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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时间:2018-04-12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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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第一篇_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大全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目录

招聘篇............................................................................................................................................... 4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 4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 5

录用篇............................................................................................................................................... 7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 7

入职篇............................................................................................................................................. 10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 10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 12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 12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 15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 17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 19

随意设置试用期 双倍补偿没商议 ..................................................................................... 19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 20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 23

变更劳动合同篇 ............................................................................................................................. 24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 24

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 25

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 26

解除劳动合同篇 ............................................................................................................................. 28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 28

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 28

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 31

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 33

炒掉隐婚怀孕者 单位为何不违法 ..................................................................................... 34

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 35

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 36

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 37

【劳动纠纷案例】

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39

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 40

事实劳动关系,后果越来越严重 ......................................................................................... 42

提前离职合法,忽视竞业限制受罚 ..................................................................................... 43

工伤篇............................................................................................................................................. 45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 45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 47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 49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 51

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 52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 53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 54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 56

保险篇............................................................................................................................................. 57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 57

劳务派遣篇 ..................................................................................................................................... 58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 58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 59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 60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 62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管理,2007年第4期)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四、操作提示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重点总结:

1、

2、 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

列明录用条件。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劳动纠纷案例】

一、典型案例

刘某是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刘某的出色表现,软件公司便出资6万元送刘某到国外进行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刘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刘某应再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培训结束回国后的第一年,刘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刘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了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软件公司发现刘某跳到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和动漫设计公司对软件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劳动部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动漫设计公司在招聘刘某时,没有对刘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结果导致自己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再次提醒HR在招聘人员时,应验明拟聘用的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拟聘用的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给公司带来“灾难”。

四、操作提示

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包括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入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杀身之祸”——

劳动纠纷案例 第二篇_公司与员工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1、公司未向保安支付高温补贴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另,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据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应当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保安是否属于室外露天工作存在争议,如根据贵司对“保安”这一岗位的职位要求及该保安的实际工作情况,其大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外则属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按照35℃以上高温天气的天数向其补发高温补贴。如公司已为保安设有保安室,该保安大部分工作时间不在室外,且在保安室采取了降温措施,则无需向其发放高温补贴。

2、周一补休、周末上班,周末8小时以外工作时间支付1.5倍工资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从该条法律第二项可以看出,如公司安排员工于休息日加班但已为员工安排补休的,无须支付支付加班工资。

且对于保安这一岗位,实行的是轮班制,劳动者一直均认可,公司虽安排保安周末上班但为其安排了补休的,则周末并不视为加班,故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支付加班费即可,该保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但为了降低风险的考虑, 在以后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与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实行轮班制,且可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对实行轮班制的员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工时。

3、未及时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另,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公司与保安约定每月7日发工资,实际支付日为15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公司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不长,且多年来,劳动者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公司责任较轻。但建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的核算期间与发放日,尽量在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给公司留出更多的宽限期。

4、关于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综上,用人单位应以员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计算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应为员工上一月的工资总额,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发生补缴时,原则上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原本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补缴。但在实务中,是否能够补缴需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据我们了解,很多地方社保机构并不受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一定的罚款。

劳动纠纷案例 第三篇_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一(经济补偿):

• 张师傅在2008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2010年11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二(试用期):

•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 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表现在那些方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三( 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规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案例四

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防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百货公司辩称,工作服和面罩不是自己生产的,质量问题应找制造厂商交涉,况且在订立购货合同之前,来人看过样品,现在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的差别。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解决。

答题方向:双方为经济合同关系

案例五

某厂行政方面在职工住房分配方案问题上,与工会发生争议。厂行政会议决定,将本年度分配的职工住房提出25%(按面积计算)由厂长支配,作为对企业“有功人员及引进人才”的奖励分房。工会认为,厂长奖励分房的比例太大,不利于解决广大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答题方向: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其他关系

案例六

某服装企业有一排破旧的工棚需要拆除,即雇用了附近村子里的数名民工来拆,双方言明拆棚工具由民工自行准备,完工后由企业支付给民工报酬800元。在拆棚的过程中,民工李某从棚顶摔下致残,经劳动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企业提出,要求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因企业认为与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答题方向: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教材:民法调整)

争议:1、以完成一定任务订立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

案例七

• 李某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火车站附近开设了一家经济小吃店。经当地保姆介绍所介绍,招用了4名女青年为服务员。营业后,李某将4名女青年的身份证扣押,工作时间从上午5:00工作到晚上20:00,每月工资580元,包三餐。后来一名女服务员不慎打碎餐具遭李妻毒打,李某、李妻被巡警带到当地派出所,在对李某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按照劳动法办事时,李某说:“我不是正式单位,只是个体户,劳动法我不晓得,也管不了我。”李妻说:“外来妹不是正式工人,有什么规矩?”

答题方向:李某及其妻子的说法是否正确【劳动纠纷案例】

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条款第二条)

案例八

2008年2月,北京某中央国家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工人,包括综合计划处副处长2名、财务处副处长2名,小车班司机3名。经过严格考核录用了上述各类人员,办理了必要手续。

该中央国家机关这次录用的7名人员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实用范围:用人单位(各种类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劳动者,适用>(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实用><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适用> 社会团体<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适用><工作人员,不适用>企业化管理<劳动者,适用>比照公务员制度<工作人员,不适用><非工作人员,适用>)特殊主体(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经商的农民,适用><务农农民,不适用><现役军人,不适用><家庭保姆,不适用>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的,不适用><企业就业的,适用>)

案例九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答题方向:仲裁机构认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

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属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案例十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

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对企业解除决定不服,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答题方向:劳动仲裁委经庭审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案例十一

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四学生,即将面临毕业。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成都商报》上看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这让学法律专业的他很动心。可蒋韬再接着往下看时,他由希望变成了气愤。原来该招聘启事要求应聘者必须为男性且身高在1.68米以上。他想自己的身高1.65米,而身边,像他这种身高的人还很多。如果都因为身高原因而找不到理想的工作,那么在这个社会上还谈什么公平?于是他找到了班上的几个同学谈及此事,不料想,遭遇这种事的还不及他一个。蒋韬听了其他同学的遭遇就更加气愤,想用法律来讨体格说法,于是便找到了他的老师周伟,周教授听了此事后,鼓励蒋韬走诉讼这条道路,并表示愿意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周伟认为:《宪法》第33条第2款有一个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第3款也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不能因为身高的原因而 不能享受。同时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的男性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还不到1.68米。因此,蒋韬决定放弃这次应聘的机会,为自己也为他人在法律上讨一个说法。2001年12月25日,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 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

答题方向:就业歧视:就是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常见的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户籍歧视)残疾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

案例十二(就业原则)

• 某港务公司为增加收入,开办了一家傣家饭店,委派公司1名曾在傣族地区插队的干部侯某经营。侯某鉴于附近许多饭店没有特色、生意不好,决定在饭店举办傣族舞蹈表演,就到自己曾插队的地区招用6名傣族能舞蹈且长相漂亮的少女,其中2名未满16周岁。

傣家饭店营业后,因其菜肴风味独特、环境别具一格,加以傣族少女的优美舞蹈,果然生意兴隆。傣家饭店有小姑娘跳舞的消息随即在食客中传开,当地劳动局干部石某在请朋友到傣家饭店吃饭时,也看到了舞蹈表演,回到单位后对监察科的同志说,傣家饭店 跳舞的小姑娘好象不到16岁,长的很小。劳动局就派人前往调查,发现有2名少女分别为14岁和15岁,饭店安排舞蹈也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侯某辩称2名小姑娘只表演舞 蹈、不做服务工作,是文艺服务,不应按童工处理

答题方向:(六)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合法雇佣童工的条件: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例十三(工资)

上海某企业职工刘某,已婚,父母单独居于浙江老家,1999年,其老家遭受台风袭击,其父母的居住房遭到毁坏,打电报要刘某回家修葺房屋,刘某向人力资源部请假回家时被告知:按该单位职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职代会通过),职工请事假每年不得超过2周。刘某回家后呆了20天回到单位,私下对同事讲,在家玩了几天,过足了麻将瘾。有好事者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了这一情况,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对刘某按旷工处理扣发了其当月部分工资,扣减后为800元。刘某当时表示服从,后打听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因此刘某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补发100元的工资。

• 答题方向:为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到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后月份逐月扣除

案例十四

某国有企业所在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80元,该企业职工冯某8月份全勤,领得全部工资收入为800元。其中,冷饮费50元,加班工资1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交通补贴40元,饭贴58元。

冯某领取的工资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蒋某于2008年12月1日上午到某公司应聘商场营业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每月底薪800元,另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并让蒋某尽快给予答复。蒋某因急着找工作,于当天下午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次日上午8点蒋某准时到某公司驻某商场营业点上班,担任营业员负责销售软件。

劳动纠纷案例 第四篇_经典劳动纠纷案例15例

案例1.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谁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而言,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但当劳资双方对簿公堂时,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在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不利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陶某系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地来沪务工人员,2008年8月26日,陶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出院。出院后,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陶某于2008年11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公司2008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

双方观点

【劳动纠纷案例】

陶某声称,2008年8月17日至公司处担任营业部经理一职,公司自2008年9月1日才开始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公司辩称,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为陶某缴纳了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对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能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只能说明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并不能说明这个起始时间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能够认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如果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那么入职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通常现实情况是,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可能在劳动者入职报到后,很长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大量的管理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劳动者入职报到时,除了各种合同、协议外,很难获得其他材料。

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用工起始时间也是《职工名册》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名册及招工等级备案手续等材料及证据由用

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雇员致雇主财产损害时的赔偿

裁判要旨

雇员致雇主财产损害时的赔偿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综合考虑事发原因、雇员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及双方的地位、风险控制等因素,且基于生存权优于财产权的理论,追偿不宜造成雇员的生活困难。

案情

2008年3月1日,段润珍、陈向阳雇请陈安槐看守厂房,每月工资400元。201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陈安槐听到厂房外有车辆经过,但看到窗外很亮,误以为是铲车来修路,就又睡下。当日7时许,陈安槐起床后,发现厂房围墙被砸开了一个高约1.2米、宽约0.8米的大洞,厂内仓库门上的两把锁被剪断,损失货物价值约60000元。因盗窃案未破,段润珍、陈向阳拒绝向陈安槐支付剩余工资。陈安槐遂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7200元。段润珍、陈向阳提起反诉,请求陈安槐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

裁判【劳动纠纷案例】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雇佣合同成立,段润珍、陈向阳应按约定支付陈安槐工资,因此对陈安槐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陈安槐作为雇员,在履职期间应尽职尽责、提高警惕。当睡在厂房的陈安槐在夜里被经过的车辆惊醒时,应提高警惕性,但陈安槐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是继续睡觉,致使货物被盗,是陈安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陈安槐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陈安槐薪酬偏低,若全额赔偿,明显有悖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且该盗窃案的发生有其偶然性,是犯罪分子故意所为,综合考虑确定陈安槐赔偿段润珍、陈向阳6000元。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一、陈向阳、段润珍支付陈安槐工资7200元;二、陈安槐赔偿段润珍、陈向阳6000元。

陈安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称被上诉人将价值重大的产品放在偏僻山区的厂房内交给上诉人看管,超出了上诉人的职能范围。

湖南省郴州中院认为,陈安槐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应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及双方地位等因素,因上诉人属低收入群体,且事发直接原因是案外人所致,二审酌情确定陈安槐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陈安槐赔偿段润珍、陈向阳2000元,驳回段润珍、陈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1.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雇员受害和雇员侵权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雇员致雇主损害的赔偿无明确法律依据。通常而言,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雇员,其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风险也应归于雇主,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但是,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仍然免除雇员的责任,则是对雇主利益的侵害,也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过错原则。本案中,上诉人陈安槐作为看厂人员,主要职责是看守厂房、防止财产被盗,因此,陈安槐具有尽职看守的义务。但事发当天,陈安槐在听到有异常声响的情况下,没有提高警惕,疏于防范与观察,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未及时报警,事后也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在雇员无恶意或故意的情况下,应坚持有限赔偿和适当赔偿原则。对赔偿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事发原因、雇员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及双方的地位、风险控制等因素,且基于生存权优于财产权的理论,追偿不宜造成雇员的生活困难。本案中,造成财产受损的原因是案外人的偷盗行为,而上诉人陈安槐的月工资仅为400元,属低收入群体,如过度追偿可能造成陈安槐基本生活困难,也有违风险与收益对应原则。而且被上诉人段润珍、陈向阳作为雇主,更具有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确定6000元赔偿额过高,二审酌情确定陈安槐赔偿段润珍、陈向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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