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

特此通报

附件: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12处矿井名单

2010年8月12日

附件: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12处矿井名单

黑龙江明鉴网 第六篇_2012黑龙江煤监局会议

本网讯 1月18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哈召开2012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各监察分局(站)局长(主任)、党组书记,各局属事企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受到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黑龙江煤监局表彰的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黑龙江明鉴网】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煤监局巡视员、党组成员姜承学,煤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兴亚,刘凤奎,煤监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张茂静,煤监局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陈玉辉出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坐。

会议由姜承学主持。李兴亚传达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刘凤奎宣读了黑龙江煤监局表彰决定。刘长龙等24人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史景树等25人为年度先进工作者;韩丽梅等12人为年度先进生产者。局党组向优秀人员颁发了优秀证书。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讲话

黑龙江煤监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讲话。常天明在讲话中回顾了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出:2011年,黑龙江煤监局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着力推动全省煤矿建设本质型安全矿井,落实煤矿安全的治本之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和减少煤矿一般性事故,努力减少事故总量。2011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45起,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是94年以来煤矿安全统计归口管理以后18年来的最好记录。从而为开创“十二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开了好头,打下了基础;也为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1年的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起来看实现了“六个延伸”:一是“三项监察”工作,向推动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基础达标,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延伸。二是监察执法工作,向遏制习惯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延伸。三是行政许可工作,向严细把关、抓好源头性治理延伸。四是监督检查工作,向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目标延伸。五是队伍建设工作,以“创

先争优”活动为主线,向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团结高效的监察执法队伍延伸。六是基础建设工作,向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延伸。

常天明指出,一年来,全局各条战线的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试点工作受到省委和省纪委好评;坚持舆论引导,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执法监察中渗透法律法规宣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44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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